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富新煤业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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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负责制度 1
第五章 安全基建目标管理制度 11
第六章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制度 15
第七章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6
第九章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23
第十章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24
第十一章 工程项目月度验收制度 25
第十二章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26
第十三章 预结算管理制度 27
第十四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28
第十五章 合同管理制度 30
第十六章 招投标管理制度 31
第十七章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34
第十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40
第十九章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44
第二十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46
第二十一章 安全基建问责制度 57
第二十二章 灾害预防和处理制度 60
第二十三章 安全质量奖罚制度 60
第二十四章 开展安全活动日制度 61
第二十五章 安全大检查制度 62
第二十六章 安全管理经济处罚制度 63
第二十七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64
第二十八章 安全举报制度 67
第二十九章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69
第三十章 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 72
第三十一章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73
第三十二章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76
第三十三章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78
第三十四章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79
第三十五章 工作面交接班制度 80
第三十六章 公司防火安全制度 81
第三十七章 风灾、水灾、地震防护制度 83
第一章 负责制度
为贯彻“没有一个没有责任的人,没有一件没有责任者的事”的安全管理理念,进一步明确各级主要负责人、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基建职能部门和各工种的安全基建职责,明确权力和义务,严格制度约束,做到时时、事事、人人落实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同富新煤业有限公司在上级单位的领导下实行安全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安全职责,逐级传递压力,履行职责。
2.临汾有限煤业公司承担对矿井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和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矿井基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工作要求,研究分析所属单位的安全基建工作,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规范,安排年度和阶段性安全和管理工作思路,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安全体系、机制的运行等。
3 矿长是本矿矿井改扩建工程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矿改扩建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三员两长”是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者;各业务部室的部(科长)是本业务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4. 安全副矿长、安全科负责对本矿改扩建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5.坚持各级领导“管改扩建任务指标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即对分管的业务范围负直接管理责任,对分管系统、单位的安全负分管的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改扩建任务指标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对其安全负责,在改建、扩建过程中对安全负全责。
6.总工程师是本矿改扩建技术的第一责任者。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7.改扩建工程坚持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并须通过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验收。
8.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地面交通、防火、地质灾害预防、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伤急救、大型群体活动等应急救援安全责任制体系。
9. 建立由财务科负责按规定足额提取,计划科合理安排使用的安全投入责任制度。
10.施工单位是本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安全投入。
11.改扩建工程监理单位对现场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根据施工工程要求,配足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2.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负责,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项目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指导,并根据实际的需要做相应的修订。
13.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基建施工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矿对工程施工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矿井基建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14.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措施和作业标准、遵守劳动纪律,遵章作业。
15.各级职能科室是落实安全基建方针、业务管理、协调安全基建,实施现场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主体,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负责贯彻国家基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将安全基建的法律法规、标准分解到各个实施方案、作业计划、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之中,把安全队伍建设、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细化到现场、分解到岗位、落实到人员。
16.各单位、部门要针对不同工种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季度修订一次,工种变更时要及时修订完善。基层单位对班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实行班验收评估,月度考核兑现。
17.制定本矿的安全基建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并责成安全、人力资源部门严格考核责任制执行的情况,把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一项主要考核指标,以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
第二章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 矿每月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办公会议,会议由矿长主持,有关副矿长、总工程师、有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参加。矿长外出时委托基建副矿长召集和主持。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分析研究本月安全基建工作中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及严重三违,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安排部署下月安全基建工作措施。
2. 基建安全办公会议召开前,由工程科准备会议材料,要抓住重点,做到有议有决、讲求实效,其内容包括:
(1)各单位部门通报讲评本月工程建设情况,主要工作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绩效检查考核情况,安排部署下月重点工作及主要工作措施。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矿井基建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等。
(3)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监察工作的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和文件,对重大安全问题作出决策。
(5)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并落实到有部门和人员。
(6)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3. 每天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碰头例会,分管副职、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当日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对出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及严重三违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对基建安全办公会议所布置的工作进行检查落实。
4. 施工单位单位负责人每天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每周三召开一次以安全知识为主的安全培训会,全体职工参加。每周四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本部门一次以安全工作为主的业务学习会议。施工单位组每班班前必须召开班前会,对当班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
5. 会议召开前,会议召集人与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提前沟通,确定会议主题、形式、内容和主要议程;参会人员要提前准备汇报内容,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问题要充分酝酿、斟酌,附属的图纸资料要全面准确。
6. 安全办公会由办公室负责专薄记录,存档备案,由工程科负责写出会议纪要,上报下发。
7. 安全科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在下一次安全办公会上予以汇报。
第三章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矿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检查记录,作为动态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车间、库房、班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班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由矿长组织、基建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检查由安全科牵头。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业务保安部门对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具体组织、考核、评级、奖罚按有关文件执行。
4.检查标准:按《基建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标准执行。
5.对查出的问题,安全副矿长要组织召开落实整改会议,安全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隐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予以落实到位,督察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通报和存档备案。
6.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全科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本矿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规定上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7. 安全监督检查原则。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8. 公司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突出“动态”和“二班夜班检查”两个特点。
9.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矿井基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
(3)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4)上次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情况及各要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安全奖励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情况;
(8)各级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跟班、情况;
(9)证照管理及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10)应急救援体系、创伤急救体系的响应、处置等情况;
(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0.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11. 凡是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都必须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措施要明确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具体办法。
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各级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等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 新建、扩建矿井的《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前报煤业公司审核,经相应管理部门(省厅、市局)批复后方可施工。
4. 基建矿井应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市局、省厅)批复,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报需经有资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备案。
5. 设计变更由矿方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设计修改建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及预算费用,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签署变更意见后,报煤业公司审批。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下达设计变更卡或者办理批文。设计变更资料与施工图纸一起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归档。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的,所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向建设单位赔偿工期损失和其他损失费用。
6. 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更改,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做出更改分析报告并负责审核更改工程量及预算费用,报煤业公司基本建设部履行审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要做好工程更改记录,填写工程更改书。
7.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不得传阅审批,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批复。
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矿工程、技术、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批复,再到县局批复。
13. 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1)各类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编制开掘作业规程,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备案。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3) 巷道贯通、工作面回撤、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4)检查和穿过老巷的安全措施;
(5)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的等灾害的安全措施。
(6)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7)倾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
(8)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或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9)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防止矿车碰坏风站的安全措施;
(10)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11)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采用超前支护方法,穿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2)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4、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同意。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总监、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管理局和煤业公司两级基本建设部备案。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考核工程进度的依据。重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审批照此执行。
地面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5. 所有工程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施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及相关科室批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掉顶、倒棚、移棚、埋皮带等),由跟班队长在现场制定口头安全措施,要求现场人员贯彻执行。
16.矿审批的安全措施,必须经安全科审查、备案,以此进行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17. 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向作业人员转达贯彻执行,并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施工。
第五章 安全基建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明确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的既定目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12345”的发展思路和 “三步走”战略步骤,狠抓六项重点工作,完善六大系统,落实“六大阶段性”目标任务,坚定信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良好型、本质安全型、和谐温暖型现代化煤炭生产企业建设步伐。
2. 矿年度安全基建目标为零死亡事故,确保实现年度安全基建,质量标准化,力争动态达标。
3.考核条件:出勤达到规定天数,个人无严重“三违”,无轻伤事故,施工单位无重伤以上事故、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4.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达到考核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安全奖,否则每发生一名重伤或重大险情事故的单位、专业,在执行年度考核办法给予罚款的同时扣奖金的50%直到扣完为止。
5、月度安全生产目标
结合每个月的现场实际情况,各单位部门制定出月度安全基建考核目标,确保班组无轻伤,施工单位无重伤以上事故,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行业级。
(1).出勤达到规定天数,完成月度进尺目标,个人无严违,无轻伤事故,区队杜绝轻伤事故、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行业级。
(2).月度实现安全施工达到考核条件的单位,以单位工程进行奖励,否则按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6. 考核奖惩
每年、每季、月度末由安全部统计各专业、单位、个人的事故、工伤、严违情况,由安全科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1.事故的经济处罚
(1)对轻伤的处罚
发生轻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专业组织分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2000元,对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人均罚款200元;单位党政领导及区队班子成员人均罚款100元,专业分管领导罚款50元。
(2)对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由生产矿长、安全部长、专业领导组织分析,写出分析报告,通报全矿;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人均罚款100元;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200元;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当班的工区管理人员人均罚款400元;单位的党政领导及班子成员人均罚款300元;专业分管领导罚款300元;专业科室的科长、副科长各罚款300元。
(3)对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矿党政领导组织分析,并报集团公司研究处理;矿组织召开全矿的事故分析会议;全矿人均罚款100元;事故发生单位人均罚款500元;事故所在的班组人均罚款1000元;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人均罚款2000 元;工区党政领导及班子成员人均罚款1000元;专业分管领导、专业科室的科级、副科级管理人员各罚款800元;一般工作人员罚款500元,同时按责任的大小,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对火灾、被盗或其他影响企业形象重大事故的处罚对发生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出现价值1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责任单位包赔损失,并加罚款2000元,专业分管领导、单位领导、责任人各罚款500元,视其情节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在电视上曝光亮相。
(5)对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理按照集团公司及本矿的有关规定,发生一人次“严违”,对个人罚款50-100元,并在电视台曝光亮相。
2.事故的行政追究
(1)凡是发生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单位,除执行罚款外,对跟班的领导、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一律降级;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
(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除执行规定的罚款外,专业副总及业务科室的专业分管科长、副科长免职。事故单位的领导撤职;事故责任人、安全员、班组长、跟班区长一律开除矿籍,其他班子成员一律免职,同时承担罚款。
3.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参照矿有关规定
4.安全风险抵押金按阶段考核:阶段内全矿杜绝重伤以上的事故,返还风险抵押金;全矿实现安全生产,专业内重伤指标超过规定,专业内的所有人员及联责人员风险抵押金归矿,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全矿未实现安全生产,所有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全部归矿,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通过以上手段,落实年度工作措施,强化安全基础工作,确保年度安全基建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六章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制度
凡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施工图会审由基建部牵头,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1、设计部门施工图纸应在工程开工前一月提交公司。由公司负责发送给施工单位、监理和建设单位,接到图纸三天内进行图纸熟悉,七天内完成会审,十五天内由设计单位按会审意见修订完成。
2、图纸会审程序:
(1)设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及施工中必须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
(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针对图纸设计中的问题进行提问,设计部门给予解答,需要修改的,设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
(3)图纸会审完毕后,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并由与会各部门代表签字。
(4)图纸会审记录作为施工图设计的补充文件。是技术档案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施工图设计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
3、图纸会审后,由基建部负责将图纸会审记录在发送有关单位,并建立一项一档,妥善保管。
4、单位工程和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由煤业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对涉及设备制造商的工程项目,设备制造商应参会,会审人员要签署审查意见。施工图纸会审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形成会审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其他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5、单位工程和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图技术交底,由煤业公司基本建设部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煤业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参加。其他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有的技术交底会议,必须做好会议纪要。
第七章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根据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
1、合同内容数量的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交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任何附加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
1、包括: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变更、本矿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等四项,由本矿技术科上报煤业公司基建部,组织煤业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必要性、经济性和施工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经上级同意后,各方签署“工程设计变更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三、变更的评估应包括的内容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必要性。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施工上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3、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4、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5、确定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四、工程变更的审核确定及实施过程
工程变更根据项目的实施阶段一般分为: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两个方面。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设计变更又可以分为:1.设计缺陷变更;2.建设方改变项目功能或标准而进行的深化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根据内容的不同则分为1.施工条件的变更;2.施工工艺的变更;3.材料改变的变更等。
根据工程变更的不同类型,在工程变更的审核确定及实施过程当中执行以下的规定:
1、当发生设计缺陷的变更时,本矿技术科上报煤业公司,要严格审查变更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设计者设计本身的原因而造成的变更,则变更的费用要由设计方承担。同时建设单位要及时和设计方沟通,严格控制类似变更的出现。如果是因为设计外部资料不符所造成的工程变更,则要严格追查资料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负责该部分的变更费用。因为该部分变更的费用一般都比较大,所以本矿技术科要严格审查外部资料的准确性,建立专门的审查档案。
2、建设方(本矿)改变项目功能或标准而进行的深化设计变更一般所占变更费用的比例最大,所以一定要根据投资标准而进行准确地审核,在方案的确定时一定要考虑原有施工条件的利用,尽量做到省时经济。变更方案确定以后,本矿技术科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专题研究,最后形成方案签字后报煤业公司审批。
3、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变更时,本矿技术科要依据合同严格判断该施工条件是否因为合同工期的延误而产生;或者该施工条件是否是因为其他非客观因素造成。审核清楚变更的原因后,按照变更产生的原因分清责任方,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变更费用。如遇到客观原因而产生的施工条件的变更时,技术科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新的施工方案以应对出现的不同施工条件的变化并上报煤业公司,尽量将变更的费用降到最低。
4、在施工中施工工艺改变而产生变更时,技术科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审核清楚变更的原因后,按照变更产生的原因分清责任方,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变更费用。如采用新工艺而产生变更费用时,要做好新工艺和旧工艺的对比方案。对比方案要从性能、经济效益、安全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工艺。新工艺的施工方案对比选择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5、出现材料代换或者是采用新材料时,技术科一定要建立齐全的资料,并对新材料的经济效益等做出比较。在办理变更签证时,各方一定要把原采用的材料和更换后的材料的数量、价格、规格标示清楚。
6、在办理零星工程及临时用工的变更签证时,要明确工程的地点及产生的原因。所有的零星工程变更签证必须以工程量的形式准确反映,不得以人工的形式办理。所有的临工变更签证要注明用工的数量,要比较准确地描述工作的范围和工作的内容。
五、工程变更的实施监督
1、确认变更是否己全部实施,评价完成效果如何,严格按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工序验收。
2、若原设计图已实施部分发生变更,则应标明已施工部位和完成情况、工程拆除情况等,做好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资料收集工作,包括材料使用、设备配置、人员安排等。
3、做好变更施工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跟踪和动态分析工作,以减少变更费用。
第八章 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制度
一、执行全面安全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1、广泛深入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教育,强化全员创优意识,坚持开展全员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健全并完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安全质量控制能力。
2、制定安全质量创优规划,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实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实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动态控制。
3、从单位到班组、班组到个人,层层签订安全质量责任状,终身负责制度,严格按集团公司“六大阶段性”目标任务进行施工安全质量管理。
二、实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
1、项目开工前,参加对审计文件的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明确技术途径,确定工程项目适用规范、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用其作为施工过程指导性文件。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或认为设计文件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矿方、监理、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会审应以《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形式作出会审记录。
2、工程项目开工前,矿技术科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提出并明确工程项目、技术标准、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及要求,以及工程项目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操作规程,并以《技术交底书》形式下达并记录。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矿总工、基建矿长参加。
三、施工方案审批制度。单位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并报本矿审批。
四、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 开工前检查的内容有:
——图纸会审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测量和放样计算复核、按规定进行交接等是否完成。
——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已进行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是否掌握应用。
——施工准备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创优目标、质量措施是否制定。
——原材料实验是否完成,并且合格。
(2)施工过程中检查的内容有:
——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质量标准保证措施等要求组织实施。
——施工测量:放样是否经过复核无误。是否进行换手复核,以确保工程的可靠性,保证管段在施工中的准确性
——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和标准化作业以及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规范,验收规定,抽查质量评定表格和工程实际是否相符。
——原始记录是否完善,记载是否详实。
——是否按规定进行材料实验和检验,其结果是够满足实际要求,合格证件是否齐全。
——是否按工艺设计及规范、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配料计量是否准确。
——全面质量管理推行情况,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是否正常开展。
——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地运行。
——对违反规定的施工操作方法,要求施工技术人员及时采取措施指导纠正后施工。
——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检查值班情况,核实值班记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有效控制。
(3)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公司每旬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检查,每月组织一次综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由施工负责人、技术员主持,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采取分组检查或共同检查的方法。对工程安全质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冷静分析,找准主要原因及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质量检查以检查实物工程量为主,同时检查内部资料、施工方法、现场文明施工及质量管理情况。
——质量检查的结果,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款挂钩,实行优质优价,提高其质量参与意识及参与质量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4)质量检验评定制度。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验评定工作是实行施工质量控制、考核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方面的成绩、查找问题、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的手段。
——施工单位主要领导,技术人员均应熟悉掌握相关标准,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检验评定工作的具体分工:作业工班自检出原始记录,施工单位把关检查出检查评定表等有关资料,并进行抽检复查。
——凡经检验合格的工程,按规定及时填写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作为完成工作量,考核质量成绩和验工计价的凭证,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竣工质量检查制度。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领导及时组织竣工检查,检查内容有:
——进行竣工测量,核对各部尺寸、标高以及完成工程数量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验标要求。
——各种施工记录、资料收集和整理情况。
——复查评定记录,核定质量等级。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工程安全质量验收规范要求(严格执行AQ1055—2008规范)
1、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
2、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3、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应在施工单位自查评定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6、试块、试件及相关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7、分项工程按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验收;
8、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重要分部工程进行抽样检测;
9、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第九章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矿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财经方面的统计、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基本建设资金要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1、按要求依据投资计划申请开设基本建设资金账户(账套);
2、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设置建设资金专账,核算每一个项目的建设成本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3、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4、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使用基建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防止挪用、挤占国家资金。
三、合理使用基本建设经费
1、严格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来源、投资使用和资金完成的三个阶段,认真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记账、报账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充实、数字真实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严格履行会计手续,基建资金必须按程序签批后方能使用;
3、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基建资金的完整与安全;
4、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凭证及月报、季报、年终计算,做到报表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5、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不真实和不符合基建开支范围与标准的票据一律拒绝报账。
第十章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基本建设的经营、财务管理,规范采购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公司采购工作效率,使之更好的为公司基建施工提供物资供应保障,根据公司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自购物资由综合科设立专职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采购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综合科严格遵守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采购管理流程,本着服务公司基建的宗旨,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所有采购合同进行审核、监督,保证公司所有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计划科负责对采购计划的审批,确保采购行为的合理和采购资金的落实。
3、收集公司基建所需的物资、设备(公司集中控制的)采购需求,编制各期采购计划,上报公司财务科审批并执行。
4 、按时完成各期采购计划和零星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地为基建施工提供采购服务,并就供应的物资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价格、交货期等要素及时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改进不足。
5 、积极参与集团公司、煤业公司组织的大宗物资采购及招标工作,并提交合理化建议。
6、采购合同的签订:
初步确定供应商和待采购物资、设备的市场价格后,公司综合科、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和相关供应商开展关于采购物资、设备的价格谈判,签订采购意向合同、协议。
公司综合科、办公室将采购合同、协议以及采购计划报公司计划科审核,经事前审计、确认其合法、经济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许可后,和相关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协议。
7、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的原则和注意事项自主、自愿,平 等协商是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的基本原则。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的注意事项为:
合同、协议的条款、内容以及履行方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合同、协议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或与公司的利益没有抵触。
合同、协议的履行条件及履行方式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不确定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的纠纷。
第十一章 工程项目月度验收制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施工安全,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造价,协调建设各方关系,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使工程项目尽快发挥应有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月度验收制度。
1、参加单位、验收时间及牵头单位
(1)、单位:工程、计划、技术、监理、建设、施工、综合、财务等有关部门。
(2)、时间:每月25日左右。
(3)、牵头单位:工程科。
2、月度验收的内容
(1)、工程进度:工程量、工作量、形象进度。
(2)、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3)、工程现场管理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资料、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资料)。
(4)、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3、验收程序及办法
采用汇报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办法。在听取建设单位汇报后,实行分组验收、集中讲评,并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
4、月度验收情况作为本月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5、执行第八章第五条规定(AQ1055—2008)
第十二章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图纸以外不可预见的被下一道工序所覆盖,不能直接看到的分项工程。
2、隐蔽工程完工前48小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矿工程科,并准备好相应的验收资料,矿提前24小时通知煤业公司基建部,组织验收。
3、基建部接到发生隐蔽工程的通知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到施工现场确定处理方案,核实工程量。超过24小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进行实施,其发生费用应予以认可。
4、隐蔽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工程管理规定及设计规范要求,不得虚意增加工程量和扩大隐蔽范围。
5、隐蔽工程方案一经确定,必须及时通知建设、施工、质监、监理等有关单位。
6、隐蔽工程处理方案下达后,建设、施工、质监、监理等有关单位在管理上要按施工图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隐蔽工程完成,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进行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7、对于总承包工程,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工程量增加,一律不得增加投资。
8、执行第八章第五条规定(AQ1055—2008)
第十三章 预结算管理制度
一、工程预算
1、工程项目的预算原则上由设计部门根据会审后的施工图进行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基建部审批。
2、公司内部建立预算审批、复核制约机制。预算经业务人员审核后,由工程科科长复核报矿长批准。上报审批的预算,工程科建立台帐。
3、结转工程预算。跨年度工程根据批准预算的工程量和材料用量核减上年度已完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余额进行编制,其中定额子目和取费必须和批准预算保持一致,由建设单位编制并在每年一季度审批。
4、工程预算审批复核时间暂行规定:单位工程100万元以上,审批时间为7天,复核时间3天。单位工程50-100万元以上,审批时间为5天,复核时间2天。单位工程50万元以下,审批时间为2天,复核时间1天。
二、工程结算
1、工程结算实行按合同和核准进度结算的原则。原则上采用月度结算的办法,月度报量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报基建部门审批。竣工结算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进行编制,竣工结算原则上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完成。
2、公司内部工程结算执行结算审批、复核和建立台帐机制。
3、结算中单项材差、取费及定额套用执行煤业公司现行规定及合同约定。
4、公司审批的结算作为煤业公司基建项目财务上帐和付款的依据。
5、付款办法除执行合同外,未明确部分参照煤业公司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为了搞好工程竣工验收,明确验收程序和验收人员的职责,切实把好工程效益的最后一道关,特制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要依据以下内容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安全专篇、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单、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意见等。
二、组织领导及参加部门
工程项目即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煤业公司基建部组织,矿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监理、调度、机电、财务、综合等相关部门参加。
三、验收时间
煤业公司接到矿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三、验收议程
1、由矿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概况向验收组进行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设计的主要内容和重大变更等。
(2)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采取的主要施工工艺。 重大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更改及隐蔽工程等)及重大事项处理记录。
(3)项目投资:包括批准概(预)算、合同价款、结算和预计工程总造价。
(4)初步验收情况通报:包括主要工程质量、系统运行情况、和主要指标监测情况等。
(5)剩余工程及其安排。
2、与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
由主持人进行专业分组,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
3、集中讲评
(1)由各组长进行统一讲评,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拿出处理意见,并提出最终验收结果。
(2)施工单位就验收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表态。
(3)主持人进行总结定论。
4、根据讲评意见写出验收纪要,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按期完成。落实意见与纪要一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归档保存。通过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由验收人员签字。
5、凡未完成设计、纪要要求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四、其它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属政府行为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进行验收。执行第八章第五条规定(AQ1055—2008)。
第十五章 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煤业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在确立承建(揽)单位后,必须签订商务(技术)合同。否则不得进入施工和开展业务。商务(技术)合同签订由基建部牵头,公司承办。
二、合同签订
1、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或承揽单位已经确定。
(2)投资计划已经下达或投资已经落实。
(3)合同价款或结算方式已经确定。
(4)项目前期准备包括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已经审定。
2、签订原则
(1)认真审核承建(揽)单位的资质。
(2)严格合同条款审查。坚持企业利益不受损害原则和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
3、签订程序
按煤业公司现行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即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煤业公司相关部(处)审定,主管领导批示,总法律顾问签字,总经理批示,最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的管理
1、商务(技术)合同签字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应。发包方与承建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基建部、公司要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将有关要求事项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有关领导。
3、基建部、公司要明确专人,按项目、单位、工期、投资、价款支付办法等设立专项台帐。
第十六章 招投标管理制度
凡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设备及主材采购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承揽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煤业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实施、矿领导参与。
一、招标的基本条件
1、工程项目总承包。
(1)完成项目的立项和可研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查。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投资计划已经下达。
(3)现场“四通一平”基本到位,土地手续已办完。
2、单位工程招标
(1)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已经审查。
(2)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按煤业公司综合折旧费管理办法及内部招标办法执行)。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手续已办完。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招标的方式与程序
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
2、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即代理机构的选择。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选择。
(2)属于公开招标的,采用在网上或政府指定地点发布招标公告的办法。属于邀请招标的,经代理机构与业主共同协商后由代理机构发出邀请书。
(3)由业主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筛选,并进行实地勘察。主要了解投标报名企业状况、实力、业绩等。
(4)由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经业主审核后,发送报名竟标单位。
(5)需要编制标底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经业主审核后密封。
(6)确定招投标领导组和评标专家。
招投标领导组设正付组长,成员由代理方与业主共同组成。
评标专家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代理机构专家库随机抽选人员,二是业主指定或按业主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其比例为3:2,应在开标前确定。
(7)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在投标单位述标完成和答疑后,按照评分原则,双方专家进行打分。工作人员记录各投标单位的分值,确定中标侯选单位(前三名)。经招投标领导组根据候选单位的综合因素,确定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3、签订合同。由业主负责,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价进行商务(技术)合同的签订。
三、其它
1、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业主及中介代理机构要坚守秘密的原则,严禁泄露标底。否则对责任者将严肃处理。
3、严禁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
4、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项目文件的收集标准
第一条:项目文件的形成和积累项目文件产生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其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第二条、项目建设各阶段文件的收集及其责任
1、项目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积累和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查、设计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勘查、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提交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
2、项目施工阶段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保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监理文件。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认竣工文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其他监理文件。
3、项目试运行阶段
试运行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在生产技术准备试运行中形成的文件:项目器材供应、财务管理单位或部门应负责收集、积累所承担项目的器材供应和财务管理中形成的文件。
第三条、收集范围
1、反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应收集齐全,规入建设项目档案。
2、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表1
第四条、收集时间
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承包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印和分发使用。
第五条、项目文件质量要求
1、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
2、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应用易褪色的书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
3、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程度应符合设计标定质量的要求。
4、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
5、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项目文件的整理与归档标准
第一条、项目文件的整理
1、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整理。
2、建设单位各机构形成或收到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竣工试运行文件及验收文件,应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分别按年度、项目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整理
3、勘查、设计单位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文件,应按项目或专业整理。
4、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单项工程的专业,阶段整理;检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及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整理。
5、设备、技术、工艺、专利及商检索赔文件应由承办单位整理;现场使用的译文及安装调试形成的非标准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中形成的文件,工程事故处理文件由施工单位整理。
第二条、项目文件的组卷
1、组卷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续齐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2、项目施工文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项目竣工图按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电梯、消防、环保等顺序组卷;设备文件按专业、台件等组卷;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项目依据性、基础性、竣工验收文件组卷;监理文件按文种组卷;原材料试验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组卷。
3、案卷及卷内文件不重份;同一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卷保管期限从长。
第三条、案卷与卷内文件的排列
1、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2、施工文件按管理、依据、建筑、安装、检测试验记录、评定、验收排列。
3、设备文件按依据性、开箱验收、随机图样、安装调试和运行维修等顺序排列。
4、竣工图按专业、图号排列。
5、卷内文件一般文字在前,图样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草)稿在后。
第四条、卷内编目,装订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详见综合科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声像材料整理
声像材料整理时应附文字说明。对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进行著录。
第六条、项目文件的归档
1、建设单位各机构、各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将经整理,编目后所形成的项目文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2、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归档可按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于竣工验收文件一并归档。
3、归档文件应完整、成套、系统。应记述和反应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真实记录和准确反应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的实际情况,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文件质量应符合项目文件质量要求的规定。
4、勘查、设计、施工及建立单位需向本矿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和附表1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5、外文资料应将题名、卷内章节目录译成中文,经翻译人、审校人签署的译文稿与原文一起归档。
第七条、项目文件的归档审查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后,应依次由竣工文件的编制方、质监部门、监理部门对文件的完整、准确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或三方会审,经建设单位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连同审查记录全部交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第八条、项目文件的归档时间
1、除受委托进行项目档案汇总整理外,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实体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文件向建设单位归档;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即: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2、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设备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任务结束后一周内向上级档案室移交)。
3、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4、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一周内)。
5、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5.1、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5.2、矿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5.3、矿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5.4、其他临时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标准
第一条、项目档案的整理
全部项目档案的汇总整理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其内容包括:
1、根据专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档案分类编号规则以及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制定统一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小型项目直接按项目、结构或专业分类;大中型项目按工程或专业分类,下设属类。
2、依据项目档案分类编号体系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统一的分类和编号;生产使用单位需要按企业档案统一进行分类和编号的,建设单位(并责成设计、施工及建立单位)可用铅笔临时填写档案号。
3、对全部项目档案进行清点、编目,并编制项目档案案卷目录及档案整理情况说明。
4、负责贯彻实行国家及本行业的技术规范及各种技术文件表格
第二条、项目档案的移交
1、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及规定的要求,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生产使用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凡是分期或分机组的项目,应在每期或每机组正是通过竣工验收后办理档案移交。
2、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按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3、竣工验收以后,在大中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接收单位报送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项目档案。
第十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控制和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保证煤矿安全基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的生产、安全系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和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3.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4. 矿长是煤矿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者,对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检查、三定、分析、追究、防范措施制定,并组织排查。部室、科室负责人是本业务范围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
6.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
7.安全科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查处、收集、筛选、分析、追究、反馈、复查、统计、上报、考核及监督整改落实等综合管理工作。
8.每旬由矿长主持召开隐患排查治理例会,研究解决本矿的重大隐患问题。施工单位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9.例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对前期事故隐患项目进行落实和排查,已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履行销项手续,没有整改的要查找原因,重新履行排查手续。
(2)对新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程度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资金、解决时间和相应负责单位及责任者。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程序
10.矿每旬,由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11.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填表登记,并在现场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12.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收集、筛选、分级、分类、三定、排查、复查、上报工作。
13.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当场与队干部认定并签字,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签字后的事故隐患排查表,报本矿安全监察部门,由责任工队或责任科室负责整改落实;
14.重大事故隐患报送有矿长认定,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采取临时预防性措施后报煤业公司安全部。
事故隐的整改
15.矿长本矿事故隐患整改全面负责,分管副职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业务部室、科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负责,必须做到项目、措施、整改时间、责任人落实。
16.事故隐患按排查规定的时间解决后,要及时向煤业公司安全部报告,经安全部复查确认后履行销项手续。形成事故隐患排查、登记、筛选、上报、制定措施、整改、验收、销项的闭合管理体系。
17.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解决的事故隐患,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
要全面落实“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事故隐患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的原则,对于作业现场和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
18.安全科对事故隐患排查进行综合管理,统一上报,归类存档。
19.安全科要按排查程度将事故按类别、级别及时通知本矿分管领导及各业务保安部门,按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
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20.每月23日前要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级,制定措施,并将重大事故隐患上报煤业公司安全部。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之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不报事故隐患,不安排安措项目。
奖励与处罚
21.每月要对隐患排查工作总结考核兑现一次。
22.凡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或者扯皮、推诿、顶着不办的部门和个人,安全科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根据《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要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和《基建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九章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 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费用按每吨煤不低于15元/吨标准从成本中提取。
3. 安全费用的提高质量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及相关矿井基建文件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4.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2)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止与抽放、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3) 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5.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各业务部门负责本系统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工程的方案审核。各矿井安全费用计划审定后要上报煤业公司备案;各级纪委按规定对安全工程实行效能监察。
6. 各矿井年度安全工程计划、项目安排必须征求煤业公司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7. 安全工程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工程项目责任终身负责制。签订包干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和投资效果”负直接责任。
8. 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业务保安部门对安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9. 各实施单位必须列出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各单位成本安措要有计划、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表并报煤业公司对口业务部门,计划部,安全监察部,以便按计划督促实施。
10. 安全费用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全部门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1. 设备支出由供应部门按照招投标价格对外签订供货合同,生产、机电、通风、安全、财务等有关部门必须参加与招投标,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等部门必须参加设备验收。
12. 由煤业公司安全部牵头,组织财务、基建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各矿井安全费用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每年终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
13. 各实施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安全费用实施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修订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矿长审核批准后报安全科,否则安全科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时间考核兑现。
14.安全费用的考核纳入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质量检查评比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统一考核。
(1)工程项目按年度累计完成情况考核,工程量(工作量)每降低1%,扣除矿井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总得分5分。
(2)装备投入按年度累计完成资金情况考核,资金完成量每降低1%,扣除矿井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总得分5分。
(3)对未能完成计划的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部门处罚。
第二十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事故分类
1).伤亡事故等级分类
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非伤亡事故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基建停工16h以上或开掘工作面及各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2、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基建的;
4、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面停止掘进的;
5、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6、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含100万元)的;
7、 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8、 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一)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开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不足3昼夜
2、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4、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5、 开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6、 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7、 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8、 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9、 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10、 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11、 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2、 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3、 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
14、 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15、 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二)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 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开掘工作面、各系统停工4~16h的;
2、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 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5、 因水灾使一个开掘面停止掘进的;
6、 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7、 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8、 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9、 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4、 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
2.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事故报告程序:
1).在基建过程中发生工伤、及其他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室,调度室要及时汇报值班矿长、公司值班人员,并按规定通知有关领导、有关部门。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煤业公司调度中心;对于死亡事故然后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应当在事发1h内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3).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规定:
1).轻伤、重伤事故,由安全科组织工程、调度、技术、综合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要将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每月底前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2).轻伤、重伤事故经调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票据必须由单位安全科负责填报、审批,并在每月前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重伤事故审批后要到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加盖工伤审核专用章,便于今后对重伤的管理及伤残等级鉴定。
3).凡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凡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进行批复结案,山西煤销集团及子分公司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4)、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调度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机电、通风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部门派人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部门。
5)、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生产调度部门负责组织业务保安部门组成调查组,安全部门派人参加(必要时山西煤销集团派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山西煤销集团安全局。
6).事故调查研究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行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或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分析
1).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2).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① 受伤部位;
② 受伤性质;
③ 起因物;
④ 致害物;
⑤ 伤害方式;
⑥ 不安全状态;
⑦ 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范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他。
5).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研究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管理人员、科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以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4. 事故处罚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解除劳合同处理。
1).事故处罚规定:
(1)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当班班组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行政撤职处分,队长、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区长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区长、总支书记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科长、分管副科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分管矿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矿长、安全副矿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2)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留用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队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支部书记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区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区长行政撤职或免职处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矿长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安全科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3)矿井发生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处理。
(4)矿井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企业罚款500~8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企业罚款800~1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企业罚款1000~1500元,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5)矿井发生一起重伤2人次或年度内分管专业累计发生2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企业罚款1000~15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企业罚款1500~2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矿井发生一起重伤3人次及以上年度内累计发生3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企业罚款1500~2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企业罚款2000~3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7)矿井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企业罚款1500~2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2000~3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8)矿井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企业罚款1000~15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企业罚款1500~2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
(9)矿井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企业罚款500~8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企业罚款800~1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企业罚款1000~1500元;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10)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到撤职处分。
(11)在本年度内发生两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矿长、书记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矿长行政记过处分。
2).相关处罚规定:
(1)事故调查提供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单位安全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2)凡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汇报,拖延8h以上、12h以上、24h以上者,给予事故单位经济处罚10000元、20000元、50000元。
(3)事故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并处党内处分。
5.以上处罚由公司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涉及到处罚公司的由集团公司进行处罚,罚款纳入公司安全奖励基金和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
6.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章 安全基建问责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基建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矿安全施工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基建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施工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问责措施。
1.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安全基建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3.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4.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6)越层越界开采;
(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9)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1)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12)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13)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4)上级或各级地方安全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煤业公司及以上安全部门界定确认的。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部门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
(2)在施工经营区域内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3)存在煤业公司检查中查出,本矿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5)未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煤业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6.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生产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7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1)矿井发生一次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相关程序追究处理。
(2)发生非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安全科进行事故责任人约谈。内容包括: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该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3)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 日内进行。
(4)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5)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6)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通报批评由安全、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章 灾害预防和处理制度
1. 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经矿技术、工程、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批复。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3. 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二十三章 安全质量奖罚制度
1、矿要建立系统的安全、质量考核奖罚制度,各专业专管部门,各基层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安全、质量考核奖罚制度并根据实际,每年进行一次修改。安全质量奖罚制度要与安全目标管理相结合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等,重奖重罚。
2、矿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安全奖励基金来源:
(1)按规定吨煤提取费用;
(2)安全、质量各类罚款。
安全奖励基金由生产副矿长负责,具体使用由办公会决定,财务部对安全基金实行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章 开展安全活动日制度
1、每周四为矿所属各单位安全活动日,从事生产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都必须参加安全活动,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40分钟,该时间各单位不得无故占用。生产部必须提前下达每月计划,各单位遵照活动计划并结合自身安全实际工作,认真组织活动,做到有组织、有规划、有内容有效果。
2、安全活动内容,必须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劳动纪律、安全技术、事故案例等教育。
3、各单位行政主管必须亲自主持并参加安全活动。
4、生产部负责检查安全活动日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章 安全大检查制度
1、时间规定:每月10、20和月末一天为安全质量检查日,其中:月末一天要结合工程验收进行,更应当从来从细进行。
2、参加检查人员: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矿委会全体成员;调度主任;安全科;工程科;机电科;带班长;瓦检员;各队队长、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检查。
3、检查内容:矿建、土建、安装和工作生活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并以防瓦斯、防煤尘、防跑车为“重中之重”。真正做到三个百分之百(该参加的百分之百参加;该检查的部位百分之百检查到;查到的问题百分之百“四定”;整改任务百分之百完成)。
4、检查安全质量必须依据三大规程和质量标准及有关安全质量制度、规定进行严格检查。
5、每次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现场落实解决和排除。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在汇报会上提出,并定时间、定人员、定任务、限期解决,对影响安全的重大隐患要委派领导专门解决。
6、每月三次安全质量大检查,要求有明确检查结果,以数据反映出存在的问题,不得走马观花,文过饰非。
7、每月三次检查必须进行,矿长或安全副矿长没有组织者,给予经济处罚;应参加人员无故不参加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章 安全管理经济处罚制度
1. 为防止发生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职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力。
3.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4. 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个月内查出违章3 起(含3起)以上,对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对单位罚款200元。
5. 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6. 根据具体情况有些问题可由安全部门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罚款。
7. 对所查的违章违纪罚款,由安全部门开出罚款通知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交公司财务扣款。
第二十七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3.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
4. 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必脱产培训。
5. 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要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不规范的全面提升。要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6.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聘用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脱产培训的人员。
7.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掘进机司机、主提升司机、监控维检员等十大特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进行脱产培训。
8.矿长、矿井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相关大专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目。
9.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10.新聘用人员必须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在本矿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
11. “三违”人员的培训按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12.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13.所有生产一线区、队、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有职工进行全方位培训,按照公司建立的全员安全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
14.从业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15.职教部门负责根据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细则,派送培训人员。同时负责新工人、转岗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单位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协同安全部门做好业余安全培训工作,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
16.安全科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17. 各级组干部门负责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管。
18.安全、职教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工作;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19.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20.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各单位职教部门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21.《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职教部门执行,安全部门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合格证书》:
(1)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严重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至少进行32学时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合格证书》。
22. 建立全员安全档案,充实档案中的培训记录,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23. 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第二十八章 安全举报制度
1.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第70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调度室或安全科举报。
3.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357----6355800(24小时值班)或传真电话,并在公司设有举报箱。
4.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煤业公司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全科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5. 举报内容
(1)在基建、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3)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4)其他经山西煤销集团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6.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7.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 奖励举报人员: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安全科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9.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0.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11.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 安全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12.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漏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章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1)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
(2)山西煤销集团及煤业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3)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
(4)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作有关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5)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6)其他有关要求。
3. 编制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
(2)行为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
(3)该工种的安全规定;
(4)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应该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
(5)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
(6)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7)正常的操作程序;
(8)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
(9)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
(10)操作失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的规范姿势;
(11)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
(12)特殊操作内容;
(13)异常情况处理要求;
(14)收尾工作;
(15)其他要求。
4.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和各工序操作标准。
5.聘请有经验的老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讲课,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同时要在企业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中,将安全操作规程列为重点学习内容,保证安全操作规程的全面落实,每次学习结束后,要组织对职工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 推行职工持卡上岗管理制度。制作各岗位、各工程岗位危险源辨识卡,辨识卡上注明各岗位、各工种的操作标准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因素,职工1人1卡,持卡上岗。
7.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班清班结,并做到持卡上岗,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应当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8. 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的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
9. 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持卡上岗,并且熟悉本岗位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 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
11.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1)检查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程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
(3)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非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是是否有违章行为等。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
(4)检查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12. 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现场检查的方法是让员工从头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
第三十章 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
1、火药库、发电机房、主主通风机房、锅炉房、物料库(场)、主绞车房、井下配电所为矿井要害场所。
2、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忠于职守,持证上岗。
3、要害部位全部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志,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上级检查人员确系需要进入时,必须有本矿领导带领,并认真进行登记。
4、要害部位要加强防火、防盗等硬件建设,其中,火药库要装备“两铁一等犬”(防盗防橇门、铁栏杆窗、警犬),物料库要装备“三铁一器”(铁门、铁窗、保险柜及报警器)。
5、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全天候守护,不得擅自离岗。矿治安巡逻人员要以要害部位为重点,坚持每天两次巡逻。
6、要害部位的各种资料不得擅自抄写和外泄。
7、每旬一次安全大检查,必须把要害部位作为必查项目,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四定”认真解决。
8、万一发生意外,必须妥善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领导处理。
第三十一章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矿长、党委书记10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5次/月,其他副职领导6次/月;
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长16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6次/月,生产、辅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技术员18次/月;
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比例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
4.下井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任务,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5.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下井到现场检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6.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的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现场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
7.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并存档备案。
8. 各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保证每月下井2次下井带班作业。
9. 矿井调度室要在每月末排出次月各级干部带班作业表,并提前一天通知带班干部,以便安排工作、准时带班。如遇特殊情况,带班干部必须向矿领导请假,经矿领导协调同意后方可延后,但每月值班、带班天数不变,不得出现空班情况。
10. 带班领导除正常的现场巡查外,应着重检查跟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等上岗履职情况,并对机电、监控等特殊岗位作业人员进行督察。
11.跟班队长必须与职工同时下井、同时上井,不得迟下早上,实现工作现场过程监督管理。
12. 矿井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系统调风等非正常作业的关键阶段,分管矿领导、有关业务副总、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带班指导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13. 各级管理人员除完成下井带班作业规定外,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抓好有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14.由调度室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带班人员范围、带班次数、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白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并严格执行。
15. 下井带班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生产责任事故,要在追究区队长、矿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连带责任。
16.下井带班要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人员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7. 建立下井带班档案。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升井生,要认真填写干部下井信息卡,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案。
18. 加强监督考核。各单位要把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各级安全、组干部门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19. 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组干部门牵头,纪委监察部、安全、调度部门配合,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干部下井、带班情况并进行通报,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章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 为保证出入井人员的安全,动态掌握和控制出入井人员数量,准确提供井下作业人员名单,从源头预防各种不安全因素进入井下和防止各类盗窃行为,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必须建立和使用出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清点考勤制度,按规定配备检身人员和考勤员。
3.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井口24h公示每班下井人数。
4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亲自按规定到考勤地点登记考勤,杜绝考勤不下井,下井不考勤现象。
5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入井:
(1)未戴安全帽、自救器或矿灯者;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3)穿化纤衣服者;
(4)入井前四小时喝酒者;
(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劳上岗者;
(6)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
(7)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8)生产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者;
(9)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
6. 入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按规定领取矿灯、自救器,排队入井,并出示证件,自觉接受检身工检身后,打卡入井。
严格外来人员入井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责任。外来检查、服务和参观学习人员,由矿方进行入井需知培训、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并登记后,由矿有关人员陪同,持临时入井证方可入井。
7. 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消卡,交灯,严禁升井后不消卡、交灯或延时消卡、交灯。
8.考勤、检身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进行考勤和检身,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的现场交接班制度,检身人员有权按规定对任何入井人员进行检身,对不能按规定接受检身的人员有权禁止其入井。
9. 考勤、检身人员要着装整齐,保持工作环境文明卫生,24h不间断地开展检身工作,严禁空班漏检,班中睡觉、喝酒或脱岗。对检身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一律调离本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10. 严格检查井口附近情况,禁止在距井口20m范围内抽烟和设置明火装置。
11. 井口检身工要做好每趟人车迎送工作,维持乘车秩序,杜绝扒、蹬、跳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乘车安全。
12. 对所有入井人员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按有关规定严把人员入井关。严格检查出井人员,发现有盗窃国家财产和雷管、炸药的人员,要立即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3.认真做好检身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特别是井下发生人身事故,伤员升井后,要查明伤者姓名、受伤部位、所属单位,并要立即汇报安全部门和矿调度室。
14. 井口检身人员要和井口考勤人员密切配合,对当班出入井人员及时进行统计报告,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
15. 任何人不得故意刁难、威胁、打击报复检身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6. 考勤室、调度室、安全值班室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对出入井人员不符及不能按时出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值班领导落实。头灯、自救器发放单位必须随时掌握当班头灯、自救器的发放回收情况,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17. 低瓦斯矿井需进行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必须有经有关业务保安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设专人监护,否则严禁入井。
第三十三章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 人员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
2. 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人员检查,在行进中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思想集中。
3. 人员入井必须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上井后及时交灯换牌,严禁上井不交灯或私自留作他用,没有灯牌者必须持调度室的证明信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
4. 矿灯房要对矿灯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严禁无牌发灯或乱发灯。
5. 机关人员下井和工区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到矿安全信息站点名挂牌,上井后填写“管理干部下井汇报表”并摘牌。
6. 各单位职工下井,必须执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勤,凡班前不点名者禁止下井,班后两小时不到工区考勤者,工区值班人员必须查明原因,否则汇报矿调度室。
7. 工区跟班人员负责本区当班职工的上下井情况,当班人员下班后,工区跟班人员最后一个离开施工现场。
8. 在每班换班两小时后,矿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调度室。
第三十四章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服从检身工的检查,经检身合格后方准下井。
2. 检身工负责对每一个下井人员进行检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制止其下井:
(1)下井不带自救器者。
(2)下井不戴安全帽者。
(3)下井不带矿灯者。
(4)下井携带易燃、易爆的或点火物品者。
(5)下井穿化纤衣服者。
(6)下井前喝酒者。
(7)小型锋利物品,未捆绑好放入工具包内者。
(8)其他不宜下井者。
第三十五章 工作面交接班制度
1、采掘工作面工人、瓦检员、绞车司机及其他辅助工要执行交接班制度。
2、交接内容:
本班生产情况;机电设备情况;下一班应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安全情况要详细交给下一班。
3、交接班地点要在工作面或现场进行。采掘工作面交班,由当班班长或小队长进行。
4、重大问题要填写交接班记录。
5、违反本制度者,视情况给予处
第三十六章 公司防火安全制度
1.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2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4.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车间、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
5.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6.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7. 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8.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9.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0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11.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12.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14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15.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章 风灾、水灾、地震防护制度
1. 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矿长、副矿长或调度室。
2. 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3. 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2).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4).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4. 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5. 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