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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十不准”

作者:佚名 2011-09-24 21:20 来源:本站原创

 井下供电“十不准”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
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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