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装药时必须采取连续装药,药卷间不得留有间隙,装药剩余部分使用黄土泥封填,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严禁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无封泥炮孔严禁放炮,严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2、装药时,每装好一个炮眼,其雷管脚线,必须及时拧成短路,严禁拖在刮板运输机上,不得与电缆、电线等导体接触。
3、放炮母线必须用绝缘的双线,严禁用金属管或大地做回路,不得有明接头。
4、放炮联线串联,严禁并联或串并联。
5、采用分组装药时,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
(1)、风量不足或无风时;
(2)、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及以上时或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及以上时;
(3)、炮眼内出现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变松,透老空等情况时;
(4)、炮眼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时,放炮时安全员、放炮员、班组长三者缺一人时。
7、放炮时放炮员和班组长派责任心强人员在工作面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站岗警戒,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方躲炮。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发出警号,在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的地方放炮。放炮前先发出信号至少再等5s,方可放炮。放炮时,警戒人离放炮下口不得少于50m,所有人员不得进入回风巷。
8、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9、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班组长、放炮员及时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瓦斯、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0、放炮前后,在放炮地点附近30m内洒水降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