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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管理培训 2012-01-30 0
软件名称: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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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


抚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张景林

课程设置目的

1、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内容及含义

2、了解《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法律的部分条文

3、了解国务院493号令等法规的部分条文

4、了解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进行安全生产的总的指导思想或行为准则即为安全生产方针。

          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的时期,煤矿有不同的安全生产指导思想。

          经济恢复时期:“增产节约   支援前线”  毛主席指出:在实行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大跃进期间:一切为了生产。* 


 






        ②多人伤亡事故多        2005年2月14日,阜新煤业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瓦斯爆炸一次死亡214人,伤30人。                       重大事故比较数据

          ③粉尘危害严重

         至少在2000年以前,每年死于尘肺病者大大超过事故死亡人数。

         ④经济损失大   

        据抚顺矿务局1976年后20年的统计,因公死亡1名职工企业直接损失平均5万元,因公重伤1名职工企业直接损失平均8万元。除上述直接费用外,损坏设备设施、影响生产、影响出勤率、恢复生产等间接损失更是惊人。

         1987年3月2日,安徽省淮南市朱海甫小煤井发生的一次透水事故经济损失就达到9857万元。


    (五)如何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1 树立安全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5 认真组织,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6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7 加强安全监察

     8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法律基础知识

          1、何谓法律?

           广义:广义的法律就是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狭义: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含义较广,通常指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但有时也指除狭义法律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三、煤矿安全相关法律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由四部分组成: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刑法》等。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三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如:《××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四是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

        1、关于矿井建设的部分规定

煤炭法对办煤矿条件的规定:

(1)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2)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综合利用方案;

(3)有地质、水文、测量及其它资料;

(4)有合格的矿山设计;

(5)有合理的规模和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违法责任

          煤炭法: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责任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4、关于安全培训方面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国务院特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违法责任:

      安全生产法: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


 


 


          煤炭法: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关于事故等级的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表格记录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0~14人死亡,或50~69人重伤,或直接损失5000万元~7000万元以下处50万~100万以下罚款;15~29人死亡,或70~99人重伤,或直接损失7000万~1亿以下,处100万~200万以下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四级事故,三级安监局


 




      《刑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什么是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大四学生刘海洋用硫酸烧熊事件

      被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四学生刘海洋分别于2002年1月29日、2月5日和23日用硫酸和火碱等化学物质烧伤致残了北京动物园的5只熊,虽被起诉,但是刘海洋却被无罪释放。因为“法无明文”。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共十大类。

     犯罪分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种类

    主刑:管制(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一般为6个月~15年);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一般剥夺1~5年,死刑、无期徒刑剥夺终身 


        2、《刑法修正案(六)和两院解释》      

        《刑法修正案(六)》共二十一条。对《刑法》的修正有二十条。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犯罪方面的是一、二、四共三条;群众集会安全一条;假破产的一条;行贿受贿的一条;金融方面的九条;保护未成年人的一条;赌博的一条;窝赃、买卖赃物的一条;仲裁执法的一条。最后一条是“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6.29)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办理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12条司法解释,并于2007年3月1日施行。


       3、违反矿山安全刑事责任的种类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有三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其中,刑事责任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刑法》新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和两院的解释对遏制瞒报事故现象意义重大。

   新世纪瞒报事故第一大案

          2002年山西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6·22”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8人,从矿到县统一口径,仅上报“2死4伤”。最后4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县长、县委副书记等8名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及矿主、发包人、组织破坏事故现场和转移尸体者、向政府官员和记者行贿者等一批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14年;山西省黄金管理局局长、忻州市副市长等一批国家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政纪处分。


煤矿瞒报事故现象严重

       2004年仅河南省瞒报的 4起事故中,就有从副市长、乡长、矿长到驻矿人员、包矿人员的56名责任人分别受到了行政记过、党内警告、降级、撤职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但瞒报事故屡禁不止。

        2007年2月2日河南省渑池县兴安煤矿发生火灾事故,矿主和当地政府仅报7死4伤。经过记者的艰辛调查取得重要线索,汇报给主要领导才引起重视,经过公安部门介入,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核实,最后认定事故死亡24人。被瞒报死亡人数多达 17人。是河南省近年来一次瞒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

渑池县兴安煤矿被毁坏和冒着浓烟的井口


64       3月18日山西省晋城苗匠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人,由于该矿瞒报,大规模抢险救援被延迟了至少44个小时。省监察局接到举报后才下令组织救援,但为时已晚。接到事故举报后曾多次在该煤矿的正常矿井内勘查并搜寻遇难者遗体,但是一无所获,最终在矿方的交待下才从隐藏的通风口内下到井底发现了事故现场,而事故现场所在的煤层并非该矿申请批准的开采煤层。

        苗匠煤矿为了逃避检查,在组织非法生产时并没有从正常的出煤口进行出煤,而是从相距矿井口几百米之外的一个通风口偷偷生产,而这个通风口则设在一座简陋的房屋之内,外表被伪装成了泵房。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

远离主井几百米被伪装成泵房的出煤口


         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依据群众和媒体举报查实了89件瞒报事故,死亡人数达204人。

         2007年上半年,全国经查实的瞒报事故有46起,这些事故造成205人遇难。其中,煤矿瞒报事故35起,遇难177人;瞒报重大事故(一次遇难10人至29人)6起,遇难97人,全部发生在煤矿企业。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一些新型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如第八条规定,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

         行为方式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案例研讨

          陕西省某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32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31万元。该矿属于违法生产矿井。研讨问题:对下列人员应追究何种刑事责任?

         1、瓦检员石向阳,瓦斯检查不到位,长期空班漏检,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长期伪造瓦斯报表,且在事故当班擅自提前升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徐森,延安市子长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办技术员,负责对煤矿的年检工作。对矿产资源开采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超层越界和界外建井问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参考答案:

        1、瓦检员石向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子长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办技术员徐森,涉嫌玩忽职守罪。

        3、股东吴小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

         如果其没有2004年以后的作为,则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

学习重点:

1、现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与含义

2、百万吨死亡率的计算公式

3、《安全生产法》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管

     理人员的规定

4、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种类  

5、“重大伤亡事故及严重后果”的认定

6、“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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