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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1-08 15:35 来源:本站原创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2、每个放炮员使用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3、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
4、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器要随身携带。
5、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在工作地点实际消耗的炸药量、雷管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炸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或领取。
6、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并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卸在引药外面。装配引药时,首先用木质竹箭扎眼,不准直接用雷管扎眼。
7、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和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
8、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和无局部瓦斯积聚,才准装药放炮,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装药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9、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停掘进巷道内的非本安电源,双巷掘进时,正巷爆破,正、副巷和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副巷爆破,副巷和回风巷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换牌制度,即由放炮员、瓦检员、班长三人联锁换牌。

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及支架情况完好后,再将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等符合《规程》要求时,将自己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至少5秒钟后,才可放炮。

放炮后,等炮烟吹散至少停15分钟,班长、放炮员、瓦检员才可同时进入放炮地点,检查瓦斯、检查是否有瞎炮,处理顶板活矸,认为无问题后,三牌才各归原主,班长方可撤除警戒、恢复生产。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距离的规定(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
11、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2、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连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发现的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3、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14、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15、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线的标准,放炮器具体由瓦检员随身携带,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其以上的放炮器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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