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XX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及管理方法
随着我矿采掘工作面的不断深入,结合本矿井地质条件及生产工艺等特点,加强并制定井下通风管理,防治瓦斯、煤尘以及矿井火灾等灾害措施非常必要,同时,通过组织工人学习,使工人们充分认识矿井各种有害气体的危害,“一通三防”事故的原因,发生规律及防治措施。
一、“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二、工作任务
1、加强通风,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新新空气,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空气深度下。
2、经常地行风量的测定,采取各种措施杜绝井下出现循环我、串联风、扩散风及微风的现象,尽量大量保证井下工人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3、井下所有采掘工作在与可以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巷道和铜室都必须进行有害气体的检测。
4、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巡回检查路线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填写瓦斯检查班抱。检查结果记入检查点的牌板和检查手册,并通知在场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瓦斯检查牌板、手册和日报表一致,三者缺一不可,并将瓦斯日报表每天送给矿长、副矿长审阅。
5、定期用水冲刷井壁巷帮,以免使积落的矿尘在通风或受震动后再飞扬起来。利用温式钻眼,水泡泥井下洒水,净化风流,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防止煤粉尘的爆炸及煤尘对职工的危害。
6、本矿井井田内有部分火烧区,并且煤的自燃发生期短,追使我们要经常观察采空区及火烧区附近的煤质状况,严格检查井下空气温度。
7、正确选择开拓方式、巷道布置与采煤方法,做到回采率高、回采速度快、采空易于隔绝。
8、严格监察已封闭火灾周围的空气质量变化情况,防止漏风及密闭垮塌事故而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第一章 通风管理
(一)通风系统
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当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通风部门制定方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条 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抗灾能力强;实行分区通风,消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风路要短、系统要简、通风设施要齐全、风阻要小,通风阻力一般控制在1450mmH2O内。
第三条 按照矿井整个服务年限内各个时期的通风要求进行矿井通风设计,保证前后各个时期的合理通风,满足其通风需要,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角联风路。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都应采取独立通风。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仅可串联一次。
第五条 巷道贯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距贯通点20m,必须事先做好调风准备工作,严格执行贯通有关规定。贯通生必须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测定风量。因调整通风系统受到影响的区域,必须停电撤人,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条 矿井在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生产计划时,要有通风部门参加,重点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性,要求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第七条 矿井测风管理坚持旬测旬报制度。
第八条 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同演习时间不应小于人员从矿井最远地点撤退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且不得少于2h;反风后的瓦斯涌出量低于正常通风时的涌出量,且总回风流中的斯浓度不超过2%,反风率不低于40%。
第九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检修时,必须编制停风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审批后报公司安技部备案。
(二)局部通风
第十条 掘进工作面实行机械通风。
第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特殊情况需要停风时,必须提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送风计划,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长批准。
第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风,必须断电、撤人;恢复工作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当停风区CH4不超过1%、局部通风机附近10m内风流中CH4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
第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行使作业规程的规定,局部通风机和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第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局部通负机吊挂必须用三根φ32罗纹钢配合四股8#铅丝固定(两根罗纹钢用来支撑风机,一根罗纹钢吊挂风机,罗纹钢插在预先打好的架眼里),风机固定平稳。可靠,离地高度大于0.3m。
第十五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紧、稳,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无反接头,风筒接头反压边符合要求。避免风筒脱节,及时修补破损风筒,防止微风作业。
第十六条 同筒拐弯处要设钢圈风筒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相接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第十七条 局部通风设施(包括局部通风机、风筒等)作为一项得要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破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点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通风、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瓦斯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负责全矿井瓦斯检查。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或瓦斯涌出异常时,及时上报矿领导,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通风。
第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指瓦斯浓度在1%以上,体积达到5m3的空间),严禁超限作业。
第二十一条 严格盲巷和密闭的管理,严防人员入内和瓦斯溢出;临时停工的地点,要保持正常通风,停工在一个月以上时,要加以封闭;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先通风。
第二十二条 瓦斯检查的地点和次数;采掘工作面风流中每班2次,检查时间间隔要均匀,严禁在半班仙完成全部检查次数。
第二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报表三对口,生产办通风管理人员负责瓦斯报表报经矿长签阅工作。
第二十四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随身携带瓦检仪,入井前对瓦可偿还仪的气路、光路、电路系统和药品性能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瓦检仪的使用期限为3个月,每个月维修1次;时更换药品和电池。
第二十五条 综采、综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严禁作业。
第二十六条 一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公司安技部。
第三章 防灭火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井下防灭火系统要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及时清理浮煤。
第二十九条 矿井必须有防治自燃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开展火灾的早期预测预报工作,每周对采空区主火墙、废弃巷道、采掘工作面(包括采煤工作面上隔角)及其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成分、气温、水温以及漏风情况等预测预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工作面回采时,不留坑木、机油、油布、棉纱、废旧皮带等物品,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需要通风的地点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温度升高;不通风的地方要及时封闭以减少氧化。工作面在回采完毕后必须在1个月内撤出所有设备、材料,进行永久性封闭,并及时填堵地面裂缝。
第三十三条 消除采空区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高温点及CO超限(火区密闭除外),保证无CO超限作业和自然发火事故。
第三十四条 矿井设有消防材料库,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在井下需要地点。
第三十五条 井下电气焊接地点10m范围必须配有灭火器材,采用气焊的工作地点,气瓶必须放至焊接地点的上风侧。
第三十六条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知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知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井下灭火器材的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矿井和新水平的设计中,必须采用综合(包括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等)以及专项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员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生产办报告;生产办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领导。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员发现矿井火灾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并及时通知矿生产办。生产办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工(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
第四十条 矿领导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矿长尚示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消防求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扑灭电气火灾必须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卟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第四十二条 当井下火灾无法用直接灭火或用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如下封闭措施:
(1)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封闭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的条件时,可采用“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封火源回风侧后封火源进风侧”的封闭顺序;
(2) 封闭有火灾气体和沼气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3) 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含量,判别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风量调节和注入惰气的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
(4) 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三条 火区的管理及火区的启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章 粉尘管理
第四十四条 矿井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理系统,防尘用水管路应辅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淀粉尘的地方,并且在和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50m或100m安设一个在通阀门。
第四十五条 合理控制井下风速,增加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井下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和《“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回采工作面的风速超过2.5m/s时,必须加强喷雾等降尘措施,即:
1、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2、井下所有运煤车辆都 应保持完好,防止洒煤;
第四十七条 井下的水幕、隔爆设施必须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定期冲刷积尘,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条 及时安设防尘设施,并经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通风设施管理
第五十条 生产办负责通风设施的统一管理,负责各自工作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维护。
第五十一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未经矿长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变动或拆除(包括风门、密闭墙体掏孔)。确因工作需要而需变动或拆除的,必须经矿长批准,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通风设施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井下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符合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工。
第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风门均不得敞开,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门,且不得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第五十四条 井下通风设施严格按照《“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施工。
第六章 仪器仪表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由生产办统一管理、送检维修。
第五十六条 所有使用者必须爱护仪器仪表,严禁拆卸、敲打和损坏。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五十七条 严格无计划停风,每发现一次无计划停风,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 风筒吊挂实现两靠一直即靠顶、靠帮、平直,逢环必挂,每发现一处吊挂不平直,罚通风工50元,每发现漏挂1个吊环,罚通风工50元。
第五十九条 风筒接头插接方向为后面风筒的接头套在新接风筒接头的内侧,并进行双反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通风工50元。
我六十条 风筒拐弯处设置骨架风筒拐变,异径风筒相接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通风工100元。
第六十一条 风筒无破口、接口严密不漏风,每发一同一处破口或接口漏风,罚通风工50元。
第六十二条 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通风工200元;在风筒超距的范围作业人员按每人100元地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严格盲巷管理,盲巷要及时进行封闭,临时停风巷道入口、采空支巷入口必须设置“禁止入内”牌,未设置“禁止入内”牌的,每缺少一处,罚代班干部50元。
第六十四条 备用风筒必须码放整齐,严格履行瓦斯检查的职责。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操作。
第六十六条 瓦斯员对各自负责的工作区域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深度的检测。
第六十七条 瓦斯和二氧化碳深度的检测次数每发现1次不符合规定,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六十八条 兼职瓦检员检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深度必须作到原始记录手册、井下记录牌板、报表“三对口”,工作面的瓦斯记录牌要保持清洁,深度、日期、时间、班次、姓名等内容必须填写准确,每发现1次不符合要求,罚当班瓦检员200-500元。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兼职瓦检员在下班前必须及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发现1次不符合要求,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七十条 每月5日前,瓦检员必须把上月瓦斯检查手册交生产调度中心,每拖欠1日,罚未交者50元。
第七十一条 瓦斯记录牌距工作面(支巷除外)不超过100m,每发现1次不符合规定,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七章 瓦检仪器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严禁兼职瓦检员不携带瓦检仪以及携带不完好的瓦检仪入井,每发现1次不符合规定,对当班瓦检员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每发现1次药品失效或每发现未给瓦检仪换气调零(瓦检仪沅谱数据与瓦斯记录牌数据不符,发生零点漂移等)时,对当班瓦检员罚款100元。
第七十四条 瓦检仪自交付使用单位后,发生丢失的要照价赔偿,损坏的要承担修理调校费用,并对使用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瓦检员要维护好瓦检仪,保证作用正常,发现仪器故障,必须及时更换,否则将对当班代班干部和瓦检员分别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对认真负责、操作熟练、业务素质好的兼职瓦检员,按季度给予一定的的奖励。
第七十七条 未经矿长批准,变动哐拆除井下氖通风设施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对责任人处以300-500无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对敞开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发现碰撞风门及墙体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对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八十条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通风设施不予验收结算,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通风设施未按期交工的,每延期一天,对施工前段时间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通风设施要作到文明施工,不得出现施工现信放混乱现象,否则对施工单位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