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量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储量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开滦集团所属各基本建设、生产矿井的储量工作。
第二节 上岗条件
第2条 矿井储量管理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3条 掌握储量专业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熟知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能够使用工作中所需的各种器具,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三节 安全规定
第4条 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分析、汇总储量资料。
第5条 储量观测计算误差应符合《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搜集储量资料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
一.要有正规的储量井下专用记录本,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描述采面情况应做到客观准确、数据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真实地反映现场资源回采情况。
三.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和观测者姓名。
四.储量专用记录本中记录的各种观测数据和地质资料,要及时进行整理,并填绘到相关的图纸、台帐上,保证各项数据完整统一。
第6条 储量的变动必须实事求是,并有足够的工程证实,严禁在储量汇总、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7条 到达工作场所,首先观察工作地点的安全确认版板,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8条 测量煤层厚度时,必须密切注意上顶情况,同时注意观察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和机组运转情况,严禁蹬输送机作业,并防止输送机大链崩人。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应避开移架段,防止掉矸伤人。
第9条 观测托顶煤、丢底煤情况时,必须先检查支护情况,确认无危险后再进行作业。
第10条 在工作面进行储量观测时,必须有2人以上作业,其中一人观山,避免劈邦、冒顶伤人。
第11条 沿回采工作面进行资料搜集时,要远离割煤机10米以外,严禁进入冒顶区和空顶区作业。
第四节 准备工作
第12条 下井之前要明确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工作目的,确定要搜集的储量数据及观测方法。
第13条 储量管理人员下井必须携带观测所需的专用记录本、地质锤、罗盘、皮尺、卷尺、铅笔等工具。
第五节 现场观测
第14条 工作面观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储量管理人员必须经常进行工作面调查,搜集采面地质资料及数据。工作面调查和丈量,一般情况下十天一次(也可按各矿业分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或构造复杂时,应适当增加丈量次数,并作出采面地质素描指导生产。工作面丈量应沿倾斜每10—15米丈量一点,并要求:
(一)、工作面丈量的内容必须包括:
1、工作面实际进度、长度、采高,
2、工作面煤层产状要素、煤层厚度,夹石的层数及厚度
3、工作面丢失的顶、底煤及浮煤厚度,
4、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主要地质构造、及出水、自燃等地质现象。
二、采高丈量的地点尽量选择在靠近煤壁处,皮尺应垂直于顶底板,点位尽量分布均匀。点距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不应超过10—30米。煤层厚度及采高的丈量误差应小于煤层厚度的3%。
三、浮煤厚度应在工作面放顶回柱前测定。浮煤厚度一定要实际丈量,不准估算或按设计规定套算。除丈量浮煤厚度外,还必须定期测定现场实际浮煤的松散容重,以便计算落煤损失。
四、工作面丈量煤厚、采高、丢顶、底煤及浮煤厚度时一般应选在同一个测点上进行。
第15条 中厚以上煤层,在分层回采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人定期进行探煤厚工作。探煤厚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沿走向和倾斜每隔10—30米探测一个点。每个探煤厚点,应取得采厚、剩余煤厚、夹石层厚、煤层倾角等数据。急倾斜煤层和一次采全厚的工作面探煤厚应于回采前在上风巷与运输巷中进行。工作面不能一次采全高时,必须及时与采区有关技术技术人员联系,按规程规定安排探残余煤厚工作,并收集探煤厚资料。
第16条 厚煤层或构造复杂的煤层,要开一定数量的煤门或探煤眼,以便掌握煤层的厚度。
第17条 工作面的收尺数据,必须按规程有关规定及时发送给有关部门,发现有丢煤现象,要及时填写“丢煤通知单”通知丢煤单位及主管部门,并报知有关领导。月末三量报表按规定上报。
第18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要在1个月内写出采后总结,对其储量、采出量和损失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第六节 储量计算及动态管理
第19条 三量计算。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简称三量)的划分、计算公式的选择以及三量可采期必须符合《三量与回采率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应依据开拓、准备、回采工程进度及时进行三个煤量的升降计算。
第20条 储量计算必须按标准、规范及规程规定的原则和步骤进行,对储量计算结果必须及时检查验算,超过允许误差时,应查找原因予于更正。
第21条 申请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必须实事求是,并有足够的工程证实。凡应一次处理的,不准化整为零分次处理。由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等原因,煤层被破坏,或无充分理由丢弃并不能再采的煤层或块段,一律按不合理损失处理,不能报损。
第22条 申报地质损失要实事求是,必须要有足够的工程控制。严格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要求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图例、符号及颜色注记于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上,圈定核减范围,并注明批文号、时间及储量数,批复文件要妥善保管。末经批准,不得进行储量变动。
第23条 由于补充勘探、采勘对比、重算等原因,引起储量数字的变化,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按规定要求进行一般性储量增减处理。
第24条 根据矿井开采实际,要动态进行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损失量计算和各类煤柱摊销。各种损失量应按规程要求做出分类,并及时填写台帐。储量计算图、损失量计算图的填绘时间要符合规程规定。
第25条 储量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掌握矿井、采区、工作面的损失情况,并对损失及损失率的动态、各项损失所占的比重及造成损失的原因等定期进行分析,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七节 收尾工作
第26条 在工作面观测过程中,发现地质变化异常、有安全隐患或在生产中将造成资源损失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27条 及时整理搜集的数据资料,上井后必须当天将各类数据资料录入微机进行计算、核算,形成报表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并在两天之内填绘相关图纸,整理完成相关台帐资料。
第28条 储量计算结果应及时进行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储量数据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