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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大全

作者:佚名 2011-10-25 10:09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部门设置及职责
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察科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专职监察机构,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矿井生产经活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对矿井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察。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负责全矿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第2条 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
 第3条 协调或配合矿工会、政工科、职教科、教育科,搞好安全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岗位持证上岗情况。
 第4条 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
 第5条 抓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的运转工作。
 第6条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分管矿长领导下,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经矿领导批准执行。
 第7条 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第8条 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9条 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10条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
 第11条 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12条 严肃检查,制止干警、职工和犯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第13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14条 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15条 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检查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监督检查矿井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做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运行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未组织事故追查处理等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安全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6条 未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有效制止干警、职工或犯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安全科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未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未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是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矿井采煤、掘进、巷道修护、辅助运输、设计、矿压、支护等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指令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做好业务保安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3条 优化采掘工程设计,保证采掘平衡和工作面正常生产接续,负责采煤、掘进等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 积极发挥生产技术管理职能,负责根据生产计划指导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第5条 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杜绝无规程措施施工现象。
 第6条 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7条 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积极总结生产技术方面新经验,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推动科技进步。
 第8条 做好技术统计,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
 第9条 负责支护材料的管理,确保支护材料的合理投入;负责矿压观测工作,提高观测数据的可靠性。
    第10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副科长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监督检查业务范围内工作的执行情况,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采掘工程设计不合理,采掘平衡和工作面生产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编制不及时,影响生产,未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出现无“作业规程”、无措施施工现象,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未进行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进行矿压观测工作,支护材料使用不合理,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科学管理,主动调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命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根据矿井作业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综合平衡好矿井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 按照“三大规程”指挥矿井正常生产,及时解决生产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狠反“三违”,查找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对重点工程和存在隐患的部位,做好重点调度工作。做好夏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冬季防寒、防冻以及法定节假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第4条 坚持组织召开安全调度会、生产办公例会和有关专题会议;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第5条 做好矿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详实的数据资料,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各种台帐、记录等资料严格管理,达到调度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6条 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当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在矿长统一指挥下,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了解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认真执行业务保安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搞好矿井安全生产。
 第7条 完善调度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达到信息灵、准、快,确保通讯畅通。
 第8条 负责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参与矿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9条 加强本单位干警职工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调度队伍整体素质;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第10条 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命令,未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能按矿井作业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出现生产环节混乱,不协调,甚至严重影响生产现象的,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解决生产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未做好重点工程和存在隐患的部位的重点调度工作,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组织召开安全调度会、生产办公例会和有关专题会议,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做好矿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不能达到调度质量标准化要求,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不熟悉,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时,调度、指挥不力,影响救援工作进度的,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调度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不完善,不能达到信息灵、准、快,确保通讯畅通,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不组织本单位干警职工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调度队伍整体素质,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是矿井机电设备职能管理部门,对矿井机电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指示、指令,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第2条 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业务管理,对全矿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负有组织、协调、考核、奖惩职责。
 第3条 负责组织全矿的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设备机电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第4条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新安、新增、改造设备的验收。
 第5条 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使其有效运行。
 第6条 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器材实行分类编号建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电设备管理体制。对初次投入使用或修复后准备下井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鉴定并签发入井防爆许可证。
 第7条 负责对有关矿用产品和主要设备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校验,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8条 负责编制矿井机电系统设备检修计划,“三防”、“四防”工作计划,设备配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 制定机电安全活动制度,加强安全学习,对出现的机电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10条 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11条 第一负责人外出时,副职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落实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未对全矿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考核、奖惩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落实矿井机电管理质量标准化制度,定期组织设备机电专项检查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新安、新增、改造设备的验收,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机电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对全矿机电设备、器材实行分类编号建卡进行统一管理,未对初次投入使用或修复后准备下井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鉴定并签发入井防爆许可证,机电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对有关矿用产品和主要设备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校验的,并建立技术档案,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编制矿井机电系统设备检修计划,“三防”、“四防”工作计划,设备配件计划,并组织实施,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对出现的机电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机电科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是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自然发火、综合防尘管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矿井通防质量标准化。参与矿井灾害预防预处理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3条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一通三防”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编制工作。
 第4条 参与研究矿井生产接续、长远规划和开拓方案中通防安全合理布局。负责通防设计的编制工作。
 第5条 参与指导通防重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及分析处理。
 第6条 负责“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7条 负责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等重大通防技术工程,参与审批相关作业规程及措施。
 第8条 负责组织通防安技措工程、仪器仪表检测、计划管理工作。
 第9条 负责管理督促填报各类通防报表、图纸和通防资料分析,做好通防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10条 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第11条 抓好所辖监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基层监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第12条 认真组织 “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并认真落实查出的问题,责任到监区。
 第13条 推广通防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通防科研攻关。
 第14条 对违反通防管理规定、不按要求落实通防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的,通防科有经济处罚权。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矿井通防质量标准化,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和提交“一通三防”生产安全费用计划,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参与研究矿井生产接续、长远规划和开拓方案中通防设计的编制工作,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参与指导通防重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及分析处理的,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进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等重大通防技术工程,通防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通防安技措工程、仪器仪表检测、计划管理工作,通防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3条 各类通防报表、图纸和通防资料管理不善,出现丢失、损坏的,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影响生产,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协调解决基层监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通防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6条 未组织 “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并认真落实查出的问题,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积极推广通防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通防科研攻关,通防科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量科是矿井生产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地质分析、测量测绘、资源管理、提供设计所需地测资料、生产过程中的地质测量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
 第2条 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负责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
 第3条 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
 第4条 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移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等重要煤柱的设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
 第5条 负责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及其他地面专项工作的施工测量。
 第6条 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损失的报审工作。
 第7条 结合矿井生产的需要,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8条 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9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及时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1条 未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石移动各种参数,地测科负重要或一定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进行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和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地测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企管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管理办公室是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运行、目标考核、奖金核算等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 3条 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
 第4条 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条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企业管理工作,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实现矿井规范化管理。
 第6条 研究、做好矿井生产经济运营管理,降低直接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7条 做好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实施工作。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
 第8条 全面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
 第9条 严格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标准,并认真考核落实。
 第10条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未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矿井生产直接成本增高,经济效益降低,企管办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做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未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不落实,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器材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物资供应站是矿井各类生产物资的供应、管理部门,对矿井各类生产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工作负责。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负责建立健全仓库保管责任制,并监督实施。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3条 做好矿井安全生产和建设物资的入库、仓储管理发放工作,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4条 负责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及救灾物资储存供应工作。
 第5条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及时编制常用物资计划,对各单位上报的非常用物资计划及时汇总,并将所有计划经领导审批后上报物流中心。
 第6条 根据常用物资和非常用物资计划认真核对库存,避免积压浪费现象。
 第7条 根据各类材料的不同特性,满足具备相应保管的库房环境,合理进行库区分布,便于保管保养,确保库存物资的仓储安全和质量性能稳定。
 第8条 做好各类材料的仓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对入库物资的质量、数量检查验收,防止不合格物资入库或出现帐、物不符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第9条 负责搞好“四防”工作和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灾害预防措施,始终保持“四防”设施的完好。
 第10条 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搞好工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建立健全仓库保管责任制,并监督实施和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做好矿井安全生产和建设物资的入库、仓储管理发放工作,出现错误的,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汇总并上报矿井物资采购计划的,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编制各类物资材料库存报表、消耗报表,物资供应站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认真核对库存导致矿用物资出现大量积压浪费现象,或因常用物资供应不及时影响正常生产的,物资供应站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库房管理混乱,物资归类不规范,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做好各类材料的仓储管理工作,出现不合格物资入库或出现帐、物不符现象,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作好“四防”工作和场所的安全管理,发生火灾、失窃等事故,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

监控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和电话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   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负责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
 第7条   负责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工作。
 第8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决决定事宜,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9条   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
 第10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1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革新。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中出现事故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执行安全办公会制度决定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本单位作业人员未持证山岗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基建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是矿井地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对地面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的管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5条 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
 第6条 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
 第7条 完成监狱教给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违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1条 未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未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按时完成矿井基本建设工程,影响矿井其他工作的,基建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一监区(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生产、回采工作面支护、采煤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及工作面上、下顺槽相关辅助运输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有计划的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全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坚决做到遵章守纪,操作规范。
 第5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分析本监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6条 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8条 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9条 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10条 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1条 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2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3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4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第15条 对违反技术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有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组织本监区新学员与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按规定为本监区操作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未执行事故分析制度,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掘进)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巷道的开拓、煤层巷道的掘进、维修,所辖掘进机械设备、供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掘进工作面沿途所辖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   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   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8条   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9条   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第10条  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
    第11条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2条  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3条  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4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5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6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1条  未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施监控,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掘进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未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三(运搬)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人员、材料、设备、矿车、矸石的运输和辅助轨道的运输管理以及有关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  落实运输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  对作业现场的工程质量、设备状况、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8条  对本单位的峒室、车间、场地、库房、运输环节等要害部位实施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第9条  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
 第10条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1条  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2条  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3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4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5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第16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运搬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落实运输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对作业现场的工程质量、设备状况、安全动态进行监控,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运搬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未落实隐患排查制度的,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组织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的,运搬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未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四(机电)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 ,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拆除、改造、维修和管理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
 第2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力争杜绝机电事故发生
 第3条  落实监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充分调动干警职工的积极性,保证监区所辖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保养和运转等工作顺利进行。
   第5条  加强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教育,利用好安全活动日,对出现的机电事故及人身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找出事故责任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6条  加强要害场所消防器材管理。
 第7条  加强矿井供电管理,确保矿井供电安全。
 第8条  落实本监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负责辖区内变电所、高压缆线、矿灯房、配电点的安全运行及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10条  监督落实检修制度。
 第11条  落实本监区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落实监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保证监区所辖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保养和运转等工作顺利进行,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出现的机电事故及人身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管理好要害场所消防器材、防洪设备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供电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证矿井供电安全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辖区内变电所、高压缆线、矿灯房、配电点等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十六(通防)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监区是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自然发火、综合防尘、安全监测监控等业务的落实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5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6条  参与编制本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批准后实施。
 第7条  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现场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
 第8条  参加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提交瓦斯设点计划,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第9条  负责矿井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
 第10条  负责矿井粉尘防治工作。
 第11条  负责矿井通防安全仪器的管理。
 第12条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3条  组织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4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
 第15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参与编制本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或实施过程中组织不力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2条  矿井通风系统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未做好矿井瓦斯防治工作,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矿井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做好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矿井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组织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第二章 矿领导、副总岗位职责、责任追究
金源监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金源监区主要负责人是金源煤矿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督促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督促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督促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 7条  督促有关领导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支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 条  监督检查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况,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
 第10条  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掌握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措施、听取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
 第13条  积极督促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适时向干警职工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8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2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3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第27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28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29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主要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0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
 第31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或直接责任。
 第32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34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按规定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未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对重点隐患未及时责成制定解决措施导致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37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
 第38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39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41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42条  在事故处理调查完毕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 主要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未向干警职工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在其他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4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或重要责任。
 第4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主要负责人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监狱罪犯的管理及教育改造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负责罪犯监管及教育改造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 开展技术教育和各种文体活动,将安全寓教于各种活动之中,努力提高罪犯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4条  加强对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保证狱内监管、生产现场改造秩序稳定,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第5条 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参与重大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第6条  加强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7条  深入现场,深入井下,了解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狠反“三违”,对严重“三违”人员采用集训等措施,从严惩罚。
 第8条  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时要交清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不断线。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管改造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管副监狱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  未安排对罪犯进行技术教育,未落实生产现场监管措施,造成现场脱管失控,出现事故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监狱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负责矿井行政、后勤、保卫等项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 加强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4条  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办公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5条  发生事故时,做好后勤供应,协助事故处理。
 第6条 深入井下,深入现场,了解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适时组织对非生产区域的消防、供电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第7条  依法做好土地征用、采空区地面沉陷治理和土地复垦赔偿工作,搞好矿群关系,维护矿井利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不受外界干扰。
 第8条  监督、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定、执行;监督工伤保险的交纳,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  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时要交清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不断线。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后勤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行政后勤副矿长(副监狱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应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对矿井行政后勤、保卫等项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  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非生产区域的消防、供电等安全情况的,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直接责任的重大中,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建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1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2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3条  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14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5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6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7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18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9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3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4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
 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第28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29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1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有直接责任。
 第32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38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9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处理调查完毕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4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止水的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拘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直接责任。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按照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采掘、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 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的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副直接责任。
 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细则。
 第6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  参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派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计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产计划。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
 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对采煤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采煤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质量的。
 煤矿发生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采煤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采煤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与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与记打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与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采煤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采煤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煤矿采煤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等规定,采煤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煤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采煤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采煤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采煤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受损失的,采煤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分管的采煤专业发生技术事故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清洁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副总工程师室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开拓、掘进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加强对分工科室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对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负责组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的现场勘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监督整改。
 对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参加掘进巷道竣工验收。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掘进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掘进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为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排查的,给与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与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与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掘进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在掘进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不正常,不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技术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未按规定检查掘进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掘进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分管的掘进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清洁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计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5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计划的审批。
 第7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实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8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的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9条  根据采掘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通防系统作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应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  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通防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范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通防系统或配合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有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时,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   在指挥通防系统作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诉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地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质工作范围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地质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质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搞好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勘探计划、地质报告的编制,地面控制测量与岩层移动观测,矿图测绘,矿井原始地质资料收集,地质说明书、地质和水害预报的提供,储量计算与管理,煤炭资源回收与管理,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订,探放水设计,断层、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等与矿井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  深入井下,深入现场,完成规定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机电问题,狠反“三违”。
 第5条  按时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第6条  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不能及时参加煤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能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能够深入现场,完成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直接责任。
 第14条  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等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3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9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第10条 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11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2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第13条 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4条 在采区、工作面投产试验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15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导致事故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生产科室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长是安全科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技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技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惩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  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安全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科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全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积极配合安全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  在安全科长未在岗位时,安全科副科长应承担安全科长职责。
 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安全科副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发现本煤矿或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科副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主任工程师是安全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全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安全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3条  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4条 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5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6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安全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8条  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10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11条  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在安全科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科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科长助理对科长安排的具体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协助科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及科内日常工作,当好科长助手。
    第3条 全面掌握全矿安全信息运行情况,及时反馈事故隐患,重大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抓好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大胆管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安监员、信息员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4条 带领安全统计员搞好安全统计,对安全统计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5条 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科内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负责有关文件的编写工作,并搞好安全宣传工作。
 第6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及防范措施。
 第7条 组织并带头查出“三违”,行使处罚权。
 第8条 参加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巡回检查,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并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科长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第12条 安全科科长助理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发现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文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服,没有及时修改或及时提醒有关领导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科安全信息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信息办主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以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建立健全矿井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搞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
 第4条 执行安全大检查。
 第5条 负责每日安全信息回报。
 第6条 坚持原则,准确统计和考核领导干部和信息员下井及“三违”。
 第7条 全面掌握重要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第8条 做好安全信息总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资料。
 第9条 组织落实维持好副井上井口上、下井人员正常秩序。
 第10条 认真执行值班制度。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12条 完成科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信息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建立健全矿井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信息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信息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落实向安全科部汇报每日安全信息,信息办主任负领导责任。
 第18条 统计和考核领导干部下井和抓“三违”出现错误,出现虚假下井卡,信息办主任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未能全面掌握重要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信息办主任负领导责任。
 第20条 未能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安全信息资料,或出现失误,信息办主任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副井上井口升井人员秩序混乱、卫生清洁工作不到位,信息办主任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信息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信息办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三违”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科安全信息(安检)班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是本班安全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科长领导下,认真负责地做好本班安全检查工作,抓好安全信息办公室岗位职责落实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2条 带头遵章守纪、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下井时间达到规定要求,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3条 深入工作现场,检查了解掌握全矿安全生产情况,核对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可靠性,对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查汇报。
    第4条 严格考勤制度,安排好本班次安全检查人员及检查场所,调动安监员、信息员安全检查工作积极性。
    第5条 主动承担边远区域、艰苦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为他人做出榜样。
    第6条 带头查出“三违”,并按规定处罚。
    第7条  带头并教育安监员、信息员秉公办事,不殉私情,大胆管理,坚持原则,工作中做到“四铁”(铁的纪律、铁的手腕、铁的心肠、铁面无私)。
 第8条 全面掌握当班全矿安全信息运行情况,把住重大隐患关,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单位、领导汇报,防止重大事故隐患的漏管、漏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9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按时写出日、旬、月信息总结,保持信息交流畅通。
 第10条 认真收集、整理、保存好各种资料。
 第11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对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本班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向有关领导汇报的,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班中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安全信息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科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统计员是本岗位安全直接责任者,主要负责矿井事故统计和存档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科长、科长助理的领导下,对安全统计报表的准确、及时处理、上报负责。
    第2条 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令、指示以及矿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罚款单的整理、统计、上报,做到帐目清晰。
    第3条 及时准确的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安全资料数据,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第4条 全面系统的整理统计资料和台帐,按规定做好历史资料的积累和保管,严禁漏记漏存。
 第5条  按时统计出勤,认真做好科内其他有关事务性工作,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安全科统计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回报的;
 第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统计员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事故调查出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事故发生那过后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安全科统计员对安全科的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安全科统计资料不全、损毁、丢失的,安全科统计员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安全科安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科井下安检员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4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5条  执行矿井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全面筛选、处理各种信息卡,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6条 认真填写各类报表资料和信息台帐。
 第7条 落实事故汇报工作程序,迅速、准确汇报事故情况。
 第8条 按规定及时向上传递重要安全信息,做好安全信息上传下达工作。
 第9条 严格安全信息考核,对填卡不及时、不认真或不填卡者,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10条 做好安全信息总结和归档工作,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资料。
 第11条 严格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对无“作业规程”施工或违反“作业规程”施工的工程或工作地点,立即停止作业。
 第12条 对于“三违”行为,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并对违章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或扣罚,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13条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以矿井安全生产为己任,敢抓敢管,敢于碰硬。
 第14条 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学习,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按规定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交接班制度,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在筛选、处理各类信息卡工作中出现失误,贻误安全隐患整改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照要求填写各类报表资料和信息台帐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事故汇报程序,迅速、准确汇报事故情况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按规定向上传递安全信息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填卡不及时、不认真或不填卡者,未按规定处理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未做好安全信息总结和归档工作,不能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资料,安检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井下安检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井下安检员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 安全科安检员对本班的安全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按本科、矿上文件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的,安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井下爆炸材料库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下炸药库班组长对炸药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 2条 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 3条 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火药库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4条 协助科长抓好火药库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 5条 掌握库存炸药、雷管存量,保证符合库存标准和生产需要。
 第6条 负责炸药、雷管使用计划及运输管理工作,熟悉炸药、雷管性能及有关规定。
 第 7条 负责对入库炸药、雷管按照名称、规格进行验收,做好记录。
 第8条 每天要检查井下炸药库库存品种、质量、数量,并检查记录是否帐物相符。
 二、责任追究
 第 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火药库各项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库存炸药、雷管不符合规定,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火药库管理不善,出现账目不清或错帐,炸药库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入库炸药、雷管出现不符合要求或质量问题,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对炸药库的库存品种、质量、数量进行经常检查的,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炸药库班长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炸药班长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负责爆炸材料的贮存保管,按规定分类存放,库存爆炸材料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严格做好爆炸材料入库、验收工作。
 第4条 对当班炸药、雷管的领用、消耗、退库情况,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做到班清、日结、月汇总,账目清洁,字迹清晰,不准涂改。
 第5条 掌握好库内温度和湿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第6条 负责对入库人员的检查,严禁无证人员入内。
 第7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库存材料未按要求分类摆放,标志明确,摆放整齐的,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当班库房爆炸材料未做到帐、卡、物相符的,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爆炸材料保管员不按规定发放爆炸材料,导致爆炸材料丢失,或流入社会造成事故与后果的,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爆炸材料保管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炸药班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科长是煤矿生产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是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5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6条  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第7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  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
 第9条  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10条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1条  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2条  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由生产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因生产技术科科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科副科长不许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生产技术科科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  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  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  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 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 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是生产技术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生产技术科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协助科长做好考核。  
 第3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4条 参加矿井远景规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生产接续计划编制,参加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技措计划。
 第5条 组织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6条 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分析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对生产技术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控制。
 第7条 参加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条 参加矿井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9条  组织做好分管的技术统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
 第10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1条 组织做好科室分管专业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2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3条 工作中必须尽心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贯彻落实国家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参加编制的矿井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接续失调,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组织编制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和审查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出现明显失误、决策失误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对规程、措施落实执行情况监督不力,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数据、资料和报表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在推广安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安全生产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做好分管的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造成资料遗失的,生产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负责采掘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并具备一定专业学历。依法进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按照分工要求积极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作业计划、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第4条 组织采掘技术方案制定、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5条 实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分析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对生产技术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控制。
 第6条 负责组织对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7条 组织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统计,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
 第8条 负责推广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9条 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定期复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施工措施。
 第10条 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11条 做好分管专业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2条 工作中必须尽心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13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参加编制的矿井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接续失调;参与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不合理,影响安全生产的,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组织制定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和审查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失误、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规程、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力,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负直接或管理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对业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的,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安全生产的, 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未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定期复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做好分管专业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造成资料遗失的,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采掘技术组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负责矿井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专业学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按照作业计划,及时完成生产所需各类设计,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4条 对开拓布局、设计方案、工作面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等技术工作提出切实可行方案。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存在的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现场条件变化时,及时向科领导汇报,并变更施工图纸。
 第6条 参加矿井远景规划、生产接续计划、作业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7条 及时向科长及设计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第8条 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9条  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0条 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完成生产所需各类设计或设计未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生产技术科设计组设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各类工程设计不切合实际,生产技术科设计组技术人员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5条 现场条件变化时,未及时变更施工图纸,生产科技术设计人员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参加编制的矿井远景规划、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科技术设计人员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做好分管的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造成资料遗失或泄露出去,生产科技术设计人员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生产的,生产科技术设计人员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科技术设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矿压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矿压组组长负责矿压组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进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根据矿井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年度矿井顶板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和制定矿压观测计划,并进行矿压观测。
 第4条 制定并落实矿压观测安全技术措施。
 第5条 负责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间的矿压观测工作,提供较为准确的顶板初次来压步距预报。
 第6条 负责掘进巷道变形量的观测工作。
 第7条 负责顶板管理所用仪器、仪表的计量送检工作。
 第8条 负责顶板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上报月度矿井顶板管理隐患排查表。
 第9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条 推广安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1条 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科长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和制定矿压观测计划,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制定、落实矿压观测安全技术措施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做好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间的矿压观测工作,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对综采工作面顶板动态监测日报及时进行分析、处理,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所用仪器、仪表未及时进行计量检验或未经检验直接下井使用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做好顶板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上报月度矿井顶板管理隐患排查表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正确佩戴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工作中不尽职尽责,出现“三违”现象,矿压组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压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组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5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矿压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调度室主任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落实。
 第5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6条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第8条  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第9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0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第11条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第12条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第13条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调度室主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等现象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的、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调度室主任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副主任应积极协助调度室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调度室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
 第3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4条  调度室主任未在岗位时,调度室副主任应根据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按照分工范围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9条  在带班期间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0条  在带班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主任工程师是调度室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调度室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调度室的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调度室在进行生产调度、指挥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协助调度室主任做好考核。  
 第3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4条 参与矿井远景规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生产接续计划编制,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技措计划编制或审核。
 第5条 负责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的会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签批,并参与的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第6条 掌握和了解全矿生产进度等情况,分析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对生产调度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控制,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7条  负责调度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8条 参与矿井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9条  组织矿井灾害预防和防治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贯彻。
 第10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环节的问题,及时向调度室主任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11条 组织做好调度室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2条 及时向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3条 工作中必须尽心尽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贯彻落实国家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参与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存在明显技术错误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一定责任。
 第20条  参加审查、签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出现明显失误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一定责任。
 第21条  未组织矿井灾害预防和防治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学习贯彻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调度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事故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主要或重要职责。
 第23条 未做好调度室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造成资料遗失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调度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主任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严格按“三大规程”协调矿井均衡生产,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掌握当班矿井生产作业地点、实际出勤人数和安全生产情况。深入生产现场,狠反“三违”。
 第4条 做好自保、联保及互保工作。掌握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当矿井发生重大灾害或事故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在矿领导和值班领导的指挥下,协助主任组织并参与抢救工作。
 第5条 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上级的调度通报,指令要及时准确无误的向有关单位传达落实;对基层单位反映的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对于重大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6条 负责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并负责本班(组)当班调度工作的各项记录,确保记录清晰无误,为矿、室领导提供可靠、详实的资料。
 第7条 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第8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调度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调度班长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第11条 调度班(组)长对本班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当班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调度班长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本班中发生对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调度班长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当班矿井安全生产指挥调度工作。必须掌握矿井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主任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协调矿井均衡生产。
 第3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掌握当班矿井生产作业地点、实际出勤人数和安全生产情况。深入生产现场,狠反“三违”。
 第4条 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上级的调度通报、指令要及时准确无误的向有关单位传达落实;对基层单位反映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解决,对于重大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5条 做好自保,联保、互保工作。掌握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当矿井发生重大灾害或事故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在矿领导和值班领导指挥下,积极调度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抢救,保证正常联络。
 第6条 负责当班调度工作的各项记录,确保记录清晰无误,为矿、室领导提供可靠、详实的资料。
 第7条 积极参加安全知识、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第8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调度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调度员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
 第11条  当班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调度员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本班中发生对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调度员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当班擅离职守发生问题的,调度室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统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负责各类调度安全生产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第4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第5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调度室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调度室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不按时报送各类生产调度报表、调度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的,调度室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调度室统计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统计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为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1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统计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统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科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  发现由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  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  在对制定的规章、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  每月至少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机电科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7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科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3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7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  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39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副科长应协助机电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科科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副科长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5条  机电科科长未在岗位时,机电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机电科副科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在安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副科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机电科副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是机电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机电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机电技术管理等工作。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机电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条  协助科长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4条  及时对现场机电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第5条  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7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8条  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整定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10条  协助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11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12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应熟悉全矿的机电设备数量、现状和使用情况。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使用、租用、调拔及设备台帐、卡片和牌板的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3条 参与编制设备购置计划,负责组织对新增设备的验收、编号和入帐工作。
 第4条 对检修的设备进行修前鉴定和修后质量验收,办理设备交接事宜。
 第5条 负责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的设备使用情况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6条 新购进的设备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验收,对无“生产许可证”,无“安全许可证”,无“防爆检验合格证”(防爆设备)的设备不予以验收。
 第7条 参加机电事故分析,及时编制设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设备管理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设备管理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使用、调拨和新设备的验收工作,因管理漏洞导致煤矿使用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技术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设备技术管理组负责全矿的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应熟悉相关的业务技术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全矿各类机电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2条 负责机电科各种技术档案、设备档案、科技成果档案的管理、归档。
 第3条 整理、保存全矿大型固定设备技术资料、图纸、并建目录。
 第4条 整理、保存全矿钢丝绳试验记录,大型固定设备的测试记录和资料。
 第5条 整理、保管各种电气设备、安全设施、绝缘用具等试验、校验记录。
 第6条 掌握计算机管理资料的操作技术与开发利用,逐步实现资料管理现代化。
 第7条 负责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等图纸。
 第8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查阅资料者在严格履行手续的同时,做到积极主动,热情耐心,提高服务质量。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技术管理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技术管理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技术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整理、保存全矿大型固定机电设备、电气设备、安全设施、绝缘工具的检验、试验记录的,机电科技术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科技术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因对全矿机电技术、设备档案管理不严格造成重要档案丢失的,机电科技术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防爆组负责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相关性能和安全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相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
 第2条 负责新购进、大修后的防爆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 配合设备管理员将防爆设备编号、入账、建卡后,交给使用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4条 深入现场,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整改。
 第5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设备,一旦发现失爆,无法保证井下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汇报有关领导。
 第6条 防爆设备检查员对下井前的防爆设备要根据防爆要求及设备完好标准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准下井。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对新购进、大修后的防爆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验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煤矿机电设备下井前,由于检查工作失误导致失爆电气设备下井的,机电科防爆设备检查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无小电气管理组负责全矿的五小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相关性能和安全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相应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小型电器到货验收,库存、发放及安全检查全过程的状态管理参与设备质量达标动态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及时上报和通知有关单位。
 第2条 认真学习和掌握《最新防爆标准汇编》(1993)中的有关标准。经常下井检查各单位的小型电器的使用情况和防爆性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第3条 负责对使用单位交回的小型电器的清点,对损坏的要按规定罚款;交回的小型电器及时修理,达到合格标准。
 第4条 对检修好的小型电器要认真做好记录,分类存放,不合格的不准发给使用单位。
 第5条 严格执行《煤炭法》、煤矿“三大规程”、《矿山安全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6条 经常深入井下,做好小型电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做到动态管理,使小型电器实现帐、卡、物相符。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对煤矿全部五小电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小型电器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油脂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油脂管理组负责全矿的生产用油脂的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生产用油脂的相关性能和治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负责新购进油料的检查验收,要保证质量,并定期向供油单位索取油质化验分析单,对库存时间较长的要定期取样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化验分析,以确保油料的质量。
 第3条 严格按照油料发放审批手续和定额进行领发油料,对手续不齐备者一律不予发放,
 第4条 对各单位交回的废旧油料要按品种分类进行管理,做好登记记录,对于不能及时交回废旧油料的单位要查明原因,否则不供给新的油料。
 第5条 油料的收发过程中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烟火,以免发生事故。
 第6条 积极参加各种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油脂管理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油脂管理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对煤矿全部油料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煤矿新购进和库存油料的检查、验收负直接责任,以确保质量。
 第12条 由于管理失误导致油料损失浪费的,机电科油脂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司炉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司炉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第4条  熟悉所操作炉型的技术性能,严格按章操作,掌握常见故障的分析、判断、处理操作方法,发现问题及时正确处理。
    第5条  及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各项记录。
    第6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8条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科司炉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违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的。机电科司炉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炉型的技术性能、结构、工作原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科司炉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配合维修人员做好锅炉检修及试运转工作的,机电科司炉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的,机电科司炉工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司炉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司炉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科司炉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科长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 “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  组织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安全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  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 科长 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对煤矿生产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 科长 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同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煤矿所使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科长未在岗位时,通防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量、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执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是通防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防科科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科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 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通防科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
 第3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4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通防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  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实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要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通防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科监测检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监测检查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监测检查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矿井通防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深入现场,检查通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通防设施的管理情况,排查通防安全隐患,现场组织处理。
 第5条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第6条 参与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和通防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安排处理。
 第7条 按时参加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工作中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处理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检查通风设施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因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监测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人员警告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监测人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8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量科是矿井生产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地质分析、测量测绘、资源管理、提供设计所需地测资料、生产过程中的地质测量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
 第2条 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负责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
 第3条 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
 第4条 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移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等重要煤柱的设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
 第5条 负责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及其他地面专项工作的施工测量。
 第6条 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损失的报审工作。
 第7条 结合矿井生产的需要,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8条 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9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及时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1条 未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石移动各种参数,地测科负重要或一定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进行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和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地测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地测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科长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测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地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第3条  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4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5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6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7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8条  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9条  组织检查地面水害、临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10条  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止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第11条  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1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地,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临近矿区水害情况,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

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临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在为有关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临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主任工程师是地测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地测科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科长、副科长开展地质、测量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积极推广、应用地质、测量新技术,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研工作,更好的为矿井生产建设服务。
 第3条  明确分工,划分技术工作责任范围,组织地质专业人员对危及安全的地质问题进行分析处理。
 第4条  负责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图纸和地质、测量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组织井巷地质、控制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负责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7条  按领导安排及时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  定期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要及时向科长、副科长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
 第9条  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透窝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10条  组织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负责编制回采工作面的采后总结,严格回采率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
 第11条  负责地测专业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参加必要的生产会及其它专业会议。做到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合理、细致,工作总结真实、全面。
 第12 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对本地质、测量工作技术负责。
 第18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其它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巷道透窝通知单而造成水害或透窝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排查煤矿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或重要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组织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造成回采率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2条  未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图纸和地质、测量资料或资料丢失管理混乱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要责任。
 第23条  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地测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地质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组组长是地质组主要负责人。地质组组长必须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现场地质工作和资料整理工作。地质组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科长、副科长开展地质工作,保证煤矿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积极推广、应用地质新技术,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科研工作,更好的为矿井生产建设服务。
 第3条  明确分工,划分责任范围,组织地质专业人员对危及安全的地质问题进行分析处理。
 第4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图纸和地质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7条  按领导安排及时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  定期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要及时向科长、副科长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
 第9条  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10条  组织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负责编制回采工作面的采后总结,严格回采率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煤炭资源的合理回收。
 第11条  负责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参加必要的生产会及其它专业会议。做到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合理、细致,工作总结真实、全面。
 第12 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组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质组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对本组承担的地质工作负责。
 第18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地质组组长负直接责任或其它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质组组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未排查出煤矿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地质组组长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地质专业知识和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组长开展地质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3条  按组长分工,认真、保质保量完成地质工作。
 第4条  积极深入现场进行地质工作。建立健全各种测量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7条  定期参加水害隐患排查,并提出防治水措施和意见。
 第8条  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9条  根据分工认真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回采工作面地采后总结,严格回采率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煤炭资源地合理回收。
 第10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本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质组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对本人承担的地质工作负责。
 第15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错误,而造成事故的,负直接责任或其它责任。
 第16条  因本人的原因未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而造成水害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因本人原因未排查出煤矿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测量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测量组是地测科下属主要单位之一,测量组组长是小组主要负责人。测量组组长必须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现场测量工作和资料整理工作。测量组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在科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测量专业各项技术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督促检查本专业业务保安执行情况,不违章指挥。
 第2条  负责井上、下各类导线及水准测量的指导、检查,对重点工程和大型贯通工程进行设计,报领导批准并组织施测。
 第3条  督促、检查井上、下各类测量控制点,做到合理可靠。
 第4条  负责井上、下各项测量工作的技术规划、审批,及时总结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并安排改进意见。
 第5条  负责“三下”采煤及其他需保护的地表物体安全煤柱的计算、留设工作,做到安全可靠。
 第6条  负责对测量仪器等工具的管理、维修工作,并经常检查使用、保养情况。达到各项测量工作按精度要求,规范使用相应等级的测量仪器。
 第7条  按《煤矿测量规程》和《地形图图式》要求组织对工业广场平面图及1:2000地形图中地貌、地物的补测工作,并将地形图缩成1:5000。
 第8条  建立、健全严密的矿区控制系统,对已破坏或不可靠的控制点,应及时组织补测并达到《煤矿测量规程》要求。
 第9条  根据本矿建设需要,组织各种建筑、管路、钻孔等专项工程测量,达到工程施工要求。
 第10条  负责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参加必要的生产会及其它专业会议。做到本专业组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合理、细致,工作总结真实、全面。
 第11条  协助科长做好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有关测量方面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12条  负责推广新技术,组织测量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达到测量技术人员尽快掌握并应用新技术。
 第13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组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测量组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对本组承担的测量工作负责。
 第18条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造成严重后果的,测量组组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测量组组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测量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测量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
 第2条  搞好井上、下各类导线及水准测量的指导、检查,对重点工程和大型贯通工程进行设计,报领导批准后组织施测。
 第3条  检查井上、下各类测量控制点,做到合理可靠。
 第4条  搞好“三下”采煤及其他需保护的地表物体安全煤柱的计算、留设工作,做到安全可靠。
 第5条  加强对测量仪器等工具的管理、维修工作,并经常检查使用、保养情况。达到各项测量工作按精度要求,规范使用相应等级的测量仪器。
 第6条  按《煤矿测量规程》和《地形图图式》要求组织对工业广场平面图及1:2000地形图中地貌、地物的补测工作,并将地形图缩成1:5000。
 第7条  建立、健全严密的矿区控制系统,对已破坏或不可靠的控制点,应及时组织补测并达到《煤矿测量规程》要求。
 第8条  根据本矿建设需要,组织各种建筑、管路、钻孔等专项工程测量,达到工程施工要求。
 第9条  协助组长做好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有关测量方面的工作。
 第10条  加强技术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1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本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本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对本人承担的测量工作负责。
 第16条  因本人原因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因本人原因造成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绘图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绘图组组长是绘图组主要负责人。绘图组组长必须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绘图工作。
 一、职责范围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做好全矿绘图管理工作,对绘图业务的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推广绘图有关的新软件、新技术,提高绘图质量,更好的为全矿的安全生产提供所需的各种图纸。
 第3条  明确分工,划分责任范围,定期组织本专业组的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第4条  根据测量数据,及时、准确完成各种图纸的绘制,及时给领导填图,及时向上级报送各种图纸。严格按照《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做到图纸符合精度要求,内容齐全,整齐美观。
 第5条  带领本专业组全体人员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6条  严格遵守上级制定的图纸发放及保密制度。
 第7条  加强技术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8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绘图组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绘图组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二)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在测量数据准确、地质情况明确的情况下,出现明显绘制错误,使生产受到影响或其它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12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绘图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职责范围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做好绘图工作。
 第2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推广绘图有关的新软件、新技术,提高绘图质量,更好的为全矿的安全生产提供所需的各种图纸。
 第3条  根据测量数据,及时、准确完成各种图纸的绘制,及时给领导填图,及时向上级报送各种图纸。严格按照《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做到图纸符合精度要求,内容齐全,整齐美观。
 第4条  严格遵守上级制定的图纸发放及保密制度。
 第5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本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本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在测量数据准确、地质情况明确的情况下,出现明显绘制错误,使生产受到影响或其它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企管办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管办主任是企管办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全面质量管理、经济运行管理、奖金核算等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4条 负责科内人员的管理工作,抓好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
 第5条 负责矿井方针目标考核,全面质量管理和管理现代化工作的指导、实施。
 第6条 参加生产矿调度会、生产办公会、安全检查与安全有关的活动,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第7条 负责组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检查。
 第8条 负责井下采煤、掘进、轨道铺设等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
 第9条 负责对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跟踪验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1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第12条  副主任根据业务分工,全面做好本职工作,同时协助主任做好科内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主任外出时,负责科内全面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企管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组织制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企管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落实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井下文明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或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企管办主任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现代化、方针目标考核、文明形象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出现失误,企管办主任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不深入现象,对现场查出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落实整改并跟踪验证,企管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因质检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监督检查不利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企管办主任负主要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未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各项安全活动的,企管办主任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20条 矿井生产材料管理混乱,丢失、浪费严重,造成成本增加,企管办主任负有重要责任。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企管办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企管办主任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企管办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4条 企管办副主任根据业务分工和具体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处罚。

全面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企管办公室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矿井质量管理、管理现代化、质量标准化、环境保护、节能管理、采掘柱梁、各类生产材料管理等工作,全质办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胜任本职工作。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负责组织做好矿井质量、节能、环保教育等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节能、环保意识。
 第4条 负责做好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督促抓好井上下文明生产工作。
 第5条 做好矿井节能、环保工作。
 第6条 做好采掘柱梁、生产材料管理工作,降低直接生产成本。
 第7条 熟练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管理现代化相关知识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8条 做好各种资料整理、存档工作。
 第9条 做好其他有关工作,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做好井下文明生产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按规定组织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矿井建设的质量标准化的管理过程中,不积极主动,出现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做好矿井节能、环保工作,造成能源浪费、环保不达标,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未做好采掘柱梁、生产材料管理工作,造成柱梁丢失、材料浪费、生产成本增加,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业务专业知识掌握不全面,导致工作出现失误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企管办全质办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企管办全质办人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器材库主任(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物质供应站主任(副主任)是矿井物质供应、管理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物质供应、管理工作负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指令。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监狱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仓库的物资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站长是器材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3条 负责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各项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4条 按照上级规定组织物资供应站全体人员的政治、业务技术学习,使各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全面得到提高。
 第5条 负责落实好物资供应站人员的值班工作,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第6条 严格遵守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足额配置,始终保持性能可靠的防洪、防灭火等“四防”设施和器材。安排好季节抢险队伍,所有库管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四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确保仓库物资的安全。
 第7条 经常深入库区,检查物资的存放、保管、保养情况,实现仓库管理的动态安全生产。
 第8条 认真执行仓库内部的搬运、装卸、提升、运输等有关规定,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第9条 加强对物资验收入库、库存保养、出库等手续传递的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帐、卡、物三相符。
 第10条 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赶到工作岗位,听候上级的命令,做好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需物资的供应。
 第11条 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计划,并参与监督检查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12条 完成监狱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13条 外出时安排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物资供应站主任(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三)购进不合格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生产事故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物资供应站14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第16条 未建立矿物资管理制度,物资供应站任(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购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劣质矿用设备、器材,物资供应站任(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矿用物资材料,出现积压或不足影响生产,物资供应站任(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不足,影响抢险救灾工作,物资供应站任(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库房因管理不善,造成物资被盗、火灾等事故的,物资供应站任(副主任)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物资管理混乱、账物不服符、账目不清,物资供应站任(副主任)负领导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器材库主任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器材库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做好器材供应、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具体工作负责。应熟悉器材、供应、库房管理的相关业务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文件、指令。
 第2条 协助主任(副主任)搞好管理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3条 经常深入物资管理现场,随时了解库存和物资收、发、管方面的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4条 根据生产所需,及时编制物资器材购进计划,达到准确无误。
 第5条 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帐目的核对、盘点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检查工作。
 第6条 负责对安全生产所需物资器材的安全标志准用证、合格证、防爆证、检证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物资供应站主任助理对库存物资入库、发放、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2条 对物资、器材采购计划负间接责任。
 第3条 对账目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负重要责任。
 第4条 对物资器材的产品质量、矿用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负间接责任。
 第5条 对上述负重要责任、间接责任的,给以行政、经济处罚。

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仓库保管员是仓库存储材料的管理责任制,必须熟悉物质管理的相关业务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第2条 在监狱和本单位领导的带领下,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做好收、发料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
 第3条 端正服务态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干好本职工作,不准刁难客户或领料人员,对所管物资器材达到熟悉名称、性能、规格型号和用途。
 第4条 对所管物资器材定期保养,定期核对,达到“三清两齐、三一致、四定位、五五摆放”的要求,并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第5条 严格把关,对所验物资器材严格检验、过磅、计量、不准估计或推算。验收时,必须由质检员、保管员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签字,缺一不可。
 第6条 严格计划管理,对无计划又无领导安排的物资器材一律不准验收。严格执行A、B、C管理制度,不准超计划验收,造成库存量上升或物资积压。
 第7条 物资器材入库、发放时严格手续、认真审核,对数量、名称、规格型号、价格不相符的单据一律不准办理,杜绝串户现象。
 第8条 要定期盘点、定期对帐,达到日清月结,准确无误。按规定编制报表,认真做好物资核库,按照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及时提供物资购进计划。
 第9条 严禁打白条或私自外借库存物资,确因工作急需,须经领导批准。
 第10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对物资器材谁保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准代收代发。
 第11条 严禁私自为其他人员代管或存放非监狱所属物资器材,确保所管物资器材无鼠害,无损坏,无流失。
 第12条 不准和客户或领料人员拉拉扯扯,不准为客户提供物资计划情报。
 第13条 认真做好库房安全工作,非本库人员禁止进入库房,禁止在库房内会客。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库存物资的储存、保管、发放工作中违背职责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严格执行物资入库验收制度的,负直接责任。物资管理账目不建全、管理混乱、帐物不符的,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库房物资管理混乱、分类、标志不明,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常用、易耗物资未及时提出备用量计划,影响生产的,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产品出库未做好记录或发出不合格产品的,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0条 库房物资出现或报废,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发生库房物资失窃、火灾等事故的,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2条 违规操作,导致伤害事故的,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记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记帐员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相关的业务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把关,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2条 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准脱岗、窜岗,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第3条 对出入库手续必须认真核对,字迹不清、名称和单位不相符或涂改的单据一律不准办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4条 办理入库手续时,必须有计划单、验收单、发票,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5条 办理出库时,必须有监狱领导的签字和企管办签章、领料单位负责人盖章、领料员签字和保管员签字,缺一不可办理。
 第6条 所有帐目要达到日清月结、准确无误、报表及时。帐页、单据应整洁清晰,不得涂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并注意保管,不得丢失、污损。
 第7条 按时和库房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手续齐全。
 第8条 不准泄漏经济情报,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不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准随意让他人查帐或将记帐簿及其它单据带出记帐房。
 第9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罚款、调离岗位、报请监狱处理等处罚。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没有对物资入库手续认真核对,出现字迹不清、名称和单位不相符的,记帐员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物资入库手续的,记帐员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违反规定办理出库手续的,记帐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账目不清,出现错误、帐目、单据缺失的,记帐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泄露经济情报的,负直接重要责任。
 第15条 上述负有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经济处罚

监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记帐员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相关的业务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2条 严格把好验收入库质量关,切实掌握各类物资器材的用途、名称、规格、型号、性能和质量要求、计量单位,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3条 验收时首先要查验计划单、合格证、质量检验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准用证、防爆合格证及随货同行的清单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达到能过磅的一律过磅,能计量的一律计量,认真负责地干好本职工作。
 第4条 在验收中要热情主动、严禁不合格的物资器材入库,并认真清点数量,仔细核对并做好记录。
 第5条 到货记录应全面、详实,字迹清楚、名称规范、规格型号准确。
 第6条 对难于掌握的物资器材应主动通知有关部门共同验收。
 第7条 对既无计划又无领导安排的物资器材一律不准验收。
 第8条 对验收结果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入库物资与要求不服,发现质量问题,监验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10条 规定的物质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政、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准用证、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等证件不齐全的,监验员负直接活重要责任。
 第11条 在入库物质验收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监验员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造成的后果,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监控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控中心主任是监控中心安全生产的的责任者,对监控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  负责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  负责组织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规划、措施,并贯彻实施。
 第6条  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7条  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8条  认真执行监控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及时处理监测监控异常数据。
 第9条  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第10条  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1条  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1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3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监控系统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未组织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规划、措施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或落实不到位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0条  未按时参加矿井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执行监控24小时值班制度,未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未及时处理监测监控异常数据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出现空班空岗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3条  本单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  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控中心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监控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监控中心技术员对监控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负责编制本单位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搞好业务培训,对监控系统操作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条  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6条  副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工作。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和专项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8条  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重点把关。
 第9条  负责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
 第10条  负责本单位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11条  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配合调查处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第12条  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技术管理的经验。学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及时升级监控系统。
 第13条  工作中尽职尽职,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编制、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出现无措施施工或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对现场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措施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进行监控系统的隐患排查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本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混乱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控中心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控中心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监控中心监测系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监控中心技术员对监控中心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2条  负责监控系统各测点模拟量的实时监控,发现超限、报警或异常及时向单位和调度室汇报,每天打印监测监控报表,及时呈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3条  负责束管监测各测点的气体分析。每班对各测点进行分析不少于2遍。发现异常及时向单位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异常情况下增加分析次数。及时打印气体分析报表呈报矿长、总工审阅。
 第4条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严禁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发现监控数据超限、报警及异常未及时汇报者,对其处罚。
 第6条  束管监测发现测点异常,未汇报未增加分析次数者,对其处罚。
 第7条  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设备损坏者,对其处罚。

基建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长是基建科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地面建筑工程施工、修缮过程中的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基建科科长是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工作,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动保护全面负责。
 第2条  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施工过程管理中,把安全生产提到日常议事日程上。  
 第3条  负责搞好干警职工安全教育,支持安全员工作,组织检查安全生产。
 第4条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第5条  发生工作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部门。   
 第6条  杜绝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在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基建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基建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副科长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基建科科长开展基础建设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有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4条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第5条  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6条  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在基建科副科长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基建科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基建科科长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第2条  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第3条  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第4条  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第5条  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6条  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在基建科科长助理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基建科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技术主管是基建科技术管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2条  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技术实施方案和改进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要求。
 第3条  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权提出更改完善意见,使之完善纠正。
 第4条  按照技术部门编制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补充编制分项分类的安全技术措施,使之完善和充实。
 第5条  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安全生产有责任进行管理,发现隐患,有权督促纠正、整改、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并汇报基建科科长。
 第6条  对施工设施和各类安全保护,防护物品,进行技术鉴定和提出结论性意见。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技术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基建科技术主管对土建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基建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2条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汇报基建科科长。
 第3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基建科科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4条  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施工。
 第5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基建科科长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基建科技术员对土建技术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井下生产及辅助监区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监区长是本监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监区监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监区监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按规定未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1条  负责监区(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监区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3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  组织好本监区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监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  采煤监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本监区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不能保证监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监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监区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1条  采煤监区监区长没有组织好采煤监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组织好本监区新学员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监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  采煤监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采煤监区监区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监区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采煤队(班)不能够很好的协调工作,采煤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监区长外出时,负责主持本监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第4条 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并抓好落实、
考核工作。
 第5条 定期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有关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6条 深入井下现场,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做到超前预防。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7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8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业务部门、安监人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处理。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监区副监区长不积极协助采煤监区长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上级领导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14条 监区长外出期间不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发生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副监区长负直接或重要责任,落实、考核不到位的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要求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本监区的生产隐患排查会,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面的安全隐患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长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3条 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4条 深入现场,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 深入生产现场,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
 第6条 抓好关键环节的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采煤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2条 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安全生产隐患,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汇报有关领导的,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采煤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是采煤监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监区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组。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采煤监区监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监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采煤工组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   对采煤监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9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监区长组织好本监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监区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监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本监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犯人或强令干警职工或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对采煤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采煤监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采煤监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监区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分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合理组织、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对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对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  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靠岗,杜绝井下罪犯脱管、失控。
 第5条  认真巡回检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
 第6条  对职能部门、监区安排的任务,职能部门、监区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现场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各类任务、隐患,问题的落实、防范情况及时向监区汇报。
 第7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当现场因条件变化和其它困难影响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处理。
 第8条  对当班发生的各类事故,立即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汇报监区和调度室。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采煤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采煤监区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采煤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分监区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3条  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对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  认真执行“三汇报” 制度并负责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做好当班罪犯入井、上井清点记录工作。
 第5条  跟班靠岗,靠前指挥,经常巡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6条  深入井下生产现场,组织分监区罪犯严格按“三大规程”操作,狠反“三违”。当月完成监狱(监区)规定的下井个数。
 第7条  当班发生各类事故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监区和调度室。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故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未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未对安全工作进行班前布置、班中有落实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三汇报” 制度并做好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巡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安排处理不安全隐患并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6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采煤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机电分监区长负责本监区的机电维修管理工作,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监区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3条 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对本监区设备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4条  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良好运转。
 第5条  抓好检修工作,坚持跟班靠岗制度,监督检查检修情况和设备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第6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确保机电设备管理达到90.5.1标准,杜绝电气失爆,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狠反“三违”,搞好业务保安工作。
 第7条  负责监区地面生产区的管理,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按有关规定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责本监区的机电维修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管和当班的机电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以及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运转。
 第4条 协助分监区长抓好检修工作,坚持跟班到现场,监督检查检修情况和设备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第5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杜绝电气失爆,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狠反“三违”,搞好业务保安工作。
 第6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监区地面生产区的管理,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7条 对监区机电设备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 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监区机电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设备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设备出现失爆或达不到机电设备管理验收标准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监区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没机的操作、维护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机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必须熟悉采煤机的结构、原理、性能。达到会操作、会保养、会维护。
 第5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采煤机日常保养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对煤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6条 负责采煤机运行的监护工作,发现异常立即停机闭锁并处理。
 第7条 实时对回采工作面顶、底板进行监控,合理控制采煤机的运行速度。
 第8条 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与相关岗位人员密切配合。
 第9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熟悉采煤机的结构、性能、原理,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采煤机日常保养制度,未对采煤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对采煤机运行进行监护工作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对回采工作面顶、底板进行监控,合理控制采煤机运行,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监区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打眼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
 第2条 在班组长带领下干好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施工前,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熟悉、掌握工作面炮眼布置方式、爆破说明书、支护等有关技术参数和有关规定,严格按规程作业,杜绝“三违”。
 第4条 熟悉煤电钻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
 第5条 打眼前,认真检查机具各部位,机件及煤电钻综合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正常,打眼地点安全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钻打眼。
 第6条 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作好,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条 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8条 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努力提高操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打眼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 未按照《作业规程》打眼和按照《煤矿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打眼前未认真检查煤电钻情况,导致事故的,打眼工负直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采煤监区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支护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
 第2条 熟悉本工作面煤层、顶板特性、顶板管理方式和所采用支柱的性能、结构原理及使用维护方法,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及措施,掌握各种支护参数及要求,按工作面支护质量标准化要求精心施工,确保工作面生产的安全。
 第4条 施工时,首先进行敲帮问顶,检查作业地点顶板、支架、煤壁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禁空顶作业。
 第5条 必须与采煤机司、机放炮员等工种人员密切配合,保证落煤后及时支护顶板。施工过程中,按规程要求及时支设支架,确保工作面支护质量符合要求,保证生产安全。
 第6条 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向监区值班队长及时汇报请示后,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作业。
 第7条 杜绝“三违”,搞好自主保安。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支护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支护工对本工段的顶板支护工作负责。
 第11条 施工时未对作业地点认真检查、或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或空顶作业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未及时向监区汇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
 第2条 熟悉工作面顶板管理及支护特性,熟悉本工种操作规程,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措施,掌握回柱放顶各工序的操作方法、顺序及要求,确保回柱放顶的安全。  
 第4条 工作面初次放顶、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必须在监区长,监区技术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督指导下操作;工作面局部压力大、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必须在当班队长的监督指导下操作,以确保生产安全。
 第5条 施工前必须检查各种支护是否完整可靠,合乎质量要求等,及时将工作面不合格的支架处理、整修达到合格,确认隐患排除,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顶。
 第6条 回柱放顶必须二人以上配合作业,回柱时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7条 杜绝“三违”,搞好自主保安。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对本工段的回柱放顶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工作面初次放顶、工作面悬顶的放顶措施的,采煤监区回柱放顶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地点发现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回柱放顶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回柱放顶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采煤监区乳化液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乳化液泵站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泵站司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条 熟悉泵站设备结构、性能及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泵站设备。
 第3条 开泵前必须检查泵站油位、螺丝及管路是否正确,泵站运转过程中,经常检查工作压力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条 保持泵站周围清洁卫生,如泵站上方有淋水时,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受潮。
 第5条 发生故障或事故时,要及时处理和汇报,不得隐瞒事故。
 第6条 不准随意开、停泵,工作中要与其他工种搞好协作,保证设备运转正常。
 第7条 乳化液配比符合要求。
 第8条 经常检查工作地点安全状况,杜绝“三违”,搞好自主保安。
 二、岗位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乳化液泵站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 采煤监区乳化液泵站司机对泵站的各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泵站损坏、工作压力不够、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要求,泵站发生故障不及时处理或汇报的,乳化液泵站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所负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采煤监区乳化液泵站司机经济处罚。

采煤监区刮板输送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刮板输送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条 开机前,必须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刮板输送机各部件、防护装置是否合格,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3条 开机时,必须发出开车信号,确认人员已离开机器转动部位,点动二次后,才准正式开启水泵。
 第4条 运行过程中,认真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意外情况时,立即停车处理并汇报,不得隐瞒隐患及事故。
 第5条 运行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必须闭锁控制开关,挂上停电牌。
 第6条 本班作业结束后,必须将控制开关手把扳到断电位置,并拧紧闭锁螺栓。
 第7条 经常保持运输机周围的卫生,特别是机头和机尾处要及时清理,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刮板输送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刮板输送机司机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 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或无证上岗的,采煤监区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未经检查开输送机导致事故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隐瞒隐患及事故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刮板输送机出现故障,不按规定操作进行检修的,刮板输送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机械维修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熟悉所检修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使用范围、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严禁违章操作,搞好自主保安。
 第3条 负责所辖范围内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负责定期检修,停产检修,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保证检修质量。
 第4条 经常巡回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严禁隐瞒隐患及事故。
 第5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和机电事故,设备出现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进行抢修。
 第6条 检修时,首先检查检修现场的安全状况,执行好停、送电制度,挂好停电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安全及业务技术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对本监区机械设备维修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能及时维修机械设备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及时发现机械设备隐患或未及时处理汇报机械事故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所负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经济处罚。

采煤监区维修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维修电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维修电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 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工作面供电系统各设备性能、作用、原理。严禁违章操作,搞好自主保安。
 第3条 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所分管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负责定期检修,停产检修,保证检修质量。
 第4条  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杜绝失爆,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确保电气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第5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抢修。
 第6条 检修时,首先检查检修现场的安全状况,必须执行好停、送电制度,挂好停电牌。
 第7条 经常巡回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严禁隐瞒隐患及事故。
 第8条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安全及业务技术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维修电工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维修电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采煤监区维修电工对本监区电器设备维护检修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电器设备的、采煤监区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发现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不符合规定或失爆的,采煤监区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发现电器设备故障或不能及时处理电器设备故障的,采煤监区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维修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所负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液压支架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液压支架工时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液压支架的操作、维护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必须熟悉液压支架的结构、原理、性能,到达会操作、会保养。
 第5条 了解液压支架的工作状况,做好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第6条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严禁空顶作业。
 第7条  升架时必须达到初撑力,并与顶板严密接实。
 第8条  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9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条  工作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液压支架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作业的,液压支架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液压支架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熟悉液压支架的结构、原理、性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液压支架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移架不及时,造成空顶作业的,液压支架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升架时未达到初撑力的,液压支架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离岗位、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液压支架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液压支架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液压支架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液压支架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液压支架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所负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掘进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监区长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监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9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2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干警、职工及学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监区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组织好本监区新、老干警职工和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监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监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掘进监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本监区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组织制定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监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及时组织干警、职工、学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监区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没有组织好掘进监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组织好本监区新、老干警职工、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监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  掘进监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掘进监区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督)、审查中,掘进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掘进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监区长的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区长外出时,副监区长代理监区长全面主持本监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  负责制定本监区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与措施,并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日常考核及落实工作。
 第4条  根据矿生产作业计划安排督促工程技术人员及时编写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并认真审查;认真组织监区干警职工及罪犯学习规程、措施,使规程和措施在现场很好地落实和兑现。严格按规程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生产隐患排查、分析会等,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对有关安全隐患,制定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6条  深入井下现场,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做到超前预防。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7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当现场发生事故和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应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8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安监人员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处理。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副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掘进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监区副监区长不积极协助掘进监区长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上级领导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14条  监区长外出期间不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发生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副监区长负主要接责任,落实、考核到位的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等达不到要求的,掘进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本监区的生产隐患排查会,及时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掘进监区副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正、副监区长做好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3条  协助副监区长召开安全会、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4条  深入现场,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  深入井下现场,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6条  生产现场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汇报的同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处理,坚决执行“隐患不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7条  抓好关键部位及生产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在生产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要时,应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掘进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责任。
 第11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掘进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2条  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安全生产隐患,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汇报有关领导的,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掘进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技术员是本监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分工范围内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及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搞好监区规程措施的编制、学习、贯彻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3条  负责及时编写施工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条件的变化,及时编写补充施工措施;负责把经审批的作业规程、措施传达贯彻至有关干警职工和生产施工人员,并做好学习签名和考试、阅卷工作。
    第4条  负责搞好生产业务纵横联系工作,保证施工中中腰线的准确性、作业规程的严肃性。
    第5条  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深入井下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工作,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现象及时制止,狠反“三违”。
    第6条  做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积极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向上级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报表。
    第7条  负责监区罪犯的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施工罪犯的技术业务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革新和生产管理合理化建议工作,搞好技术改革。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技术员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及时组织掘进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3条  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14条  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掘进监区组织施工个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深入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干警、职工和学员正确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合理组织、调配劳动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对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认真开好班前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  合理组织分监区队长跟班靠岗工作,杜绝井下罪犯出现脱管、失控现象。
    第5条  经常巡回检查班中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
    第6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当现场因条件变化和其它困难影响时,必须组织人员盯在现场进行处理。
 第7条  对当班生产的各类事故,立即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向监区、调度室汇报。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掘进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掘进分监区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当班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当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3条  认真开好班前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  认真执行“三汇报”制度,并负责对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做好当班罪犯入井、上井清点记录工作。
    第5条  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班中经常巡查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6条  认真组织好本分监区罪犯,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发生人身事故后,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做到及时汇报。
    第7条  当班生产期间,保证跟班靠岗,全面掌握当班生产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值班队长和调度室汇报,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掘进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当班工作安排不到位,班中不能够督促学员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执行汇报制度,未对当班学员出、收工和入井、上井人员清点记录,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当班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监区干警职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监区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3条 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对监区设备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4条 深入现场检查井下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保证安全良好运转,保证监区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良好运转。
    第5条  深入现场,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狠反“三违”。
    第6条  负责对本监区生产区的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7条  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意见要及时落实完成。根据矿统一安排,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维护。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掘进监区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打眼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生产指令、指示。
    第2条  在带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工作安全负责。
    第3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必须熟悉、掌握工作面的炮眼的布置、放炮说明书、支护等有关技术参数及相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打眼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
    第5条  打眼前,必须认真检查打眼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打眼地点顶板岩性有无变化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钻打眼。
    第6条  搞好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7条  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8条  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努力提高操作水平,全面促进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打眼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  未按照《作业规程》打眼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打眼前未认真检查打眼机具导致事故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扣分、加刑的处罚。

掘进监区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支护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条 在带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巷道支护工作范围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掌握支护标准,严格按规程要求精心操作,安全施工。
     第4条  施工前,首先检查并加固周围的支护,用好前探和连锁支护,备齐材料,方可进行支护工作,施工时,严禁空顶作业。
  第5条  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经常敲帮问顶,用长柄工具及时处理危岩、活矸。
  第5条  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确保一次成巷,不留尾工。
  第6条  在施工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监区值班队长及时汇报,请示后按规程要求进行支护补强或改变支护方式。
  第7条 遵章守纪,搞好自主保安,严禁“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支护工行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  掘进监区支护工对本工段的顶板支护工作负责。
 第11条  施工时未对作业地点认真检查、或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或空顶作业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未及时向监区汇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

掘进监区耙装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耙装机司机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条  在带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扒装机司机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扒装机的操作方法,能处理一般故障,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4条  使用扒装机无机载照明时,在工作面作业区前方必须有良好的防爆照明,否则不准使用。
    第5条  开机前,要认真检查扒装机的固定情况,绞车绳、护绳板和尾轮是否可靠,扒装机前是否有人,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
    第6条  熟悉扒装机性能和结构原理,操作中发现问题及异常声音,要停止操作并停机停电,查明原因整修好后再使用,搞好自主保安。
 第7条  遵章守纪,搞好自主保安,严禁“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扒装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扒装机司机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  未按照《作业规程》扒装的,扒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扒装前未认真检查扒装机导致事故的,扒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施工时未对作业地点认真检查、或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或空顶作业的扒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未及时向监区汇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扒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扒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和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条  在带工队长下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机电维修工作范围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机电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熟悉由变电所到工作面的供电系统;熟悉机电设备性能、原理、作用,并严格按规程要求操作;做到判断事故准确,处理事故安全迅速。
    第5条  认真落实“包机制”,对所管电气设备、管线经常检查维修,确保各种电气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严禁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等),切断电源时,所有开关把手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
    第6条  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设备完好,安全供电无失爆。
 第7条  努力学习业务,提高技能。当班出现的问题要当班处理,实在处理不了的要汇报,并在现场交接班。
 第8条  遵章守纪,搞好自主保安,严禁“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设备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设备出现失爆或达不到机电设备管理验收标准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监区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喷浆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必须熟悉喷浆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保证喷浆支护质量。
 第5条  坚持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第6条  必须执行喷浆设备的检查维修制度。
 第7条  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防尘防护用品,使用和爱护通风、防尘设施。
 第8条  按规定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喷浆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不熟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因喷浆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造成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按规定着装、佩戴防尘防护用品,使用和爱护通风、防尘设施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喷浆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掘进监区喷浆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惩罚。

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锚杆(梁)网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须熟悉锚杆(梁)网支护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5条  锚杆(梁)网支护时必须坚持敲帮问顶,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顶空帮作业,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
 第6条  遇到断层、构造时,必须立即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7条  按规定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锚杆(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锚杆支护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不熟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或采用的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遇到地质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未立即汇报,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惩罚。

掘进监区架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架棚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 的直接责任者,对架棚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必须熟悉架棚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5条  架棚时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第6条  必须听从班(组)长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做好安全互保工作。
 第7条 遇到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时,必须立即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8条  严格执行班组长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清楚架棚安全、质量情况。
 第9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架棚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不熟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或采用的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听从班(组)长统一指挥,未做好安全互保工作,造成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遇到地质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未立即汇报,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架棚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惩罚。

运搬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监区长是本监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监区在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搬监区监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运搬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运搬(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坚持,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1条  定期组织干警、职工及学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2条  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监督本监区运输计划、运输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行为。
 第15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监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6条  组织好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7条  负责本监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9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  组织落实运搬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据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搬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搬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 条  运搬监区监区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运搬监区在运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搬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搬监区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没有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搬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31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保证监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监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好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规范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监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6条  运搬监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搬监区监区长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搬监区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运搬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制定措施,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分监区认真贯彻落实。
 第4条  负责组织监区安全检查,对本监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整改落实。
    第5条  组织正常的安全活动,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严格考核,奖罚分明。
    第6条  监督检查各分监区的安全教育和生产管理工作,分析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调整劳动组织,确保各项运搬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7条  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严格遵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8条  接到事故汇报后,积极组织抢救,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
 第9条  监区长外出时,代行监区长职责。
 第10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罪犯或者强令队长、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据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做好分管安全工作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组织监区安全检查,运搬监区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监督检查各分监区的安全教育和生产管理工作,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监区长外出期间,对监区长安排的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运搬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长做好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具体工作辅助。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积极协助监区长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配合监区长组织好安全活动,做好罪犯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罪犯安全意识,提高自主保安能力,实现监区的安全目标。
    第4条  协助监区长组织安全活动,组织监区干警职工和罪犯参加安全培训和技术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第5条  积极参与生产管理,处理有关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及时制定生产方案,搞好各分监区生产任务的协调、布置、落实,当好副监区长的助手。
    第6条  对本监区发生的安全事故,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并参加事故分析会,制定防范措施。
    第7条  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制度落实,排查安全隐患,了解生产情况,解决现场问题;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8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运搬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运搬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3条  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运输安全生产隐患的,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运搬监区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运搬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技术员是本监区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罪犯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罪犯技术操作水平和自主保安意识,杜绝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
    第4条  搞好规程、措施的编制、贯彻落实工作,做好技术资料的管理、汇总、上报工作;制定合理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和材料购置计划,并负责安排落实。
    第5条  创造性地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合理化管理建议,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搞好技术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6条  提高创新意识,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第7条  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8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积极参与组织抢救,并参加事故分析会,制定技术防范措施。
    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技术员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运搬监区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技术事故的,运搬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安排上岗的,运搬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编制的规程措施违反“三大规程”,运搬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运搬监区运输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本分监区队长和犯罪完成煤炭提升运输、分级筛选、确保运输线路畅通,保证车皮周转及采掘监区物料供应、回撤及时,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本分监区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5条  带领本分监区干警职工,抓好对罪犯的安全生产管理,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圆满完成当班运搬任务。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加强岗位检查,落实规程措施,落实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7条  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
    第8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
 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运搬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运搬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认真的,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运搬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运搬监区运输分监区干警职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分监区长搞好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管和当班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搞好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能力,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5条  深入生产现场,加强岗位检查,协助分监区长抓好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当班任务。
    第6条  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第7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协助分监区长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8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认真的,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搞好本分监区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开好包管人会议,组织好安全周五活动。
    第5条  负责本分监区所分管运输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好设备材料的领用、发放、使用工作,确保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为运搬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排查设备隐患,了解设备状况,出现故障隐患及时处理,禁止设备带病运行,禁止甩掉各种保护装置不用,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7条  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
    第8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
 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完成维修任务,对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搞好罪犯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罪犯自主保安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开好包管人会议,组织好安全活动。
    第5条   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
 第6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协助分监区长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7条  深入生产现场,检查运输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出现故障隐患及时处理,禁止设备带病运行,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禁止甩掉各种保护装置不用,确保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第8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监区机电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设备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机电设备出现失爆或达不到机电设备管理验收标准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电气维修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2条 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  掌握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精心维护,遵章操作。
    第4条  参加岗位技术培训,严格按电气安装、维修标准施工,树立质量意识,做到“三无、四有、两齐全”,不留事故隐患。
    第5条  维修、搬迁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停电挂牌制度及验放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6条  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完好率达标,杜绝失爆现象。
    第7条  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第8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9条  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杜绝“三违”,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气维修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3条  不熟悉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造成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 条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施工期间擅离岗位,发生电气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矿车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车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  掌握矿车检修质量标准,认真检查,加强责任心。
    第3条  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要严格按专项措施进行。
    第4条  修理时穿戴好工作服及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5条  严禁在矿车运行时进行修理。
 第6条  积极参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不掌握矿车维修标准,维修的矿车不合格,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没有严格按专项措施,造成事故的,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运搬监区皮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皮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2条  掌握本工种设备特点和操作规程,对有关安全保护设施每班试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3条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  服从生产调度,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检查,掌握皮带机的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5条  完成当班生产任务,负责岗位卫生,及时清理浮煤和杂物。
    第6条  出现安全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
 第7条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和自我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皮带机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或无证上岗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经检查开输送机导致事故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隐瞒隐患及事故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监区长是矿井机电监区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监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机电监区监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矿长和分管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3条  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工作。
    第4条  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干警职工和犯人中去,并抓好具体工作。
    第5条  做好干警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有思想情绪的干警职工跟踪教育,把好干警职工的安全思想关,保证干警职工不带情绪上岗。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查处事故隐患,狠反“三违”,带头遵章守纪。
 第7条  组织干警职工和犯人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提高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识。
 第8条  组织制定本监区年度、月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  根据矿计划安排,督促技术人员及时编写作业规程和措施,并认真落实。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组织生产,使规程和措施在现场很好的得以落实和兑现。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10条  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力的调配。
    第11条  对监区发生的机电和人身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开事故分析会。
 第12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机电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  机电监区监区长对煤矿地面及井下供电、主副井提升、通风机运行等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机电监区在供电、提升、通风等设备运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犯人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各个中队安全教育,机电监区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没有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计划、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作业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保证本监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监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监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机电监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监区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负责制定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4条  及时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对矿安排的工作及时传达、安排并监督实施。
 第5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负责具体落实整改工作。
 第6条  负责组织实施矿下达的月生产作业计划,责任到人,明确分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安全情况。
    第7条  协助区长搞好全区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
    第8条  认真做好分管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规程措施实施并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9条  深入现场,靠前指挥,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及时制止,从严处理。
    第10条  对重大、难、险工程,要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对本监区出现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  监区长外出时,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3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单位的检查,大力支持业务部门的、信息员、安检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处理。
 第14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工范围内的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及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按照分工未能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隐患、制定措施,具体落实整改工作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能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实施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不能及时制止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领导做好监区机电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做好监区生产任务的分解、检查、督促工作,全面完成监区安全生产任务。
    第3条  参加审查施工规程、措施,并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第4条  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5条  协助监区长制定当月的检修计划和材料计划。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狠反“三违”,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加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一、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生产助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能协助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能及时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不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现象,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技术员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监区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监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3条  熟悉业务,深入施工现场,及时编写、传达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4条  严禁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第5条  搞好监区各工种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罪犯的生产技术水平。
 第6条  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检查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7条  做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
    第8条  对本监区发生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积极参加分析,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9条  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搞好技术改造。
 第10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机电监区技术员对机电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监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导致事故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新学员未及时进行岗前培训,无上岗证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无证操作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 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生产,对分监区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负责主、副井井口房内管理;井下泵房排水设施、井下各级变电所、绞车房及水泵工、电工、绞车司机管理;
 第4条  负责主、副井井筒安全设施及主井装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负责主、副井绞车提升绳钩头以上80米范围内检查、保养工作。
    第5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6条  经常靠岗检查,发现违章违纪及时汇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第7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分监区发生的机电、人身事故,积极组织分析处理。
    第8条  加强对干警职工以及犯人的安全教育。
    第9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氧气、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0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不能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对主、副井井口、井筒、井架安全设施和罐笼本体、主井装卸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有效制止分管范围内的干警职工的违章违纪现象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为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主要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一分监区干警、职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一分监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管和当班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第4条  掌握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构造、原理、技术参数、运行状态。
 第5条  定期对分管犯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学习。
 第6条  深入检修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发现违章违纪,及时纠正处理。
 第7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8条 深入现场,跟班盯岗,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第9条  对当班发生的设备或人身事故,立即组织处理,及时汇报调度室和机电科、并参加分监区有关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第10条  对分管犯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11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氧气、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2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犯人或强令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干警职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不能及时掌握分管范围内设备的构造、原理、技术参数和运行状态,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当班发生的设备及人身事故,未能及时组织处理,汇报上级领导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二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二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生产,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负责分监区所管机电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落实包机制,确保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第4条  负责主井撒煤峒室的撒煤清理工作。
    第5条  定期组织犯人学习机加工方面的安全操作知识,教育犯人按章操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6条  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违章违纪,及时纠正处理。
 第7条  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对安全工作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8条  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第9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分监区发生的机电、人身事故,积极组织分析处理。
    第10条  组织对本分监区犯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11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氧气、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2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二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二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二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不能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二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能对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设施进行及时的保养、维修,导致出现设备及人身事故或因扒渣不及时影响主井提升、损坏主井尾绳的,机电监区二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及时深入现场,对生产中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处理的,机电监区二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不能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二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二分监区干警职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二分监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管和当班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安装、撤除工作,确保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第4条  掌握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的构造、原理、技术参数、运行状态。
    第5条  定期对分管犯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学习,特别是对机加工方面的安全操作知识的教育。
    第6条  深入车间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发现违章违纪,及时纠正处理。
    第7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8条  深入现场,跟班盯岗,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第9条  对当班发生的设备或人身事故,立即组织处理,及时汇报调度室和机电科, 并参加分监区有关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第10条  对分管犯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11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氧气、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2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二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犯人或强令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二分监区干警职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不能及时掌握分管范围内设备的构造、原理、技术参数和运行状态,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安装、撤除的,机电监区二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当班发生的设备及人身事故,未能及时组织处理,汇报上级领导的,机电监区二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三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三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生产,对分监区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定期组织犯人学习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教育犯人按章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4条  负责地面35KV、6KV变电所、井下变、配变电所(站)机电设备、泵房电机的日常维修保养,确保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以确保变电所的正常供电。
    第5条  深入现场,靠岗到位,狠反“三违”,认真检查岗位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并严格考核。
    第6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分监区发生的机电、人身事故,积极组织分析处理。
    第7条  组织对本分监区犯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三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三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三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不能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三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能对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设施进行及时的保养、维修,导致不能正常供电的,机电监区三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入现场,对生产中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处理的,机电监区三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为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三分监区长负主要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三分监区干警职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三分监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领导下,负责分管和当班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定期组织分管犯人学习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教育犯人按章操作,发现违章违纪犯人及时处理。
    第4条  负责地面变电所、风机房和井下变、配电所(站)机电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确保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以确保变电所的正常供电。
 第5条  深入现场,靠岗到位,狠反“三违”,及时了解设备运行状态和出现的问题。
 第6条  对当班发生的设备或人身事故,立即组织处理,及时汇报调度室和机电科,并参加分监区有关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第7条  组织对本分监区学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三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三分监区干警职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不能及时掌握分管范围内设备的构造、原理、技术参数和运行状态,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安装、撤除的,机电监区三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当班发生的设备及人身事故,未能及时组织处理,汇报上级领导的,机电监区三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四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四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3条  负责主、副井绞车房内机电设备及钢丝绳(钩头以上80米以外)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检修、检查工作。
    第4条  加强所负责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特别是各种安全保护的检查,使之灵敏可靠。
    第5条  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确保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第6条  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第7条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教育,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机电监区四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四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四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不能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能及时的分管范围内主副井提升机及其电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修的,对各种安全保护检查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及时能汇报,导致提升事故的,机电监区四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机电监区四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能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机电监区四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女工中队中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女工中队长对本监区女工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女工操作岗位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应熟悉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1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女工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设备操作安全。
 第3条  负责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的卫生、运转记录、灭火器材管理,确保质量标准动态达标。
 第4条  经常对女工操作岗位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并汇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第5条  组织参加女工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第6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与监区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7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杜绝“三违”行为。

机电监区主、副井提升机司机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副井提升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工作,对当班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提升机司机必须按要求完成煤炭、人员、物料的提升任务。
 第4条  能够熟练地进行提升机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及司机应掌握的检查试验的操作,做到“三知四会”(知道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积极参加有关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5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严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第6条  拒绝违章指挥,做到不安全不开车,保证提升安全。
 第7条 掌握提升机的运行状况,对发现的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8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停产检修,做好检修后的试运转。
 第9条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第10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的,主副井提升机司机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主、副井提升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能及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教育,对提升机各种运行方式不了解,操作不熟练,导致出现提升事故的,主副井提升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主副井提升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事故的,主副井提升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主通风机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机操作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能熟练地进行通风机的开停操作,开关柜的停送电操作,并能熟练地进行反风操作。
    第3条  认真巡回检查,及时掌握通风机的运行情况,当一台风机因故停运,必须在10分钟内开起备用通风机,并汇报调度室。
    第4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检修工作和试运转工作。
    第5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洁、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6条  做到“三知四会”,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7条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会使用灭火器材,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的,通风机操作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主、副井提升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不能熟练对通风机进行操作、检查,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汇报,导致出现矿井通风事故的,机电监区通风机司机安全责任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按规定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机电监区通风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停风事故的,机电监区通风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机电监区主排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水泵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水泵的开停和高低压停送电。
 第3条  认真巡回检查,掌握水泵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4条  严禁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遵守劳动纪律,现场交接班。
 第5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和试运转工作。
 第6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洁、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条  做到“三知四会”,积极参加技术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会使用灭火器材,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机电监区水泵司机安全责任制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的,水泵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水泵司机安全责任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按规程熟练对主排水泵进行操作、协助检查,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汇报,导致出现矿井排水事故的,机电监区水泵司机安全责任制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能按规定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机电监区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事故的,机电监区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设备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3条  负责地面变电所电器设备、电缆、水泵电机、通风机、井下各变电所、电缆等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负责定期检修、更换和技术改造。
    第4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对电气设备管理,保证电气设备台台完好,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井下防爆设备杜绝失爆。
    第5条  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第6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触电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事故要及时进行抢修。
    第7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洁、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8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的,电气设备维修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按本工种操作规程,对本矿分管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检修、更换,导致出现人身触电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不能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 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触电事故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配电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
    第2条  熟悉变电所内设备的结构原理及性能,掌握供电去向。
    第3条  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高低压停送电操作,会低压检漏继电器的就地实验。
 第4条 认真巡回检查,掌握设备的运行性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
 第5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做好检修后的试运转。
    第6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会使用灭火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的,配电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熟悉变电所设备结构、性能、供电去向,造成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能按停、送电制度对高低压进行送电操作,导致全矿出现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按规定填写各项记录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第3条  负责提升机、水泵、井简装备、等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负责定期停产检修等大型施工,保证大型设备台台完好,其他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4条  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日常检查维修,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加油、换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第5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事故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
    第6条  掌握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搞好配件材料管理,按月上报配件、材料计划,严禁配件空缺和不起作用。
    第7条  井口维修作业,要严格遵守高空作业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8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9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的,机修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
 第12条  未能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对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定期检修,且发现问题未能及时上报处理,导致发生人身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
 第13条  未能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
 第14条  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
 第15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灯管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  为了下井人员的安全,矿灯应盏盏完好,如果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碎等情况严禁发放。
    第3条  灯房应严禁烟火,配齐配足各种灭火器材,并会使用。
    第4条  及时上报损坏矿灯编号,及时更换损坏的不完好矿灯。   
 第5条  矿灯各种台帐、记录卡应准确无误。
 第6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的,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为能搞好矿灯管理、检查工作,造成不完好、失爆矿灯下井,导致发生煤矿事故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能及时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矿灯管理不善,造成矿灯丢失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锅炉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第4条  负责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第5条  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6条  严格执行检修制度。
 第7条  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10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炉型的技术性能、结构、工作原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到位,出现问题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工作中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违背检修制度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不参加安全技能培训,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锅炉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锅炉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车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车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车工操作规程》。
 第4条  熟悉车床的结构、性能、传动和润滑系统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  严格按照图纸和加工工艺要求进行零件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第6条  严格执行设备日常保养制度和设备定期维修制度,确保车床整齐、清洁、润滑、安全运行。
 第7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车工操作规程》操作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车床的结构、性能、传动和润滑系统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活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加工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违背设备日常保养制度和设备定期维修制度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参加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车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司炉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刨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刨床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遵守刨削加工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刨削加工安全注意事项。
    第2条 操作前,做好刨床的检查,操作时必须站在机床的两侧,注意力要集中,防止刨屑迸出伤人。
    第3条 自动走刀时,操作者不得擅自离机。
    第4条 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5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砂轮机磨削刀具,防止铁屑、工件伤人。
    第6条 操作中做到安全生产,无“三违”,无事故。
 第7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未能按操作规程对车床进行操作的,机电监区刨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因操作失误造成人身事故和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刨工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能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机电监区刨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刨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刨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刨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钳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遵守钳工安全操作规程,掌握钳工操作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2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砂轮机、锯、锉等工、器具,避免出现机械事故。
    第3条  掌握机械设备的拆装工艺要求,防止损坏设备。
    第4条  操作中做到安全生产,无“三违”,无事故。
 第5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  未能按操作规程对车床进行操作的,机电监区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因操作失误造成人身事故和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能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机电监区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钳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钳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钳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液压支柱(架)维修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的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5条  认真检查工作面支柱质量,对出现问题的支柱应及时更换。
 第6条  随时了解单体支柱的工作状况,及时检查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对于初撑力不足的支柱及时打液。
 第7条  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使用失效或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因检查不认真,对出现问题的支柱未能及时更换,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检查支柱初撑力,致使单体支柱初撑力不足,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体液压支柱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通防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监区长是通防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通防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通防监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及通防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落实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监区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干警、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对“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7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8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9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0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1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4条  组织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5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6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7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安全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28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19条  负责煤矿通防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挥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监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落实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煤矿所使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监区长负中重要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监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监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监区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监区长不在岗位时,通防监区副监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监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量、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本监区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监区副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执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监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  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认真按矿井“一通三防”规程措施要求和监区管理制度协助、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生产现场的落实,同时监督检查施工质量,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安全可靠,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通防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狠反“三违”,确保通防质量动态达标和通防事故隐患超前防范。
    第5条  根据生产实际参与研究或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施工方案,从技术上防范通防事故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第6条  协助组织好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
    第7条  参加监区生产值班,处理有关监区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监督工程质量而造成重大责任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修改和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技术规范,从技术上预防事故隐患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监区技术员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有关安全规程措施的编制、传达贯彻、学习签名、考试阅卷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第3条  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掌握可靠的技术参数,及时提出调整方案,从技术上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现象,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狠反“三违”。
    第6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做好有关通防资料、图表、数据的汇总、整理、编制,并及时上报,自觉接受有关业务科室的监督检查。
    第7条  负责监区罪犯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第8条  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搞好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矿井通防装备水平。
    第9条  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为矿井通防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数据。负责业务范围内各种图纸、报表、台账的制作、审批。
 第10条  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未及时进行有关措施的编制、传达贯彻、学习签名、考试阅卷和现场技术指导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编写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作到“一工程一措施”,未从技术上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进行资料收集整理上报,未及时报批各种措施、规程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通风分(副分)监区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通风质量动态达标和通风安全。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把质量关,确保矿井通风、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
    第5条  做好通风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到系统合理,风速、风量、气体、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认真排查和整治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保证安全生产。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预防瓦斯等事故的发生;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范围内的风帘、风障、风门、密闭、挡风墙、栅栏、测风站等通防设施的构筑,预防无措施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风分(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分(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及时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干警跟班作业、遵章指挥,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合理调整劳动组织,严格贯彻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矿井通风、瓦斯防治工作的,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排查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对已检查出的隐患未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的,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搞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1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条  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通风质量动态达标和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
    第3条  及时巡查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4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遇到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5条  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6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严把施工质量关,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7条  做好通风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到系统合理,风速、风量、气体、温度等符合《规程》要求,认真排查和整治当班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保证矿井安全。
    第8条  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预防当班瓦斯等事故的发生;做好所管范围内巷道修复、砌筑风门、砌筑密闭、设置挡风墙工作,预防无措施施工。
    第9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  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1条  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未深入现场,遵章严格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的,当班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能合理安排犯人劳动,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严格实施通风安全措施,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因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防尘分(副分)监区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尘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防尘、注浆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认真排查和整治防尘方面的安全问题,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努力消除矿井煤尘、自然发火等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5条  负责组织实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有煤尘堆积现象,负责组织实施井下隔爆水槽、水幕、转载喷雾等设施的安装、维修,做到齐全可靠。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及时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干警跟班作业、遵章指挥,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合理调整劳动组织,严格贯彻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矿井防尘、注浆工作顺利进行的,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排查矿井防尘、注浆工作方面的安全隐患,对已检查出的隐患未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的,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搞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条  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防尘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及时巡查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5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6条  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7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治防尘方面的安全问题,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8条  做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的具体管理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有煤尘堆积现象;搞好井下隔爆水槽、水幕、转载喷雾等设施的安装、维修,保证齐全可靠。
    第9条  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10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1条  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2条  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深入现场,遵章严格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的,当班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合理安排犯人劳动,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做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做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的具体管理工作,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防尘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测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5条  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做初步分析,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分监区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条  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及时巡查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5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6条  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7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治监测方面的安全问题,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8条  做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的具体管理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各种监测检测仪表因维护管理不到位、测量报表上报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现象。
    第9条  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10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1条  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2条  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监测工作不到位,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做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工作,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抽放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打钻及抽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5条  负责组织实施抽放钻孔、防灭火钻孔及瓦斯抽放等工作,防止无措施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保证打钻及抽放工作顺利进行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组织实施抽放钻孔、防灭火钻孔及瓦斯抽放等工作,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做好本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
 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条  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打钻及抽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及时巡查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5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6条  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7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治打钻及抽放工作方面的安全问题,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8条  做好抽放钻孔、防灭火钻孔及瓦斯抽放等具体的管理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钻机及抽放泵管理不到位而影响生产进程,杜绝违规操作以及无措施擅自施工的现象。
    第9条  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10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1条  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保证打钻及抽放工作顺利进行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做好抽放钻孔、防灭火钻孔及瓦斯抽放等具体的管理工作,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
    第4条 熟练掌握井下避灾路线。
    第5条 根据本分监区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6条 负责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第7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8条 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
    第9条 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10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11条 掌握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12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13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4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掌握井下避灾路线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6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抽放瓦斯观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抽放瓦斯监测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抽放瓦斯系统中各参数的定时观测、记录。
 第2条  负责抽放钻孔的连接、撤除以及抽放管道的检查、维护、放水、管理工作。
 第3条  按规定设置的抽放瓦斯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规定要求,并保持完好。
 第4条  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规定要求。
 第5条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内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6条  如需入栅栏内工作,必须两人前后同行,并随时检查巷道内瓦斯和氧气。瓦斯、氧气浓度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进入,及时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按时记录抽放泵站各项工作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及时检查瓦斯抽放管路及其他附属设备,未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并及时汇报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及时检查一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并向监区汇报,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严格遵守瓦检操作规程,在检查管路和设备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瓦斯抽放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瓦斯抽放泵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2条  熟悉瓦斯水环真空泵的工作原理。
 第3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对抽放瓦斯的有关规定及瓦斯抽放系统的工作原理。
 第4条  负责移动式瓦斯泵的开、停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5条  负责移动式瓦斯抽放泵运行中的值班、参数记录工作。
 第6条  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规定要求。
 第7条  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应选择在巷道规整、支护良好(不得有可燃性支护材料)处,还要充分考虑行人等安全间距。
 第8条  移动式瓦斯抽放泵房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泵运行期间不得离开。
 第9条  操作电器设备时,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10条  对于反映抽放泵站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管道瓦斯浓度、抽放压力、流量、温度)及附属设备的运转状态、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处的环境瓦斯浓度,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定时观测、记录出现异常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要求掌握抽放泵的原理,因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时记录抽放泵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抽放泵运转期间擅离职守,或因此造成设备损坏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遵守抽放泵操作规程,在操作电气设备过程中出现“三违”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检查抽放泵,未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并及时汇报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密闭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密闭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技术业务学习,严格执行密闭工技术操作规程,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通风设施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一通三防”设计及通风安全要求施工永久密闭、临时密闭、永久风门、临时风门、调节风窗,认真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3条  运送材料要有专人负责,装车符合运输要求;运送时要持证上岗,不得违章作业;装卸时要轻抬轻放,做好运输安全工作。
    第4条  施工前认真检查施工地点的支护情况及通风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第5条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上报,作好记录。
    第6条  运输巷道施工时,注意来往车辆;高空作业时要搭好脚手架,使之安全、牢靠并设专人监护。
    第7条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第8条  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工作,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施工密闭过程中出现“三违”的,密闭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质量标准施工密闭,施工的密闭不符合规定,密闭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在运送施工材料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密闭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检查负责范围内的密闭,未及时发现设施隐患,未及时汇报的,密闭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风门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风门维护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技术业务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井下风门(包括风门闭锁)、板闭、风障的安装、维护、撤除工作。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和通风安全要求施工、维护通风设施,保证通风系统正常。
    第3条  运送材料要有专人负责,装车符合运输要求,运送时要持证上岗,遵章作业,装卸时要轻抬轻放,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第4条  施工前认真检查施工地点的支护情况,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5条  负责做好风门、密闭的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6条  在运输巷道施工时,注意来往车辆;高空作业时,要搭牢脚手架。
    第7条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安全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区汇报。
    第8条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并及时向分监区或监区汇报,作好记录。
 第9条  遵守劳动纪律,上标准岗,干放心活,保证不违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施工风门过程中出现“三违”的,风门维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操作要领施工,施工的风门质量低下,风门维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运送施工材料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风门维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检查负责范围内的风门,未及时发现设施隐患,并及时汇报的,风门维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注浆(胶、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注浆(胶、水)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对采空区、停采线、高温地点的注浆、注水、注胶(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剂等工作。认真执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注浆、注水、注胶(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剂等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矿井自燃发火事故负一定责任。
    第3条  了解井下防灭火状况,熟知管路系统,出现问题立即停浆,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停浆后要冲洗管路,关闭阀门。
    第4条  井下注浆(胶、水)时,要认真检查管路系统,确保管路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5条  井下工作时,要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处理不了时要及时汇报,严禁冒险作业。
 第6条  认真填写注浆日报、注水台帐等原始记录,并将工作情况向监区值班领导汇报。
 第7条  采空区、回风巷注浆时,要配带安全仪器,在瓦检员检查气体正常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8条  运送物料要持证上岗,遵章作业,拆接管路时要严防管口对人,确保人身安全。
 第9条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要立即果断正确处理,并及时向分监区或监区进行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落实监区要求,在质和量两方面完成注浆(胶、水)任务,造成重大损失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因对井下管路系统不熟悉,对停浆等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了火区的处理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时记录注浆(胶、水)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浆(胶、水)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注浆(胶、水)操作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注浆(胶、水)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仪器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仪器发放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负责相关仪器的发放管理工作,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安全仪器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便携瓦斯检测仪、光学瓦斯检定器、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检定仪等安全仪器的收发、保管、检查和简易维修。
    第3条  收发仪器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时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检查。
    第4条  交接班时,要把安全仪器使用情况、损坏情况交接清楚,做到物、卡、帐相符,出现问题时要进行汇报。
    第5条  发放安全仪器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对光学瓦斯检定器要进行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检查;便携式瓦斯检定仪、一氧化碳检定仪、瓦斯氧气检定仪等要对电压、误差等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仪器投入使用。
 第6条  详细填写维修及发放记录,及时清点安全仪器数目,同时加强电气检查,做到安全用电。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认真执行仪器收发制度及交接班制度,导致仪器丢失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认真执行仪器发放前的检查,导致不合格仪器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及时填写仪器台帐,导致仪器管理混乱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仪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仪器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第2条  具体负责瓦斯检定仪器的维修安全工作。负责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数字瓦斯检定器、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检定器等仪器的检修校正、电池更换、药品更换、仪器管理及保养等工作,对因维修、维护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负有直接责任。
    第3条  负责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周检计划,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周检计划及时送检有关仪器,按时检修属于本区检修的各种仪器仪表。
    第4条  保持工作室内工作环境良好,备有各类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和工作台;仪器、仪表的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后,方可上架使用。
    第5条  负责便携式瓦斯检定器、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测定仪等安全仪器的调试检验工作。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调整精度,保证测试数据与送样气体浓度相符,同时认真设置和检验报警点,做到准确报警。
 第6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和故障登记表,所有仪器要建帐、建卡管理,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仪器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7条  遵守劳动纪律,干标准活、放心活。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及时检修调校仪器,使仪器测量误差太大,导致严重后果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及时制定仪器校验计划,导致仪器超期服役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及时填写仪器校验台帐,及时向领导反映仪器管理存在问题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测风员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对井下风量、风压、漏风量测定,风量配备、系统调整及空气温度、气压和相对湿度测定工作;参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反风演习、主扇性能鉴定,测定有关参数,汇总资料。及时填制有关报表及牌板,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3条  掌握矿井通风安全知识,熟悉现场情况及矿井通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4条  负责查看测风路线上的各种通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对存在的各种隐患要立即处理并汇报监区。
    第5条  井下作业时,要注意来往车辆,斜巷测风时要禁止行车,同时要注意检查支护情况,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第6条  测风时,要先检查仪表,并认真测算数据,减少误差,保证数据准确、可靠。
 第7条  负责建立各种测风台帐、记录及报表,并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审查保管有关记录、台帐,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8条  遵守劳动纪律及矿、监区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按时完成测风计划,按要求填写测风牌板的,测风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及时检查矿井通风系统,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的,测风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及时填写测风台帐、记录或报表,测风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测风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测风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不负责任,测风数据不准确,导致通风系统调节错误的,测风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测尘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测尘员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技术业务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矿井测尘工作,测算各采掘工作面、转载点和其它地点的粉尘浓度,按照矿井粉尘设点计划,保证测尘数据准确。
    第3条  熟悉现场情况,掌握通防安全知识,经常检查防尘设施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现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监区、调度室汇报。
    第4条  发现煤尘积聚或防尘效果突然下降,要查明原因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
    第5条  井下作业时,要注意观察工作地点支护、运输等安全情况,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第6条  测尘时,要先检查仪器仪表,并认真测算数据,减少误差,保证数据准确、可靠。
    第7条  负责填制粉尘测定结果报告表,及时填报旬、月、季报表,认真整理测尘记录、台帐,提供测尘数据。
 第8条  遵守劳动纪律及矿、监区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按时完成测尘计划,按要求制作测尘报表的,测尘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及时检查矿井防尘系统,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的,测尘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严格按“操作规程”测尘,造成数据误差太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测尘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测尘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测尘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束管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束管检监测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井下采取气样、束管监测等具体工作,严格按照监区布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及时检测井下火区或火区可疑地点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等情况,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为监区制定安全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第3条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必要的瓦斯检查,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的浓度标准和测定技术。
    第4条  井下采样时,要两人同行,进入采样地点前,应首先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禁止进入;若不超限时,进入采样地点后,应先检查巷道顶、帮支护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取样。
    第5条  检查火区及可疑发火的地点时,必须两人同行,并且进入检查地点后,应先检查风流上风侧,然后逐步进入下风侧,按顺风方向进入检查区域,进入火区后间隔而行,禁止不检查直接进入。
    第6条  井下采样,应正确选择采取地点,认真取样,取样气体应及时送检,确保气体准确可靠,对因取样不准造成事故的要负直接责任。
    第7条  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要向监区值班领导汇报;确有发火征兆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8条  遵守劳动纪律,干标准活、放心活,保证不违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第9条  严格遵守监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矿各项管理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按时完成取样、检查火区等任务,影响火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取样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导致测量误差,造成严重后果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检井下各测点气体变化情况,导致未及时发现自然发火隐患,束管监测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洒水除尘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井下所管辖范围内的防尘设施安装与维护、巷道洒水冲刷除尘,对当班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掌握防尘设施完好标准和施工安全规定,井下运送、堆放材料、维护防尘设施要确保安全,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保证齐全可靠。
    第3条  洒水灭尘或冲刷巷道作业,要认真排查和整治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遮盖好附近的机电设备、管线和风筒,确保文明生产、作业安全。
 第4条  按规定时间对巷道进行冲刷和刷白,预防所管辖区域的积尘点,超前防范煤尘事故隐患。
 第5条  经常检查所管巷道内的积尘情况,发现沿线防尘设施及有关生产中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
 第6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增强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按时完成防尘设施安装的,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施工防尘设施过程中出现“三违”的,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及时检查矿井防尘系统,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的,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及时填写防尘设施台帐、记录或报表,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风筒维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风筒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风筒的吊挂、运送、维护与撤除,对当班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掌握风筒吊挂、维护质量标准和业务技能,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安全作业,风筒吊挂平直,百米漏风率等符合要求。
    第3条  熟悉所管迎头情况,如风简直径、长度、巷道掘进速度或贯通日期等,及时将不用或损坏的风筒回收上井、进行修补。
    第4条  经常检查所管风筒,认真排查和处理有关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吊挂、延续和修补,备好备用风简,确保局部通风质量动态达标。
    第5条  发现局扇停止运转、运转不正常或喝循环风,必须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
 第6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持证上岗,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增强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按时完成风筒吊挂、运送、维护的,通防监区风筒吊挂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吊挂过风筒程中出现“三违”的,通防监区风筒吊挂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及时检查所管理的风筒,及时修补风筒,导致迎头风量严重不足的,通防监区风筒吊挂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及时检查局部通风系统,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的,通防监区风筒吊挂工防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五章 井上、下通用工种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区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区值班人员应是监区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对当日全区安全生产指挥协调。监区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掌握现场情况。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4条 当现场出现重大隐患时,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指导现场人员消除隐患或将人员撤离危险地点,同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第5条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同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严防事故的扩大。
 第6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严禁脱岗,做好值班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违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指导现场人员消除隐患或将人员撤离危险地点的,未及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未立即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的,未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值班制度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监区值班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监区值班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材料管理人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单位的材料供应和核算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  负责全监区的材料领取、发放和管理的工作。对小仓库的库存材料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领取、发放材料要有记录,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3条  增强责任心,做到物尽所用,杜绝浪费。
 第4条  深入现场,及时掌握井下各种材料的使用情况。
 第5条  及时向监区提交本月的材料计划。
 第6条  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的,材料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对分管材料库了解不清,造成因缺少材料影响监区生产的,监区材料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为能做好材料管理工作,造成浪费的,监区材料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能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监区材料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立井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立井信号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 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 条  掌握信号系统及摇台、推车机、罐帘门等设备设施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坚守岗位,精心操作。
    第3 条  生产前应全面检查操作系统,做好信号发送试验,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标准信号,发送信号要准确、清晰;信号不明不得发开车信号。
    第4条   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应速度提升。
    第5 条  提升容器运行期间,手不离操作台,密切注视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发号停车。
    第6 条  对罐时,罐笼不到位、摇台未落下、阻车器未开启,不准开安全门。
    第7 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8条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9 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立井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不熟悉信号系统及摇台、推车机、罐帘门等设备设施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立井信号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生产没有全面检查操作系统,未做好信号发送试验, 发送错误信号导致事故的,立井信号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擅离岗位,发生事故的,立井信号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副井口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副井把钩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2条  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3条  负责维持井口乘罐秩序,认真清点人数,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入井。
    第4条  提升人员时,严禁超员;提升物料时,严禁不合规定的料车入井;严禁同罐或同一层罐内同时乘人和装物料。
    第5条  信号工发提升信号前要认真检查,严禁人员肢体、携带工具、物料伸出罐外;确认无问题后再发开车信号。
    第6条  升降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或超长物料时,严格按专项措施进行操作。
    第7条  罐笼运行时,禁止任何人在井口附近作业。
    第8条  井口清洁,搞好文明生产,严禁闲杂人员在井口逗留,井口20米内禁止烟火。
    第9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10条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副井口把钩工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2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副井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无证上岗的,副井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井口管理混乱,上下人员拥挤,导致事故的,副井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升降物料,导致事故的,副井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电话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在主任领导下,负责调度通讯范围的安全工作和技术工作。
 第4条 牢固树立服务和服从于安全生产的思想,熟练掌握通讯设施的性能,负责矿井通讯设施的安装、检查、维修及回撤,保证通讯(监控)线路畅通。
 第5条 建立健全各项维修记录,严格按“三大规程”进行操作,杜绝“三违”和其它不安全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认真整改。
 第6条 当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时,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安装紧急处理电话,保证通讯线路畅通。
 第7条 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矿井通讯设施管理不到位,通信(监控)线路不畅,影响生产,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维修记录,不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主要或重要要责任。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为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1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电话(监控)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械、电器设备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工是本岗位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机械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熟悉作业范围内机电设备(设施)、管路系统的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 负责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提升、运输、起吊所用的设备(设施)器具符合规定要求,正确选设起吊点,装封车符合标准要求。
 第6条 严格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7条 在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改造过程中对顶板实施监控。
 第8条 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煤矿安全规程》、《机械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作业范围内机电设备(设施)、管路系统的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机械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提升、运输、起吊所用的设备(设施)器具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正确选设起吊点,装封车不符合标准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施工,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在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改造过程中未对顶板实施监控,机电安装工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设备安装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给煤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给煤机的操作、巡检、监护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给煤机的结构、原理、性能,达到会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5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6条 负责监护给煤机与皮带机的电器连锁保护。
 第7条 必须坚守岗位,听清信号,准确联系,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及时处理、汇报。杜绝串仓压皮带现象发生。
 第8条 工作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熟悉给煤机的结构、原理、性能,操作造成经济损失活人身伤害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对给煤机与皮带机的电器连锁保护监护,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离岗位、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给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给煤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小绞车的操作、巡检、监护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小绞车的结构、原理、性能,达到会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5条 掌握小绞车提升运行区域内的巷道状况;操作前必须对小绞车、提升钢丝绳、钩头、保险绳、信号装置的完好状况及小绞车固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6条 必须坚守岗位,听清信号,准确联系,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及时处理、汇报。
 第7条 工作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熟悉小绞车的结构、原理、性能,操作造成经济损失活人身伤害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对小绞车提升运行区域内的巷道状况不清或操作前未对小绞车、提升钢丝绳、钩头、保险绳、信号装置的完好状况及小绞车固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造成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离岗位、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小绞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无极绳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无极绳绞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无极绳绞车的操作、巡检、监护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无极绳绞车的结构、原理、性能,达到会操作、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5条 掌握无极绞车提升运行区域内的巷道状况;操作前必须对无极绳绞车、提升钢丝绳、钩头、保险绳、信号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无极绳绞车固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6条 必须坚守岗位,听清信号,准确联系,精心操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及时处理、汇报。
 第7条 工作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无极绳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无极绳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无极绳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熟悉无极绳绞车的结构、原理、性能,操作造成经济损失活人身伤害的,无极绳绞车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对无极绳绞车提升运行区域内的巷道状况不清或操作前未对无极绳绞车、提升钢丝绳、钩头、保险绳、信号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无极绳绞车固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造成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的,无极绳绞车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离岗位、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无极绳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无极绳绞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辖区内的通风、防尘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负责辖区内的通风、洒水防尘工作。
 第5条 负责巡查各用风地点的供风及通风设施情况,对发生的问题及时汇报,并根据情况处理。
 第6条 正确分析、判断各类通防事故隐患,发现异常立即汇报,采取果断措施处理。
 第7条 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第8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落实辖区内的通风、洒水防尘工作,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巡查各用风地点的供风及通风设施情况,对发生的问题未及时汇报,处理的,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对辖区内通防事故隐患分析、判断、处理不当的,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规定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通防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通防工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岗,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增强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2条  负责井下日常瓦斯巡回检查和其它气体检查,认真按照瓦检员技术操作规程和瓦斯设点计划、瓦斯巡回路线检查瓦斯情况,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对当班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3条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负责查看巡回路线上的各种通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局扇停风,采掘面或其它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及有关生产中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汇报监区或调度室,对重大问题要现场督促整改。
    第4条  检查高冒地点、采煤面上隅角、采空区边缘的瓦斯时,要由低向上检查,严防窒息事故发生。负责检查废巷、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及密闭外的瓦斯情况,要在栅栏外检查,不准进入巷道检查。
    第5条  完成承担的恢复通风任务,协助救护队完成排放瓦斯安全工作。烧焊时按规定检查瓦斯,参与瓦斯鉴定工作,及时完成监区安排的应急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如实准确填写瓦斯牌板、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报表,做到“三对口”。
 第7条  爱护瓦斯检测仪、温度计等测量工具,确保测量的准确性。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严格遵循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进行检测,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的,以及未按要求程序进行检测,造成数据,出现明显错误的,瓦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不熟悉井下通风系统,对检查发现的局扇非正常停风,瓦斯超限等情况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按调度室要求进行处理的,瓦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严格遵守瓦检“操作规程”,瓦检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三违”的,瓦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在电气焊及恢复通风时按规定检查瓦斯,造成重大瓦斯责任事故的,瓦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要求及时填写瓦斯牌板、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报表的,瓦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瓦检仪、温度计等测量工具缺失、损坏的,瓦检负赔偿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斜巷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斜巷信号(把钩)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作业区域内巷道坡度、轨道情况、安全设施布置情况和信号报警、通信系统,掌握斜巷提升的各类技术参数。
 第5条 操作前,要对信号设施、安全设施、托绳辊、连接装置、闭锁装置、保险绳、钢丝绳、钩头、运行线路轨道道岔、巷道顶板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6条 负责安全设施的正确使用。
 第7条 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8条 负责对车辆装封车情况的检查。
 第9条 必须与绞车司机密切配合,按规定连结车辆,准确发出信号。
 第10条 在提升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是,及时发出信号,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11条 按时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2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明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斜巷信号(把钩)工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斜巷信号(把钩)工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作业区域内巷道坡度、轨道情况、安全设施布置情况和信号报警、通信系统不熟悉、未掌握斜巷提升的各类技术参数,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操作前,未对信号设施、安全设施、托绳辊、连接装置、闭锁装置、保险绳、钢丝绳、钩头、运行线路轨道道岔、巷道顶板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对车辆的装封车情况进行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与绞车司机配合失误,未按规定连结车辆,错误发出行车信号,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2条 在提升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是,未及时发出信号或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斜巷信号(把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斜巷信号(把钩)工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斜巷信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钻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技术业务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煤层注水钻孔、防灭火钻孔等施工,认真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钻工技术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3条  运送设备时要有专人负责,装车要捆绑牢固,平巷运输要注意来往行人、车辆,斜巷运输时,要持证上岗,遵章作业;装卸时要轻抬轻放,做好自保互保工作,把好运输安全关。
    第4条  施工前要认真学习施工安全措施,熟知施工操作要领和维护保养及排除故障的知识,掌握钻孔的施工和封孔方式,严格按本工种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
    第5条  安装、开钻、钻进时,要注意控制压力、水量,认真观察钻机运转和给、排水情况,出现问题,立即停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钻进过程中,发现煤(岩)松动、片帮、来压、见水或孔内水量、水压突然加大或减小以及顶钻时,必须停止钻进,不得拔出钻杆,密切监视水情,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  钻孔透采空区发现有害气体时,要停钻处理,并立即汇报。
    第7条  出现废孔时,首先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封孔,防止漏水、漏气。对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的废孔负全部责任。
    第8条  封孔时要检查封孔器完好情况,封孔后要检查封孔效果,要求仰角封孔时避免人员正对孔口,防止下滑伤人,保证达到安全。
    第9条  钻机不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运转,出现故障要立即处理,不准带“病”运转。
    第10条  认真做好工作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收集现场资料,提供安全技术数据,对工作记录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任。
    第11条  正确分析、判断处理事故隐患,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分监区或监区报告,并作好记录。
 第12条  遵守劳动纪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保证不违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工作;严格遵守监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矿各项管理制度,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三违”的,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运送钻具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操作要领施工,施工的钻孔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因为人为原因造成钻孔报废的,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按操作要领进行封孔,造成钻孔报废或人身伤害的,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钻机运转期间擅离职守,或因此造成钻机损坏的,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按要求作好记录或记录不全面真实,造成重大损失的、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爆炸材料的使用、运输及保管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4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种类、性能、使用、及保管方面的知识,掌握发爆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5条 负责井下领取爆炸材料并运送电雷管,监护助手送炸药。
 第6条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在施工现场保管的规定。
 第7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第8条 执行爆破后对爆破地点巡视检查规定,发现据爆、瞎炮时按《规程》处理。
 第9条 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并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
 第10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明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熟悉爆炸材料的种类、性能、使用、及保管方面的知识,未掌握发爆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规定对井下领取的爆炸材料进行运输,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事故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爆炸材料在施工现场保管规定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爆破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爆破后未对爆破地点巡视检查规定,未正确处理瞎炮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并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爆破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爆破工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蓄电池电瓶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充电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掌握蓄电池、整流设备的性能原理及完好标准,持证上岗,遵章操作。
    第3条  配制和添加电解液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佩戴规定的劳保用品。
    第4条  调制硫酸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第5条  加强责任心,搞好整流设备、蓄电池的维修保养,保证蓄电池电量充足。
    第6条  电池的初次充放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7条  保持充电房整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蓄电瓶充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不掌握蓄电池、整流设备的性能原理,造成设备毁坏的,蓄电瓶充电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0条  配制和添加电解液时未使用专用工具的,未佩戴规定的劳保用品,造成事故的,蓄电瓶充电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蓄电瓶充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


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瓶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  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3条  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4条  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做到不安全不运行。
    第5条  电瓶车在运行中要精力集中,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要减速行驶,并鸣笛示警,严禁用机车顶撞风门。
    第6条  电瓶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把手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7条  顶车时跟车工应在前方瞭望指挥,否则严禁开车。
    第8条  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车。
    第9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10条  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瓶车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2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无证上岗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不掌握电瓶车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不熟悉电瓶车运行区间内轨道、架线、安全设施等情况,导致电瓶车运输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电瓶车在过弯道、道岔或风门时没有减速行驶,不鸣笛示警,导致撞坏风门或其他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电瓶车运行中,司机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过程》,超速和超负荷运行,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将控制把手取下,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齐全或不完善,造成事故的,电瓶车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推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推车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  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增强自主保安意识,严格遵章操作。
    第3条  推车时两脚站在道外,不准在车前拉车或站在道心推车,并注意防止被巷道帮或风门等物体挤伤。
    第4条  注意观察前方,过道岔、弯道、硐室门口、风门时减速慢行,严禁用矿车顶撞风门。
    第5条  严禁放飞车,严禁蹬车,扒车。
    第6条  同向推车时,两车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
    第7条  处理矿车掉道时按专项措施进行,禁止蛮干。
 第8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
 第9条  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推车工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推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推车工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推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过道岔、弯道、硐室门口、风门时没有减速慢行,造成事故的,推车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处理矿车掉道时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推车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电(气)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焊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电(气)焊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2条  掌握电(气)焊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技术参数和完好标准。
    第3条  工作前,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第4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作业,做好防火工作,防止触电事故。
    第5条  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
    第6条  特殊地点、特殊材料(构件、容器)焊接和切割必须有单项措施并严格按单项措施施工。
 第7条  离岗后仔细清理现场,消灭火种,现场留人察看1小时。
    第8条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9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不能熟练掌握电(气)焊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不能按操作规程作业的 ,电(气)焊工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在特殊地点、使用特殊材料进行作业的,未制定单项措施的或没按措施作业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因操作失误造成人身事故和机电事故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气)焊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电(气)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行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行车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行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熟悉行车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 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资的搬运、摆放工作。
 第6条 配合业务部门进行行车年检工作。
 第7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行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行车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行车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参加安全技术业务的培训,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车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行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叉车、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叉车、装载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处罚条例》和相关知识并以法经过培训,取得驾驶资格证和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熟悉叉车、装载机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  负责各类设备及物资的搬运、摆放工作。
 第6条  配合业务部门进年检工作。
 第7条 谨慎驾驶,文明行车;做好防火、防盗、防冻、防寒工作。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叉车、装载机结构、性能、原理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配合业务部门进年检、年审工作,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设备及物资搬运、摆放工作出现问题,叉车、装载机司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叉车、装载机司机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叉车、装载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车辆的;
 (二)屡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没有改过的;
 (三)对自己所驾驶车辆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交通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叉车、装载机司机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重大事故现出的;
 (三)阻碍、干涉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行车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行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爬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  认真学习“三大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第3条  负责分管爬车机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加油、换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保证检修质量,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第4条  爬车机运转中,应注意矿车的运行情况,如发现矿车落轨、卡车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5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事故和各类机电事故的发生,出现事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救护,并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
 第6条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自我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爬车机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8条  未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的,爬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9条  爬车机运转中,没有注意矿车的运行情况,发生矿车落轨、卡车等现象造成事故的,爬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及时发现爬车机隐患或未及时汇报爬车机隐患的,爬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办公会制度
 为加强对全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部门业务保安制度,及时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布置下阶段安全工作任务,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周期
 安全办公会议在每月30日(二月份最后一天)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人员
 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应指定其它矿领导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由矿领导及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特殊情况可有其它有关科室领导参加。
 三、会议准备
 每次会议前,与会人员要作好充分准备,认真汇报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会后狠抓落实。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每次安全办公会由调度室做好会议记录并行成会议记要,存档管理。
 四、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指示、指令等。
 2、听取安全科及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煤矿《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并落实到相关单位,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3、对本月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制定对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4、检查上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5、研究重大安全措施或提案,决定重大安全奖罚事项。
 6、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事宜。
 五、责任追究
 1、安全办公会议每月按时召开,对于无辜不参加会议的单位责任领导每次罚款100元。
 2、安全办公会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要求落实兑现,对于不能按要求落实的单位每项罚款1000-2000元。
 3、安全办公会决定的事故或其他处罚决定必须执行兑现,对于不执行的有关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4、安全办公会决定的各项事宜,相关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否则,对有关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正规化、制度化,创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金源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旬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月月底进行一次安全情况验收考核评比。安委会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特别检查,随机对井上、下生产场所进行突击检查。
 专职安检员、安全信息员和下井带班人员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做好记录。能现场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罚。
 根据风险共担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单位进行奖罚。
 一、事故处罚:
 轻伤事故:
 (一)单位月度发生1人轻伤事故:
 1、罚当班带工队长300元/人;
 2、事故分监区主管分监区长200元;
 3、事故监区主要负责人100元,其他副监区长100元/人,副教导员、生产助理、技术员100元/人;
 4、罚事故监区1000元。
 (二)单位月度发生2人次轻伤事故:
 1、单位月度发生2人次轻伤事故:若事故发生在同分监区,按一人轻伤事故加倍处罚;若不发生在同分监区,则只对监区及相关监区管理人员按一人轻伤事故加倍处罚。
 2、单位月度发生3人次及以上轻伤事故,按下述1人重伤事故处罚。
 重伤事故:
 (一)月度发生1人重伤事故:
 1、罚事故责任人(当班带工队长)1000元/人;
 2、罚重伤事故监区主要负责人及生产主要负责人800元/人、监区其他负责人600元/人、事故分监区正(副)分监区长800元/人;
 3、罚事故监区管教助理、生产助理、技术员500元/人;
 4、扣除事故监区当月全部奖金。
 (二)单位月度内发生2人次重伤事故,对监区相关人员按发生1人重伤事故加2倍处罚。
 (三)单位年度内发生3人次重伤事故,对监区相关人员按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加3倍处罚。
 (四)全矿月度发生2人次重伤事故,罚安全科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当班安检员200元/人,其他安检员100元/人。罚矿级直接分管领导300元/人。
 (五)全矿年度发生3人次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发生死亡事故另行处理。
 上述事故处罚涉及的服刑人员,视其情节依据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安全奖励。
 第四条  矿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矿每季度末和年度末分别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并兑现奖励。
 1、全矿季度内杜绝重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奖励采、掘区队各1000元,三、四、五监区各500元。以下季度以此累加奖励。安全科参照采、掘区队奖励,其他生产科室参照三、四、五监区人均数奖励。奖励安委会1000元。
 2、全矿年度内实现安全生产,奖励采、掘区队各10000元,三、四、五监区各5000元。安全科参照采、掘区队奖励,其他生产科室参照三、四、五监区人均数奖励。奖励安委会5000元。

第二章 采 掘 生 产 管 理
 第六条  所有采掘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施工通知单经验收合格,并传达贯彻《施工作业规程》后方可开工。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操作。采煤工作面特种支护、安全出口,发现不符合规定,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项次。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不够,罚款300元/棵,3棵以上每棵罚1000元/棵。工作面支护质量、材料规格、标准、乳化液的配比、泵站及管线、采煤机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500元/项次,并限期整改。限期内不整改的,加罚500元。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循环作业图表、爆破作业图表、各种必备牌板必须齐全,每缺少一块对区队技术员及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现场发现危岩活矸没有处理进行作业的,罚带工队长或跟班班组长100元/人次。
 第十条  采煤工作面支、回柱子不使用专用工具、回柱前不清理退路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的,每发现一次,每人罚款50元或扣犯人有效分1分。
 第十一条  掘进巷道必须严格按《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作业,达到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每次检查不合格项目,除责令整改外,罚责任单位200元/项次。隐蔽工程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发现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0元/项次。
 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临时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发现空顶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 元/次。
 第十三条  严格坚持“一工程、一规程”和开、停工报告制度。违反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次。造成事故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要杜绝冒顶事故发生。因管理不善或违反“规程”造成冒顶的,视情节轻重,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造成其它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采、掘进工作面放炮,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责任人200元/次。发现犯人放炮的罚责任队长500元/次。
 第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发现不按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罚款500元/项次。采煤机、掘进机必须使用好综合防尘措施。否则,罚款500元/次。
 第十七条  其它特殊单项工程施工,严格按单项工程施工措施执行。违反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责任人50-100元/次。

第三章  机 电 运 输 管 理
 第十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必须完好,杜绝失爆。各种保护设施必须完好、齐全,工作正常,“保护”灵敏。设备不完好,罚款200元/台处。发现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复查发现没有整改的失爆,加倍处罚。                                                                    
 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三大保护(过流、漏电、接地)必须齐全、可靠,符合规定。坚持使用照明综合保护。机电设备保护缺少或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 元/项次。电气设备不准越级跳闸。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第二十条  必须按规定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没有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闭锁功能不起作用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增加供电负荷必须按程序办理、审批增容报告。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开关整定、配用电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机电设备领用、下井制度。机电设备下井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相关下井手续。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机电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机电设备管理。私自拆卸其他设备配件或非正常损坏机电设备的,根据设备损坏程度和情节轻重,按照设备价格的50%—120%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各级变电所要认真执行停电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生产场所认真执行停、送电挂牌制度。违反规定或私自停、送电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责任人200-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井口房内严禁烟火,不准携带火种和违禁物品进入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酒后下井。发现违规者,罚责任人200元/人次。
 第二十六条  所有应配备消防器材的场所,消防器材配备必须齐全,保持完好、不超期,在岗人员应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项。
 第二十七条  机房、硐室等要害场所,必须悬挂有关制度、图纸、牌板,备有专用工具、设备、电缆,场所保持清洁。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项。
 第二十八条 严禁搭乘电瓶(机)车、爬皮带、蹲溜子和蹬钩头行为,发现一人次罚款200元(服刑人员扣有效分2分)。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乘坐平巷人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必须在人行车停稳后上下,禁止在临时地点上下人员,发现一次罚司(司机、跟车)、乘人员100元/人次(服刑人员扣有效分1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十九条 斜巷运输各种安全设施必须做到齐全、完好、可靠、灵敏并正常使用。每缺一处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合格进行斜巷运输的,罚责任单位500元。每发现一人次不正常使用安全设施罚当事人100 元。
 第三十条  斜巷跑车、物体坠落,根据影响时间和损失情况,一次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井口坠物,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罚责任队长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矿车运输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挂,必须装载牢固,使用标准销、环,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服刑人员扣有效分1分)。
 第三十三条  井下上、上山运输严禁使用不合格矿车,上、下山运输时必须使用车尾和标准销,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四条  损坏矿车要及时修复。井下出现批量不合格矿车,每个不合格矿车罚责任单位200元,罚井口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五条  轨道铺设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并坚持正常维护。电绞钢丝绳应按规定使用,要安装可靠的防磨损设施,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应立即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六条  副井提升,人、物严禁同层上、下。炸药、雷管严禁同罐,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 元。乘罐人数必须按照规定,严禁抢上抢下,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 元。                                 
 第三十七条  井下胶带运输机必须保持完好,保护齐全、可靠并正常使用,每缺一项保护或不起作用的,罚责任单位 200元。皮带跑偏严重、局部磨擦严重、撕皮带每次每项罚责任单位10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四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通防设施(包括通风构筑物、风筒、防尘注浆管路、抽放管路、安全监测的仪器、仪表等)的安装必须及时、齐全,符合要求,每一项达不到要求或影响生产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三十九条  通防设施按通防管理部门划分的区域进行管理。凡损坏“一通三防”设施(包括通风构筑物、风筒、防尘注浆管路、抽放管路、安全监测的仪器、仪表等)的,根据其性质和损坏程度,每次罚责任单位100-1000元,责任人100元;通风设施损坏后不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罚责任单位50-500元。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要加重处罚。
 第四十条  严格通防设施的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确保风筒距掘进迎头距离不超过规定,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凡查出风机无专人管理、无风机标示牌的,每次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项次。
 第四十二条  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按每分钟200元罚责任单位。局部通风机不明原因停风10分钟以上,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一经查实,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设置挡风帘或集中放置物料,遮挡巷道通风断面1/3以上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四十四条  瓦斯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及时上交,凡丢失或故意损坏的,按照仪器的实际购买价格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必须落实各项综合防尘措施,出现一次一项不按规定防尘的,罚责任单位300元;掘进工作面以及为其服务的巷道必须定期冲尘,积尘厚度、长度不得超过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四十六条  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安装的质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四十七条  认真落实瓦斯管理的各项措施,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人员,坚持瓦斯检查制度。发现违反有关瓦斯管理规定或瓦斯超限作业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四十八条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到规定地点测量、检查瓦斯情况,并按标准如实填写瓦斯记录牌板和手册,发现空班、漏检或伪造瓦斯数据者,一次罚责任队长3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发现瓦斯异常或积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或责任队长500元。
 第四十九条  井下安全监测设备的数量、设置、安装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管理规定,安装时间必须及时,不得影响生产。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五十条  拆除、停电检修或改变与监测设备相关的电器设备时,必须与通防科或通防监区联系,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后再进行,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五十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风电闭锁及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没有故障闭锁功能或闭锁不起作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二条  井下或井口附近确需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等工作时,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通防监区安排专职瓦检员检查。否则,罚责任单位300 元。采、掘施工现场必须杜绝任何可能产生火源的行为,否则,发现一次罚单位1000元,罚当事人100 元。
第五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井下火药库各项管理制度。坚持火药领、退制度,严格按需用量领用和发放炸药、雷管,做到帐物相符。严格按规定存放炸药、雷管。否则,罚责任人500 元/次。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火药押运制度运送火药,保证迅速、安全运到存放地点。发现火药无专职押运员押送,罚单位1000元/次、责任人500元/次。监区无队长押送炸药,罚单位1000元/次;
 第五十五条  严格做好雷管编号管理工作。各掘进头或采煤工作面领用雷管严格按编号登记。丢失雷管一发或炸药一卷,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作业现场的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放,远离电器设备,专人管理,帐目清楚。违反相关“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的,罚款500 元/项。
 第五十七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发现犯人或其他违章放炮的,罚单位1000元/次、放炮员500元/次。

第六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五十八条  所有生产岗位的在岗人员,必须经过有关资质部门的安全培训和对施工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参考率、考试合格率应达到100%。否则,罚责任单位500 元。
 第五十九条  所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发现无证上岗,罚责任单位500 元/人次、责任人50-100 元/人次。不持证上岗的,罚50元/人次。
 第六十条  各生产监区坚持每周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制度。开好班前班后会,并做好记录。安全活动少一次,罚款500 元。记录不齐全的,罚款200元。
 第六十一条  所有轮岗、转岗人员,必须经过相应资质部门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人次。
 第六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职能部门没有按规定组织相关培训的,罚责任职能单位1000元。

第七章  其    它
 第六十三条 所有岗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空岗、脱岗、提前离岗。带工队长要坚持与犯人同上同下,严禁脱管失控。对于空岗、脱岗、提前离岗人员,一经查到,队长每次罚款500元,犯人每次罚有效1-2分;生产场所带工队长没有按时到岗或脱管失控的,一经查到,每次罚款1000元。
 第六十四条  井下各生产场所必须做到文明生产(包括巷道无积水、无淤泥、无管线脱挂、无材料乱堆放等)。参照文明生产标准,发现不合格,罚款200元/项。
    第六十五条  发现各类“三违”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罚责任单位50-500元/人次。犯人罚有效分1-2分/人次。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各生产职能科(室)及监区,必须依照本单位岗位责任制和业务职责范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否则,将按其工作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程度或损失,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责任领导200-500元。
 第六十七条  安全办公会、隐患排查会、通防例会等所安排的工作,有关单位必须按时落实。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次,罚责任领导500元/次。因工作延误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八条  各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每次每条罚款500元,按限定时间延期一天加罚200元。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每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对能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每条罚责任单位1000元/条。
 第六十九条  发现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的矿用产品,罚责任单位2000元、使用单位100-1000元。
 第七十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对不能落实或违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的,视其情节轻重,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责任领导200-500元。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认真进行监督、考核,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否则,罚相关职能科室300元/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的考核、落实由企管办、安全科或调度室依据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所有单位均有权依据本制度对有关责任或不作为的单位(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开据处罚通知单,加盖安委会公章即可送交相关单位执行。处罚通知单要一式四份,一份处罚单位存档,一份被处罚单位,一份送安全科被查,一份送执行单位。对开拓工区的处罚,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服刑人员的处罚,直接处罚其所在单位,由责任单位再落实到个人。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涉及对服刑人员的奖惩,可参照《罪犯改造奖惩百分考核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的奖励资金来源于矿井安全生产专项奖金;所有罚款的使用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涉及相同违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相同项目处罚的,可按最高一项标准执行,不同的违规处罚可以累加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与《一通三防奖罚制度》、《金源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奖惩办法》和《金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一并执行。与其它有关制度相矛盾的 ,原则上应以本制度为准。专项治理(管理)文件(制度)可不受本制度限制。解释权属矿安委会。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山东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一、井下生产监区每周由监区长负责组织排查本监区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隐患。根据隐患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意见,并将责任落实到和个人,明确整改时间和整改人员。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考核由监区生产副监区长负责,并做好记录。对监区整改不了的隐患必须及时汇报有关业务科室及分管矿领导协调解决。
 二、生产科室要定期组织本科工程技术人员排查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情况,并制定整改意见,落实整改单位和人员,并负责检查考核落实情况,做好记录,重大隐患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三、安全科要定期组织本科专业安监人员分析排查全矿生产场所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根据隐患种类和严重程度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并随时监督检查整改情况,落实整改措施。对于重大隐患要及时汇报矿领导协调解决,并做好记录。
 四、矿每月21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长、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会,对全矿生产系统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根据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等级和类别。对于重大隐患,要组织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安全科做好记录,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五、矿长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各科室科长和监区长具体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事故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三级:
 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和工程量大,或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需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煤矿区(队)、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A级事故隐患):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即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事故隐患)。
 B、C级事故隐患 
 (1)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
 (2)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大于5立方米/分和3立方米/分。
 (6)(7)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8)厚煤层开采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和装备。
 (9)采后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启封火区。
 (10)煤矿瓦斯检测议、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等安全装置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标准;误差超过有关规定。
 (1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2)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
 (14)在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组)下回采;在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上回采。
 (16)矿井、采区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够。
 (17)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或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
 (18)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掘进工作面透废弃巷道或采空区。
 (19)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
 (20)轨道运输巷及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
 (21)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
 (22)井筒发生破坏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23)矿井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场、风机房、绞车房、井上(下)变电所、炸药库、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
 (25)电缆老化、绝缘程度降低,电缆材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
 (26)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和选型不符合规定。井下电器设备失爆。
 (27)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变电设备等带病运转。
 (28)提升机、罐笼、斜巷乘人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钢丝绳不定期检修、检测和试验。
 (29)违反规定,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供电。
 (30)矿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职责。
 (31)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人员设有按规定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科负责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并建立事故隐患管理台帐,便存档备查。
 八、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台帐,以便存档备查。

四、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全体生产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文件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文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井上、下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均可向金源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安全举报登记、处理、反馈、督查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违章行为的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举报的范围
 1、无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安全设施不完善、现场隐患不排除等安排作业的违章指挥行为;
 2、瓦斯超限、风量不足、带电作业、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
 3、班中脱岗、睡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生产场所、机电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
 5、破坏通防设施、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等恶劣行为;
 6、其他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或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认真进行确认,并根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划分,确定调查处理部门。
 第六条  提倡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杜绝诬告和陷害。举报以电话、信件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严重“三违”行为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与50-200元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研究,按程序上报,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单位或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个人应为其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矿安委会给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举报电话:605  8258080  8627527

五、微山金源煤矿通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提升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和通防设施的正常使用,防止煤炭自燃发火、瓦斯及煤尘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结合我矿存在瓦斯异常区域的实际情况,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生产科室、基层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责任区域内的通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目标
    第三条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责任体系,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工作人员。
    第四条  按计划及时完成"一通三防"安技措投资项目,完善通防设施及装备,并坚持正常使用。
    第五条  积极开展争创“通风安全示范矿井”活动,矿井本年度内杜绝通防责任事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通防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以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井通防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主要负责人
     成   员:其他矿领导
    矿井通防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
    主   任:通防科主要负责人
    成   员:各生产科室负责人、技术骨干、通防科人员
 第七条  矿通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察全矿的通防工作,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对重大通防问题作出决策,对各部门的通防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矿井通防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矿井通防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按时反馈矿井通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  矿主要负责人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组织采取措施,解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开展;矿总工程师直接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矿行政副职对所分管的业务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负责;生产矿长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机电矿长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矿井主扇正常供风和不出现机电设备失爆负责;安全矿长,对各生产部门所承担的“一通三防”工作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通防科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及“一通三防”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生产技术科要严把采掘工程设计关,在编制、审查采区、一翼设计和生产接续作业计划时,要考虑合理的通风系统,防止不合理通风现象发生;要在采区设计及工作面设计中充分考虑注浆、防火、抽放、防尘系统和隔爆设施;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要强化电气设备管理,杜绝失爆现象发生。
 第十条  通防监区负责矿井通防设施的施工,通防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井下通防设施的管理变更情况由通防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办理交接。通防监区应对风门、密闭、风筒、管线等通防设施进行编号挂牌建立管理维护档案并负责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和自救器的发放、校验管理工作。所购进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及通防设备必须经器材库、通防科及使用单位验收后,由通防科备案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严禁领用。
 第十一条  采煤监区具体负责采煤工作面和上下顺槽(含联络巷)内所有通防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及责任区内洒水降尘工作;掘进监区具体负责掘进及使用巷道所有通防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及责任区内所有巷道、硐室的洒水降尘等工作;运搬监区负责所有分管皮带巷或其他分管区域通防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及采区内皮带巷道的洒水降尘工作;机电监区负责机电硐室安设区域内所有通防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及责任区内的洒水降尘工作;开拓工区负责所施工巷道及其他分管区域(上下井口)50米范围内的通防设施的使用与日常管理;通防监区负责井下(除开拓工区施工巷道外)所有通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谁使用、谁监护、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保证区划内的通防设施完好及正常使用,严禁随意改变通防设施位置及状态,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通防设施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通防设施正常使用和保护,通防监区负责正常损耗后的维修,非正常损坏及丢失的,由矿通防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要求对使用单位行使处罚,通防监区及时补齐。
 第十四条  监测监控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煤炭自燃发火的预测预报、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预警断电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井下所有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都有按要求使用并保持通防设施完好的义务,发现损坏和缺失要及时向矿通防管理办公室汇报。
第五章 奖  惩
 (一)奖励
 第十六条  全矿每月通防无事故,奖矿井通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人均200元,生产监区负责人人均100元,通防管理办公室1000元;全年通防无事故,奖矿井通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人均2000元,生产监区负责人人均1000元。
 第十七条  根据矿井通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的检查记录,每季对各单位的通防管理情况进行评比,对前二名的单位奖励1000元;其它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在保证通风设计、设施管理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前提下,奖500元。
    第十八条  通防科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反风演习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每项工作奖3000元。
    第十九条  根据矿生产安排,需要对停风巷道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每安全恢复一处,奖励施工单位1000元;按计划对主井风硐每完成一次清理工作,奖励施工单位1000元。
    第二十条  为有效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采煤工作面推采结束后要及时对停采线封闭充填,安全封闭一面奖施工单位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全矿通防工作以瓦斯异常区域的治理为重点和难点,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和管理力度,当月不出现瓦斯事故的,奖相关部门各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年内未发生煤炭自燃发火事故,奖励相关部门各300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现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瓦斯威胁的,奖励相关单位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在通防管理方面做出其他突出成绩的,通防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行奖励的,由生产办公会研究给予适当奖励。
   (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通风管理
 1、主要扇风机要定期检查,保证正常连续运转,每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罚责任单位10000元,造成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2、矿井检修需要更换主要通风机时,相关部门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按章组织操作,无措施罚责任单位5000元,造成事故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和供风量。配风不足,罚责任单位2000元;通风断面不够,罚责任单位1000元;其它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4、巷道贯通必须预先编制专门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无措施罚责任单位2000元,不按章贯通造成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风门管理
 1、严禁用矿车或其它物料撞击风门,人为原因撞坏风门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2、在风门处存留车辆(风门前后5米)罚责任单位1000元;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
 3、运输大型设备难以通过风门时,需及时通知通防监区,由通防监区安排处理。若私自处理,损坏风门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4、通防监区负责安装维护风门,井下所有风门要设钢丝绳闭锁,影响矿井通风系统和采面正常通风的主要风门要设监控传感器。凡砌筑的密闭、风门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不设置传感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发现风门破坏应立即维修,维修不及时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5、对故意破坏风门监测传感器及线路者,给予原价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局部通风管理
 1、开工的掘进头由通防监区将风筒连接、吊挂好,移交给施工单位管理。风筒接头未压边、不设弯头,风筒吊挂不平直或破口较多不及时修补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计划停风地点,需编制排放瓦斯恢复通风措施,停风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停风超过24h的必须及时封闭。否则,罚通责任单位200~500元。
 3、掘进监区负责局扇的安装、检修、维修和撤除,并安设局扇管理牌板,不设管理牌板,罚责任单位100元。
 4、局扇司机在现场交接班,并在管理牌板中注明交接班司机,否则罚单位50元。
 5、掘进巷道内的风筒、防尘管路、检测传感器,严禁随意破坏,否则给予原价两倍的罚款。
 6、风筒必须用麻绳吊挂,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7、计划停风地点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禁止人员进入,否则罚单位200元。掘进工作面严禁无计划停风,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十八条  瓦斯管理
 1、通防监区每月按瓦斯设点计划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表,规定检查时间,落实“瓦斯巡回检查”制度,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不少于三次,每两次间隔时间不能小于2h,不得大于3h。对于弄虚作假、空班漏检的瓦检员给予200元的罚款。
 2、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调校、维护,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不按时安装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吊挂位置不符合要求,罚使用单位100元;使用单位损坏传感器按原价两倍赔偿。
 3、通防监区负责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维修标校,监控中心负责井下使用的各种监测传感器的标校,并认真记录,不按时进行标校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井下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罚责任单位1000元。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煤矿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对不携带或不使用的人员罚款100元。
 5、掘进监区要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制度, “一炮三检”记录本在施工现场交接使用,一面一月一本。 “一炮三检”记录交通防监区保存。施工地点没有“一炮三检”记录本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200元,不按时交记录本或无故损坏记录本,罚责任单位100元。
 6、掘进监区、开拓工区要按要求进行煤巷及半煤岩巷的超前瓦斯排放孔的施工,未按要求施工罚责任单位500至1000元。
 7、排放瓦斯严格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措施进行,无措施罚责任单位2000元。
 8、掘进过程中,预计揭露煤层、断层时,施工单位必须汇报通防科并制定瓦斯防治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9、采煤工作面未按要求施工黄泥墙或回料时损坏挡风障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10、采煤监区负责工作面抽排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回撤,监控中心负责监测电缆及监测传感器的安装、维护;通防监区负责抽排风机风筒的连接、吊挂与维护。因抽排风机故障造成瓦斯积聚的,罚责任责任单位1000元。
 11、通防监区负责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转,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十九条  防尘管理
 1、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进回风联络巷各转载点喷头、顺槽净化水幕、隔爆水槽损坏或不按时洒水降尘造成煤尘积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掘进巷道各转载点喷头、顺槽净化水幕、隔爆水槽损坏或不洒水降尘造成煤(岩)尘积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3、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正常使用短臂注水、水炮泥、远程喷雾,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掘进岩巷喷浆时必须使用水射流除尘风机,回风侧安装一道水幕,并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5、严禁破坏皮带运输大巷隔爆水槽、净化水幕和转载点喷雾,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6、-560轨道石门、皮带石门、皮带上山不按时洒水降尘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7、装载硐室的防尘设施损坏或不坚持每班洒水降尘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8、防尘管路的安装和维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9、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进行煤层注水工作,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条  防火管理
 1、采煤工作面注浆系统必须按设计要求按期安装,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2、永久密闭前必须设观测孔、说明牌和检查牌,通防监区要对密闭前每周进行防火检测,监控中心要按时取气样化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通防科。不按时检测、取样分析和上报,罚责任单位200元。
 3、采空区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注浆,未按时注浆罚责任单位500元;发现管路漏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单位100元。
 4、通防监区要在采煤工作面停采线要在采面停采一个半月内完成永久性封闭,密闭要符合质量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5、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7、采煤工作面必须有综合防灭火措施。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用预防性灌浆或注充填材料等措施,未落实措施罚责任单位200元。
        8、采煤监区必须按要求砌筑黄泥墙和使用阻化剂,未按规定使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一条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1、所有人员不得随意破坏监测电缆及监控设备,擅自改变监控传感器位置和调整传感器及断电仪的设置,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2、监测中心室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观察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对超限报警及系统故障报警,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值班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监测日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和束管分析日报表必须及时打印,按时报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及通防科,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安设瓦斯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监测监控中心要及时布线、安装传感器、固定断电仪,安装完毕后,对瓦斯监控装置进行功能验收和断电实验;井下各地点安全监测装备的数量、设置、安装地点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4、有关单位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必须与监测监控中心联系,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5、监测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当安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二条  通防其他方面的管理
 1、为加强对“一通三防”工作监督检查,矿总工程师每月负责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各生产科室、各监区生产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通防科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及时汇总检查存在的问题,送有关领导和单位,未组织检查罚责任单位100元。
 3、各生产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责任区内通防设施损坏频繁或故意上报虚假报表数据,遗留安全生产隐患的,取消本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当月该项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矿通防管理领导小组。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六、金源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强化各级机电设备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实现机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规、规程规定,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特制定《金源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奖惩办法》,各监区、科室以及开拓工区必须认真严格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规程》、《鲁西监察分局辖区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矿井机电、提升运输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监狱煤矿安全手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微山金源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汇编》等的相关条文,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源煤矿所属各科室、各监区、开拓工区及外部协作单位在本矿从事机电运输工作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为加强对本办法的实施,矿成立以监区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矿长为副主任,其他矿领导和生产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委员会。
    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机电科,机电科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生产科室其他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机电科全体人员组成。
    第四条  金源煤矿所属各监区、开拓工区等有关单位必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分管负责人、生产助理、技术员、机电设备管理员为成员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报机电科备案。
    另外,各监区、工区必须设置一名专职机电设备管理员,其它相关单位必须设置一名兼职机电设备管理员,并报机电科备案。
    第五条  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委员会每月月底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本月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情况,安排下月的工作打算。
    各有关单位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也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单位的机电设备管理情况,并准备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委员会定期会议的汇报材料。机电科必须派员参加会议。
 第六条  机电科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全矿机电设备大检查,并对各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性的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
                 第二章 设备基础管理
 第七条  机电管理职能科室必须备有矿井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辐射图、井下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等图纸,并及时更新(最少每月更新一次),做到能反映实际情况。每缺少一种图纸或者不及时更新、未能反映实际情况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八条  机电科要建立健全所有设备档案和大型固定设备单机档案,资料要详实齐全。所有设备管理人员应切实负责,必须对所管理范围内的设备做到数量清、位置准、状态明。机电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将所有设备绘制成表(内容包括:设备名称、状态、型号、位置、数量;五小电器名称、状态、型号、位置、数量;使用电缆型号及长度)、本单位的由微机绘制的供电(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过流、断路整定计算书当月25日前报机电科。档案不齐全详实者、分管范围内的设备没有做到数量清、位置准、状态明者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不按要求上报、迟报或不报,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条  抓好机电设备检修工作,严格执行检修计划,确保检修质量。必须坚持班检修、日检修、月检修制度。检修实行保修制,日检修保修期24小时,月检修保修期一个月,半年、全年检修保修六个月。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要在每月25日前上报本单位月度检修计划和材料计划,机电科根据实际情况每月下达设备检修计划及机电安装计划,检修单位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当月检修内容,不按计划检修或者按计划检修的设备在现场使用过程中又发生故障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损失大小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 ;安装单位应根据计划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安装任务,确保矿井生产正常运行,超期或安装质量不过关影响矿井生产的,根据实际情况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
 第十一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在验收新进设备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机电科上报材料计划中的型号、实际数量、产地进行验收。严把质量关,确保合格设备入库。对于不合格和不符合计划数量的设备,仓库应尽快联系相应人员调换,不能入库,否则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新进设备必须具备相关资料,缺少任何一项不得入库、使用,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二条  技术革新或技术发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和许可才能在本矿付诸于实际应用。未经有关部门的验收和许可而应用者处罚责任单位3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必须做好井下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护工作:
 1、设备实行包机制。各单位严格落实机电设备包机制,责任到人,做到“三证、三牌”(防爆合格证、入井证、完好证、责任牌、标志牌、完好牌)齐全、准确,并悬挂明显,有一台不合格处罚责任单位50元。各类开关上接线室内“危险”警示牌不得缺失,有一台缺失处罚责任单位50元。五小电器必须悬挂标志牌、完好牌,有一件次缺少的处罚责任单位50元。
 2、设备、小型电器不得锈蚀,脱漆锈蚀的应及时除锈补漆,并应刷设备原色漆,铭牌、编号、安全标志要清晰、明显,有一台件不合格扣罚50元。
 3、各单位应对所辖在用和备用机电设备加强看护,确保完好正常,凡因看护不严或管理不善造成零部件丢失或损坏,视情扣罚1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4、备用机电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严禁拆其零部件挪作它用,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 元。 新领取的设备严禁拆其零部件挪作它用 ,发现一次按设备原价的120%进行处罚。
 5、在各迎头、工作面,必须做好放炮前机电设备防护工作,设备应上架而没上架或被煤矸石杂物堆埋挤压或不清洁的,每台罚责任单位50元。井下喷浆时做到喷前设备、小型电器、电缆保护好,喷后及时清理,喷浆机用后及时冲洗。有一项做不到处罚责任单位50元。
 6、使用单位在领取机电设备前必须及时报机电科同意后,方可借领。所有机电设备在下井前必须有机电科设备管理员登记、注册、编号方可下井,使用单位不得私自领取下井,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7、加强设备编号分类管理工作,设备入井必须编号准确。无编号或编号错误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8、所有单位下井电气设备必须经过机电科同意,办理相关下井手续,对电气设备进行下井前的验收,使用单位电气设备擅自下井,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9、 井下所有设备的回撤必须经过机电科同意,下达回撤单,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应回撤的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等,在机电科下达回撤单规定日期不回撤或回库设备不完好者,一次处罚单位1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另行处理。小型电器、电缆应全部回收退库(经批准单位作备用的除外,但必须登记建帐),丢失一件罚责任单位100元。
 10、所有单位上井回收不再使用的设备必须交付机电科管理,上井回收设备不得拆卸,不得涂号,不得涂改“三证三牌”。擅自将回收设备任意放置的,造成损坏的按设备原价的120%处罚。各类设备回交时,凡缺件或无正当理由损坏的,均按所缺件或损坏件的原价扣罚。 丢失、损坏机电设备造成机电设备报废的,按照原值的120%罚款。
 11、各单位要建立润滑加油记录并认真填写,液压设备和大型减速箱及配电设备更换新油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分析确定,否则一项(台)罚责任单位50元。
 12、使用中的设备因使用、维护、检修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的折旧程度,电机按5~10元/KW扣罚,其余设备按损坏价值的15~50%扣罚;对故意破坏生产设备的人员另行处理。
 13、井下设备应做到卫生清洁、摆放整齐,接线腔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存留杂物,接线柱上不得有毛刺,否则,每发现一台次罚责任单位50元。
 14、明知设备、电缆有问题,而又不及时排除,造成设备、电缆损坏影响生产的,一次扣责任单位100~5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15、使用单位变更设备使用地点或单位间交接过户,必须及时同机电科联系办理各种手续,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单位间设备交接过户以交接单为准。在设备交接前,移交单位要保证机电设备及附属安全保护设施正常、可靠,在交接时对接收单位提出的相关合理问题,移交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不能限期整改的,除不能正常交接外,罚责人单位500元。
   16、机电设备带电部位、旋转部位应该有防护设施而缺失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防护设施固定不牢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17、矿井井上下各生产场所、值班室、维修室、办公室等用电场所不得随意乱接乱挂乱搭火,需要时必须到机电科办理负荷审批手续,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18、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违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19、严禁井下电机车、皮带机、刮板运输机运送人员,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20、所有机电设备均属矿井所有,各监区、工区应积极配合机电科调度全矿机电设备以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对于不配合调度机电设备者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21、不经矿有关领导同意并到机电科办理手续,不得随意外借、私拆、改装、报废机电设备,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限期追回或者恢复设备原状。
 22、对废旧报废设备、物资,不经矿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处理。否则,视其价值罚责任单位1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23、发生机电运输事故应及时向调度室、机电科、安全科汇报,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机电科(重大或特大事故应及时向矿领导汇报)。不及时汇报或者逾期不交书面报告者罚责任单位200元,隐瞒不报加倍处罚。出现机电事故,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经有关部门组织分析后,提出处罚意见。
 24、回撤上井的机电设备(回撤单位注明单位名称),回撤单位有责任负责回撤全程的装料、卸料、交库、运输跟踪监督工作,-560大巷运输及副井上下井口的运输由开拓工区负责,若在相关环节出现设备损坏、丢失由责任单位负责,根据损失大小罚责任单位200 ~50000元。
 25、允许使用平板车、花车运输开关等机电设备。严禁使用矿车(带车厢)装载运输各种型号开关及其他机电设备,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26、上井矿车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卸净车内装载物,严禁车内有杂物的矿车下井,每发现一辆处罚副井把钩责任单位100元。
 27、每年两次委托山东省煤矿设备检测中心对全矿井上下机电设备进行检测,对发现有检测不合格项目的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28、各单位要加强管辖范围内机电设备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每发现一处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复查中发现同一处问题罚责任单位2000元。
 29、井下五小电器必须悬挂规范,不得随意放置;绞车、局部通风机及压风机必须设置管理牌板,内容真实有效。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0、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罚。
 第十四条  井上、下所有重点岗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主副井绞车司机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绞车房,主司机严禁开车期间接听电话或与人交谈,严禁司机开车期间单手或双手离开操纵、控制把手,严禁把双腿放到操作台上,严禁穿高跟鞋、拖鞋开车,绞车房严禁吸烟,严禁操作期间利用监视器看电视节目、打游戏等。否则,发现一人次罚责任单位200元。因司机操作不当引发提升事故,视情况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造成重大后果的另行处理。
 (2)所有岗位(35kv变电所、6kv变电所、主副井绞车房、主副井口、主通风机房、地面生产运输系统、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一采区变电所、二采区变电所、各配电点、井下各皮带输送机、装卸载峒室、井下2m绞车房等)杜绝值班人员值班期间睡岗、脱岗,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严禁值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用耳机听音乐、做饭、玩游戏、打电话聊天、看小说、织毛衣等),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3)重要岗位值班人员认真按规定做好各种记录,做到填写认真、准确,发现一次不填写或未按规定填写的罚款50元。各监区要如实填写相应范围内的记录,并在每月月底前报机电科,并领取新记录本,漏报、不报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4)35kv变电所必须有与外部联系的直通录音电话,并能正常使用,能与微山供电公司调度台正常联系。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5)井上35kv变电所、6kv变电所、主副井绞车房、主通风机房等有女工的场所严禁学员擅自进入,需要检修必须有队长带入,带领队长不能私自离开此岗位。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6) 所有重要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齐全完好,在岗人员必须会使用,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十五条  机电作业场所、硐室有不适宜于工作的险情的,或者知道机电设备有故障而运行有重大危险的,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拒绝操作设备。没有上级指示,擅自作业、操作设备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有上级指示,并且有安全保障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修理液压、气压设备时必须先卸尽压力,有蓄能器装置的必须先把全部能量释放。否则,违反任何该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出现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进行检修需要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2、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3、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4、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否则,违反任何一项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八条  在井架上、井筒内、倾斜巷道上下严禁平行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确需平行作业的,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内进行上述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喷水。
 3、工作完毕后,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运送到使用地点,剩余的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机电设备使用的润滑油、棉纱、棉布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一律回上井,不得乱扔乱放。
 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吊装设备进行吊装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起重吊装作业的规定。使用手动起重设备时,不得超负荷起吊。工件重量超过50Kg时,应使用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否则,违反该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二条  全矿因机电工作出现一例轻伤,扣除责任单位及个人机电专项奖,并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出现一例重伤,处罚责任单位5000~20000元,扣发全矿机电专项奖;出现死亡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电科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全矿范围内的机电运输专项大检查。如不组织检查,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并且必须补查一次。
 第二十四条  凡各级检查反馈的机电隐患问题,能整改的必须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未能及时整改二次检查又查出的同一问题,加倍处罚。各级部门检查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检查单位必须签字接受、整改,对隐患整改通知单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咨询,但不能拒签,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并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把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机电科备案,否则视为未整改,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章  供电系统及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矿供电系统运行要做到安全、经济、可靠。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功率因数必须达到90%以上,低于90%者,每低1%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六条  全矿机电重要岗位(35kv变电所、6kv变电所、主副井绞车房、主副井口、主通风机房、中央变电所、抽放瓦斯泵站、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采煤工作面瓦斯引排系统等)必须是双回路供电,一回路供电,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高低压开关必须每天检查、试验,并记录详细。若因检修不到位发生供电事故影响全矿生产的根据具体情况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
 第二十七条  作为全矿井上、下重要供电要害部门(35kv变电所、6kv变电所、井下采区变电所、主通风机房)必须至少2人值班,不得因任何事情而改变,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在操作中必须坚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详实填写操作票,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八条  变电所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对高低压开关进行各项保护试验,检查检修每台设备,并留有记录。严禁因变压器长期渗油,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等检修、维护不到位造成供电事故的事情发生。因日常检修不及时,出现设备故障,导致供电误时,根据时间长短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
 第二十九条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留有记录。否则,发现一次没有试验或者没有记录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条 井下各高压配电点、各局部通风机配电点必须实现专人值守,并且要把值班人员名单报机电科备案,必须实现专人停送电。否则发现无人值守或者没有实现专人停送电,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一条  井上下变电所停送电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操作,并做好记录。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在各配电点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严禁电话、传话、代人、约时等形式进行停送电(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高压6KV及其以上和跨监区的停送电作业必须要有停送电申请单、工作票、操作票。本监区内的低压1140V及其以下停送电作业必须汇报调度室,经同意后,必须挂停电牌方可作业。否则发现违反以上规定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全矿停送电安全特制定停送电管理规定:
 一、35KV变电所计划倒换电源和全矿停电
 1、35KV电源线路具备并联条件,倒换电源不需进行停送电操作。
 2、机电监区应提前24小时写出停送电书面申请(凡因上级供电部门不及时通知的停电除外),申请应注明停电原因、影响范围、停电起止时间,并有机电科长、调度室主任、通防科长、分管矿领导签批,通知一式四份,即调度室、机电科、通防科、机电监区各一份。
 3、停电通知由调度室电话通知各单位及重要运行场所,调度室在接到书面签批的停电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电话通知完毕,并做好记录。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本单位井上下各生产场所;各变配电场所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本所停电影响的下一级用电点。
  4、减少负荷,准备停电
 ⑴井下采煤机、输送机等大功率设备应提前20分钟停止运行;
  ⑵各掘进工作面的调度绞车、水泵应提前20分钟停止运行,提前将水排到水窝的最低水位;
  ⑶各局部通风机由采区变电所集中停电,采区变电所应提前15分钟停电,停风前做好采掘工作面面的人员撤离工作;
  ⑷中央泵房应提前15分钟停电,井下中央变电所应提前10分钟停电;
  ⑸地面主通风机应提前5分钟停电;地面其他运行场所提前5分钟停电。
  5、操作准备
  ⑴、停电半小时前,值班人员按操作规程填写好工作票和倒闸操作票,每张操作票只准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图版上模拟操作一遍,确认无误;同时通知调度室,如无其他情况,可按时执行停电命令。
  ⑵、注意观察监控屏,记录负荷递减情况; 
  ⑶、按《电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准备好操作用具。 
  6、倒闸操作
  ⑴为缩短停电时间,只对35KV进线开关柜和6KV进线开关柜进行操作,不对6KV馈电开关柜操作。
  ⑵操作时必须执行监护复诵制,按操作顺序操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每操作完一项做一个“√”。
  7、两项禁止
 第一项   停电后,各变配电点、各机电运行场所在接到送电通知之前,禁止有人靠近电气设备;
 第二项   井上下所有机电场所,禁止利用倒换电源期间进行设备卫生、检修等工作。
   8、送电
   ⑴、35KV变电所值班员操作完最后一步,6KV各馈出线路均已带电。变电所按照以下顺序通知已送电:
   ①、调度室
 ②、6KV变电所
 ③、主通风机房
 ④、井下中央变电所  
   ⑤、副井绞车房 
   ⑥、主井绞车房
   ⑵、其他用电点的送电事宜由上一级配电点负责通知。上一级配电点在得到下一级用电点的送电许可前,禁止送电。各局部通风机的送电必须经过通防部门的许可后方可送电。
 二、检修停送电
 (一)检修停电
 1、地面35KV变电所因检修等需要35KV母线段、6KV母线段停电时,最迟要提前8小时办理书面停电申请,申请应注明停电原因、影响范围、停电时间,并有机电科长、调度室主任、通防科长、分管矿领导签批,通知一式四份,即调度室、机电科、通防科、机电监区各一份。调度室在接到书面签批的停电通知后根据通知单上所列停电影响范围电话通知有关单位及重要运行场所,应在1小时内电话通知完毕。
 2、地面生产区各变电所、配电点及绞车房因检修等需要6KV线路停电时,须经矿机电科、调度室批准,并由停电负责人到35KV变电所填写工作票;电话申请停电时,必须先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将电话转于35KV变电所联系停电,调度室负责电话录音,35KV变电所值班人员代填写停电工作票,停电双方必须互报本人姓名。影响井下通风的要通知通防科。
 3、井下中央变电所6KV计划停电,须经矿调度室、机电科批准,并由工作负责人提前一天办理工作票。停电时中央变电所值班人员专人与地面35KV变电所电话联系停电事宜,调度室负责电话录音,35KV变电所值班人员依操作票停电,停电双方必须互报本人姓名。
 4、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因检修需要进线停电时,须经矿调度室、机电科、通防科批准,由专人联系停电,并由工作负责人提前一天办理工作票。上一级变电所停该路开关时,必须先将开关分断,再将手车拉出,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移动变电站因检修需要进线停电时,在该路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在分断开关后,须用操作手柄将隔离打到分位,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5、井下低压防爆开关因移动、检修等需要停电时,必须由专人负责。在上一级配电点停电开关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无警示牌时,必须派专人看守。
 6、因检修进行的停电,在待修设备电源线路停电后,必须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笔进行验电。井下防爆开关在开盖验电前,必须经瓦检仪检验气体合格后方可进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并进行封线、装设接地线。
 (二)检修后送电
  1、 地面35KV变电所检修完毕,具备向下一级用电场所送电的条件后报告调度室,调度室通知有关停电场所。下一级用电场所电话申请送电时,必须先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将电话转于35KV变电所联系送电,调度室负责电话录音,35KV变电所值班人员代填写送电工作票,送电双方必须互报本人姓名。
  2、地面生产区各变电所、配电点、绞车房检修后申请6KV线路送电,由停送电负责人到35KV变电所填写送电工作票后方可送电。电话申请送电时,必须先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将电话转于35KV变电所联系送电,调度室负责电话录音,35KV变电所值班人员代填写送电工作票,送电双方必须互报本人姓名。
  3、井下中央变电所检修后申请进线送电,由值班人员专人负责,在确认接地装置已解除,柜内无遗留物,后面板已封闭后,负责人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将电话转于35KV变电所联系送电,调度室负责电话录音,35KV变电所值班人员代填写送电工作票,送电双方必须互报本人姓名。
  4、采区变电所送电,必须专人到中央变电所填写送电工作票后方可送电。移动变电站送电,必须专人到采区变电所填写送电工作票后方可送电。电话申请送电,送电申请人和送电负责人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并互报本人姓名,调度室负责送电双方电话录音。
  5、低压开关送电,停电人必须在确认检修后的设备无问题且具备送电条件后,方可到上级配电点送电。各局部通风机的送电必须经过通防部门的许可后方可送电。
  三、紧急停电
  1、地面35KV变电所在发现35KV线路故障或变电设备运行异常时,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紧急通知调度室、6KV变电所、主副井绞车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立即停电,并向当班矿领导汇报。值班人员将运行异常状况写成书面报告交机电科。
  2、井下中央变电所、地面生产区各变电所、配电点及绞车房在发现异常状况需要停6KV线路时,直接电话通知35KV变电所停该路开关,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人员将运行异常状况写成书面报告交机电科。
  3、井下各机电设备硐室需要供电线路紧急停电时,直接电话通知上级配电点停电,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4、紧急停电后,经检修处理完毕,具备向下一级用电场所送电的条件后,报告调度室,并通知下一级用电场所已具备送电条件,在下一级用电场所申请送电前,不得送电。下一级用电场所电话申请送电时,必须先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负责送电双方电话录音。各局部通风机的送电必须经过通防部门的许可方可送电。
  四、故障跳闸后的送电
  1、地面35KV变电所6KV开关事故跳闸,不得立即送电,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告调度室、机电科、矿领导,经相关技术人员在查清事故原因并处理完闭,经测试无问题后方可送电。
  2、井下中央变电所高压开关柜、采区变电所高防开关、移动变电站高低压开关事故跳闸,不得立即送电,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告调度室,经相关技术人员在查清事故原因并处理完闭,经测试无问题后方可送电。
  3、低压开关事故跳闸,不得立即送电。由用电单位专职电工对开关、电缆及用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查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处理后方可申请送电。采区变电所低压馈电开关故障跳闸后,由用电单位专职电工联系送电,其他人员不得联系。各局部通风机的送电必须经过通防部门的许可方可送电。
  五、安全规定
  1、35KV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电气设备的停送电必须由本所值班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操作。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机电运行场所内,非电气值班人员或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联系停送电事宜,不得填写停送电工作票。
  4、矿井高压停送电执行第一种停送电工作票,低压停送电执行第二种停送电工作票。
  5、地面、井下低压开关、电气设备采取停送电一人制。严禁捎口信、约时送电。
 六、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整改后一个月内再次违反的双倍处罚,并依次类推。
 第三十三条  井下配电点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服务于矿井生产,加强设备的现场管理,明确各自责任,结合实际情况现将井下配电点的安装及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安装
 1、根据每月下达的生产计划安排,由各井下监区提出配电点安装申请。
 2、配电点的设置,由机电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去现场察看、选址并指定安装位置。一般情况:采面的配电点设于距切眼100米处,掘进迎头的配电点紧跟局扇的风电瓦斯电闭锁开关。
 3、机电科负责及时向安装责任单位发送施工(图)设计业务通知书。
 4、责任单位负责安装及正常试送电。
 5、安装完毕,机电科组织使用、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交由使用单位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使用管理
 1、配电点开关交接后,主馈电开关进线侧至变电所(配电点)低压主电缆由机电监区负责管理维护。
 2、配电点开关(含馈电开关)由使用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本矿制定的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及时整定过流值,敷贴设备“三证三牌”。
 3、使用单位负责配电点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4、其他单位需要从该配电点接线搭火时,必须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由机电科负责安排落实。各单位需要从此开关上接线或拆线时,必须通知调度室、机电科。
 5、使用单位施工完毕,不得擅自撤除配电点开关,撤除或移交由机电科负责落实。
 6、需撤除的配电点由使用单位根据机电科通知及时撤除,并将开关和电缆一并送交机电科设备库,馈电开关以及进线侧至上级变电所(配电点)低压主电缆由机电监区负责撤除并交机电科设备库。
 7、临时设置的延伸配电点,使用单位施工完毕须自行撤除,并将开关和电缆一并送交机电科设备库。
 8、使用单位变更的配电点,由机电科组织交接验收后,转交新使用单位管理,新使用单位及时更换包机牌及设备编号,报机电科备案。
 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四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2、机电设备硐室、调度站、机车库、爆炸器材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3、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米。
 4、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5、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米。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三十五条  所有敷设电缆(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必须悬挂;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巷道内的电话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在同侧的至少应距电力电缆100mm以上,并挂在电力电缆的上面,严禁交叉悬挂。在巷道悬挂的电力电缆,高低压电缆的间距大于100mm,同等电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mm。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煤机、掘进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m。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所有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电缆必须由责任电工经常检查清理积尘,发现有积尘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三十六条  电缆穿墙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施工单位砌墙时必须将电缆用套管套起来,并留下备用电缆穿墙管。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并立即整改。
 第三十七条  回辙电缆时不能从设备喇叭口或穿墙处直接截下,要完整拆卸抽出,浇灌树脂的除外。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八条  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不按此规定,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九条  同型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违反此规定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四十条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100米、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电缆起始处都应设置注有型号、电压和用途的电缆标志牌。不按此规定,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四十一条  井下所有电缆严禁用铁丝捆扎、悬挂,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四十二条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并每班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留有记录。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四十三条  井下机电设备接地保护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接地装置的规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5条的要求。 机电设备三大保护(过流、漏电、接地)必须齐全、可靠、符合规定。相关单位必须坚持使用局扇瓦斯电、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和照明保护,严禁越级跳闸现象发生。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每项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四十四条  开关保护整定值符合实际负荷,并有计算依据,有一项不合格扣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四十五条  开关内保险用铜、铝、铁丝等其它物品代替的,一台件罚责任单位500元;保险丝规格压接不合适的,一台件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四十六条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该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因操作不当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视情况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造成轻伤以上的,另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井下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炮眼装药后,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十八条  井下爆破用的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发爆器必须定期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并留有记录。
 违反上述规定,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否则,按电气设备失爆论处。
 第四十九条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违反上述规定,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四章 提升运输系统及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  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包括:井架及井筒装备、井口操作系统、绞车机械及电气控制系统、井口信号系统、井上下刮板输送机、皮带机运输系统、井下轨道提升运输系统、架空乘人装置、乘人机车等)各种安全设施必须做到齐全、完好、可靠、灵敏并正常使用。每缺少一处安全设施或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元。每发现一次不正常使用安全设施罚责任单位100元。斜巷跑车、物体坠落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箕斗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无措施的,不得使用箕斗升降人员。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二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不检查或者没有记录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三条  提升系统必须有以下安全保护装置且动作可靠:过卷保护、过速保护、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限速保护、深指失效保护、减速功能保护、闸间隙保护、箕斗满仓保护、松绳保护。绞车维修人员按规定时间对上述保护进行现场试验,并留有记录。每发现缺少一次记录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四条   提升机必须设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手动或脚踏开关。松闸后的闸瓦间隙盘形闸不大于2mm。闸的制动力矩、保险闸的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8~433条规定,并按要求进行试验,试验有效期为一年。不按此规定执行的,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五条  主副井绞车滚筒及天轮的衬垫必须紧固的压在绳槽中,不得松动。当衬垫正面磨损深度等于钢丝绳直径或沿侧面磨损深度等于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必须更换。新衬垫的绳槽深度不应大于绳径的0.3倍。维修人员每周必须至少一次对绞车滚筒及天轮的衬垫的绳槽进行检查、测量,并留有记录。否则,发现一次没有测量或者没有记录,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六条   提升信号必须齐全、安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闭锁;安全门必须与提升信号、罐位闭锁;摇台与罐位、阻车器、提升信号闭锁。任何一项不能达到闭锁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十七条  主井底撒煤堆积超高,影响平衡绳运行的;副井底有积水,积水高度淹没平衡绳的,严禁主副井提升。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对于不及时清理撒煤和抽排积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八条   主提升绳为两段检查,出绳口至罐笼(箕斗)处为井口验绳人员检查;绞车房内绕过绞车滚筒部分为绞车维修人员检查。维修验收人员必须对主提升绳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并留有记录。每天对钢丝绳楔形连接装置、罐笼(箕斗)、罐耳、天轮、井口信号、井口操车系统(井口装卸载系统)至少检查一次,并留有记录。对防过卷开关每天必须试验一次,严禁维修人员拿磁铁试验,并留有记录。定期对井筒罐道、管道、下井电缆、梯子间检查清理一次,并留有记录。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每发现缺少一项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九条  井口维修人员在井筒作业时所使用的工具必须和身体或安全带连接一起,防止坠入井筒,砸坏井筒装备。发现一次不按此规定作业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十条  井筒检修用的信号(包括对讲机、泄漏通讯、电话、打点器等),必须可靠。否则,不得从事井筒作业。主井井筒用信号必须防爆。违反上述规定,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六十一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装设保护伞和栏杆;必须佩带保险带;提升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违反以上规定,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十二条  井口房内(包括井口房内工具房)严禁烟火,从事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发现一次罚款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十三条  矿井井上、下提升钢丝绳应按规定使用,必须按规定每天至少检查记录一次。不按规定检查记录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磨损、断丝、锈蚀等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立即更换,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在倾斜井巷中,主提升钢丝绳有接头时,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钢丝绳钩头必须插接且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插接后要用相应的卡头不少于3个再固定;保险绳与主提升绳规格一致。使用中的钢丝绳,至少每月涂油1次,并留有记录。发现一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十四条  井筒提升,人物不准同层上下同行。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乘罐人数必须按照规定每层不得少于5人(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多于14人。严禁学员单人乘罐,严禁抢上抢下。发现一次罚井口把钩责任单位100元。
 第六十五条  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雷管不准同罐。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电雷管箱,不得滑动。
 4、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违反上述规定,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十六条  严禁背有爆破材料的人员上人车、架空乘人装置。严禁用矿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破材料。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六十七条  主要倾斜运输巷道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防跑车装置至少有两处具备相互连锁、防止同时开启的功能。主要倾斜运输巷道运输用的钢丝绳及其连接装置和矿车连接装置,须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在倾斜巷道内运输时,矿车之间及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安全设施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一项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六十八条  在井下斜巷轨道内从事其它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送有关领导审批,经调度室统一安排后,并且与有关人员联系无误,经准许后绞车挂“禁止开车”牌方可工作。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六十九条  井下斜巷轨道运输的管理标准以《金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井下采区轨道上山缠绕2层以上的绞车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并留有记录。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七十一条  大巷运输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把手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发现违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七十二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并留有记录。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否则,发现一辆(次)罚责任单位200元。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按失爆论处。
 第七十三条  矿车运输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必须装载牢固,否则必须有特殊措施。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七十四条  必须加强矿车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更换矿车碰头,碰头伸出槽外的长度不小于100mm,必须坚持使用标准销、环。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矿车、电瓶车掉道,严禁用小绞车牵拉,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严禁损坏变形矿车继续使用,要及时修理。不符合标准的矿车严禁进入井下,否则发现一辆次罚井口把钩责任单位50元。
 第七十五条  机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有测定报告,由机电科组织实施。对于不做试验或没有测定报告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七十六条  井下电机车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2、正常行驶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严禁顶矿车前进。
 3、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有人力推车。
 4、巷道内的路标和警标必须齐全。机车行进巷道口、峒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力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发出警号。
 5、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的距离。
 违反上述规定,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七十七条  对于机车运输的,机电科必须要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并告知所有下井人员。如没有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非危险情况,发现有人使用紧急停车信号的,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七十八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扣件、接头间隙、高低左右错差要符合规定。轨枕规格、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七十九条  用人车运输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并留有记录。
 2、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s/m。
 3、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
 4、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车场。
 违反上述规定,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八十条  人车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2、人体及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
 5、严禁超员乘坐。
 6、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7、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违反上述规定,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八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以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井下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发现违反此规定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八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必须大于30米。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3、严禁放飞车。
 4、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违反上述规定,每项责任单位100元。
 第八十三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违反此规定,发现一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八十四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倾角不得超过架空乘人装置设计规定的数值。
 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700m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3、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4、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5、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6、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7、每天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八十五条  井下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和温度、烟雾保护及自动撒水装置等其他必须的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输送机头有防护栏,机尾有护罩,行人需跨越处设过桥。使用综合保护成套装置的,其保护装置的类型及项数按照其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为准。发现缺少一处或未使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八十六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程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分清是设计部门、安装部门、使用部门还是监督部门的责任,视情况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并责令整改。
 第五章  通风设备管理
 第八十七条  主要通风机房为全矿通风最重要岗位,严禁兼作它用。主要通风机房必须有可靠的双电源和反风设施。主通风机及其附属电机、电气控制柜每天必须至少由维修人员检查、检修一次,并留有记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有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报告。违法上述规定,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无计划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八十八条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私自改变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八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定期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九十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每季度必须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并留有记录。
 10分钟内没有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必须查清原因,是主要通风机故障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他原因另处理。每季度没有检查反风设施或者没有记录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十一条  主井井架上的防爆门每6个月必须检查维修一次,并留有记录。防爆门属于机电部门管理。不定期检修或没有记录,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十二条  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和控制开关必须安装在进风巷内,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必须悬挂运行标志牌。违反上述规定,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行风电闭锁。煤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模式。不按此规定的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
 第九十三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不按此规定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九十四条  井下机电设备峒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如超过此温度必须采取措施降温。发现一次超温,罚责任单位100元。
 井下机电设备峒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必须停止作业。如不停止作业,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九十五条  防爆电机车电池在井下充电室同一时间内充电时,电池数量不得超过3组。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六条  井下敷设的瓦斯抽放管路,不得与电气设备外壳接触。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九十七条  井下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要有设计,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违反上述规定,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九十八条  采煤机、掘进机、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章 压风设备管理
 第九十九条  井下使用空气压缩机必须有专人管理值班,每班必须至少检查一次,并留有记录。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不按此规定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具备下列保护,且动作可靠并坚持使用:超温保护、断水断油保护(或信号)、电机过流保护、安全阀、释压阀动作可靠。保护设施不能坚持正常使用的,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七章 排水系统及设备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中央泵房是全矿井下排水系统最重要岗位。主排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必须三台轮换使用;中央泵房防水防火密闭门前后5m范围内严禁放置杂物,保证能轻易正常关闭;泵房与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阀门。
 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一项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水仓、沉淀池、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由于排水工作不到位,影响全矿正常生产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井下严禁用馈电开关直接控制潜水泵排水,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采掘工作面有积水,必须立即排出。所选潜水泵、开关、电缆要与正常涌水量相适应。因积水淹没机电设备的,按设备损坏程度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全矿各单位严格执行“雨季三防”相关规定,明确责任,雨季来临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备足备齐抢险物质,成立抢险救援小组,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至少组织一次“雨季三防”抢险演习。不能按规定完成各项要求的,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出现“雨季三防”事故的,按照“雨季三防”文件执行。
 第八章 供暖系统及设备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全矿供热系统在冬季来临前应作全面的检查、检修。蒸汽锅炉所安装的温度计、安全阀、超温保护、自动补水装置、减压阀、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要正常使用、动作可靠。蒸气锅炉、管道以及其他供暖设施管理要明确管理单位和个人。发现保护装置不齐全或者不正常使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若出现一天停止供暖事故,罚责任单位500元,并且依次累加。
 第一百零七条  全矿各单位严格执行“冬季三防”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安装供暖设施和管道,副井上井口空气加热幕的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切实管理维护自己范围内的供暖设施。
 因为维护不及时而发生供暖事故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出现“冬季三防”事故的,按照“冬季三防”文件执行。
 第九章 采掘移动设备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机要保持完好,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真空启动器的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正常坚持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的一侧,并加保护罩。
 发现不按上述规定操作或安全设施不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采煤机为无链牵引,齿(销、链)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作业规程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发现不按上述规定操作或安全设施不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的支架、输送机都应保持直线。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违反上述规定,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机电方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编制设计时必须包括设备选型。
 2、运送、安装和拆除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必须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等。
 3、倾角大于15°时,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4、护帮板应该使用时必须使用,严禁不用。
 5、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6、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7、乳化液必须符合设备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
 违反上述规定,每项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如无规定,不得作业,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发现一处松动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开关,专用工具必须有专职司机保管控制。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无水或内压力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掘进机停止作业或检修以及交接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真空启动器的隔离开关,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发现不按上述规定操作或安全设施不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米;其液力偶合器必须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在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设施。
 发现不按上述规定操作或安全设施不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装置,其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
 发现不按上述规定操作或安全设施不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耙装机在装岩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倾斜巷道倾角大于20°时,必须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巷道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发现不按上述规定操作或安全设施不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发现不按上述规定操作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液压泵站的泵体密封性能良好,不漏油;乳化液清洁,配制浓度3~5%;各项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压力表指示准确,每年校验一次。发现有违反此规定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确保安全回撤设备,设备完好不遗漏。没有专门措施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回撤设备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或者造成设备不完好、遗漏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 矿灯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必须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每盏矿灯必须有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必须保持完好,出现电池壳开裂、亮度不够或者主辅光源不亮、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主光源必须最低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4、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调度室和机电科;
 5、矿灯的短路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项)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按电气设备失爆论处。人为造成损坏的处以矿灯原值120%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矿灯发放部门要做好矿灯发放工作,必须填写发放记录。对于借领人员必须做好记录,防止矿灯流失,严禁学员拿队长灯牌领用矿灯。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矿灯管理部门要做好矿灯的日常维修工作,并填写维修记录。矿灯报废要有机电科鉴定,报废的矿灯不能私自处理。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灯房严禁使用火炉、电炉取暖或做饭等工作。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并且严禁烟火,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于丢失灯牌的,矿灯管理单位每月要将具体汇总情况在25日前报机电科,根据每丢失一个灯牌罚50元标准处罚责任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房内。确因工作需要而进入的,必须携带带绝缘套的矿灯。否则,发现一次(人)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十一章 奖励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机电科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机电专项检查,对各监区进行机电管理检查评比,对机电管理先进单位奖励单位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各200元和学员五人各30元。对检查出来的隐患限期整改,并结合上述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每月机电管理专项检查评比结果(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给予机电管理先进单位(每月一个单位)奖励1000元。当月出现较严重的井下机电现场管理问题,不评比机电管理先进单位。
 第一百三十条  尽最大可能增加矿井供电的经济性,鼓励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提高矿井供电的功率因数,月度因为供电功率因数在90%以上被上级供电部门奖励的,按奖励数额的30%奖励矿供电管理部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矿实现机电运行安全,没有发生重大机电设备事故的,奖励机电设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和活动办公室成员每月人均200元;奖励各监区和工区负责人、设备管理员每月人均200元,奖励活动办公室10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根据矿机电工作计划,能很好地完成计划安装工程,并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奖惩办法由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奖惩办法与《煤矿安全规程》或其他上级相关文件、法律法规等相冲突的,以《煤矿安全规程》或其他上级相关文件、法律法规等为准。

七、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加强我矿的技术基础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特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 作业规程的编制
 第1条  作业规程是在《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范围内,在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下,指导施工、落实技术方案、规范施工管理的技术性、强制性、基础性的技术文件。安全技术措施是对作业规程的补充和完善,既是作业规程的一部分,又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技术文件。
 第2条  作业规程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真正起到促进技术进步、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施工,提高单进水平。
 第3条  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内容全面,文字简练,术语规范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第4条  编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矿职能部门提供的有关技术设计等。
 第5条  矿井应在距预计开工1个月前,向有关单位下达有总工程师签发的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
 第6条  作业规程编制前,有关单位根据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技术资料。
 第7条  作业规程编制期间,区队技术员必须深入现场,熟悉掌握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设计,并参照有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资料,认真编制。
 第8条  区队技术员应在开工10天前,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并打印成册,经区长审查签字后报送技术科组织会审。
 第9条  作业规程文本的格式、必须具备的内容按照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或者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10条  以下情况需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一、单项工程中的某些工程,当作业规程的内容不完善,达不到指导安全施工要求时;
 二、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工艺的改变与作业规程不符合时;
 三、过地质构造带(如过断层、破碎带、陷落柱、地质钻孔等)、过老空、过老峒等;
 四、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采煤工作面安装、撤面;
 五、施工队伍变更,长期停工掘进工作面恢复施工;
 六、试验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七、石门揭煤、掘进防突、瓦斯抽排和重大水害防治、贯通、改变支护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因其它原因影响施工安全时。
 第11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写作业规程:
 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时;
 改变了原巷道规格和支护形式;
 改变了原采掘施工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原作业规程与现场情况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第二节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要求
 第12条  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或其委托人)负责组织安全、地质、技术、通防、机电、企管、监控、调度等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会审过程中职能科室发现规程需要修改补充时,必须监督区队技术员修改完毕,核对无误后,方可签署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记录会审过程,保存会审记录。会审后的作业规程,送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第13条 采掘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组织会审,通防类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防科组织会审,机电类安全技术措施由机电科组织会审,防治水工程措施由地质测量科组织会审,监测监控安全技术措施由监控中心组织会审。井下安全技术措施除由矿长批准以外的,其他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4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签名栏,一律手签,不得打印。
 第15条  参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人员必须是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或经授权的技术人员。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16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区队技术员必须及时复印,报送参加会审的部门、总工程师、副矿长、矿长。
 第17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区队技术员,在开工前向本单位所有施工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
 一、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本单位的区长主持。职能科室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学习贯彻。
 二、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填写贯彻记录,其内容包括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名称,贯彻日期,会议主持人,参加人数和全体参加贯彻人员的签名等。
 三、对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的工程,每次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作业规程贯彻后,必须对所有施工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施工区队的考试由区负责人、技术员、安全科共同监督执行,并将考试成绩分别附于各单位持用的作业规程之后。轮休或请假的职工必须经补贯补考并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从开工之日起,至少每月应重新学习一次作业规程。
 第18条  在施工中发生和遇到较大的冒顶区、破碎带,全封闭支护巷道空顶帮,煤与瓦斯的突出,地质及水文的异常变化,可能积水(瓦斯)的老巷等隐蔽工程,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技术员做好原始记录,由矿总工程师安排地测科负责填入有关的图纸。
 第19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规范、醒目、整洁的图牌板,内容包括: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排水、防尘、压风抽放瓦斯等系统图,施工巷道断面图,炮眼布置图及爆破说明书,区队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避灾路线图(含巷道名称加箭头表示顺序的完整路线)等。
 第20条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切实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如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区队技术员及时通知技术科,并根据施工条件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贯彻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节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21条  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门及生产职能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纠正。
 安全、质量检查时,必须检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立即纠正。
 第22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复查每月进行一次,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技术、安监、通防、机电、地质、监控等部门每月上旬对规程措施进行复查,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复查记录由业务主管部门下发至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第五节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职责
 第23条  基层区队是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主体,区队技术员依据相关资料及规定执笔主编,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过程中,区队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与,提出针对性的意见,编制完成后认真审查签字后方可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基层区队同时是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贯彻执行的责任主体,区队长负主要职责,区队技术员负责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的贯彻,并监督执行。
 第24条  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通知,收集相关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并向编制者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资料,负责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的会审,并建立管理台帐,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职责。
 第25条  安监、通防、技术、机电、地质、监控等部门是作业规程编制的参加单位,并对本部门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责,各部门技术负责人或经授权的技术人员参加会审时,应逐条审查,严格把关,提出明确的意见,对编制粗糙,内容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有权进行否决。并负责本单位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相关内容的贯彻和监督执行。
 第26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终审,并签署批准执行意见。
 第27条  矿每半年开展一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评比活动,设立一等奖一个,奖金2000元;二等奖两个,每个奖金1000元;三等奖三个,每个奖金500元。评比活动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八、金源煤矿矿压观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顶板管理,做好采掘工作面的矿压观测预报工作,从而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为做好我矿矿压观测工作,矿成立矿压观测领导小组:
 组  长:张传胜 
 副组长:潘世功、 张开业、种道雪、杨公义
 成员由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主任工程师、采掘监区负责人及主管技术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全矿矿压观测的管理工作,提供矿压观测仪器和记录表格,培训观测人员,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存档,并做好矿压预测预报工作。
 采掘区队同时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区队所施工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的组织实施工作。必须保证观测人员的数量,及时安设观测仪器,认真记录和保存观测数据,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保护观测仪器、仪表。
检测办法:
 (一)采煤矿压观测
 采面矿压观测主要内容为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阻力、支柱活柱缩量、顶底板位移量等。
 1、采煤区队要建立完整的采煤工作面顶板动态及支护质量监测系统,利用该系统对工作面顶板、来压特征,工作面支柱受力特点、工作面支护质量等进行定期分析,并进一步了解煤、岩体力学参数等基础数据,并保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2、观测人员自区队接管工作面开始,必须对工作面巷道内安装的顶板离层仪和矿压仪表每班进行测读并记录;发现异常,立即组织人员(工作面没有组织生产时直接汇报给区队)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同时将情况汇报给区队,区队接到汇报后立即上报矿压观测领导小组及生产技术科,研究处理方案及措施。情况危急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3、采煤工作面要根据顶板监测系统的有关要求和采面的实际情况用标记法建立连续的测线和监测排。
 4、观测人员要在工作面生产作业完毕后,回料前对四个监测排进行全面监测,不得漏测、缺测。
 5、采煤区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天矿压观测数据的收集汇总整理和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工作,及时打印“两图一表”,即“工作面支护状况平面图”,“工作面矿压显现变化曲线图”和“工作面矿压参数汇总表”。观测数据分析处理记录和“两图一表”报区队矿压观测领导小组审核,经区队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保存。出现异常情况报生产技术科、矿总工审阅。
 (二)支柱初撑力监测
 1、对工作面支柱的检测(包括初设排支柱和端头支柱)
 在每个工作面内随机均匀选取10点,每个点选取3~5棵单体支柱进行检测,单体液压支柱的柱径为100mm,根据规定,每棵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小于90KN(12Mpa)。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12Mpa)时,应责令当班立即进行二次(多次)补液,直到检测合格为止。
 2、对超前支柱的检测
 在当班支设的超前支柱中随机抽取3~5棵支柱,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12Mpa)时必须进行二次(多次)补液,直到检测合格为止。
 (三)掘进矿压观测
 掘进矿压观测内容为顶底板及两帮相对移近量,顶板离层量,锚杆(索)锚固力等
 1、煤巷50米设置一观测断面,分别安设顶板离层仪,锚(索)杆压力计等.其中顶板离层仪要及时安装,以便监测顶板变形的全过程。软岩巷道、顶板破碎地带、高地应力等地段必须加密测点。
 2、掘进区队要指定人员负责矿压观测仪器、仪表安装和观测工作,及时填写上报观测表格。
 3、观测时间:矿压观测仪器、仪表安装后,每班进行一次测读。
 4、掘进区队矿压观测人员发现矿压显现明显或者数据异常时,立即组织人员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同时将情况汇报给区队,区队接到汇报后立即上报矿压观测领导小组及生产技术科。情况危急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5、掘进区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天矿压观测数据的收集汇总整理和进行观测数据分析处理工作,观测数据分析处理记录报区队矿压观测领导小组审核,经区队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保存。出现异常情况报生产技术科、矿总工审阅。
 三、考核办法
 1、矿压观测领导小组组织生产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按照上述方法对采掘工作面矿压观测工作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及时反馈区队,必要时进行通报。对抽检不合格单位提出整改和考核意见。
 2、在抽检中:泵站工作压力达不到要求每次扣罚100元;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要求每次扣罚100元;液压管路有损坏漏夜的扣罚100元;矿压检测工具不齐全、不完好的扣罚100元;每发现一棵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12Mpa)扣罚500元;顶板离层仪和矿压观测仪器、仪表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缺少牌板、仪器、仪表损坏的扣罚500元;矿压观测资料抽检中,发现弄虚作假、缺检、漏检、数据处理分析不及时、记录没有签字的,扣款100元;巷道每一观测断面安装的矿压观测仪器、仪表初始数据没有在安装当天报生产技术科备案的,每拖一天扣罚100元;应上报的资料没有按时(每周一上午11:00之前)上报的,每拖一天扣罚100元;区队不落实本制度的每次扣罚1000元。
 3、每月由矿压观测领导小组组织矿压观测工作评比,评选达标单位和先进个人,达标单位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奖励矿压观测领导小组办公室1000元。
 四、要求
 1、采掘区队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确保人员、仪器、检测、记录、结果处理“五到位 ”。
 2、观测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检测仪器、仪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检测标准和检测范围,当班必须及时观测,做好记录,保证数据真实,并签字。观测人员在观测数据过程中要观察顶板完好情况,注意人身安全。
 3、矿压观测仪器、仪表必须保证齐全、完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报修、更换。
 4、观测记录必须做到及时整理、齐全规范,并妥善保存。
 5、采掘监区矿压观测人员由当班生产管理人员担任。当班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当班矿压观测资料的记录整理,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当班结束后及时将观测资料上报给区队。
 6、工程移交后,接受单位自移交之日起负责矿压观测。
 7、采掘区队每周一上午11:00之前将上一周矿压观测记录和数据分析处理记录报生产技术科存档。
 8、掘进区队施工的巷道每一观测断面安装的矿压观测仪器、仪表,必须在安装完成当天把初始数据(初始数据包括仪器、仪表安装位置、编号、初始读数等)报生产技术备案。
 未尽事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采煤工作面施工作业规程》、《掘进工作面施工作业规程》及我矿《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规定》。

九、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井下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制定本办法。
 一、我矿井下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
 二、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开工前准备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调度室提出开工申请,由调度室组织有关科室、施工单位对工程开工前施工准备情况进行验收,符合开工条件的由调度室发放经矿长签发的开工许可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必须有经有关部门会审、总工程师签批的施工作业规程或者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作业规程或者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贯彻传达,并有贯彻、考核记录;
 3、施工所需安全设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要求,做到齐全、灵敏、可靠;
 4、供电、通防、监控、运输等系统必须具备安全施工要求;
 5、施工所需设备、工具、物料必须齐全;
 6、其他具体要求。
 三、井下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四、我矿成立由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任副组长,调度、机电、技术、通防、监控、安全、企管等生产职能科室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工程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对井下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调度室提出验收申请,由调度室召集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和移交单位对竣工工程的安全设施、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条件等进行严格验收。
 六、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由参加验收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组长签发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提请复验申请,由工程竣工验收小组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七、责令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复工时按单位工程开工程序办理。
 八、工程开工、复工和竣工验收应有记录,并有调度室存档,竣工验收记录应同时交生产技术科存档。

十、安全技术措施投入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投入,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更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实现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技术措施责任制
 1、为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领导,落实管理责任,矿成立安全技术措施(安技措)工程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分管领导及安全科、通防科、机电科、生技科、调度室、财务科、供销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技措工程计划的编制、管理及考核工作。
 2、矿长对安技措工程及资金落实全面负责,在组织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总工程师对安技措工程编制、实施负直接领导责任。
 4、各分管领导对本专业安技措工程的完成负直接领导责任。
 5、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负责安技措工程的编制和落实。
 6、安全科、生技科、机电科、通防科、调度室、企管办、教务科、政工科、器材库负责本部门安技措工程的编制、施工管理、竣工验收。
 7、财务科保证安技措工程所需资金;器材库保证安技措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购置;企管办负责对安技措工程所需材料的审批及综合管理。
 8、安全科负责安技措工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的内容和项目
 1、安技措工程计划的内容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一切技术措施;职业危害的预防;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器材购置、更新及维护;安全设施的增加、更新和研制;安全教育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其他改善安全条件项目;抢险救灾工作;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2、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应包括的主要项目有以下七项: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的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三、安全技措工程的计划与施工管理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安全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科科长具体负责管理。
 2、每年度未,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各安全生产副总、安全科、生技科、机电科、通防科、调度室、财务科、政工科、器材库、医院、 教育科、企管办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出下年度安技措工程建议计划。
 3、每年的安技措工程资金按5-8元/吨煤提取,其中用于通防专业不少于2-3元/吨煤,纳入财务、供应计划。财务科负责资金使用管理,供应科负责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专业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安措计划的实施。同时各相关单位负责建立保存相关的记录和凭证,做到计划与工程进度帐、物相符。
 4、重大安技措工程项目要有专门的设计,重要的项目先组织咨询评估,并确保施工质量。
 5、安技措工程项目竣工后,由矿组织验收,并有竣工验收报告。
 6、安技措工程必须按计划完成,上半年项目开工率要达到65%以上,资金完成40%以上,三季度开工率达到90%以上,资金完成75%以上,年末要全部完成计划。
 7、矿长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矿井安技措工程计划及执行情况。
 8、矿每月组织检查安技措工程完成的情况,及时平衡解决安技措工程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9、安技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9、对安技措工程计划执行不力的,将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经济、行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可控性、实效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1、每年初由矿长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组织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总目标,安全生总目标要符合矿井实际。
 2、矿属各部门以至每个干警职工根据安全生产总目标,分别制定部门及个人安全生产目标和保障措施。
 3、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或阶段目标要有具体目标值,目标值应恰当,符合实际。
 4、矿长在组织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总目标后,要统筹规划,层层分解,制定可行的落实方法与措施以及考核奖惩办法,并具体落实到有关业务科室或监区,明确责任人,以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5、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及目标值的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目标展开情况相应地对下级人员授权,使每个人都明确在实现总目标中自己应负的责任,行使那些权利。
 (2)加强领导和管理,加强上下级交流和指导。
 (3)严格按照目标实施计划表的要求进行工作,使每一个工作岗位都能有条不紊、忙而不乱地开展工作,保证完成预期的各项目标。
 (4)加强干警职工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发挥作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5)加强对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确保罪犯学习、生活、劳动三大秩序稳定。
 (6)依法从严治矿,认真落实机电管理、工程质量管理、通防管理、安全管理等奖惩制度。
 (7)搞好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8)落实各部门、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6、各业务科室和监区应把各项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制定奖罚措施,严格考核,保证矿各项安全目标顺利完成。
 7、矿长应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和纠正出现的问题。
 8、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后,矿长必须组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并按规定兑现奖惩,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促进矿井安全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现代化文明矿井建设,实现一级矿井质量标准化目标,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为: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2、为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矿应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组长为矿法人代表,副组长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等,成员应由其他监狱领导副矿长、副总工、生科室和生产监区生产负责人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
 3、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可采用定期或随机检查的方法进行。
 4、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采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中的标准(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编制、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
 6、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由企管办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由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成员及专业人员参加。
 7、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由企管办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具体执行。
 8、考核评级及奖罚标准。
 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每月相关组织人员进行质量标准化验收、打数,并根据平时抽查情况,综合评分后,确定各专业组标准化总分数及相应等级。具体考核按照“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使安全生产检查更加真实地反映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使安全检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以现场安全隐患、安全设施的设置使用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
 二、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巡逻检查、旬、月、季度定期检查、单位自检和特定时期专业检查。
 1、日常巡逻检查由安检员跟班进行,发现隐患及时督促现场人员整改,现场不能处理的,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处理。
 2、每月的1号、11号、21号全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每月最后两天进行全矿安全生产、工程质量验收检查。每次旬检、月度检查由安全科组织,由副总以上矿领导、生产科室、监区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专职安检员参加。
 3、每月的6号、16号、26号各生产单位组织自检自查,并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安全科备案。
 4、每季度末,由矿长或安全生产副矿长组织对全矿各生产系统、井下生产场所、机电设备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
 5、根据季节变化,每年夏、冬、春季分别进行夏季以防洪、防雷电为重点;冬季以井口防冻保温、防火为重点;春季以防瓦斯、煤尘为重点的专项安全检查。
 三、采、掘安全生产检查采用安全检查表法。每次检查必须在井下逐项认真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表。
 四、每次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现场能处理的必须督促立即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由安全科收集整理后,以隐患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对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汇报分管矿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解决方案,尽快处理。
 五、每次安全生产检查所查出的限期解决的隐患,由安全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落实整改情况,并报有关领导。
 六、对查出的隐患,不能按限定时间处理或不按规定进行自检自查的单位,由矿安委会按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七、对于不按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单位,每次罚款100元。
 八、对于每次安全检查的资料,安全科都要认真收集整理存档备查。

十四、入井检身、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了杜绝违禁物品上下井,确保改造和生产现场安全,减少或防止重大突发事故的人员伤亡,便于抢救或营救遇险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依据《规定》。根据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入井人员下井时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井口检查人员必须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者严禁入井。
 二、在井口每班设1名验身员,负责对所有上、下井人员的验身工作。
 三、验身员要认真负责,对每位上、下井人员都要认真检查,发现携带违禁物品上、下井的人员,要没收其违禁物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四、所有上、下井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制度,自觉接受检查,不准无礼取闹,逃避检查。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五、每月末验身员要把验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汇总、上报,要求各项记录齐全完整,数字要准确无误。
 六、对于认真负责,避免违禁物品上下井做出突出成绩的井口验身员给予一定奖励。
 七、所有干警职工下井前到所在科室、监区签字,上井后到所在科室、监区销号,科室、监区对本单位下井人员准确统计汇报负责;信息员下井前必须到信息办挂牌,上井后摘牌销号,以便安检信息的收集。
 八、罪犯入井由当班管理队长清点记录,每班入井前向调度室汇报工作地点和当班罪犯出工人数,罪犯完活上井后由当班带工队长向调度室汇报任务完成及人员上井情况。当班带工队长对本班次罪犯出工人员准确统计汇报负责。
 九、所有下井人员凭灯牌领灯下井,矿灯房妥善管理好灯牌,上井后及时交灯收牌。矿灯房应及时掌握上、下井人数情况。
 十、分监区带工队长职工要与罪犯同下井、同上井,当班完活后把本班全部罪犯清点收齐销号后方可下班。
 十一、调度室接到各监区出工情况汇报后,根据各单位汇报的工作地点、施工地点人数,分别掌握其避灾路线和通讯联系电话。做到警钟长鸣,常备不懈。一旦发生突发性灾害事故,立即按抢救总指挥命令下达撤退令。

十五、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矿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季度根据井下情况变化进行审查。
 第三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伤者或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矿调度室并直接报告矿值班负责人。值班负责人接到伤亡事故通知后要立即通知矿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调度室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预案”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通知救护大队、医院、行政、后勤、安全、生产技术以及“预案”所涉及的其它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立即组织实施救援。调度室要同时尽快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威胁的相邻施工地点的人员,迅速组织安全撤离,或等待其他命令。
 第五条 矿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微山县人民政府、济宁市司法局、山东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鲁西分局,上报时限为24小时内。矿负责人要根据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或事故现场的复杂程度,尽快作出是否要枣庄矿山救护大队或请求其他救护大队救援的决定。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报告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
 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情况:
 3、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所有接到通知的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按照指挥命令或预案要求立即展开各自工作。各项工作必须做到快速、无误、协调、有序进行。
    第八条  所有参与伤亡事故救援人员,必须服从命令、高度负责、快速、高效,不得有推委、扯皮现象。对因工作不到位或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救援工作不利、拖延或其它后果的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从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增强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素质,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三级”安全培训制度,监狱根据监狱安全生产人员岗位分布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各个岗位相关人员,进行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
    2、监狱每月进行一次,监区每月进行两次专门性的安全教育,监狱、监区还要充分利用其他会议的机会,结合监狱和监区当前在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安全教育,使广大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识不断得以提高。
    3、教育科、政工科会同安全科、生计科等有关单位,相互配合,搞好协作,及时制定出全狱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配档计划,每年分批分期的联合举办好各工种培训班。
    4、对所有参加培训的干警职工和犯人,特别是全狱的专兼职安全员、放炮员、绞车司机、瓦检员、把勾工及其他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都要进行严格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对已培训没发证或经考查不适应的特殊工种,要及时补发证书或调换岗位。
    5、教育的形式要多样。第一、充分利用每周安全活动日的时间,有针对性的紧紧围绕“三大规程”等安全法规,对干警职工和犯人进行教育。第二、利用视像手段,由监狱统一组织收看安全电视录像,增强教育的直观性。第三、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安全宣传栏、安全挂图和安全牌板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
    6、各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认真执行,正确对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在行动上,扎扎实实地抓好安全生产。
 7、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经费由监狱保证。
 8、对不按规定活动的单位,由企管办和政工科按“红、黄、白”旗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十七、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矿机电设备管理、器材的使用管理,确保矿用设备、器材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保障正常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一、矿用设备、器材包括矿井提升、井上下运输、空气压缩机等机械设备;开关、变压器、电缆、照明等电器设备;钢丝绳、工具类等器材。
 二、机电科为矿用设备、器材的配置及全面管理部门;器材库为矿用设备、器材的购置、保管部门;生产监区为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部门。
 三、所有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必须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及相关证件等。井下用设备、器材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MA”标志,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四、机电科要建立全矿设备、器材档案,档案要明确设备、器材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数量、价格等。
 五、机电科要建立设备、器材再用情况档案,明确设备使用单位、地点、开始时间、用途数量等。
 六、矿用设备、器材的选型、购置由机电科组织设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矿生产需要确定购置计划。监狱材料采购部门必须坚持质量可靠、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原则,选择可靠、技术力量强、有资质的厂家购置。
 七、所有设备、器材到货后,必须有机电科及相关单位,严格按要求、标准验收。不合格产品,必须退回,不得入库存放。
 八、所有使用设备、器材单位,使用设备、器材时,要经机电科办理相应手续。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
 九、再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必须有专职维修人员保持经常维护、保养,始终保持完好状态。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测,检测单位、人员的资质符合相应产品检测的国家标准。
 十一、使用过程的矿用设备、器材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产品质量标准规定,校验单位、人员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十二、矿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日常维修管理制度,保证设备不带病运转;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正常检修。矿用设备的更新、报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经过机电科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鉴定后进行。

十八、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专项(分项)制度

(一)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1、矿灯各部件要齐全、完整、紧固。灯线不破损,进出口线连接牢固,密封良好。
 2、矿灯要保证开关灵活,接触良好,灯不眨眼,不灭灯。
 3、矿灯要实现牌板管理,一人一牌一灯,统一编号,“对号入座”,使人、灯、牌对号,矿灯与充电架对号。
 4、升井后的矿灯,值班人员要将矿灯擦洗干净,认真检查矿灯是否明亮,零部件是否有缺损。对需要维修的矿灯要及时维修,不准影响下班继续使用,矿灯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5、矿灯应完好,如有电池损坏、亮度不够、灯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严禁发出。发出去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6、使用矿灯人员,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领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有缺陷,可要求灯房修理或更换。出井后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整无缺、无损伤。使用中如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值班人员说明。
 7、灯房管理人员对损坏或丢失矿灯,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机电科批准执行。
 8、对矿灯房充电工配备齐全必要的保护用具。矿灯维修工按照矿灯的完好标准,每周对每盏矿灯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灯房值班人员在每次换班后两小时,必须把没有交灯的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二)钢丝绳使用管理制度
 1、凡使用钢丝绳,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正确的计算和选型,经批准同意,办理领取手续,方准领取使用。
 2、钢丝绳采取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条钢丝绳都要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规定的周期和内容认真检查维护,并将检查情况填写记录。钢丝绳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3、认真做好钢丝绳的试验工作。新绳悬挂前及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工作由机电科负责,并保证试验资料及出厂资料完备。
 4、主副井提升钢丝绳如果遭受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损坏严重时,必须立即更换。
 5、钢丝绳直径减少到规定要求时,必须更换。
 6、钢丝绳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现象时不得用于升降人员。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必须立即更换。
 7、司机要做到操作平稳随时观察钢丝绳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8、钢丝绳的管理、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钢丝绳的涂油保养工作,涂油至少每月一次。
 9、使用中的钢丝绳,都要实行牌板管理。主要提升设施的钢丝绳由设备管理部门建立钢丝绳管理档案。
 10、钢丝绳的采购由器材库负责。购进的钢丝绳必须是国家定点厂生产的钢丝绳,并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出厂合格证、验收证书等)。购进的新绳要保管运输好,防止野蛮装卸、日晒、雨淋等。
 11、每月由机电科长组织一次对本矿主要提升绳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12、钢丝绳使用结束后要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不及时回收的,按矿有关规定扣罚。

(三)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管好用好机电设备,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矿井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分为月度停产检修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两种形式。
 2、机电科是全矿机电设备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矿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负有组织、协调、考核、奖惩职责。
 3、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每月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参加检修单位每月20号前或按机电科通知的时间将本月检修计划报机电科。日常检修、保养由各单位按规定的周期、时间和生产需要进行。
 4、检修主要项目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写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同意,严格按措施施工。
 5、机电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按《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机电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检查、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6、机电科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进行设备检查,检查设备每次每单位不少于六台,其完好率应达90%以上,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考核奖罚。
 7、定期对机电设备性能进行试验,及时更换不合格的零部件和整机。
 8、因检查、维修和保养质量而问题造成事故,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供 电 管 理 制 度
 1、各用电单位的电力负荷,实行全矿统一调度管理使用,实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防止各行其是。
 2、高压配电场所,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值班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现场交接班,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认真巡视检查,在设备过负荷或异常运行及灾害天气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填好有关记录。
 4、各类图纸资料、模拟图、记录等,由机电部门负责组织配齐。
 5、各类电气设备的管理、操作严格执行《电业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及我矿的有关规定。
 6、高压输电线路的检修、维护、停送电时,必须执行检修计划任务书、工作票、操作票即“一书两票”制度。两票的填写和签发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规程》执行。停送电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7、井下不准带电搬迁、检修设备。检修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进行验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8、各配电硐室要配备相应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板,高压验电器等绝缘用具,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并配齐灭火器、沙箱等消防用具。
 9、全矿电气系统的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由机电科组织定期试验、校验、整定、测定,并保管好有关资料数据。

(五)设备选型、购置制度
 1、机电科根据本矿生产的需要和原有设备状况,及时召集机电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研究设备选型、购置计划。
 2、设备购置计划要写明设备用途、规格、型号、数量及投资数额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或主管矿长批准实施。
 3、购置设备必须进行选型设计、技术论证、厂家调研,所购置的设备必须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并符合本矿使用条件。严禁购置国家规定的淘汰型高耗、低效设备。
 4、购置设备必须确定合理的进货日期。既不能提前过长,积压资金,也不能影响生产使用。
 5、购置设备到货后,供销科及时通知机电科设备组,并牵头组织设备验收工作,清点其数量、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6、新到设备必须具备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大型设备必须图纸资料齐全,无缺件、损件,否则设备组拒绝验收,待收集资料等工作完毕后再次验收。

(六) 设 备 使 用 制 度
 1、各监区若需用设备,应由专职设备管理员持主管机电的领导签批的《设备领用申请》到机电科办理领取手续。首先由设备库管理员根据申请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查找设备编号,然后由设备检查员对该设备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库。
 2、设备发出后,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填写流动卡片,调整挂牌。领用单位在领到设备后马上建账、建牌,确定设备承包人,对设备进行上架,挂责任牌和完好牌。
 3、各单位不准对设备私自挪移和拆卸。如生产需要,必须由单位出证明,经设备组或其他专业组批准后方可迁移或拆除。
 4、需转让其他单位使用的设备,转让前须由双方单位共同到设备组办理转让手续,原使用单位必须在手续完毕后方可对设备放弃管理,但接受单位须在24小时内接管、挂牌、上架、建账。
 5、使用中的设备若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立即赴现场抢修,并分析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写出机电事故报告,在事故后48小时内交机电科设备组一份。
 6、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及供电、制动系统,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

(七)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制度
 1、一切准备安装的设备,必须是检修后验收合格的设备,或是入库验收的新设备。安装前必须清点型号、规格、数量与装箱单相符。各种随机文件和试验报告齐全。
  2、安装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安装队伍,指定专人负责。首先熟悉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资料等,并详细了解设备性能、结构特点、技术要求,而后编写安装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3、设备安装中,对可拆卸的零部件,要做好标记,轻搬轻放,不得野蛮装卸,以免损坏机件。                                
 4、设备安装要按图纸工艺要求、安装标准进行,安装完毕,必须经过调试,调试工作要按有关标准和厂家要求,逐条逐项进行,要做好测试记录填好调试报告,保存好安装原始数据。调试合格进行试运转,按规程规定,做好空载和满载试验。
 5、设备安装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由设备组、安装队、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交接、办理手续、三方签字后生效。
 6、大型设备安装完毕后;按“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要求,由矿组织验收,设备组人员做好记录,并办理《验收报告单》和设备移交手续,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全部图纸资料交资料室存档,如有资料丢失、损坏现象,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八)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为了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提高工作效益,必须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l、熟悉设备性能,认真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设备运行时,应经常注意设备各部分有无异常的响声, 各仪表,温度是否正常。
 3、检查润滑温度是否正常,油标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油量不足应及时添加。                                 
 4、设备各连接处不得有漏气、漏油、漏水及松动现象和损坏,必要时进行更换。
 5、爱护设备,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的清洁卫生和整齐。
 6、对主、副井绞车坚持日检修制度,每日检修时间不少于l20分钟。
 7、采、掘、运等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以便根据设备检修周期,进行轮流检修。
 8、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维修、保养。除利用月检修日进行外,平时在交接班时,需有30分钟的检查维修时间。
 9、在每次定期检查前,必须对设备存在的问题,事先做好检修计划,写出有关安全施工措施,向各施工单位下达检修通知书,专属项目专人负责,令其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10、在每次定期检修中,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检修质量。
 11、在每次定期检修中,必须认真填写检修记录,要把检修日期、内容、更换零部件及主要技术数据、试运转情况、检修的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做好全面完整的记录,交机电科备案,为设备的安全运转和下一次检修创造条件。
 12、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实行计划性检修、保养,每月底为全矿停产检修日,全年停产检修日不少于十五天,定期检修完毕后,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验收。    
(九)设备润滑制度
 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设备完好率,必须认真执行设备润滑保养制度。
 1、根据设备润滑要求正确选择润滑油、润滑脂,设备有规定要求的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选择;如无明确要求的,按现场工作环境和设备运转状况选择,温度较高的地方,选择油的粘度大一些,反之粘度小一些。
 2、必须专人负责设备的润滑工作,并严格地按设备使用保养的规定进行定期、定时、定量加油,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设备加油部分的油位应保持正常的油位线,低于油位线时应及时添加。
 4、设备各转动部位应经常保持良好润滑状态。当出现缺油现象时,须立即加注润滑油,检查加油的周期(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5、各种润滑油及润滑脂,应定期进行抽样化验,保证润滑油的质量。

(十)设备更新改造制度
  为了提高劳动生产效益,使劳动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必须执行设备更新改造制度。
  1、设备更新改造前,必须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制订科学、经济、合理的改造方案,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凡更新设备,进矿后须认真检查,是否符合生产需要,如不符合,不予更新。
  3、更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某部件不符合生产需要或影响安全生产,应及时向矿负责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汇报,再与生产厂家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4、改造设备,改造前必须提出改造依据和改造后的经济效益,经试验结论与原设计相符方可改造。
 5、凡更新改造设备,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及矿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否则不予使用。

(十一)设备封存、报废、闲置制度
1、设备封存制度
 (1) 凡停用8个月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封存设备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机电科审批。机电科审查同意后,填写设备封存命令单,使用单位接到命令单后,送交设备库进行封存。
 (2) 设备封存前,必须清点、检查,并对设备进行保养。
 (3) 封存后,悬挂封存标志牌,存放中要防潮,不得露天存放,对易损件要专门保管存放。
 (4) 设备封存后需要启用时,使用单位要先填写申请单,报机电科同意后,填写启用通知单后方可启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办理手续不准启用。
  2、设备报废制度
 (1) 设备由于在恶劣的环境中长期使用,造成机体严重变形,零部件残缺损坏严重而又无修复价值或国家规定淘汰及耗能高、效率低、影响安全的设备,必须按设备报废程序组织设备报废工作。
 (2) 设备报废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首先有使用单位,维修单位提出报废设备申请,按照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初步鉴定,提出全矿的设备报废计划,然后由矿领导、总工程师、财务科、机电科、企管办、安全科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全面细致的逐台鉴定。提出合理的报废计划上报有关部门,待审批后生效。财务科、机电科及时注销台帐。
 3、设备闲置制度
 (1) 凡闲置一年以上的设备规定为闲置设备。
 (2) 闲置设备在闲置期间,不准露天存放,不准挤压,要每半年进行一次保养,不准有锈蚀、缺件现象。
 (3) 闲置设备要存放整齐,并悬挂标牌。
 (4) 闲置设备需要使用时,必须有使用单位填写申请单,报机电科,同意后填写领用通知单,任何单位不经机电科允许,不得领用。

(十二)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l、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不管发生哪种设备事故,都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或不报。调度室、安全科、机电科、使用单位均应对各种设备事故做好事故记录;
 2、事故性质:分责任事故、质量事故、自然事故和破坏事故。
 3、设备事故分析:
 (1) 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转,现场人员要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并如实反映情况。
 (2)机电科接通知后,迅速通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察看现场,并组织人员抢修。
 (3) 根据事故调查和察看现场情况,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此后事故单位填写“事故报告单”报机电科备案。
 4、设备事故的处理:对设备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设备管理检查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1、岗位操作工按所在岗位的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次数进行检查。
  2、维修工根据设备技术要求和有关对各类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的规定,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
  3、各有关单位分管设备管理的干部及机电科专职设备管理员,每日对全矿井上、井下在用设备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抽查。
  4、各采掘监区设有分管设备的生产辅助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对本单位分管设备的检查评比活动。
  5、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机电设备全面大检查。
  6、上述各类检查评比中发现的问题,须于当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同时下达扣罚通知单。
  7、机电科专职设备管理员每月抽查设备的综合情况与每月一次的全矿机电设备全面检查情况综合后,作为对各分管设备单位当月奖惩的依据,于每月进行全矿全面考核奖惩时依照当前具体的“机电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兑现。
  8、机电科协助矿领导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总结,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机电设备管理奖惩评比表彰活动,对先进单位及个人隆重进行表彰奖励,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鞭策后进赶先进。
(十四)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l、设备技术档案是技术管理的组成部分,是设备维修的重要依据,必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使档案及时地为设备管理维修服务。
  2、为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一律必须交付档案室或机电科统一管理,在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前,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和存放。
  3、档案室或机电科对需要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要及时做好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做到分类登记,系统排列,编目建卡,补充调整,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齐全。
  4、凡是反映设备一生全过程管理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一定要按归档制度作为真实的历史记录。集中统一保管起来的技术文件材料,都是设备档案归档的内容,设备档案的具体内容:一是设备进厂后开箱验收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文件;二是设备安装试车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文件;三是设备投产后使用、维修和改装记录资料。
 5、技术档案归档的时间和要求:
 每项工作结束后十天内,将各种技术资料妥善分类整理后,交档案室或机电科归档,并办理交接手续,清点无误,双方签字后方可移交。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应符合国标、部门和企业标准要求,凡有关设备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有保存价值的应及时交档案室归档。不得私自保存和丢失,归档的技术资料不得空项,做到数据准确可靠。文字清晰整齐,签字手续齐全。
 6、设备档案的管理、鉴定与销毁
 (1) 对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应及时进行登记、建账、整理、归档。
 (2) 档案的编号应符合标准的要求,依据档案的管理原则,分类保存,档案编号力求简明,并建索引目录,便于查找。
 (3) 保护档案的安全,做好防火、防潮、防霉、防晒。
 (4) 设备档案资料需要销毁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鉴定,确无保存利用价值的方可销毁,销毁的档案应造清册,保存备查。
  7、设备图纸应按各种设备的类型,进行整理、编制、存放。图纸的尺寸,绘制的方法及符号标记,都要符合国家标准。
  8、技术档案、图纸的借阅:
  (1) 设备档案、底图和原始资料,不得借用,仅供室查阅,如需借阅者必须办理手续,注明借阅时间,按时交回,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档案室,查明原因酌情处理。(2) 借阅应保证档案的清洁,完整齐全,不准转借、涂改、损坏和丢失,如发生上述问题,将严肃处理。
       
 (十五)设备管理例会制度
 为了强化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发挥设备的最大效能,确保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经矿设备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实行设备管理工作例会制度。
 1、按时参加上级各部门组织召开的设备管理会议。
 2、分管矿长或副总工程主持召开的设备管理季度例会,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3、机电科主持召开的月度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二次。每月二十五日前召开全矿的机电设备检查评比通报会。每月月底前召开全矿的机电设备检修计划安排会议。
 4、机电部门的领导要按时参加生产调度会,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协调处理有关机电设备方面的问题,保证机电设备完好运转,为生产一线搞好优质服务。
 5、每年年底由矿机电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6、坚持执行好矿、科各级例会制度,并做好会议记录。

(十六)设 备 调 拨 制 度
 1、因生产需要内部调剂设备时,由调出、调入单位分别提出申请,经机电科同意后,填写设备调拨通知单,并办理移交手续。
 2、设备外部调拨,必须经矿主管领导同意后,有机电科、财务科共同办理,设备外部调用,必须事先检查、清点设备看其设备是否完好、有关技术资料、装箱清单、配件专用工具是否完整齐全,并一起移交调入单位。
 3、外部调拨,实行有偿调拨或转固定资产调用。

(十七)设 备 借 用 制 度
 设备借用主要是指外单位或周围农村借用。不论什么单位或个人借用,设备借出前,必须经矿领导同意签字,凭矿领导签字到机电科办理借用手续。借出设备一般实行有偿使用,特殊情况(无偿借用)必须经矿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十八)工具的使用管理制度
 l、对公用工具各作业组应设立工具管理员,设立工具领取证,持工具领取证交旧领新,并记入工具领取证内。
 2、对个人工具建立个人工具领取证,持证交旧领新,并记入帐内。
 3、仓库设立工具管理帐(公用、私人工具),月底将各组领取的工具(公私)记入帐内。
 4、凡在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应扣罚。
 (1) 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和在生产岗位上的工人,工具有丢失,损坏或不经批准转让他人的,均按工具价值的50~70%扣罚。
 (2) 出监犯人交纳工具不全的、调换工种发现工具不全的,按工具价值的60—80%扣罚。
 (3) 在生产中发现破坏工具的(包括使用不当的),破坏人写出书面检查,按原价赔偿或加倍罚款。
 (4) 确因特殊情况损坏或丢失工具的(如抢险、高空作业等),由本人写出报告,分管干部签字,监区审核,可酌情扣20~30%的工具原值或免于扣罚。
 5、各班组应经常清理核对公私工具,发现问题,及时查出原因,如实向领导回报。

(十九)备品备件收发管理制度
  l、备品备件在到货收货时要及时清点,逐一核对。若发现数量不符或质量有问题,要及时汇报,找采购人员或供货单位协商处理,否则对保管收货人员进行经济扣罚。
 
  3、对大型的备品备件和技术要求较高的,仓库要会同机电科等有关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共同验收,要严把质量关,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以便退货或拒付贷款。
  4、对领发的备品备件要严格按领料单要求的规格型号、图号、数量、技术参数发货,对各项审批手续不全或规格型号不全、不详的一律不得发货。
  5、对生产急用的备品备件,保管员一定做到随叫随到,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领料单位在来不及办正式领料手续的情况时,要有领料人和有关领导签字的欠条,两日内必须补上正式手续。
  6、对于其它单位求援的和调出的备品备件,一律经有关矿领导和物资供应站主任签字批准,经财务科收款后,凭提货单提货,办理出库手续。
  7、属于交旧领新范畴的,不交旧不得领新,特殊情况须经矿领导签字批准。
       
(二十)备品备件的保管制度
 l、备品、备件要按其类别和属性分类、分库进行管理,分区、架、层、号及A、B、C分类管理法的分类进行存放保管。
 2、存放的各类备品备件要做到三清(数量清、规格清、材质清)、两齐(库容整齐、堆码整齐)、三个一致(帐、卡、物)、四号定位(库、层、架、号),标记要明显,标牌要齐全。
 3、保管员对所保管的备品、备件要坚持月、季清查,年终总盘的制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盈亏、变质、损坏、规格串联、计价差误等情况应及时地查明原因,弄清责任,提出报告,经有关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帐目。
 4、对A、B、C各类物资要分类、分区间、架层保管,对A类物资要重点管理,控制发料和进料,严防锈蚀、变质、损坏,尽量减少库存。对B类物资按通常一般性管理,对C类可适量加大库存量。
 5、保管人员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使得备品备件的保管方式更合理。A、B、C分类及管理更科学,更完善。               
        

(二十一)油料收发管理制度
 1、油料的收发要严格计量,计量器具要准确,计量方法要完善,对计量器具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2、建立健全各类油料的收、发、存台帐,帐目要清晰,帐面要整洁,要做到各类油料帐日清月结。
 3、严格按照油料发放审批手续和定额进行领发油料,对手续不齐备者一律不予发放,对出售的各类油料一定凭销货发票,若无财务章不予发放。
 4、油料的发放一定要严格执行废油回收制度,对某些油类,如机械油、变压器油、液压油等要按期回收,对不能按期交回废油者一律不予发放新的油类。特殊情况例外。
 5、对新进的油料要保证质量,定期向供油单位索取油质化验分析单,对库存时间较长的要定期取样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化验分析,以确保油料的质量。
 6、油料的收发过程中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烟火,以免发生事故。
        
 (二十二)废油回收制度
 l、对有废油回收任务的监区要定期及时地将废旧油料回收交仓库。
 2、仓库对各单位交回的废旧油料要按品种分类进行管理,做好登记记录,对于不能及时交回废旧油料的单位要查明原因,否则不供给新的油料。                   
 3、仓库对收回的废油达到一定数量时要及时换取油料指标或卖给石油公司。


(二十三)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检查试验制度
 1、新绳到货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和试验,合格后妥善保管。进货试验的均为Φ18以上的提升钢丝绳。         
 2、保管超过一年的提升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新钢丝绳悬挂前试验(包括验收试验)和使用中定期试验的结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新绳悬挂前,每根钢丝必须做拉断、弯曲和扭转试验,这三项指标按公称直径计算,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和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能用做升降人员,达到10%时,不能用做升降物料。
 (2) 使用中钢丝绳的定期试验,只作每根钢丝绳的拉断和弯曲试验,这二项指标按公称直径计算,当不合格钢丝的断面和新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必须更换。
 (3) 钢丝的韧性:专为升降人员用的以及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不得低于特号钢丝的韧性标准。专为升降物料和平衡用的,不得低于I号钢丝的韧性标准。作重复试验时,专为升降人员用的以及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应符合I号韧性标准。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应符合Ⅱ号韧性标准。
 (4) 提升钢丝绳的定期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一年后试验一次,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5)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在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升降人员和物料,安全系数9。
 ②专为提升物料,安全系数7.5。
 (6) 使用中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时,安全系数小于下列数字,必须更换:
 ①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小于7。
 ②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小于6。
 (7)提升钢丝绳(主、副井提升绞车)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制动钢丝绳每周一次,一般运输绞车提升钢丝绳每次使用前检查一次。
 (8)各种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同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①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②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为10%。
 (9)钢丝绳直径减小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①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10%。
②罐道钢丝绳15%。使用密封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达到
50%。
 (10)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①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②断丝超过第8条规定。
 直径减小值超过第9条规定。
 ④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11)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无论断丝数或绳径变化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12)提升装置必须有试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对使用中的钢丝绳至少每月涂油一次。
 (13)立井提升容器同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隔五年更换一次。如果经探伤检验合格,仍可继续使用。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两倍于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14)连接装置和其它有关部分,按极限(破断)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及其他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
 ②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和其他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③矿车的连接钩环、插销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④水泵、水管、风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钩、环、螺丝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二十四)高压电缆管理制度
 l、高压电缆由机电科电缆管理组统一管理,负责编号、打标记;器材库负责发放、建账、建卡。
 2、由电缆管理组建立电缆事故登记卡片,卡片由电缆管理组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填写。
 3、电缆事故处理后,要及时召开由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及有关单位参加的事故分析会,电缆事故分析后,应填表上报安全科、调度室及有关单位。
 4、电缆管理组对井上下的高压电缆必须悬挂高压电缆标志牌,电缆管理人员对各处悬挂的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两次,对于丢失或不清的要及时补齐或更换。                          
 5、电缆管理组对井上下的高压电缆要建立电缆牌图板、牌板,并由专人负责,做到跟踪变化,随时变换,反映真实、准确、无误。
       
(二十五)低压电缆管理制度
 l、凡是到货待用6平方毫米以上的电缆,都必须由电缆管理组进行编号,即在每条电缆的两端,距电缆两米处的部位进行火烫标记。
 2、电缆管理组要建立电缆台帐及牌图板,电缆移动卡片,要做到物、帐、卡、板四相符。
 3、库存电缆统一由器材库负责发放,其他单位一律不予发放。
 4、没有合格证的电缆一律禁止发放。
 5、使用单位领用电缆,必须由电气管理组按负荷审批制度,审批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领用。
 6、运行中的电缆如因损坏而需更换,由使用单位重新领取电缆。但事后必须分析、查明原因找出责任者,无故损坏电缆按情节轻重给予单位10~50元的罚款。
 7、每一条电缆在入井时都要由电缆管理组填入井证,没有入井证的电缆一律禁止井下使用。
 8、电缆使用结束后,要及时回收,对一次性安装和撤除的由四监区回收,对使用中更换或增设的电缆由使用单位回收,不及时撤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一定的罚款。
 9、撤回的电缆,电缆管理组要有专人负责验收。检查每条电缆两端号码是否存在,电缆护套是否完整,有无断线或损伤,如电缆遭到严重损坏或无故割断者,必须追究原因,给予责任单位一定的罚款。
 10、新领和回收的电缆,都要认真检查和修理,对电缆绝缘阻值进行摇测,井下使用的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不合格的由电缆管理组下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200-500元的罚款。电缆、水管、风筒严禁吊挂在一起,否则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的罚款。
 11、对井下使用的电缆,凡发现有超负荷运行电缆发热的,由电缆管理组或电气管理组下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不能在期限内及时整改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二十六)井下供电负荷审批制度
 l、各监区需新安装电气设备,应提前五天向机电科电气管理组提交供电网路变动申请单,由电气管理组及时验算。
 2、各监区所填写的负荷变动申请单,必须画出配电点到安装设备的实际线路图,并标明设备型号、功率、线路长度。
 3、电气管理组根据申请负荷情况验算后,注明网络安全系数,选择电缆的截面积和设备的型号,报机电科主管技术人员审批,使用单位持审批后的申请单领取电缆和设备。
 4、不经审批而私自搭火的电气设备,扣罚责任单位1000元。
 5、不按审批方案施工的供电线路,由电气管理组下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不能在期限内及时整改的给予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对两次限期不能整改的除加倍扣罚外,电气管理组有权停止供电,并拆除其线路。
 6、电气组对设备的审批验算结果要有详细记录备查。
 7、验算人员、审批人、用电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如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二十七)变电所停送电制度
 l、变电所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需要停送电操作时,由检修负责人持工作票到变电所,工作票必须内容齐全、正常无误。并由机电科、调度室等有关人员签字。值班人员根据工作票的内容,认真填写操作票,执行操作。
 2、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操作前,应先模拟,再进行实际操作。必须认真执行监护、唱票、复诵制,严禁无票操作。
 3、严格执行验电、放电、短路接地、挂警告牌等措施。否则,禁止在该设备工作。
 4、事故情况下的停电操作,如遇紧急情况或通讯失灵,无法取得调度命令时,可不使用操作票,但必须由操作人和监护人分别核对停电地点无误后,方可按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然后设法汇报调度室,并详细做好记录。
 5、特别情况下的事故操作,可执行调度电话命令,但必须用录音电话将工作内容、传令人姓名、执行时间等详细情况录音,并做好记录。然后按照《电业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6、事故跳闸后,恢复送电时的操作,必须将事故处理完毕后,经技术员鉴发工作票,按程序送电。
 7、当全所事故断电后,恢复送电时,可不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但必须将故障线路先断开方可恢复送电。
 8、高低压停送电操作时,只有取得合格证的值班人员,才准受令操作和监护。    
(二十八)井下局扇使用风电闭锁的管理制度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使我矿局扇风电闭锁管理制度化,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局扇使用风电闭锁装置的规定如下:
 1、井下各通风巷道所使用的局部扇风机,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否则,不得施工。
 2、风电闭锁装置由各使用单位积极配合五监区统一装设,调度室和生技科统一安排安装时间,器材库保证安装使用中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机电科和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
 3、新装设风电闭锁系统必须在使用前交接验收,交接验收由安装单位(五监区)与使用单位之间进行,同时须有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参加,以办理交接手续,并存档,无机电科设备管理员签字的交接手续无效,无交接验收手续的风电闻锁设施所出现的任何问题,均由安装单位负责。
 4、各单位使用的风电闭锁设施与局扇由使用单位统一管理、维修、保养,保证正常、灵敏可靠完好状态,不得随便甩掉,停用风电闭锁。
 5、机电科、安全科、总工程师对以上规定监督执行,对安装使用的风电闭锁设施实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主要生产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如出现严重问题要及时报矿研究处理。
              
(二十九)低压检漏继电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1、矿机电监区成立电气管理组,负责对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工作。机电科负责监督管理。
 2、井下380V、660V供电系统必须全部使用检漏继电器。没有检漏保护严禁送电。
 3、电管组维修人员每天应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检查试验一次,并作记录。坚持日报制度(报机电科一份,电管组存根一份)。对漏报漏查责任者漏一次罚一元,并追究其安全责任。
 4、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一次检漏继电器最远点人工漏电试验,确保检漏保护灵敏可靠,并作记录备查。
 5、按《漏电保护细则》规定,运行中的检漏继电器每年应上井进行检修一次。
 6、发现漏电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故障点保证人身、矿井的安全,不准带病运行,强行送电。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
 7、为确保检漏继电器安全运行,非专业人员不得乱动。对私自乱动或甩掉检漏保护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并作违章登记。
 8、检漏继电器由电气管理组统一管理,进行编号、建立台帐,实行牌板管理。
 9、“电管组”应明确分工负责到人,确保检漏继电器零部件完整无缺陷,接地装置合格,动作灵敏可靠,符合“细则”标准。

(三十)井下接地保护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接地保护细则”的要求,为确保矿井及人身安全,建立此规定。
 l、井下供电线路,禁止中性点接地。
 2、矿井禁止使用无接地芯线无接地护套的电缆。
 3、禁止使用铝导体接地。
 4、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胶皮电缆的接地芯线或屏蔽护套均须接地,构成不间断的接地系统。
 5、井下主接地、局部接地、辅助接地母线以及连接导线的截面积,均应符合细则要求。
 6、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欧姆。各局部接地板、接地芯线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l欧姆。
 7、每个采区变电所、每个机电峒室、每台单独供电的高压设备,每个单独供电低压配电点及高低压铠装电缆接线盒均应设局部接地极。
 8、每年至少要将主接地板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或水沟内提出详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作好检查记录报机电科。
 9、各变电所的检修要责任到人,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井下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摇测。作好详细记录报机电科备查。无人值班的变电所,机电峒室的接地装置,检修人员每周至少一次表面检查,发现松动、接触不良、严重锈蚀、损坏等现象。应向分管干部汇报及时处理。
 10、电缆组负责高低压铠装电缆局部接地极的检查维修工作。
 11、电气设备安装、检修或移动后应检查其接地保护完善情况,接地保护不完善或未修复前禁止送电。
 l2、对于无故损坏接地保护设施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并作违章登记。

(三十一)电气试验制度
 全矿电气系统的电气设备、电缆、仪表、仪器、接地保护及其它保护装置,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进行定期试验、核验、整定、测定等。
 l、电缆:
 运行中的高压电力电缆,每年定期一次绝缘电阻的测定和耐压试验。低压橡套绝缘电缆和热补后的电缆,必须进行绝缘电阻的测定和耐压试验。新装敷设的各种电缆都必须先测定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电气设备:
 (1) 高压开关柜:绝缘油每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和油质分析;计量及指示仪器,一年校验一次。继电保护装置应根据全矿负荷的变动情况,一年进行一次整定校验,电气性能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试验,其记录有效期为一年。
 (2) 电动机:高压电动机的电气性能测定。耐压试验有效期为一年,其它试验项目应根据需要进行。对于新装和维修后以及长期(井下超过六个月)停止运行和移动后的电机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运行中设备的试验项目和标准进行试验。并有试验记录。
 (3) 变电器:对于运行中的变电器,绝缘电阻和吸收比测定以及绝缘油耐压试验和油质分析,线圈直流电阻等技术性能测定,每年一次,其记录有效期为一年。对于新装和大修后的变压器特殊试验以及交流耐压试验,应根据需要进行。
 (4) 高压防爆开关:一年一次绝缘油耐压试验和绝缘电阻摇测;过流无压释放保护装置一季度试验一次,其整定根据通知单随时进行,测量仪表一年进行一次校验,并做好记录。
 (5) 低压防爆开关检修后必须进行绝缘性能测定和整定值校验。对在运行中的低压防爆开关每半年进行一次整定值校验,其他整定值校验,应根据电管组通知单随时进行整定并做好记录。
 3、提升装置
 对电气系统的提升保护装置每年校正不得少于两次,对安全保护系统的电气装置,除由维修人员每日进行一次试验外。还应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检查测定,必须达到灵敏可靠,特殊情况下,可配合月度检修或随时进行电气试验。
 4、接地保护:
 (1) 地面电器设备接地及防雷保护的所有接地极和避雷器,于每年雷雨季前测定一次。如土质不良,应酌情处理,适当增加测量次数。新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检查和测试接地电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有处理记录。
 (2) 井下总接地网每一局部按地极的接地电阻,按职责范围分工,每季度一测试,并做好记录。接地电极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必须查清原因,立即处理。
 (3) 每年要将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和水沟中拉出进行仔细检查。发现接地不良或严重锈蚀、缺陷,应立即更换。
 5、安全工具:
 新使用的安全用具,必须先进行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于旧品,必须一年一次定期进行交流耐压试验。安全用具要有统一编号和试验记录,有效期为一年。
 6、电气试验记录和原始数据要整理存档。

(三十二)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试验制度
 全矿的安全保护装置要求安全、灵敏、可靠,并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试验不合格,严禁设备运行,发现违犯者,将从严处罚。
 1、绞车的常用闸、保险闸、防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闸瓦过磨损失效保护装置、松绳报警装置,满仓保护装置等,维修人员每日应进行一次试验,每年进行两次测定,必须达到灵敏、可靠。防坠器的定期试验按照《防坠器定期试验制度》进行。
 2、空气压缩机的断油保护装置、超温保护装置等,维修人员应每日进行一次试验,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安全阀等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必须达到灵敏、可靠。
 3、电机车的撒砂装置、刹车装置、各小绞车的刹车装置及相应的挡车器、捞车器等,维修人员每日应进行一次检查调整,必须达到灵敏、可靠。

(三十三)电气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保障电器试验及生产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1、借用仪器、仪表必须经主管干部签字批准,方可借用,不经主管队长批准,任何人不得借出。
 2、在特殊情况下,如生产急需,主管干部不在,可经监区或分监区领导批准方可借出。
 3、使用者必须按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去使用,严禁违章使用。
 4、仪器、仪表用完后,必须立即归还,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归还时间。
 5、管理人员要做到认真负责,切实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仪器、仪表使用登记簿。
 6、对各种仪器、仪表要勤检查、勤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干部汇报,及时处理。
 7、本组人员,使用仪器、仪表管理员也要填入仪器、仪表使用登记簿,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乱动。
 以上各条希望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对不负责任或有意损坏仪器、仪表者追究其责任。
(三十四)机电设备操作管理交接班制度
 l、各岗位司机都必须在工作现场进行交接班。
 2、接班人必须提前3-5分钟持操作证到达工作地点。
 3、上班人在下班前,必须把设备清擦干净,机房卫生打扫干净,记录、工具、配件、器材点清放好。
 4、交接班时,双方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共同对设备巡查一次,并做好试运转工作。
 5、交接班完毕,双方应在交接记录簿上签字,经接班人同意后,交班人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6、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准交班。
 (1) 接班人末到现场,用电话联系接班,不交班。
 (2) 接班人员到达现场,但精神不振或饮酒或有病,不交班。
 (3) 接班人未经领导批准,随便找人替班,不交班。
 (4) 接班人无操作证或有证未带,不交班。
 (5) 设备有故障,未排除,不交班。
 (6) 工具、配件、器材不清、记录不全,不交班。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准接班。
 (1) 设备运转情况、检修情况交待不清,不接班。
 (2) 设备有异声、异响或其他隐患,不接班。
 (3) 机房及设备清洁卫生不好,不接班。
 (4) 工具、配件、器材损坏丢失,不接班。
 (5) 记录不齐全或填写不认真,不接班。
 (6) 交班人不在现场,不接班。
 8、交接班过程中,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或调度室,由领导裁决。

(三十五)机电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l、为使机电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其实现安全运转,对各种机电设备都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领导,同时将检查情况记入巡回检查记录。
 2、操作工对设备每天检查的次数,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不论那种设备,都必须做到(1) 交接班检查;(2) 运转前检查;(3) 运转中检查。
 3、检查的线路、部门、内容和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操作规程”的规定,一般都应检查:
 (1) 设备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2) 机房及设备是否清洁卫生。
 (3) 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异声异响。
 (4) 设备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5) 设备的温升情况是否正常。
 (6)设备的振动情况是否异常。
 (7)设备的负载情况是否过负荷。
 (8) 设备的电源情况是否正常。
 (9) 记录是否齐全准确。
 (10)机房照明、通讯、安全装置是否可靠。
 4、机电管理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机电维修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周期和时间,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检查和分析设备运行记录。
(三十六)设 备 包 机 制
 l、全矿所有的机电设备,都必须配备相应的包机人员、承包人由使用单位指定相应的机工、电工、司机(或操作人员)三部分人员组成,负责设备的完好及正常的安全运转。
 2、大型固定设备,由机电科指定专人承包管理。各监区领用的设备由监区定专人承包,公用设备由机电科指定使用数最多的单位出人承包。
 3、维修承包人员,必须定期、定时检查各部运转状况,提前找出事故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停产检查期间,也必须由承包人负责该设备的检查、检修工作。
 4、承包人要备齐、备足常用的备品、备件并保持完整无损。
 5、司机(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谨慎操作、如实反映情况、与维修人员密切配合。
 6、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根据本设备的具体情况,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设备的运转状况。
 7、承包人员必须经常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搞好文明生产。
 8、由机电科组织,每月对全矿设备检查一次,根据设备完好标准,对设备的维修质量、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设备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评定。结合我矿制定的有关奖惩办法,给予奖惩。

十八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设计审查制度
 1、采区设计方案和采区设计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部门编制,生产(技术)科设计组承担主要设计任务,地测、机电、通防、调度、安全科等部门配合,参与设计。
 2、通防科参与通风系统、防尘、隔爆、防灭火、安全监控设施和系统的设计,以及防治重大灾害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3、机电科参与供电系统、供电线路、机电设备选型的设计和特殊安全措施的制定工作。

(二)通风系统优化调整制度
  1、矿井每年年初要根据开拓布局及采场变化进行通风系统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制定出年度通风系统调整优化方案。
  2、按照通风系统调整优化方案,矿井要按月度计划组织施工。
  3、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主通风机性能测定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根据测定结果来制定通风系统调整优化方案。
  4、矿井开拓设计和采区设计中,在满足通风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使巷道系统简单,巷道断面应取最大值。
  5、各类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调节风窗、风桥等的设置要位置准确、合理,设施齐全。
 6、矿井各地点的风速要符合《规程》规定。
  7、回风井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规定,外部漏风率必须每季测定一次。
  8、对通风系统调整情况每季一小结,年终要全面总结。


(三)测 风 制 度
 1、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测风人员。
 2、测风员必须经过培训,要持证上岗。
 3、测风员下井前必须对风表和秒表进行认真检查,确定完好后,方可携带下井。
 4、测风员每十天必须对井下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上井后要及时把资料填写在测风日志上。
    5、测风员要把每次测量结果整理、填表。
 6、测风员如发现风量异常时,要查出原因,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7、测风员测风时动作要标准规范,计算时要精确,严禁弄虚作假、虚填报表。
 8、测风员必须每季对矿井的外部漏风进行测定,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通防科,由通防科负责组织采取措施治理漏风,使外部漏风率小于规定要求。通风监区必须及时维护好通风设施,减少矿井内、外部漏风,使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9、通防科要组织技术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和矿上制定的“矿井配风细则”经常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核定,坚持以风定产、以产配风。同时要经济合理地进行风量配置。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前,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提前下达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停止掘进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供风,在巷道门口设置栅栏和警标,并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
          3、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4、巷道贯通前,要根据通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前建筑好所需通风设施。
          5、巷道贯通时,通防科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协调指挥。
          6、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7、巷道贯通后,要立即对全矿所有地点进行一次测风,根据测风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五)主扇日常管理制度
 1、加强主通风机的倒(停)机管理,倒(停)机时,机电监区必须提前进行倒(停)机申请,经机电科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通知机电科、通防科后方可倒(停)风机。
 2、倒风机时,通防科必须派人参加,通风、调度要建立《矿井主扇风机倒(停)机记录》。
 3、主扇司机要认真填报主扇运转时的机电参数和通风参数,当发现参数变化较大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矿调度汇报。
 4、主扇司机要负责看管和保护好机房内的各种通风设施。主通风机要定期进行检修。
    5、通防监区技术员每旬要现场观测记录通风参数一次。通防科每月对主扇风机房检查一次。总工程师要每季对主扇风机房检查一次。
    6、总工每季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领导对主扇风机房和反风设施检查一次。
    7、通风监区技术员要组织人员对负压传输系统每月打压检查一次,要保证系统畅通无阻。
 8、要按要求进行反风演习和风机性能测定。

(六)风量配置制度
 1、月初根据本月生产作业计划,对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进行计划配风。
 2、各用风地点的计划配风必须按照矿有关规定严格进行风量分配,以保证风量使用合理。
 3、各用风地点严格按照计划供风,如有变化应及时进行调配以保证生产的安全。
 4、根据计划配风量调整主扇的风叶角度,使主扇运行既经济又合理。
 5、供风的计划要合理,使矿井的风量比不大于110%。

(七)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新开工地点需要安装局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制定开工报告,将局扇运到安装地点、安装好。
    2、局扇下井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试验,认真填写检查单,要保证设备齐全,运转正常。
    3、局扇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出现循环风。
    4、井下运转的局扇,施工单位要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挂牌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
 5、严禁局扇无计划停风,必须落实停电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局扇,对局扇供电严禁随意停送,如因检修等原因确实需要,必须在停电前写出有计划停风申请报告,并制定措施,逐级审批后,方可停运局扇,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矿井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要采用低噪音对旋风机,煤巷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
 7、通防监区在领用前要对风筒的质量、型号进行检查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解决,供应部门必须根据通防监区提供的型号、数量、要求的质量进行购置。
 8、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不得大于10m。
 9、施工单位加强风筒保护,及时清理泥浆,保持干净。
 10、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八)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由通防监区负责施工,由通防科负责验收,要确保工程质量。
     2、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要进行台帐管理,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位置。
     3、通防监区每旬要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处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4、井下所有通风设施按规划的管理区域,由使用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和使用,由通防监区负责维修。
     5、要爱护和使用好井下所有通风设施,严禁随意损坏和拆除。对损坏和不正常使用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九)反风制度
 1、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2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之规定。
 2、由矿长负责组织矿井反风演习,由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编写矿井反风演习程序,协助矿长实施矿井反风演习。
 3、矿井反风演习的时间,要确保在矿井最边远工作地点的人员全部安全的到达地面;且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时间不少于2h。
 4、矿井反风演习前,要认真地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方案,矿井反风演习方案的内容包括:假设发生事故、假设事故发生的地点、假设事故影响安全的范围、假设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反风方式、方法、确定灾区人员避灾路线、明确反风设备操作程序、预计矿井反风后的矿井通风系统、预计矿井瓦斯涌出情况、预计各个采空区密闭墙附近的各种有害气体浓度、预计各个水仓的水位上涨情况、预计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风量;预计结束矿井反风,恢复矿井正常通风后的通风系统、预计各个采空区密闭墙附近的各种有害气体浓度、预计各个工作地点的瓦斯涌出情况、确定恢复正常通风后的瓦斯检查以及逐级恢复送电的程序、特别是预计掘进工作面排放气体需要的时间和人员安排以及提前制定排放气体的安全措施。对参加矿井反风演习的人员并进行培训。
 5、实施矿井反风演习前,井下所有的水仓都要排水到最低水位。
 6、实施矿井反风演习前,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的供电,从里到外逐级停电。
 7、实施矿井反风演习前,通防科和机电科要安排好采集资料的人员、仪器仪表及其所用记录表格。
 8、实施矿井反风演习前,矿山救护队要提前到达指定的位置,投入矿井反风演习。
 9、实施矿井反风演习前,矿安全科要派员到达指定的位置,监督矿井反风演习的实施。
 10、实施矿井反风演习前,医护人员要提前到达指定的位置,投入矿井反风演习。
 11、矿井反风演习前,要在井下的各个监测点安装电话,确保畅通。
 12、矿井反风演习过程中,通防科和机电科要及时、准确地采集各自的资料,做出详尽的记录。
 13、结束矿井反风演习,恢复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通风以后,安排瓦斯检查员,由外向里逐步检查瓦斯,只有在甲烷浓度低于1.0%的情况下,方可由外向里,安排专职电工逐级恢复送电。
 14、对停风区排放气体的工作,必须由通风科牵头、矿山救护队具体实施、安全科监督,严格按照排放气体措施执行。
 15、反风演习中由机电科观察、测定的项目有:观测主要通风机运转状态:电机负荷、轴承温升、风量、风压、电流、电压、功率、效率、不得超负荷运转。
 16、反风演习中由通防监区、矿山救护队和安全科共同观察、测定的项目有:矿井主要进回风道、采区进回风道和回采工作面的资料(风速、风量、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空气温度、风流方向),每10min测定1次气体,每30min测风1次等。
 17、选择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观察、记录瓦斯涌出速度与压力的关系,观察、记录瓦斯浓度达到2.0%的时间,并计算涌出量。
 18、 矿井反风演习结束后,由总工程师牵头书写矿井反风演习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解决。重点要突出此次反风演习的教训,为在万一必须实施矿井反风的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瓦 斯 防 治
(一)有害气体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1、瓦斯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制订的路线进行巡回检查,严禁违反顺序检查。
     2、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瓦斯瓦斯异常区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3、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牌板上,班后填入瓦斯日报表,三者必须做到“三对口”,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4、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5、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6、在班中如遇停电、停风,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情况,要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
 7、瓦检员遇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向调度汇报,在没有接到领导的明确指示前,严禁离开现场。
 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二)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必须执行八小时工作制,严禁早上井或晚下井。
    2、瓦检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一般情况,在瓦检员交接班室交接班。蹲点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3、交接内容包括:各地点的温度、沼气和二氧化碳的含量、通风设施和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等,交接不清不准上井。
    4、到交接班时间,如无人接班,交班人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听从领导安排。
    5、接班人和交班人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字迹要规整清晰,严禁在交接班记录上乱写乱画。

(三)瓦斯排放制度
 1、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之规定。
 2.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之规定,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 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4、无论是临时停风还是长时期停风,在恢复通风前都必须由瓦斯检查员、通风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矿山救护队员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氧气浓度。
 5、恢复已封闭的巷道,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负责拆闭排放。
 6、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防监区编制,经通防科、安全科和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救护队排放。
 7、排放前,所有参加排放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排放措施并签字。
 8、排放后,通风监区技术员要做好记录。

(四)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制度
 1、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之规定。
 2、采煤工作面的采煤机组、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3、当工作面回风隅角有气体超限的可能时,安排瓦斯检查员蹲点检查瓦斯。
 4、当工作面回风隅角有气体超限的可能时,预先采取防范措施(构筑挡风帘、安装抽排风机等)。

(五)瓦斯异常区管理制度
 1、从掘进的局部通风设计入手,实行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闭锁;使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和大直径导风筒供风,实行局部通风机开停遥控监管;加大对局部通风的管理力度。
 2、在掘进工作面安装瓦斯断电仪;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蹲点检查瓦斯;煤与半煤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内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并正常使用,突出抓好掘进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装置的安装和正常使用,坚决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
 3、对瓦斯涌出异常的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要预先构筑挡风帘、安装抽排风机,把采空区的瓦斯稀释、排放或者引导排放到采区回风道。
 4、对采掘工作面合理配风,加强对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确保工作面的有效供风量,以瓦斯异常区治理为重点,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坚决消灭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5、强化通风巷道的维修工作。特别是-560m胶带机运输石门、皮带上山的维护,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消除通风系统梗阻区域,确保矿井总风量满足生产要求。
 6、认真做好采空区的封闭的喷浆堵漏工作,消灭敞口盲巷的存在,坚决杜绝瓦斯窒息事故的发生。

(六)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采用抽放瓦斯措施。
 2、抽放系统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与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放钻场甚至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放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3、进行瓦斯抽放,必须有专门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放瓦斯(打钻、观测等)的要求。
 4、定期检查抽排系统,型号抽放管路无损、无泄露、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米。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5、抽放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帐齐全。
 6、瓦斯抽放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7、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148条之规定。
 8、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147条之规定。

<三> 粉 尘 防 治
(一)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坚持煤尘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杜绝任何地点的煤尘积聚和飞扬。
 2、井下巷道冲尘必须悬挂冲尘牌板,严格按冲尘周期执行。
 3、井下所有防尘设施按划分的管理区域,挂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和使用。
 4、各类防尘设施由通防监区按标准安装后,移交给现场施工单位,并在设施交接单上双方签字、存档,真正做到谁使用、谁负责。
 5、每旬必须对井下所有防尘设施及冲尘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6、对损坏和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粉尘测定制度
 1、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3、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5、测尘点的布置和测尘方法要严格按原煤炭部制订的MT79-84标准进行。
    6、测尘员每天要认真填写测尘日志,按规定填报测尘半月报和测尘月报,各类记录和报表资料要齐全、准确。
 7、每半年要采集粉尘试样送山东省煤矿粉尘监测中心对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硅进行分析化验,分析化验资料要保存完整。

(三)粉尘清除制度
    1、井下各巷道必须定期进行冲刷,防止粉尘积聚。
    2、巷道冲刷工作要责任到人,挂牌管理。
 3、每季按照气候特点确定巷道(除工作面巷道以外)冲尘周期,并要有冲刷巷道制度,落实到人,冲刷积尘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严禁煤尘堆积。
    4、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不同类型的巷道应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皮带道每隔50米设一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三通阀门。
 
<四>自然发火
(一)巡回检查预测预报制度
 1、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的规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2、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3、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47条中的规定: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定期检查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
 4、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
 5、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针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火区日常管理制度
 1、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名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2、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47条,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之规定:
 (1)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3)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5)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名。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三)火区启封制度
 1、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48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1)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4) 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5)上述四项指针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2、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49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之规定。  

(四)高冒区管理制度
 1、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9条的规定: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旋或锚喷,旋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2、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32条的规定: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
 3、对顶板下沉巷道变形的地点及时进行维修支护,防止出现高冒区。
 4、掘进工作面发生高冒区后,要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做好高冒区的处理工作,并及时地向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通知通防科。
 5、通防监区对已经发生的高冒区要实行挂牌、定期采样、化验气体等管理。


<五>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我矿的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  长:矿法人代表
    副组长:金源矿矿长、副矿长、副监狱长、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矿井防治水决策工作及矿井水灾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人力、物力和资金到位,并行使奖罚权。
 第三条 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各部 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地测部门负责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和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提供依据,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审上报制定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会同技术、安全等部门排查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编审上报防治水工程设计,负责钻探设计及指导施工管理。
 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和检查。
机电部门负责供电、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和安全运转,保持设备完好状态。负责雨季三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安监部门要配备经过培训的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负责检查监督上级及矿制定的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条例、措施等的执行情况。负责盯头包面的安全检查员也要负责观察水情,发现有突水征兆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采掘工区要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水情。
 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有地测部门参加,作业规程有变动及时通知地测部门;与防治水有关的采掘措施必须有地测部门签字,签字后并报地测部门一份,否则不得开工。
 第四条 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调度、安全、机电等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当月采掘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并提出水害预报。水文地质人员每周对受水害威胁的头面检查一次,检查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及水情变化,随时向有关部门和区队了解水情,根据水情的变化进行跟踪预报。
 第五条 矿井防治水费用,必须专款专用,讲求实效,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六条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的重点是:
 1、建立健全井上下动态观测网,井下主要观测矿井总涌水量、出水点涌水量、探放水钻孔涌水量;井下测压钻孔的水压,有代表性的出水点要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对各种动态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
 2、通过各种钻探、抽放水试验分析研究三灰、奥灰溶裂隙平向和垂向的发育规律和富水特征。通过各种试验,探查各断裂构造的导、阻水性及附近岩溶裂隙的发育特征,设计防水煤柱的留设。
 3、查清采空区积水的分布,对井巷接近可能积水的区段提出探放水措施。
 4、查清第四系底部砂砾层的分布规律和富水特性,为开采井田上部靠近开采上限的煤层提供依据。
 第七条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建立下列8种台帐:
 1、气象资料台帐
 2、钻孔水位动态台帐
 3、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4、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5、井下水文钻孔台帐
 6、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7、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8、井下突水点台帐
 第八条 矿必备如下水文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1:2000)
 2、综合水文地质图(1:5000)
 3、水文地质剖面图(1:1000——1:5000)
 4、综合水文地质图(1:200——1:500)
 5、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曲线图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
第九条 井口及工业广场附近的水沟要畅通无阻,定期清理。
 第十条 矸石、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以免冲刷到工业工场和淤塞河道。

第四章 井下防治水
 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
 1、采掘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不准对老空水、导水断层、陷落柱、导水钻孔、强含水层直接巷探。
 2、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水害威胁或接近积水区掘进时,必须认真分析水害情况,打超前探水钻孔,防止突水事故的发生。
 3、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措施要求和程序进行。
 4、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探放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复杂地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有水和泥浆积聚的灌浆区时;
 4、接近封闭不良的钻孔时;
 5、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时;
 6、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的地点时;
 第十三条 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一般超前距不得小于10-20m。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原则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探水钻机的安装、管理以及钻孔放水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也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十七条 穿过含水层或导水破碎带段的井巷,应按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并加强支护。
 
第五章 矿井防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 机电部门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经常性全面检修,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每年进行联合排水试验一次。
 第十九条 仓库要备足防治水材料,以备急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防治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六> 安全监测监控
(一)安全监控运行制度
 1、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2、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3、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4、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二)传感器标校检定制度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组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2、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3、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4、通防监区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三)仪器仪表配备制度
 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通防仪表配备管理制度。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标准及矿山安全程度评价,针对矿井的实际,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监区队长、通风监区队长、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监员、采煤司机、测风员、测尘员、安全监测工、气体采样工必须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入井,不按规定携带者不得入井。
   
(四)仪器仪表强检制度
 1、所有的井下通防仪表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2、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3、所有通防仪器、仪表按标准定期送上级部门指定机构检定。
    4、所有通防仪器、仪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并在鉴定有效期内使用。
    5、矿用风表必须按规定每半年送上级部门指定机构校检一次,未按时校检或校检不合格的不可投入使用。
    6、光学瓦斯鉴定器、甲烷检测报警仪以及通防常规仪器仪表(精密气压计、空盒气压计、倾斜压差计、干湿温度计、瓦斯校正仪、毕托管等)必须按规定每年送上级部门指定机构校检一次,未按时校检或校检不合格的不可投入使用。
    7、仪器仪表鉴定完后,要及时填写送检台帐,填写要真实准确。

(五)仪器仪表日常维修制度
 1、所有通防仪器仪表在下井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确定正常后,方可下井使用。
    2、严格执行仪器周检制度,每周必须对所有通防仪器仪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3、每周必须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一次通气校验,每台仪器都要对报警点、反应时间、准确度等指针进行严格测量。当灵敏度下降至80%时,停止使用。
    4、对更换过部件经过大修的仪器仪表,必须送上级机关指定部门重新进行检定。不经过重新检定,严禁下井使用。
 5、对每次周检结果,要做好记录,记录要认真仔细,严禁弄虚作假。


(六)通防安全仪器管理制度
 1、通防安全仪器的购置,必须按照通防安全措施工程计划的要求,提出申请,经有关矿领导审批,由供应科购买。
 2、订购仪器,必须质量可靠。型号准确,精确度符合要求,有“CMC”标志。
 3、仪器领出后,检查证件(出厂合格证,质检证,说明书等)是否齐全,新仪器必须送当地计量测试所,经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正常使用的仪器要每日一检查,十天一校验,及时更换药品、电池。使用蓄电池的,每天一充电。
 5、仪器按规定时间检定,无周检合格证不准使用,不准超期使用。风表、瓦斯检定器每年检定一次,报警器半年检定一次探头,测尘仪一年检定一次。
 6、爱护仪器,专人专用。无故损坏,个人赔偿维修费。使用人员要每天检查、擦试干净,干燥放置。发现失准及时送交维修室。
 7、仪器室、维修室整洁卫生,防尘、防震、防潮、恒温。维修工具齐全,专人修理。
 8、仪器维修人员对每台仪器详细记录,数据准确、齐全,精确度符合标准。
 9、仪器做好记录、台帐,报废要有审批手续。
 10、仪器配套物件、药品,设专人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要妥善放置。 

(七)瓦斯断电报警仪、便携式瓦检仪
使用管理制度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以及采煤面应安设瓦斯断电报警仪。
 2、安装断电报警仪所需电缆等物品由采掘监区(外委工程由外委队)负责提供,并运送到安装地点进行安装。对于采煤监区,断电报警仪的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10米内、距巷道顶、帮各0.3米且无淋水处;对于掘进监区,瓦斯探头应安设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安装完毕,由通防监区负责调试,调试正常后交采掘监区使用保护。
 3、断电报警仪使用期间,采掘监区设专人负责看护,防止破坏和被盗,并严禁私自拆卸,否则照价赔偿。
 4、通防监区负责校验和维修。断电报警仪使用完毕,采掘监区应及时拆除并送通防监区。
 5、对仪器安装及时、使用正常、管理到位的监区,每月进行考评分适当给以奖励,造成损坏不能使用,照价赔偿。
 6、无故不安装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出发。
 7、便携式瓦检仪的配备人员为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副总工,生技科、机电科正、副科长,调度室正、副主任,通防监区副区长、生产助理员及技术员,安全科所有下井人员,采掘监区生产副监区长、放炮员。
 外委工程队便携仪的配备人员为正、副经理,区队长。
 8、便携仪的收发、充电由五监区负责,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收发做到及时。
 9、便携仪收发员对仪器作外观检测和保洁,并及时做好收发记录、充放电记录等,当班放电后再进行充电,充电时仪器电源开关处于“关”位置,避免假充、反充、过充电。因充、放电不及时而致仪器损坏的,照价赔偿。长期不使用的仪器,每月要进行一次充放电,在正常充电情况下,电池输出的电容量低于额定量的60%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10、所有配带者下井时须到收发室领取,上井后及时交回,无故不佩带或不及时交回的发现一次扣50元。正确携带和使用仪器,严禁碰撞、拆卸或混装在工具包中,否则造成仪器损坏,照价赔偿;对领取后不开机或少开机者,发现一次扣50元。
 11、入井前打开仪器电源开关,井下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报警,须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如“电气设备停电”、“撤出人员”等措施,同时迅速汇报调度室。
 12、采煤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对气体进行连续监测,掘进监区放炮员应将便携仪悬挂在巷道无风筒一帮上部,距顶、帮各0.3米,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无淋水处(放炮时随人员撤出,喷浆时注意保护)。
 13、便携仪连续工作时间一般在8小时以上,超过12小时应关机。
 14、通防监区负责对便携仪每7-10天进行一次零度、精度和报警点的调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根据周检计划,分期分批送至指定的矿山安全计量站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95%。
 15、各单位仪器使用情况由通防监区负责逐月考核。

(八)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由井口把钩工负责检查。
 2、自救器的存放、保养、维修与发放由五监区负责,凭牌领取。
 3、五监区存放50台公用自救器,供外来人员及矿其他人员使用。自救器发放后由个人保管,定期检验。
 4、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携带三年,存放五年,有效期满,由五监区统一收回换药。
 5、自救器只供遇到灾害逃生使用,不能用勘探或其它工作。过滤式自救器禁止在缺氧环境中使用。
 6、爱护和正常使用自救器,避免摔落和碰撞,严禁打开封条或当坐垫。故意损坏和丢失,照价赔偿。
 7、自救器要远离热源,严禁与腐蚀物混放,库房须通风干燥。灯房人员要做好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做好台帐和记录,发现损坏或丢失,及时报告五监区,由五监区下达赔款通知单。
 8、自救器由五监区组织三监区定期进行气密性和增重检查。
 9、下井人员因岗位变动,要主动退还自救器,新增下井人员,由所在单位向五监区申请配发自救器牌。

(九)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校验制度
 1、安全仪器仪表必须送国家授权的矿山安全计量站,经检定(测试)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仪器仪表按规定时间周期进行强制计量检定(测试),无检验(测试)合格证不准使用,不准超期使用,风表、粉尘采样器半年强制检定一次,光瓦、数瓦、CO检测报警仪、氧气报警仪一年强制检定一次,甲烷传感器、甲烷断电仪一年强制检测一次。经大修或示值误差超过规定的,必须经计量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安全仪器仪表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完好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理、更换。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发现损坏等问题,应及时送通防监区更换、维修,日常妥善管理,严禁随意拆卸,人为损坏照价赔偿。其中光瓦要根据需要,随时更换药品,最长不超过10天。
 4、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1次。校准气样要妥善保管,应在有效范围之内,相对误差须小于5%。定期到矿山安全计量站配气,无标签和超期气样禁止使用。
 5、报警仪器的报警点、反应时间,准确度等指标均要严格测量,当灵敏度下降至80%时,停止使用,其中便携仪是否报废必须由矿山安全计量站检定确定。
 6、便携仪的收发、充电和自救器的日常管理由五监区安排专人负责。对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用,个人保管。五监区要建立出厂日期、编号、使用人员、使用日期台帐,其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应超过4个月,库存有效期为5年,佩带使用有效期为3年,凡使用期超过3年,一律报废。报废的要及时注销。过滤式自救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气密性和增重检查,建立相应台帐。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称重检查应采用专用的自救器称重仪,增重不大于10克为合格,皮套要保持完好。

二十 通防安全例会制度
 1、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通防安全例会,研究、解决通防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如有特殊问题,要随时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法。
 2、安全例会内容:总结当月的一通三防工作,实事求是地摆出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发扬成绩,改正错误以利再战;研究和安排下一个月的工作。
 3、在下一个月的通防安全例会上,要对上个月安全例会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讲评。对完成任务的要表扬、奖励,对完不成 任务的要追究责任、严格扣罚。

二十一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本矿全面执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十二 其他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 全 教 育 制 度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增强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素质,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三级”安全培训制度,监狱根据监狱安全生产人员岗位分布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各个岗位相关人员,进行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
    2、监狱每月进行一次,监区每月进行两次专门性的安全教育,监狱、监区还要充分利用其他会议的机会,结合全狱和监区当前在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安全教育,使广大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识不断得以提高。
    3、教育科、职教科会同安全科、生计科等有关单位,相互配合,搞好协作,及时制定出全狱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配档计划,每年分批分期的联合举办好各工种培训班。
    4、对所有参加培训的干警职工和犯人,特别是全狱的专兼职安全员、放炮员、绞车司机、瓦检员、把勾工及其他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都要进行严格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对已培训没发证或经考查不适应的特殊工种,要及时补发证书或调换岗位。
    5、教育的形式要多样。第一、充分利用星期五安全活动日的时间,有针对性的紧紧围绕“三大规程”等安全法规,对干警职工和犯人进行教育。第二、利用视像手段,由监狱统一组织收看安全电视录像,增强教育的直观性。第三、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安全宣传栏、安全挂图和安全牌板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
   6、各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认真执行,正确对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实在行动上,扎扎实实地抓好安全生产。
 7、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经费由监狱保证。
 8、对不按规定活动的单位,由企管办和政工科按红黄白旗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矿山的生产应以“安全为天”。凡从事井下生产建设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或上岗证,才能下井工作和劳动。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更不准上岗操作。为严肃安全培训工作,特制定如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干警职工岗前培训制度
 1、凡新招、调入的工作人员(干警或职工)都必须经过三个月的岗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或《上岗证》方能上岗。
    2、在培训期间,首先学习《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及采煤、掘进、通风、巷修、机电、电气等相关技术知识。
    3、由安培中心聘请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授课。
    4、培训的课程和时间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培训后,通过考试、考核合格获相关证件后方可分配具体工作岗位。
 6、凡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上岗证》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二)干警职工特殊工种培训制度
    1、特殊岗位工种操作人员(瓦检员、放炮员、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爆破材料管理员、配电工、提升运输各类司机等)都得要经过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或指挥生产。
    2、新调换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所从事工种的转岗技术培训获证后,才能上岗。凡未经转岗培训的不得上岗操作。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每二年复训一次,每次复训不少于十天。
    4、特种作业人员随时掌握自己的获证时间及本人的到期复训时间。
    5、各用人单位应主动给所复训人员提供复训的时间。
    6、培训及复训的时间由职教单位负责登记注册并留存档案。
    7、参训人员应遵守培训期间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完成授课及辅导老师所布置安排的作业或复习操作的作业课目。凡在安全教育培训中不按规定的时间上课、请消假和完成作业的学员,职教单位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罪犯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安全技术培训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为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力度,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1、服刑人员要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监狱安全教育
    (1) 对新入监的犯人进行入监教育时,必须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
    (2) 教育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煤矿安全规程》各种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进行教育。使犯人从思想上认识和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3) 接受安培中心岗前教育,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才能从事特殊岗位作业。
 监区安全教育
    1、犯人分配到监区后,所在监区根据本监区的工作性质进行教育,时间不少于7天。
    2、教育内容主要是学习本单位的各项制度和生产作业规程及本监区的事故案例,使犯人了解发生各类事故的主要原因及注意事项,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
    分监区安全教育
    犯人分到分监区后,要进行3天的遵章作业教育,学习操作规程使其了解作业规程的作用,然后要安排有经验的人员带领其熟悉现场情况,指导其操作。同时建立师徒合同,时间不少于4个月,确认有独立工作能力之后,方可单独作业。
    1、参加特殊工种作业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条件。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持证上岗。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并对操作证书进行复验。
 4、对于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人员,必须严格参加培训,违反规定的按《罪犯百分考核》有关规定扣罚。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管理办法(罪犯)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鲁煤安人培[2001]15号《煤炭企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抢救、自救和互救能力,加强法制观念,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我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者,称特种作业人员。我矿特种作业范围如下:
    (一)、电工作业:1、电工;2、配电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金属焊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作业: 1、信号工;2、拥罐工;3、铲(叉)车装载机司机; 4、绞车操作工(小绞车司机、液压绞车司机);5、主提升机操作工、大绞车司机;6、摘挂钩工(信号把钩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驾驶:l、厂内汽车司机;2、场内翻斗车司机;3、电瓶车司机; 4、运输操作工(皮带运输机司机、刮板运输机司机)。
 (五)、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1、司炉工;2、水质化验员。
 (六)、压力容器操作:压风机司机。
 (七)、制冷作业:空调机操作工。
 (八)、爆破作业:1、爆破工(含放炮员);2、火药管理工。
 (九)、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l、通风工(局扇工);2、瓦斯检验工;3、瓦斯抽放工。
 (十)、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矿井泵工;2、尾矿工。
    (十一)、其他:1、安全检查工(安检员);2、主扇风机操作工; 3、锻工、车床工; 4、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二、我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认罪伏法,服从管教,能够认真完成改造、生产任务。
    2、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现行规章制度,具有本种作业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能够及时准确处理与本种作业有关的紧急安全问题。
    4、我矿新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为学员的余刑必须在4年以上。
    三、培训
    l、安全科配合政工科、教育科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科负责具体培训工作;各监区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确定各工种人员,填写“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请登记表”。
    2、我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采取外委与自培两种形式,外委工种培训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统一要求办理,自培工种聘请我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3、特殊工种培训的教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脱产培训的要求。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编写的内容学习,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四、考核、发(验)证
    l、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考核内容根据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的要求进行。
    2、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3、对于考核合格人员,报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发(验)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适应安全作业需要的报要及时调整。
 各监区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安全操作情况,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不准进行本工种作业,要对其环境状况负责,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分配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各监区要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条件和防护用品、用具,对有故障或不能保障安全作业的工具、设备、设施,必须及时的修理或更换。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正要妥善保管,副本由本人携带持证上岗。
    六、各监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人数
 根据各监区生产实际,结合其需要情况,确定各工种应配备人数。

〈三〉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死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以及其他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对伤亡事故的报告与统计工作规定如下:
 一、事故的报告
    (一)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l、轻伤事故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重伤、死亡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报至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县级监察、公安部门、工会组织以及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二) 报告的内容
    按照国家制定的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单和《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伤亡事故报表(基层)及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的要求填写。
    1、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事故类别、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人。
 二、事故统计
    (一) 报表的种类 
    由原来的报表上报改为卡片上报:
    1、伤亡事故报表(基层)[国安A1表]
    2、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国安A2表]
 (二) 统计指标
 事故的基本情况
 1、伤害程度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分为轻伤、重伤、死亡。
 工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的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月份报一次死亡,事故时间按照发生事故日期,同时在累计中修改上月报出的数字。
    2、事故类型
    (1) 冒顶片帮、物体打击
    (2) 瓦斯爆炸、中毒和窒息、煤与瓦斯突出
    (3) 触电、机械伤害+机电
    (4) 车辆伤害、提升运输、起重伤害+运输
    (5) 放炮事故
    (6) 透水、淹溺、水害
    (7) 火灾
    (8) 高空坠落、灼烫、锅炉爆炸、其它爆炸、坍塌、火药爆炸等其它
    3、事故发生地点分类  (1)地面;(2)采煤面;(3)掘进头;(4)上下山;(5)大巷;(6)井筒;(7)其它。
    4、事故属别
    事故属别分为:煤炭生产事故和基本建设事故。
    煤炭生产事故分为: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
    (1) 原煤生产事故
    A、正式移交的生产矿井,企业从事井下生产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所发生事故;
    B、生产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发放室等发生的事故。
    (2) 非原煤生产事故
    原煤生产以外的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单位从事非煤生产发生的事故。
    5、事故原因
    (1) 技术和设备有缺陷
    (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5)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7)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 劳动组织不合理
    (9)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 其它
 6、致害原因分类
 企业直属基建、机修厂
    (1)冒顶;(2)片邦;(3)支架伤害;(4)放炮;(5)明电;(6)摩擦;(7)撞击;(8)失爆;(9)吸烟;(10)墩罐;(11)跑车;(12)轨道事故;(13)输送事故;(14)设施伤人;(15)触电;(16)触响瞎炮;(17)地质水;(18)老空水;(19)地面水;(20)跑浆;(21)煤自然;(22)设备引燃;(23)坠落。
 7、工种:
 (1)采煤;(2)掘进;(3)运输;(4)通风;(5)机电;(6)救护;(7)巷修;(8)其它。
 8、伤害部位: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CB6441--36附录工A1)。
 9、受伤性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36附录工A2)。
 10、直接经济损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CB6721)。
 1l、损失工作日:损失工作日计算表(CB6441--86附录B)12、百万吨伤亡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三) 报出日期:
 每月4日前上报各有关单位。
    (四) 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按期统计上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搞好事故统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建立事故统计卡片档案。对于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或拖延报告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追究企业第一责任人及有关人员。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为确保我矿井下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安全设施从竣工之日起即能投入安全运行,我矿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机电科、安全科、生技科、调度室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对井下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
    1、以下工程竣工时必须经矿安全设施验收小组验收:
 新安装采面、井下主要提升巷道的提升设备、防跑车设施、井下胶带运输机、井下煤仓、溜煤眼、井下水泵房、变电所、斜巷人车安全设施等井下重要工程的安全设施。
 2、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矿业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提出验收申请。
    4、安全设施验收结束后,由参加验收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生产。
    5、生产过程中,矿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应不断组织更新完善安全设施,逐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6、工作面开工前应认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及生产条件进行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7、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有记录,并存档。

〈五〉巷道维修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巷道维修组织机构和专门的维修队伍,按规定配齐专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巷道维修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矿井应加强对巷道维修工作的领导,对每个巷修工程都要进行质量验收,视情节给予奖励或罚款。
    三、每半年要组织进行一次巷道维修鉴定工作,由生技科技术人员根据普查情况填写巷道台帐及有关卡片,并填绘井巷失修情况图,必要时可以拟写巷道失修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经矿长批准后交有关单位施工。
    四、新掘巷道在投入使用前,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由使用监区或巷修监区管理。
    五、巷道工作必须纳入年、季度计划,对井下巷道维修实行计划管理,巷修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施工。
    六、巷修人员应实行井下巷道巡回检查制度,月底写出工作总结,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尽量做好巷道的预先维护工作。
    七、巷道的修复工作应根据支护结构、工作条件、支架破坏程度、井巷围岩变形程度等情况采取不同的维修措施,并编写相应的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八、维修巷道时,应对巷道维修地点进行瓦斯浓度测定,只有在回风流中,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要求时,才能进行维修工作。
 九、巷道维修必须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六> 金源煤矿金属柱梁管理办法
 单体液压支柱、交接顶梁、型钢支架、锚索支架是我矿采掘工作面的主要生产设备。为了充分发挥这些生产设备的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防止损坏丢失,提高其利用率,根据我矿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一)成立矿金属柱梁领导小组:
 组  长:郭金胜
 成  员:其他矿领导、总工、副矿长、副总工
 (二)下设矿金属柱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办:
 主  任:胡军朴
 成  员: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在聘工程师、企管办人员
 具体负责我矿金属柱梁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并负责柱梁的租赁、损坏升井维修及下井前的试压等工作。
   1、柱管办健全柱梁的租赁、领用、损坏、丢失台帐,监督监区对井下的支护材料进行清点。
   2、设备器材库发放新投入金属柱梁及相关支护材料,须凭柱管办领用单方可发放。
   3、采掘监区要成立金属柱梁管理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名单报企管办备案),随时掌握柱梁数、质量情况并及时汇报企管办,防止损坏丢失。负责制定本监区柱梁管理办法。
   4、监区井下需要单体支柱、交接顶梁、三用阀需提前五天向柱管办提出申请,以确保支柱的租赁、维修、试压等工作落实。
 二、回撤要求及扣罚标准
 1、单体液压支柱,损坏率5棵/万吨,按损坏数扣除支柱维修费,每超一棵罚100元,少损坏一棵奖励150元。丢失一棵罚800元,每月兑现一次。
 2、金属交接顶梁,丢失率为5根/万吨,节约一根奖80元,超过规定指标,每超一根罚200元。损坏率5%,超过规定指标,每损坏一根50元,少损坏一根奖励50元。
 3、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使用的锚索、锚杆,必须提前替换,如因替换不及时造成的丢失损坏,丢失一根锚索、锚杆罚60元,超前替换不够30米,发现一次扣罚500元,型钢、锚索、锚杆必须回撤到指定地点,否则,每次罚500元。
 4、采面回撤的型钢、锚索、锚杆及废旧物质,由企管办安排组织回收,折合型钢每根奖励0.5元,丢失一根罚150元,无故不完成任务一次罚100元。
 三、柱梁租赁维修管理
 1、签定租赁合同,租赁厂家必须具有国家煤矿要求的资质,租赁的单体支柱及三用阀等支护材料必须带有煤矿要求的各种书面证件(如试压报告等)。
 2、租赁的支柱入井前必须进行试压。在接到试压报告后,柱梁办牵头进行抽查,抽查率15%,达不到要求,全部返回(其他事宜具体以合同为准)。
 3、由企管办牵头安排单体液压支柱、金属交接顶梁、三用阀、移溜器等各种支护材料的维修安排工作。
 4、租赁、维修后的柱梁及三用阀等支护材料由柱管办、四监区车间、使用监区共同验收,单体支柱、三用阀逐个进行试压,维修单位出具试压报告,每一项指标都应达到《单体液压支柱大修检验试行标准》的要求,验收部门根据维修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抽查,按每批2%,不少于5棵的标准进行,发现不合格加倍抽查。如还有不合格者,支柱全部返修,由此耽误支柱下井,罚租赁及维修单位,一次1000元。
 5、使用单位提前五天提出申请报企管办,遇到工作面扫塘、延长等特殊情况需提前15天申请,待试压完毕后,方可下井。
 6、损坏的支柱要及时回收上井。                                                         
 四、其他规定
 1、单体支柱使用一年以上,根据管理的程度,每根补贴维修费1元/月。
 2、严禁用单体支柱移溜子,发现一次罚500元/棵。
 3、工作面结束后,由生产科安排巷道的锚杆、锚索和型钢的回撤,由一监区负责施工,柱管办负责监督,无故丢失一根罚150元,回撤干净,每根奖3元。
 4、完成柱梁管理工作,每月奖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人均100元,奖励办公室800元。
 
<七>爆炸器材库管理制度
(一) 爆炸器材库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按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当班未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在井下进行,做到交情接明,不得在井上交接班。
 必须做到双岗值班,不得一人单独上岗。特殊情况时由班长安排临时调整。
 要保证按时发放炸药、雷管,确保不影响生产。认真做好炸药、雷管发放管理工作,对当班、炸药、雷管的领用、消耗、退库情况,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做到班清、日结、月汇总。
 认真做好手持机的使用和保管工作。对入库、发放的雷管必须做到编号采集准确无误。要妥善保管好手持机,损坏或丢失手持机由责任人按其原价赔偿。
 认真执行爆炸器材库有关管理制度,发放炸药、雷管时,只准当班带工队长(爆破员)及开拓工区爆破员进去刷卡,任何犯人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背药人员只能在栅栏门以外等候,炸药、雷管由库房管理人员运至栅栏门发放。
 认真做好库房内卫生工作,每班负责打扫一次卫生,保持良好卫生环境。炸药、雷管要按规定数量码放整齐。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罚款100元。由矿查出的按矿有关管理制度加倍处罚。

(二) 手持机使用管理制度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条例。
 第2条  熟悉并熟练掌握手持机的日常业务功能及操作方法。
 第3条  手持机在入库、拆箱、领用发放、退库、数据上报等业务流程中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领用发放手持机用户操作手册中规定地操作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正确性,避免误操作。
 第4条  每班必须将本班入库、拆箱、领用发放、退库的爆破材料信息如实采集保存在手持机中,确保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当班所做业务,当班采集保存到手持机中,不得延后采集,更不得漏采。
 第5条  爆破材料库管理员、爆破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人员卡,不得转借,仅限本人使用;丢失应及时到发卡部门挂失及补办。如因岗位或内部调整,应向发卡部门交还此卡或申办新岗位用卡。
 第6条  手持机操作过程中由于误操作导致数据采集错误,无法更改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或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解决(如需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确保及时恢复正常数据采集,保证业务正常进行。人员卡、单位卡由于操作失误被锁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实际情况(如需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以便尽快解锁。人员卡被锁后,当事人不得参与爆破材料业务,直至解锁。
 第7条  手持机相关数据定期(每5日)由爆破材料库负责人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不得延期上报或漏报。
 第8条  业务完成后,检查手持机是否完好,数据是否准确,电池是否充足,并将手持机放到指定地点,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
 第9条  手持机操作必须由取得特殊作业证、当地公安局颁发的作业证、民爆材料信息系统人员卡的爆破材料库管理员、爆破员完成,其他任何人不得操作手持机。
 第10条  认真保管好手持机,任何人不得损坏、故意破坏手持机,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手持机中数据,违者严肃处理。发现手持机损坏,及时上主管部门或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不影响业务处理。
 
 (三) 爆破材料领用发放、清退制度
 第1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破材料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条例及相关规定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微山金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作业
 第3条  爆破材料管理员发放爆破材料前必须先检查爆破员证件、民用爆破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卡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
 (1)爆破员未持有合格证件;
 (2)爆破员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卡或人卡不符;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第4条  严格爆破材料发放手续。爆破员必须持经领导签发、印章齐全的领料单申请领用爆破材料。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必须根据领料单上爆破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将爆破材料发放给爆破员,并用手持机采集记录下该爆破员所申请的爆破材料信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发放:
 (1)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2)爆破员所持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卡或人员卡处于被锁期间。
 第5条  爆破材料库管理员严禁将变质或超过保证期的爆破材料、未做全电阻导通实验的雷管发放给爆破员。发放时严禁非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进入库房,不得做任何与发放爆破材料无关的事情。
 第6条  严格爆破材料清退手续。爆破员持有当班班长签字核实的退药单,将用剩的爆破材料交回爆破材料库。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对照退药单,认真清点核实退药,并用手持机采集记录下该爆破员所退爆破材料的信息,并将所退爆破材料存放到指定地点,严禁将用剩的爆破材料私自存放、销毁。
 第7条  加强爆破材料帐物记录。爆破材料管理员发放爆破材料后,必须将雷管发放段号、数量、编号、炸药数量登记到爆破材料发放记录本及交接班记录本上,由爆破员及爆破材料管理员双方确认后签字;爆破材料管理员接受所退爆破材料后,必须将做到管发放段号、数量、编号、炸药数量登记到爆破材料登记到爆破材料清退记录本及交接班记录本上,由爆破员及爆破材料管理员双方确认后签字,做到领用发放清退实际情况、帐目、手持机采集到的信息三对口,不准用铅笔记帐,不准随意涂改。
 第8条  发放、清退结束后,爆破材料管理员将手持机存放到指定地点,并对照发放记录清理库存,做到库存、帐目、手持机信息相一致,并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交接要严格,手续齐全,班清月结。 
(四) 电雷管导通编号制度
 第一条  电雷管导通测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  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导通测试。电雷管箱必须在存放壁槽外开启,一次开启一箱,并清点数目,每次最多取100发进入测试硐室做全电阻导通测试,未经导通测试的雷管严禁发放。
 第三条  做导通测试前必须对电雷管进行检查,检查金属壳是否有裂隙、砂眼和腐蚀,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
 第四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测试时要将雷管整理好角线放在操作台上,最多10发编为一组,按顺序一组组进行。操作时,先把雷管管体放入防爆导通箱内 ,然后将一组脚线的端部压在全电阻检查仪表的接线柱上,一手拿好一组角线逐个雷管进行导通,并认真做好记录。检查不合格的雷管要单独存放在库内,并建立台帐,严禁发放不合格雷管。
 第五条  全电阻导通仪表要定期检验和校正,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查仪表电池时,应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点进行。
 第六条  检验电雷管用的电流不得超过规定电流(50毫安),全电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七条  电雷管的编号采用电雷管出厂时编号。

(五)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制度
 第一条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理》、《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爆破材料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二条  爆破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
 第三条  爆破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破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供货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
 第四条  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乳化炸药时,可以将炸药装在矿车里由罐笼运输,但堆放高度不得越过矿车边缘;
    4.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乳化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7.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五条  雷管运到下井口后,由押运人员、护送人员装入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人力推车(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破材料箱)至爆炸材料库或者直接由护送人员在押运人员的监护下人力送入爆炸材料库。装有炸药的矿车到达下井口后由押运人员和护送人员人力推车至爆破材料库。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有在运输途经路段设置警戒,矿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推车间距不得少于10M,一组护送人员一次只准推1辆矿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第六条   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门口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第七条   装 、卸车完毕后,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

(六) 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第一条   发现爆破材料丢失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力量迅速找寻。
 第二条   涉爆人员发现爆破材料丢失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将发现爆破材料丢失的时间、丢失爆破材料的信息(雷管的编号、数量、段发或炸药的数量)及有可能丢失的场所、可能接触到爆破材料的人员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找寻。
 第三条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可能丢失的场所及可能接触的人员进行搜索排查,安排人员对上下井人员加强验身,并认真记录爆破材料丢失的时间、当事人叙述的基本情况及采取找寻措施、找寻过程,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条   发生爆破材料丢失事件,主管单位必须查清原因,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爆破材料丢失后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的,爆破材料丢失后未采取措施的,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 报废雷管、炸药销毁制度
 第一条   报废雷管、炸药销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民用爆破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涉爆人员发现变质、失效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炸药、雷管后,必须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私自存放。
 第三条   爆炸材料库管理员对收回的报废雷管、炸药妥善保管,存放到指定地点,严禁同其他炸药雷管混放,并登记造册,记录报废雷管、炸药退回时间、原因、品种、数量(雷管必须登记编号),由退、收双方确认后签字。
 第四条  报废雷管、炸药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申请报告,申请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及安全措施,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审核。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进行销毁。
 第五条  报废雷管、炸药销毁时,必须通知上级有关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每次销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销毁爆破材料的操作人员,必须时经过培训合格的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报废雷管、炸药销毁现场必须警戒,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指挥,所有参加人员逐一登记备查,并记录下此次销毁过程具体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八) 爆破材料储存、保管制度
 第一条  爆破材料储存、保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民用爆破材料储存、保管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爆破材料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爆炸材料库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  爆炸材料库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库房内应设置干湿温度计,保持库房内清洁,通风良好。(爆炸材料库必须采取防潮措施.)
 第四条  爆破材料入库后,爆炸材料库管理员必须对其进行验收,杜绝不合格爆破材料入库。
 第五条  爆破材料库要建立详细台帐。收、发、存各环节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账目、实物相符。
 第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储存。爆炸材料库爆破材料的储量不得超过库房设计及有关部门核定的储量,并保证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本矿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炸药壁槽存储的炸药量不得超过300kg(12箱),每个炸药壁槽允许堆放层数不得超过3层,炸药堆放时不得紧贴壁槽壁;每个电雷管壁槽存储的电雷管量不得超过3000发,每个壁槽每层存储得电雷管量不得超过1000发。库房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七条   爆炸材料库管理员要定期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发现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要单独存放,并按规定申请报废。(开启爆破材料包装箱要用木制或不会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不准使用铁制工具开启爆破材料包装箱。)
 第八条   爆炸材料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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