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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伤赔偿协议

作者:佚名 2011-09-10 09:20 来源:本站原创

甲方:×××市×××集团××××××路×××
代表:×××
乙方:××××××
委托代理人:×××,×××市×××律师
乙方×××于 20××年××月××日 ×××××××××××××××××××××××××××××××××××××××××××××××× ××××,不慎受伤,现已基本治愈。就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医疗费用由甲方到医院付清,与乙方无关。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期 间工资、 伙食补助、 医疗费、 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20××年×× 于 月××日付清。
三、甲乙双方签定此协议后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协议签字生效日:20××年××月××日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2
甲方:××××有限公司(用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系受害人×××之××(写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处理×××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居民 身份证号码:
甲方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于××××年××月××日在厂区内(或其他起点)受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于×××× 年××月××日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妻子: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元;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元;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元;
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补偿乙方×××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元;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 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盖印)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年××月××日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工伤死亡职工的亲属因不知道其所应享有的份额而盲目起 诉,其请求额度要么过高要么过低,因而会使自己的权利行使遭受不利的影响,所以作为法 官我们建议,相关当事人在遭遇工伤事故伤害时,要冷静、沉着应对,仔细查阅相关法律规 定,并且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提出正确、合理的要求。另外我们提醒大家,以上的丧葬补助 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死亡职工的财产,而是有关亲属依据《工伤保 险条例》应当享有的权利,所以这些费用的给付不能视为死亡职工的遗产,不适用继承法的 相关规定。
工伤死亡劳动补偿协议书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2
甲方:
乙方:
[工亡职工的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身份证 号: ]
乙方的亲属 于 年月进入甲方单位工作,其间 于 年 月发生工伤过世。现工伤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1、补偿金计算:
丧葬补助金,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48 个月的金额。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2、补偿金额:
经双方协商,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及乙方家属人民币 万元。
3、支付时间:
在本协议签订当天,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均需在收款单 上签字确认。
4、其他责任:
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无其他的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5、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甲方法律顾问备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伤赔偿协议不符合法定标准无效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2
上班时受伤致残,老板欲拿 6 万元私了,并签订协议。因私了协议违反相关规定,法院近 日终审判决按照仲裁委的裁决支付工伤赔偿。
王生(化名),30 岁,南川市人,曾在武隆县一煤矿从事安全工作。2004 年 2 月, 他下井时不幸被石块砸伤,医院诊断为“椎体爆裂性骨折半截瘫”。
同年 5 月 11 日,该煤矿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后,遂与他 达成一次性支付 6 万元的协议。
但是王生心里并不服气,认为自己属于工伤,应该由煤矿方面承担全部责任。去年 8 月 10 日,武隆县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该煤矿一次性支付王生工伤待遇共 30.78 万元。 该煤矿不服,将王生起诉至武隆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在王生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情况下 所达成的协议,有违工伤职工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该协议除当事人自觉遵守外,无 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审判决后,该煤矿仍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近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原 判。
工伤赔偿协议签了就不能反悔?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2
广安市广安区农民李章泽向本报反映他在广安宏大建筑公司务工,因工负伤后与公司达 成了工伤赔偿协议,由用工单位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后经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鉴定, 其为六级伤残。 李章泽认为他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
的表示,是“无奈之举”,未能得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足额补偿。为此,李章泽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协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其工伤待遇。
农民工:签协议实属无奈之举
李于2005年2月16日在广安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正元星辰时代广场工 地上班,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当天李在贴外墙瓷砖时,不慎跌下受伤。医院诊断为“左侧股 骨粗隆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宏大公司支付了李的医疗费用。2005年5月1 4日,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李章泽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2005年6月14日,李 章泽与宏大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双方约定:李章泽在医院的治疗费由公司承担,公司支 付李章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费、就业补助金等项费用3.2万元,李不得再以工 伤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2005年7月12日, 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的伤 鉴定为六级。 李认为自己的伤残程度在没有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等级评定的情况下, 所签协议 缺乏科学、公正的基础,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宏达公司证人也证实,双方协议约定的 工伤赔偿依据的伤残程度仅是一种推测。李还提出:由于当时儿子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 急需数万元的医疗费, 自己因工负伤后, 丧失了劳动能力, 又无其他经济来源, 在此情况下, 才与宏大公司签订了这份工伤赔偿协议。签订这份协议实在是无奈之举。属于可以撤销、可 以变更的民事行为。2005年8月8日,李章泽向广安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双方 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
宏大公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宏大公司认为,李章泽受伤后,在医院治疗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李出院后为了及时获得 工伤待遇,与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 定了待遇的项目和费用,这些费用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在综合权衡与自愿 的前提下与宏大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是其放弃实体权利的结果。 且公司已支付了约定 的款项,其工伤问题的处理已经结束。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 四种: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双方因工伤赔偿待遇发生争议后,经双方自行协
商,权衡利弊,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合同法》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体 谅,因此,《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已依法确定不得变更或违约。
仲裁委:《协议书》显失公平
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庭审调查、合议庭合议、仲裁员评议,认为 李章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上因工受伤,应享受《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订立的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标准太低,显 失公平。对其要求按《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予以支 持。仲裁委主持双方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遂依法裁决:宏大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 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各种费用共计8.3万余元。仲裁委裁决后,宏大公 司不服,向广安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决,维护双方所签协议的效力。
广安区法院:
协议有效予以维持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就工伤赔偿事项进行协商, 各自聘请的律师均一直在场参 与,并提供法律帮助,在协议拟定后,李章泽经过考虑后于次日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意。 双方在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自愿协商赔偿事项, 本身就含有认可与实际伤残等级 不一致的客观情形的意思的表示, 是双方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 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且协商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形式。故双方达成的协议对原、被告来讲均是对实际伤 残情形可能多支付费或少获得赔偿费用的认可或放弃, 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各自承担。 双方 自愿达成的协议已实际履行, 其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故协议有效, 应予维持。 对李章泽要求宏大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再另行支付其赔偿费用的请 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李以协议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工伤应适用特别法即《工伤 保险条例》而不能适用普通法即《民法通则》为由,向广安市中院提出上诉,我们将继续关 注本案的结
工伤赔偿达成协议也可打仲裁
来源:晨报
作者:端木
日期:09-10-22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部门获悉,劳动者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发觉自身权益收 到损害的,仍旧可以申诉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据了解,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 后, 在未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 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 又提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 以伤 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双方就工 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 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 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仲裁委员会在不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 裁决用人单位补足低于工伤 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伤赔偿协议应依法确定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30
彭某于 2003 年 5 月 14 日到某电气公司工作,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彭某从事的是 金属结构工作,工资每月 900 元。2004 年 11 月 3 日彭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 20 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电气公司支付。彭某出院后继续治疗,其医药费由其垫付找公司 报销。 治疗终结后, 彭某与某电气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14 日经协商一致, 签订协议书一份, 约定:某电气公司一次性支付彭某 5000 元伤残赔偿金,彭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
同年 9 月彭某向某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某电气公司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向该省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为八级伤残。
11 月彭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立 案后,经开庭查明上述事实。另,按该省关于工伤待遇的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八级伤残解除 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 4 万余元。
[仲裁裁决]
仲裁庭经合议裁决, 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某电气公司依法支付彭某相应工伤待 遇,某电气公司按协议书支付彭某的 5000 元予以扣除。
[本案焦点]
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局
此案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前已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对于双方之间达成的 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彭某在与某电气公司已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能否再主张相关权利, 仲裁庭在讨论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彭某受伤后, 就因工伤残待遇问题与某电气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 成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尽管彭某此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双方 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双方对预期的风险都应该有 预判能力。换句话说,如果事后彭某经认定为工伤,那么这个风险就应由彭某承担,他不得 再主张相关权利;如果事后彭某经认定不属于工伤,那么这个风险就得由电气公司承担,电 气公司不得再要求彭某返还赔偿金。综合以上分析,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合法有效。协议 中约定了彭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 可以认定彭某已放弃了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 不 应就同一事项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仲裁委应依法驳回彭某的仲裁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彭某受伤后,虽然与某电气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彭 某在某电气公司进行协商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此时彭某对自己的权利内容 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 其作出的决定可能导致本身的权利受到损害。 同时, 经仲裁庭审理, 彭某工伤 8 级伤残,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某电气公司应支付其工伤待 遇赔偿共计 4 万余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为 5000 元,远低于彭某应得到的赔偿 数额,协议内容明显对彭某不利。综合以上两点,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双方签订的协议 书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某电气公司应依法支付彭某的各项工伤待遇。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尽管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权利, 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劳 动者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 即劳动者明白无误的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 实现这 些权利后可以得到哪些现实利益等。 而本案中, 虽然双方的协议书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 订的,但在协商过程中,彭某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他并不清楚其享有哪些权 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后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导致其轻易与某电气公司订立了协议。因此, 彭某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属于有瑕疵的行为, 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而且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 金额过分低于彭某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该协议履行的后果明显对彭某不利, 导致其权利 受到损害。综合以上两点,按《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则,应确认双方的协议书 无效,某电气公司依法支付彭某工伤待遇。
工伤赔偿协议应依法确定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3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劳动者发生工伤时, 用人单位与其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关 于赔偿的款项是否有效?
对此笔者认为, 只要该协议中关于赔偿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未违反强制 性法律规定, 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获赔方不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时采用欺诈、 胁迫 等手段的,该条款应认定有效。
尽管《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以下简称《条例》)中确定 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原则, 但该义务系工伤认定之后的 法定义务, 在工伤认定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订立的赔偿协议与法律规定并不相 冲突,故该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
在确定赔偿协议效力的情况下, 本案所引发的另一个问题即本案的关键问题是: 用人单 位能否以民事协议赔偿内容代替其应承担的工伤赔付义务?换言之,协义中排他性条款即彭 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之约定是否有效?
对此笔者认为,某电气公司与彭某关于赔偿的民事协议于 2005 年 4 月 14 日签订, 彼 时劳动保障局尚未对彭某进行工伤认定, 那么用人单位与彭某之间所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认 为是对彭某的工伤事故赔付, 某电气公司依协议给付彭某的 5000 元赔偿金, 应属某电气公 司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费用的性质不能涵盖工伤赔偿内容,该赔付款项与受《条例》调 整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具有质的差异, 亦不能相互替代。 某电气公司不得以该协议约定排除 其依据《条例》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该协议中关于彭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 利的约定应属无效。 故在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后, 某电气公司应向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 用人单位某电气公司不得以协议赔偿内容替代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义务, 协议中排除 义务的条款无效。
在责任分清的情况, 本案的又一个问题是用人单位依据协议赔偿的金额可否在工伤赔偿 中予以折低?
因本案已明确分析了用人单位与彭某间所签署赔偿协议之性质, 故其与工伤赔偿二者之 间不可替代的同时亦不可涵盖, 换言之, 某电气公司依据协议所进行的补助系自愿民事法律 行为, 故严格意义上来说该补助赔偿数额不能从工伤赔偿中予以相应折低, 但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一般适用公平原则,从工伤赔偿中予以折低,对此做法劳动者一般亦并不持反对意见。
上述认定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我们知道,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均需一段时 间,而在此期间正是劳动者极需费用进行救治、生活的阶段。如果严格恪守工伤认定后方由 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及相应补偿的原则, 那么会给受伤职工的生活及治疗带来极大不便。 工 伤人定前以双方自愿协商的方式进行相应折低,对劳动者来说,更具有现实中的积极意义, 对用人单位来说,亦属公平。
工伤赔偿标准
百科名片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 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目录
基本信息 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基本信息 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展开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1]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编辑本段标准 编辑本段标准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 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29 条第 3 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29 条第 4 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 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29 条第 4 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 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29 条第 6 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 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 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 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 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 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条第 3 款、第 32 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 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 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 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 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资的60%计算。 五级、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
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 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 工本人提出, 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4 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 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 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 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 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资的60%计算。
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 力的亲属。 (2) 、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 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3)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 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 母; (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 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 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 、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标准: 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 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丧葬补助金、 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 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 理。
编辑本段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编辑本段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 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 【29 条 3 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29 条 4 款】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 70%计算。【单 】 位支付】 3、交通费: 【29 条 4 款】 【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因公出差标准计算】 【单位支付】 4、 食宿费: 【29 条 4 款】 【同交通费条件一样】 【单位支付】 5、 康复性治疗费【29 条 6 款】 【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30 条】 【国家规定标准】 【基金支付】 7、 工资、福利: 【31 条 1 款】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 【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最长 2 年】 【单位支付】 8、 护理费: 【31 条 3 款】 【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 【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2 条 2 款】 【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按 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分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3 个等级、 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 50%、 40%、 30%】 【基金按月支付】 2、 【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3 条】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3 条 1 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4 月*本人工资/月】 【二级 22 月*本人工资/月】 【三
级 20*本人工资/月】 【四级 18*本人工资】 【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 【一级本人工资的 90%】 【二级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本人工资的 75%】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基 金支付】 【B】五级、六级【34 条】 【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五级 16 个月、六级 14 个月本人月工资】 【基金支 出】 【2】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工作的】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单位支付】 【标准 五级本 人工资的 70%。六级 60%】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 行办法》32 条】 【五级 16 个月、六级 14 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 位支付】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32 条】 【五级 56 个月、六级 46 个月】 【单位支付】 【C】七级至十级【35 条】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七级 12 个月、八级 10 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 8 个 月、十级 6 个月】 【基金支出】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标准 《河南省实 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 条】 级 12 个月、八级 10 个月、九级 8 个月、10 级 6 【7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支付】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标准 《河南省实施工伤 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 条】 【七级 36 个月、八级 26 个月、九级 16 个月、十级 6 个月】 【单位支付】 三、工亡 1、丧葬补助金【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金支出】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 1、配偶 40%,其他亲属 30%,孤寡老
人、孤儿增加 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 【基金支出】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4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见义勇为的, 按 60 个月发放】 【基金支出】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的情况):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 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一次性抚恤金 赔偿数额 3 个月平均工资 6 个月工资 在职的 6 个月,离休的 3 个月[2]
我在一家钢材私营公司打工兼司机,2009 年 2 月 2 日份工作时砸伤了脚,大拇 指粉碎性骨折和局部小静脉断裂。之后被送进医院治疗,老板也很关心亲自到医 院看望并付全医药费。。。。直到 2010 年 4 月 7 日又被邀请到该公司上班。2010 年 4 月 15 日是发工资的日子, 工资显示 2009 年 2 月 1 日和 2 日{一天半}的工资。 我向老板讨说法,老板说以前都是这样的,都没工资。我纳闷那么大的千万资产 公司为什么给员工没有保障?请问有关人士我和我的工友们怎样维权?<至今我 大拇指里面至少 6 公分的钢钉还未拔出>
其他回答 共 3 条
工伤期间的工资分两块: 第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 标准报销。 第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 月。 以上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来解答的。
回答者: 中顾法律网团队
| 三级 | 2010-4-18 16:48
找一位当地的律师为你分析会有很大的帮助
回答者: 热心网友 | 2010-4-18 17:06
第一,你可以申请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你是在工作时受伤的,符合第一款。 第二,工伤认定。单位申请时限是自你受伤害之日起 30 天内,你个人和单位工 会组织申请的时限是一年内,向你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你要 提交的材料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医院出具的受 伤后诊断证明书。 第三、劳动能力鉴定,在你的病情基本稳定后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 室申请,根据你的描述参照《工伤评残标准》,伤残等级可能是八级的样子,当 然这得等你完全治疗完毕,情况稳定后才能确定。 第四、享受工伤待遇,根据你的伤残等级确定,有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 医疗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有些是直接由单位支付的,如:伙食
补助、交通食宿、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以 上各项待遇标准你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都有具体规定。 最后,祝你早日康复,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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