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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回巷井筒建设工程合同

作者:佚名 2011-11-02 21:35 来源:本站原创
山西临县锦源煤矿有限公司
总回巷井筒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2008-1-01)
 
 
 
 
 
 
 
 
 
 
 
 
 
 
 
 
 
 
 
 
 
工程名称:临县锦源煤矿有限公司风井井筒工程
工程地址:临县锦源煤矿                    
人:山西临县锦源煤矿有限公司       
人:温州宏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临县锦源煤矿办公室             
签定日期:2008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山西临县锦源煤矿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温州宏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临县锦源煤矿有限公司南翼总回风大巷
工程地址:临县锦源煤矿                      
工程立项批准问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南翼总回风大巷860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8826日(具体日期以开工报告批准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20081126
合同工期:日历天数:90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    合同价款
(1)        依据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建协字[2007]第90号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各类定额(2007基价)、指标、取费标准及造价编制与管理办法或国家现行煤炭定额及规定,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国家政策性变化文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差调整等相关资料编制工程结算(工程造价让利5%,价差及税金不参与让利),税金按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税率计取。
(2)        综掘及后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拆除以及后配套设备运行、维护费用执行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建协字[2007]第90号关于发布煤炭建设各类定额(2007基价)、指标、取费标准及造价编制与管理办法或国家现行煤炭定额及规定。
(3)        人工单价按邯郸工程造价管理站批复的人工单价调整价差费用。
(4)        材料价差调整:按当期吕梁地区信息价加运杂费结合《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调整价差费用,不足部分经甲方审核后据实调整。采保费按有关规定计取。
(5)        风、水、电依据定额消耗量按定额单价从工程结算中扣除。
(6)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需要增配的井下安全设备设施及人员,其费用的计取或调整,按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7)        辅助费按全额计取,甲方投入的辅助系统费用按实际发生由甲方扣除。
(8)        施工机构迁移费中煤建协字[2007]90号文《煤炭建设其他费用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凿井措施费按实际发生的计取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通用条款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          工程图纸
6、          工程质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    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条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山西省临县锦源煤矿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理解,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条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2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3. 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3.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4.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 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5.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5.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员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5.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 项目经理
6. 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 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 发包人工作
    7. 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2发包人可以将8. 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3发包人未能履行7. 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 承包人工作
    8.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费用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承包人未能履行9. 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 进度计划
    9.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 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 开工及延期开工
    10.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0.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1.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 2承包人在13. 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 工程竣工
    13.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 工程质量
    14.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 检查和返工
    15.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6.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 工程试车
    18. 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8. 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 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 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19. 安全施工与检查
    19.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0. 安全防护
    20.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 事故处理
    21.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 1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2. 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错误除外)造成的费用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2. 4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3. 工程量的确认
    23. 1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3.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3.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24.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95%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
   24. 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4.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七、材料设备供应
   2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5. 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5.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5.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5.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5.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6.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6.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6. 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7. 工程设计变更
    27.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8. 确定变更价款
    28.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8. 2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28. 3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28. 4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8. 5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28. 6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期款同期支付。
    28. 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29. 竣工验收                                        
    29.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9.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9.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 4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29.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9.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29. 1款至29. 4款办理。
    29.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9. 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9. 9建设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30. 竣工结算
    30. 1单位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30.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上述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双方有争议部分在约定时间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专用条款第37. 1条约定采取仲裁或诉讼。
    30. 3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0. 4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30.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承包人承担保管费用。
   31. 质量保修
31.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质量保修书》内约定。
十、索赔和争议
    32. 索赔
    32.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2.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2.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2. 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3. 争议
33.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4. 工程分包
34.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5 不可抗力
35. 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国家公告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5.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5.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5.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6. 保险
36.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6. 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6. 3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7. 合同解除
37.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7.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7.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7. 4一方按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7. 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7.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8. 合同生效与终止
38.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8. 2除本通用条款特殊约定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8.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9. 合同份数
39.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9. 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0.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中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工程预算书、法人授权书、双方商定的执行合同的协议纪要和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要求及规范、设计图纸。
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适用汉语
2.2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除技术规范和图纸中已列明外,投标人如提出还应执行的其他规范,经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发包人不再提供、由投标人自筹,费用已含在造价。
3、         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4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发包人的图纸,不得提供给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第三者。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监督权、合同内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的签证权、施工进度控制权(但不包括停工令下达)。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下达停工令和停工后复工令;2)重要施工项目变更;3)索赔和追加付款支付签证权。
4.2 发包人派驻的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4.3 发包人代表的职权:负责对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处理工作中应由业主方协调处理的事务。
5、工程师的委派指令
本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
6、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7、发包人工作
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定后1个月内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完成时间:开工前一个月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进场后甲方负责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日内。
(8)瓦斯管理:负责临时瓦斯抽排系统形成,确保矿井施工安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见双方执行合同时的协议纪要和文件。
 
8、承包人工作
8.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和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在开工前七日内应提供详细的主要施工设备、人员进场计划、以及建筑材料的采购计划供监理、甲方审查,施工期间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各种报表。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区的一切安全保卫和照明工作。
(3)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责任自己解决。
(4)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责任,直至全部完工验收移交给发包人,费用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的报价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 接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进场,进场后五天内开始施工准备,准备期15天。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监理和甲方批准方可施工,
单位工程逾期要有有关赶工措施,并追究相应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9.2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10日内提出。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7
10、工期延误
10.1 由于施工图不到位,技术交底不及时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乙方损失,工期顺延。
10.2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0.2.1 由于堵水注浆、探放瓦斯及连续3小时停电,工期顺延。
10.2.2 由于地质因素等造成的大型冒顶、片帮、断层,工期顺延。
10.2.3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期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1、工程质量
11.1 若承包人自报的质量等级标准高于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以承包人自报的质量等级标准为合同约定
 11.2 若承包人自报的质量等级标准低于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以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为合同的约定。
12、月末验收、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
12.1 月末验收和中间验收。由甲乙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月度验收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
12.2 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必须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乙方应在工程隐蔽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或监理单位参加检验,双方确认工程合格后在工程验收证书上签字,如甲方不能如期派人参加检验,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工程隐蔽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予同意,复验合格,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对隐蔽工程自行验收,甲方提出复验,不论合格与否,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13、竣工验收
乙方在单位工程预计竣工前15天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在30天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在验收证书上签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级产认证。如验收不合格,应分清责任;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发生费用及工期由责任方负责。
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全部竣工资料一式4份,移交甲方。
五、安全施工
进场职工必须全员培训,交纳各种保险,职工进行登记备案,签定劳动合同,特殊工种及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乙方应按煤矿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做到安全施工,承担由于自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合同价款调整: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4.1.1遇有国家的政策性变化可调整工程价款。
14.1.2非承包人原因停工等所引起的费用变化,相应调整工程价款;
14.1.3地质灾害、突发涌水、瓦斯、变化、不可抗力发生引起费用变化调整工程价款。
14.1.4工作面涌水量大于10m/h,合同单价调整。
14.1.5 由于堵水注浆、探放瓦斯连续3小时停电所增加的费用,合同单价相应调整。
14.1.6 由于地质因素等造成的塌方形成的隐蔽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单价相应调整。
14.1.7由于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所增减的费用,合同单价相应调整。
15、工程量确认
1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的报告,工程师在3日内答复。
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6.1 每月25日前进行月度验收,工程合格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工程价款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内质保期满后,甲方应在十四日内全部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材料均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保管,但火工品由甲方满足供应、保管,费用在每月工程款中扣除。
八、工程变更
由于甲方造成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经甲方及监理签证后,按规定计价依据调整变更部分单价,并按甲方和监理签证后,工期顺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前7日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用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20、争议
20.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调解;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21、工程分包
21.1 本工程不得转包第三方,一经发现,终止合同,并处以壹佰万元的罚款。
22、不可抗力
22.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3、担保
23.1 乙方以进场所有施工设备、机具做质量担保,若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可按损失程度相应处置设备和机具。
24、其它约定
24.1 本工程税金由乙方自行交纳,提供税证。
25、合同份数
25.1 双方议定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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