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长城煤矿联合开发合同书
荔波县长城煤矿联合开发合同书
甲方:荔波县长城煤矿
乙方:重庆市荣昌县 郭万均
荔波长基煤矿为荔波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并挂靠荔波县矿业勘查开发公司的私营合伙煤矿企业,该矿设计规模为3.00万吨/年,计划投资200万元左右,因甲方资金不足,需联合开发,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荔波县长城煤矿合作开发
二、合作开发的企业名称:荔波县长城煤矿
三、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顺当地政府部门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以便该矿正常生产。在把矿井建成,经验收合格达标后,由甲方负责办好各种合法证件,所需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2、甲方以现有矿山已投入118万元作为矿山的基本投资(已掘进一件,其中一口井已沿炼掘进240米),继续投资按所占股份投资。
3、甲方负责派出矿长、会计、出纳、销售人员参与矿山管理,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四、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出资10万元作为最后100多米就可以贯通的投资费用,以便建成达标并验收合格的矿井。
2、乙方协助甲方理顺当地政府部门及当地群众的关系,在验收合格后,配合甲方办理合法证件手续,以便该矿正常生产。
3、乙方负责派出生产安全技术副矿长、销售副矿长、财务监督员参与矿山管理,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五、股权确定
1、甲方占矿山股权的百分之九十一(91%)。
2、乙方占矿山股权的百分之九(9%)。
六、其他事项
1、在乙方投资10万元以后,如果需要继续投资,甲、乙双方按各自占有的股份出资。
2、甲、乙双方如有一天不按股投入,视为违约,并赔偿对方10万元,继续投资的一方可增股扩股,如乙方不按股出资,矿山股权归甲方所有。如甲方不按股出资,扣除10万元股本后,由乙方获得扩股增股,股权的占有比例,到时另行商定。
3、股权的出让只能进行内部调整,不得向外招股。以免矿山股东多,而复杂化。
4、原则上投资多者推选为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
5、矿山闭坑结束或双方认为出让矿山所剩残值,按甲、乙双方所占的矿山股权处置。
6、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合同的内容或复印件。
七、合同有效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矿山闭坑或双方同意合终止为止。
八、本合同不尽事项,经双主协商补充或完善,经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荔波县长城煤矿 乙方:重庆市荣昌县双河镇 熊洪德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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