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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地质规程

作者:佚名 2011-11-04 19:59 来源:本站原创

一、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的评定:原则上应以断层、褶皱和岩浆侵入等三个因素中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为准。其综合评定的标准是:地质构造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者为一类;地质构造对采区的合理划分有一定影响者为二类;地质构造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者为三类;由于地质构造复杂而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者为四类。
二、煤层稳定性的评定:薄煤层以可采性指数(Km)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中厚以上的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其参照指标见表2。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              表2

 

分煤层
稳定煤层
较稳定煤层
不稳定煤层
极不稳定煤层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薄煤层
Km≥0.95
γ≤25%
0.95≥Km≥0.8
25%<γ≤35%
0.8>Km
0.6
%35<γ
55%
Km<0.6
γ>55%
厚和中
厚煤层
γ≤25%
Km≥0.95
25%<γ
40%
0.95>Km
0.8
40%<γ
65%
0.8>Km
0.65
γ>60%
Km<0.65
特厚煤层
γ≤30%
Km≥0.95
30%<γ
50%
0.95>Km
0.85
50%<γ
75%
0.85>Km
≥0.7
γ>75%
Km<0.70
注: Km、γ的涵义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三、参加矿井煤层稳定性评定的煤厚点,其分布应力求均匀,资料必须可靠,凡已作为构造因素评定的煤厚异常点应予剔除。
附《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标准》表1
附《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表2
第8条 矿井地质条件分为五大类。各类矿井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类矿井: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Ⅰ类,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不高于Ⅱ(含Ⅱ)类,。
二类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的稳定程度均为Ⅱ类或其中有一项为Ⅰ类,另一项为Ⅱ类,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不高于Ⅲ类(含Ⅲ)。
三类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的稳定程度中有一项为Ⅲ类,另一项为Ⅰ类或Ⅱ类。
四类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Ⅲ类或其中有一项为Ⅳ类。
五类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Ⅳ类。
当其它开采地质条件的类别,高于地质构造复杂程度或煤层稳定程度二者中最高类别成为矿井正常生产的主要矛盾时,评定矿井的类型可适当升级。
分类名称的数码表示法见附录一。
第9条 一个矿井原则上只评定一个地质条件类别,但如果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有明显的分区规律时,可先按分区划类,然后通过综合评定再确定矿井的类别。
第10条 矿井地质条件的类别应在新井投产8~10年内提出,以后每隔8~10年或在修改矿井地质报告时评定一次。矿井地质类别的评定和变更,需经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三章       矿井地质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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