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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地质规程

作者:佚名 2011-11-04 19:59 来源:本站原创

五、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进行单项或系统的补充勘探。
第61条 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延深区的基本构造形态,已经查明。一、二类矿井应查明落差20米以上的断层;三类矿井应基本查明影响采区划分的主要地质构造;四、五类矿井应对有开采可能的地段进行必要的控制,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二、与水平延深主体工程有关的地质构造、层位、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均已控制。
三、延深水平高级储量所占百分比应达到表7的要求。
延深水平高级储量应占百分比              表7
矿井地质条件
一类矿井
二类矿井
三类矿井
四类矿井
五类矿井
   
大型
中型
大型
中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中型
小型
小型
延深水平A+B
级的储量占本
水平储量的百
分比
70
60
65
55
60
50
30
40
----
----
大型井:系指设计能力为90、120、180、240、300(及300以上)万吨/年的矿井;
中型井:系指设计能力为30、45、60万吨/年的矿井;
小型井:系指设计能力为9、15、21万吨/年的矿井。
 
第三节    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第62条 采区掘进前应按附录五的要求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
第63条 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两年前通知地质部门。采区地质说明书就大正式设计前三个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矿务局批准。
第64条 采区掘进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地质工作:
一、分析查明采区范围内主要断层的位置、产状、性质和落差,主要褶皱的形态、幅度、枢纽位置及其展布方向和长度,区内岩浆侵体的类型和影响范围。
二、掌握可采煤层的层数、主要可采煤层的厚度和结构变化,以及在煤层有无冲刷带存在等情况,确定或基本确定各煤层的可采范围,特别是最上部薄煤层的可采性。
三、掌握区内可采煤层顶板(伪顶、直接顶、老顶)的厚度、岩性、含水性以及各煤层变化的情况。
四、查明与老采区、小窑等的空间关系和确定防水煤柱。
第四节   工作面掘进和回采的地质工作
第65条 在回采工作面设计前,必须根据已有的地质资料加以综合分析,提出回采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要求见附录五)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采掘部门使用。
第66条 在掘进期间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分析和预测影响回采工作面边疆推进的断层和褶皱的形态。综采工作面必须用物探、钻探、巷探查明工作面中间有无隐伏断层或陷落柱等。
二、根据实测资料预测工作面内煤层厚度、结构的变化情况。厚煤层或特厚煤层,应绘制工作面的煤厚等值线预测图。
三、观测、搜集煤层伪顶和直接顶的岩性、厚度变化,测定顶板主要裂隙的发育方向,为顶板管理提供有关的地质资料。
四、观测并素描掘进中揭露的岩浆岩体,测定煤的变质带宽度,确定煤的变质程度与工业利用价值,研究并预测侵入体的位置、形态、影响范围及其对整个工作面的破坏程度。
五、对于巷道实见的煤层冲刷变薄带,要查明其类型、确定其影响范围。
六、当开采煤层下部邻近煤层为临界可采薄煤层时,必须利用工作面巷道,按规定间距用钻探查明其可采性。
七、核实该工作面的储量。
第67条 工作面开出后,应在五天内按附录五的要求提出该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生产部门使用。综采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必须报矿务局批准。
第68条 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应进行以下地质工作:
一、及时搜集工作面的采高和煤厚资料,对分层开采的厚煤层,必须坚持探煤厚,并绘制剩余煤厚等值线图。
二、实测各种地质构造的位置、形态和性质。综采工作面发现的断层,必须跟踪观测研究其延展趋势,及时提出预报。
三、搜集采出量和损失量等资料,分析损失量的构成比例及原因。
四、编写回采工作面采后总结,开开采结束后勤部30 天内提出;分层开采时,在最下一个分层开采结束后30天内提出,报矿总工程师审定后,妥善保存。
第五节 新区开拓的地质工作
第69条 扩大井田范围的新区,在开拓以前,必须进行资源勘探,并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的要求提出精查地质报告。新区开拓过程中的矿井地质工作,按建井阶段或生产阶段地质工作的要求进行。
第六节 矿井收尾的地质工作
第70条 矿井在剩余可采储量比为20%左右,且无进一步扩大储量的可能时,即进入收尾阶段,矿井收尾阶段的主要地质工作是;
一、全面汇集本矿井在勘探、建井和生产阶段的有关地质资料,对各种地质因素作进一步的综合分析,总结矿井主要地质规律,包括:
1、煤系地层的特征及其有关规律;
2、地质构造的特征及其有关规律;
3、煤层厚度、结构变化的有关规律;
4、煤质变化的有关规律;
5、其它地质因素的有关规律;
二、进一步研究延长矿井服务年限的可能性:
1、分析现存地质储量(包括各种永久和非永久煤柱,薄煤层和各种呆滞煤量)的可采性及其开采条件;
2、分析在老采空区内进行复采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三、进行采探对比,总结有关经验教训。
1、用实见地质资料从煤层、构造、水文地质等方面与原勘探报告进行验证对比。核实矿井储量(即矿井累计采出量与累计损失量及核实剩余量之和),检验原勘探储量的可先靠性并确定其可靠系数。
2、评价原勘探网度的合理性。
四、全面核实矿井回采率,分析各种损失所占的比例,总结经验教训。
第71条 矿井结束前的地质总结由局、矿总工程师审定后,报省煤炭厅(局、公司(核准。其具体提交时间由矿务自定。矿井收尾阶段地质总结的编写提纲和内容见附录六。
第八章    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和伴生矿床的地质工作
第一节   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的地质工作
第72条 在煤矿生产建设中,应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展与采矿活动有关的其他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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