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生产网!

员工拒带炸药进矿井遭领导打伤算工伤

作者:佚名 2011-09-10 09:24 来源:本站原创

员工拒带炸药进矿井遭领导打伤算工伤
上班时,员工因拒不执行领导的错误指挥,结果被打伤算工伤。 拒绝携炸药下井 员工被打伤 受伤员工姓田。2008 年 3 月 3 日,田某与涪陵白涛煤矿签订了一份 5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田某担任采煤、掘进等井下工作。同年 9 月 5 日交接班时,班长肖某要求田某在上夜班进矿井时,顺便将炸药 携带进矿井。田某认为,他不是专业的爆破作业人员,携带炸药超出了 他的工作范围,于是拒绝携带炸药进矿井。肖某很生气,双方因此发生 口角。期间,肖某将田某打伤。次日,经重庆市建峰医院诊断,田某的 鼻骨中下部粉碎性骨折。 社保局认定工伤 煤矿不认可 2008 年 10 月 13 日,田某之妻向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 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但用人 单位——涪陵白涛煤矿不服,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 了工伤认定决定。 2010 年 4 月 17 日,涪陵白涛煤矿一纸诉状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告上法院,要求其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社保局的 工伤认定决定。但白涛煤矿仍不服,上诉到重庆市三中院。白涛煤矿认 为,田某不同意携带炸药下井,然后与班长肖某发生纠纷,虽系工作原
因引起,但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双方的行为应属斗殴,请求撤销法院一 审判决和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 受伤员工算工伤 2010 年 9 月底,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 第 3 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田某受暴力伤害事件发生在白涛煤矿上下班交接班时,是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田某不是专业爆破作业人员,班长肖某要求田某 顺便将炸药携带进矿井,不符合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田某拒不携带炸药进矿井,属于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 因此,田某拒不携带炸药进矿井,被班长肖某打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 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铸安矿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