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供电安全管理
教材:
1、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69-2008)
2、新编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复训)教材:煤矿主要负责人,P204
3、四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修订本) P392、480
4、2010版《煤矿安全规程》P241:440-491条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主要内容
1、供电基本知识
2、煤矿企业对供电的要求
3、供电电压等级
4、井下电气
5、触电、漏电、过流
6、井下电气保护
7、煤矿供电安全管理
8、专题
第一节、供电基本知识
负荷分类
根据矿井用电设备在安全中的重要性及供电中断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矿山电力负荷可分为三类。
第二节:煤矿企业对供电的主要要求
1) 供电可靠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必须完善双回路供电系统,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两个电源之间相互独立、无联系。
两个回路均可取自同一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矿井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对地面一类负荷应各有两回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2)供电安全
供电安全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即防止人身触电和防止由于电气设备的损坏和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及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不得使用一台变压器同时对地面负荷、井下负荷供电。
向井下馈电的高、低压线路上必须安装短路、过负荷、欠电压保护装置和防止人身触电的漏电、接地保护装置。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3)供电质量
衡量供电质量技术指标一是频率的稳定性,二是电压的偏移。
供电频率由发电厂保证。煤矿企业对电动机允许电压偏差范围为±5%,电压超过额定电压,需采用降压措施,例如:串联电抗器或调节变压器的调压分接头的开关。
课间练习(一)
P117(20): 1、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其中一条电源线路上可以分接其它负荷。
( × )
P116(14):2、矿井有双回路供电系统,两个回路均取自同一变电所同一母线段
( × )
P117(27): 3、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 )
P117(21): 4、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 ∨ )
P117(23): 5、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 ∨ )
P117(22): 6、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 ∨ )
P117(24): 7、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可以直接向井下供电。
( × )
P116(25): 8、煤矿可用一台变压器同时对地面负荷、井下负荷供电。
( × )
第三节、供电电压等级
电气设备都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电压设计和制造的,这个标准电压称为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
我国煤矿企业通常使用的电压等级及用途见下表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因为局部通风机无专用供电线路,而与采掘工作面的动力电缆相连,由于工作面的电器设备较多,经常因超负荷而造成断电,导致局部通风机频繁停止运转,工作面频繁停风,瓦斯超限和积聚现象频繁发生,为了掘进工作面新鲜风流的连续供应,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持续运转,供电的可靠性是关键。
课间练习(二)
P115(7): 1、凡是煤矿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供电。
(× )
P117(26): 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高压不应超过6000V.
( × )
(印脱了的)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低压不应超过660V.
( × )
P120(5): 4、采区电气设备使用( )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 )
P120(6): 5、井下高压电网,必须采用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
( )A。
P128(11): 6、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 )保护。
( )
A、短路 B、过负荷 C、接地
D、欠压释放
P129(16): 7、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即( )。
A、专用变压器 B、专用开关
C、专用保护 D、专用线路
第四节:井下电气
1、矿用电气设备的类型
1)分类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开关柜)KY
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使用最多)EX
(一)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
按“煤矿安全规程”444条规定选用井下电气设备,(掌握)煤矿井下所用电气设备除低瓦斯矿井通风良好的矿井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可选用矿用一般型设备外,其余地点,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等地方必须选用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
地面上的一般电气设备不准在矿井下使用,工人用的矿灯,必须使用经过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三) 矿用防爆型设备的类型和标志
1、按国际电工委员会规定。防爆类电气设备总标志是“Ex”。我国已采用这种标志代替以前汉语拼音的“KB”标志。
2、分类标志:
按国标GB3836.1-2000规定防爆电气设备分为十类:
1)、隔爆型电气设备:代号为“d“。
2)、增安型电气设备:代号为“e”。
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代号为“i”。
4)、正压型电气设备:代号为“p”。
5)、充油型电气设备:代号为“o”,。
6)、充砂型电气设备:代号为“q” 。
7)、无火花型电器设备:代号为“n”。
8)、浇封性电气设备:代号为“m” 。
9)、气密型电气设备:代号为“h。。
10)、特殊型电气设备:代号为“s”。
(四)使用环境分类标志:
Ⅰ类:煤矿井下用防爆电气设备,主要针对甲烷(沼气)环境。煤矿常用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必须在其外壳上铸(焊)明显的“EX dI”标志,不得脱落。
Ⅱ类:工厂用防爆电气设备,用于有爆炸性气体或可燃物的化工厂、石油炼制厂、舰船等。
(五)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主要现象
1、隔爆面上有宽度和深度超过0.5毫米且长度超过隔爆面宽度1/3的机械伤痕时。
2、隔爆面涂刷油漆。
3、隔爆电气设备不用的接线喇叭口没用实心橡胶密封圈和厚度2毫米与喇叭口等直径的圆形钢板封堵。钢板置于密封圈外面。
4、橡胶密封圈破损,割开使用,电缆与橡胶密封圈之间包扎其他物 。
5、接合面各部紧固螺栓,弹簧垫圈不齐全弹簧垫圈没压平。
6、接线后抽拉电缆可以窜动。
课间练习(三)
P115(8): 1、无论是高瓦斯矿井还是低瓦斯矿井,在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使用的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可以选用矿用一般型。
( ∨ )
P116(9): 2、本质安全电路是根据安全火花原理,通过合理选择电路中的电气参数,使系统在正常或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火花能量相当小,不能点燃爆炸混合物引起爆炸;因此可用它来向煤矿井下的动力设备如380V、660V、1140V等电动机供电。
( × )
P116(13): 3、为使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防锈,除采用隔爆面磷化处理或涂上防锈油外.也可以涂上一层油漆。
( × )
P116(16): 4、防爆电器设备不用的电缆引入装置使用标称厚度小于2mm的钢板堵死也为失爆。
( ∨ )
P116(17): 5、防爆电气设备的闭锁装置功能完整,保证电源接通时打不开盖,开盖时送不上电。
( ∨ )
P116(18): 6、防爆外壳的防爆面因锈蚀出现麻点会造成防爆间隙超标,但不会导致失爆。
( × )
P116(19): 7、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可以在井下随时打开检修。
( × )
P120(8): 8、防爆型电气设备的总标志是
( EX )。
P122(20): 9、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国家授权)
P128(10): 10、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
( A、B、C )。
A、产品合格证B、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C、安全性能 D、产品说明书
(六)矿用电缆
1)铠装电缆:
分为铜芯和铝芯,铝芯电缆只能用于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通风良好的区域,其它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煤矿安全规程”467条规定,井下电缆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3)橡套电缆:
矿用橡套电缆,可分为可延燃橡套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和屏蔽电缆三种。
二、 矿用电缆的选择
1、型号选择
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467条的相关规定来选用电缆;
(5)电缆主芯线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6)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2、电缆的敷设
1)电缆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运行或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2)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简内不得超过6m.
3)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4)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5)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6)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3、电缆敷设应注意的问题
1)敷设电缆的巷道应支护完好,便于电缆的运输和敷设。
2)在设置电缆连接处,不应有淋水,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3)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运输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井下巷道内敷设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课间练习(四)
P115(1): 1、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 ∨ )
P115(2): 2、井下高压电缆必须采用铜芯,采区低压电缆可以采用铝芯。
( × )
P115(3): 3、井下不得带电检修、但可以带电搬迁电气设备。
( × )
P116(12): 4、工作面采用采煤机采煤时.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可以兼作控制回路用.以保证采煤机正常工作。
( × )
P117(28): 5、井下使用煤电钻必须使用保护功能齐全的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 ∨ )
P117(29): 6、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在钢丝绳上,钻孔可以不必加装套管。
( × )
P120(9): 7、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取得( )的阻燃电缆。
(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P121(10): 8、使用中的矿用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周期是( )一次,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 每月 )
P121(12): 9、井下防爆型电气设备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
(矿用本质安全型)。
第五节:触电、漏电、过流
一、触电
触电事故是指人体触及裸露的带电体或触及绝缘损坏而带电的电气设备外壳,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按电流对人体伤害的性质,P126(1)触电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
安全电流:触电者能自主地摆脱带电体的触电电流为安全电流。我们国家规定的安全电流为30mA。
安全电压:按煤矿井下工人的人体电阻1000Ώ、触电电流(安全电流)30mA计算,井下人身触电时加在人体的安全电压不超过30V,我国规定安全电压为36V。
P126(2)影响人体触电危害程度的因素有触电电流、触电时间、人体电阻、电流频率。
二、漏电
漏电是指在电网对地电压作用下,电流沿电网对地的绝缘电阻和分布电容流入大地,这一电流称为电网对地的漏电流,简称漏电。
漏电故障是低压供电系统中的常见故障。分为两类:
(1)集中性漏电,若供电系统中某一处或某一点的绝缘受到破坏,其绝缘阻值低于规定值,而供电系统中其余部分的对地绝缘仍保持正常时,叫做集中性漏电;
(2)分散性漏电,若供电系统网络或某条线路的对地绝缘阻值均匀下降到规定值以下。
三、过流
低压电网运行中常见的过流故障:短路、过负荷(过载)和单相断线三种情况。
(一)短路
短路时流过供电线路的电流称短路电流。在井下中性点不接地的供电系统中,短路分为三相、两相,而单相接地不属于短路,但可发展为短路。短路故障是煤矿常见的恶性事故之一,它产生的电流很大,在短路点电弧的中心,温度一般在2000——4000℃,可在极短的时间内烧毁线路和电气设备,甚至引起火灾。
(二)过负荷
1、过负荷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过负荷也称过载,是指实际流过电气设备的电流既超过其额定电流,又超过了允许的过流时间。
2、危害
过负荷会使电气设备的温升超过允许温升,设备被烧毁,有时会引起线路起火,甚至扩大为火灾或重大事故。
P127(7)3、电气设备和电缆过载的主要原因是
P127(8)井下电器设备事故主要是指电气设备因过流、过电压、绝缘损坏与老化和其他原因而产生的 ,从而引起的设备损坏。
第六节:井下电气保护
煤矿井下现用七种保护,使用最多的是三大保护 :过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另还有:电压、单相、风电、综合保护。主要讲三大保护
1、过流保护
过流保护:包括短路保护,过负荷(过载、过热)保护 。
过电流保护装置主要有以下三种:
1)RM密封式熔断器
2)电磁式过流继电器作短路保护
3)电子保护器(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
2、漏电保护
漏电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附加直流电源保护方式(无选择性)和零序电流(选择性)及漏电闭锁保护。
1)、漏电闭锁
合闸前就监视电网绝缘,若绝缘降低至整定值以下或者被破坏,则实行闭锁,不能合闸送电。有的是因漏电跳闸后,系统绝缘未恢复前也实行闭锁,不允许合闸送电。
2)漏电保护(装置)的作用
一是合闸后监视电网绝缘,二是绝缘降低到危险值或破坏,或有人触及一相带电导体(触电),它立即动作于开关跳闸切断电源,三是对人身触电的电容性触电电流作出补偿,减少人体触电电流和接地电流,减小触电的危险性和瓦斯煤层爆炸的可能性。 (JL82型)
3)选择性漏电保护
选择性漏电保护大多采用零序电流方向保护原理。常装在各分路开关中,哪趟支路漏电就切除哪趟支路,停电面积小。非选择漏电保护装在总电源开关中,其后各分支电路中任一处漏电,它都会使总电源开关跳闸断电。
3、接地保护
1)保护接地
P122(18):将井下36V以上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或金属构架用导线与埋在地中的接地极连接起来,就构成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的作用是:当设备绝缘破坏而使金属外壳带电,而人又触及带电的金属外壳时,对人身触电电流进行分流,从而减少人身触电电流,以确保人身安全。
煤矿井下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配电点等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2、井下保护接地网
P121(11):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P120(7):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做其他用途;与漏电保护装置配合使用的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禁止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每台设备均需要单独的连接导线与总接地网(包括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直接相接。禁止将几台设备串联接地,也禁止将几个接地部分串联。接地母线和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的连接、接地导线直接与局部接地极的连接均要用焊接。若采用其他形式的连接,其连接处不得产生接触电阻,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节:煤矿供电安全管理
总要求: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的,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1、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P119(2): 2、( )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3、( )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4、普通型携带式(万用表、摇表、地阻表等)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5、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入口处和硐室内明显地点悬挂“ ”字样的警示牌。
6、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7、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8、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9、矿井应按下表《煤矿安全规程》490条表11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部下,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P127(6):
10、( )
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P126(4): 11、在矿井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中,应标明电缆的( )。
P129(5): 12、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 )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P130(18): 13、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 )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P130(19): 14、煤矿井下电缆连接应做到“三无”即:( )。
P127(6): 15、地面的( )和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P126(3): 16、 高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组织措施有
(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课间练习(五)
P115(4): 1、电工必须随身携带万用表,这样自己可以随时检测工作面电器设备电压。
( × )
P115(5): 2、井下发现电缆破损,采区电工应及时用黑胶布,塑料等绝缘材料进行紧密缠绕。
( × )
P115(6): 3、熔断器只能保护短路故障,不能保护过负荷和断相故障。
( ∨ )
P116(10): 4、同一个低压电网只允许装设一台检漏继电器。
( ∨ )
P116(11): 5、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 ∨ )
P117(25): 6、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5%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 × )
P122(15): 11、井下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 )执行。
(专责电工)
P122(16): 12、安全电压取决于人体电阻和( )的大小。
(安全电流)
P122(17): 13、矿井检漏继电器的主、辅接地极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m。
( 5 )
P122(19): 14、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的检查每( )个月不少于1次。
( 6 )
P119(19): 15、井下照明、信号、手持式电气设备额定供电电压不超过( )
127
P1(3)、简述漏电保护的作用及要求?
[答题要点](1)漏电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附加直流电源保护方式(无选择性)和零序电流(选择性)及漏电闭锁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大多采用零序电流方向保护原理。漏电闭锁保护是指开关合闸前对电网绝缘进行监测,当电网对地绝缘电阻低于闭锁值开关不能合闸,起到闭锁作用。(2)漏电保护的作用:一是合闸后监视电网绝缘,二是绝缘降低到危险值或破坏,或有人触及一相带电导体(触电),它立即动作于开关跳闸切断电源,
三是对人身触电的电容性触电电流作出补偿,减少人体触电电流和接地电流,减小触电的危险性和瓦斯煤层爆炸的可能性。
(3)对漏电保护装置的要求: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严禁甩掉不用。每天要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看是否起到保护作用,要保证漏电保护装置具有安全性、可靠性、选择性。
P2(5)、什么是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答题要点]该设备全部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所谓本质安全电路,是指在电路系统或电气设备上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使之在正常工作或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热效应能量均不能点燃瓦斯和煤尘的电路。
P3(12)、煤矿井下电气着火事故的可能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题要点]低压电缆着火、电缆连接的电气设备和电缆接线盒有严重缺陷及电缆受挤压短路,保护失灵,设备与电缆阻燃性差,矿用变压器着火、油浸启动变阻器、油浸开关着火、灯泡取暖着火、架线电机车电弧引燃木支护棚着火。
P6(28)、煤矿井下供电电网必须至少具有哪三大的保护?它们是如何实现保护的?
[答题要点]三大保护是指过流保护,漏电保护和保护接地,过流保护包括负荷保护和短路保护;前者可用热继电器和电子组件来加以实现,短路保护则有RM密封式熔断器,电磁式继电器和电子组件来加以实现。漏电保护包括漏电闭锁和选择性漏电保护,它们可由电子组件即在交流电网上叠加直流检测电源加以实现了。而可选择性漏电保护则是用检测零序功率方向包换来实现。保护接地与局部接地和保护接地网,前者由局部接地地极和接地线构成,后者则有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接地支线以及电缆接地芯线等连接成网。
P6(29)、什么是漏电闭锁?什么是漏电保护?它们各起什么作用?
[答题要点]漏电闭锁是指合闸前监视电网绝缘,若绝缘降低到规定值以下,则实行闭锁,不允许送电。漏电保护是指合闸后监视电网绝缘,若绝缘破坏降到整定值以下或有人触电,立即作用于开关跳闸断电,并对人身触电的电容性电流进行补偿(即抵销或消减人身触电似流过人身的电容性电流。
P6(30)、 向煤矿井下供电的变压器(发电机)采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供电系统以后还存在什么隐患,应如何解决?
[答题要点]煤矿井下供电采用中性点禁止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后,由于这是小接地电流系统,一旦绝缘损坏,造成单相接地时将不易发现,从而埋下隐患,因为若另一相绝缘又损坏,而在另一处接地将造成两相不同地点的同时接地短路。(由大地连通)而这是线电压短路,其接地点产生的电火花对矿井的威胁很大(会引发瓦斯煤尘燃烧爆炸)。其次当一相接地来及时察觉,而又人又触及另一相,则人将承受线电压,极易造成人身触电伤亡。在高压的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一相接地后,将造成两相对地电压升高倍,对绝缘薄弱的地方极易击穿行成短路。
当电网铺设面广、又很长时,对地电容大,人触电后流过人体的电容性电流增加,加大人身触电危险。解决的办法是必须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高压系统是高压单相接地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当两相接地时,甚至绝缘降低时,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立即作用于有漏电流的开关跳闸,切断电源以保安全。同时检漏继电器中的感性电流还可以对人身触电的电容性电流进行补偿,减少人身触电危险。
P7(32)、“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指的是哪些情形?
[答题要点] (1)单回路供电的;(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P12(58)、述叙“三专两闭锁”装置对保证局部通风机稳定可靠运转的意义。
[答题要点]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因为局部通风机无专用供电线路,而与采掘工作面的动力电缆相连,由于工作面的电器设备较多,经常因超负荷而造成断电,导致局部通风机频繁停止运转,工作面频繁停风,瓦斯超限和积聚现象频繁发生,为了掘进工作面新鲜风流的连续供应,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持续运转,局部通风机供电的可靠性是关键,三专供电主要是解决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可靠,防止无计划停电的现象发生。
P16(73)、煤矿电力负荷对供电有哪些要求?对一级用电供电有哪些要求?煤矿哪些负荷属于一级用户?
[答题要点](1)供电可靠:可靠性要求对一类负荷不间断地连续供电,即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电源线路上不分接其它负荷。(2)供电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和防止由于电气设备的损坏和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及瓦斯、煤尘爆炸事故。(3)供电质量:频率的稳定性在允许范围内,电压的偏移在允许电压偏差范围内(为±5%)。(4)供电经济供电经济是在保证供电可靠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力求使供电系统简单、便于安装维护、易于操作。
矿井必须要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一类负荷应有两回直接由变电所供电的线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一级用户有:煤矿的主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提升机、主水泵、有下山排水的水泵、井上及井下中央变电所、抽采泵站、自救系统的空压机、移动瓦斯抽放泵、矿区医院的手术室等用户。
P19(81)、如何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
[答题要点]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3)按照规定操作井下电气设备。(4)每月1次检查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5)每天由分片电工检查一次防爆电气设备的外部。
P19(82)、触电及其预防措施?
[答题要点]人体触及带电体或接近高压带电体时,它们均可通过人体形成电流通路。电流通过人体对人造成伤害,称为触电事故。按触电对人体的伤害,分电击和电伤两种。电击是指触电电流通过了人体的内部器官(心脏、肺部等),多数情况下可导致死亡;电伤是指电弧烧伤人体外部组织,一般不会致人死命。
主要原因一是带电作业;二是电网漏电;三是误操作等。
预防触电措施:(1)有可靠的三大保护装置。(2)井下带电导体必须密闭在坚固的外壳内,且外壳与盖子之间有闭锁.保证不合上盖子接不通电源,接通电源打不开盖子。(3)经常触及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或加强绝缘,如井下控制回路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36V,手持式电气设备要加强绝缘等。(4)工作人员在电气设备的操作和检修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规程。
P36(12)、四川某小矿“五证一照”齐全有效,年生产能力90kt/a;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具备;2007年7月20日,生产正常,但突降暴雨,造成供给该矿的双回路电源停止供电,自备发电机缺油而无法起动,造成全矿突然停电。假如你是该矿矿长,你将采取哪些安全措施确保矿井安全?
[答题要点] (1)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采掘工作面人员撤至进风巷,必要时撤至地面;(2)打开井口防爆门(盖)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3)各地瓦斯检查员汇报瓦斯、放炮情况,检查井下正在检修的电气设备是否处于送电状态;
(4)派救护队加强瓦斯检查;瓦斯涌出; (5)弄明情况,如突然停电一时不能恢复,必须将全部工作人员撤出到地面。(6)井上来电后,及时启动主要通风机,并检查回风井防爆门(盖)是否关闭;(7)向井下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逐级送电;(8)制定安全措施,正确排放积存的瓦斯。
第八节:专题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对“第二章第一节:通风,第九章:电气” 的部分条文修改
(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128条: )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441条: );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煤矿安全规程》442条: );归属一类负荷。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 《煤矿安全规程》442条: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四)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五)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六)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七)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八)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六、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三)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四)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风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用于内燃机发电或作其他用途时,瓦斯的利用、输送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删除第一百六十八条表3中“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一行。
八、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为突出煤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井,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九、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方可用远距离爆破揭穿(开)煤层;若经检验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方可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十、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采掘工作业时,隔离式自救器应当悬挂或存放在其3m的范围内。”
十一、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十三、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十四、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第三款修改为:“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9、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
23、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