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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山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实施规划

作者:佚名 2012-03-08 17:582550 来源:本站原创

  九里山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实施规划

  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九里山矿

  二〇一一年三月

  目 录

  1.矿井概况 2

  1.1矿井灾害类型 2

  1.2矿井通风方式 2

  1.3矿井排水系统 2

  1.4采掘地区分布 3

  2.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设计标准及依据 3

  3.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4

  3.1监测监控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4

  3.1.1监测监控系统现状 4

  3.1.2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 5

  3.1.3监测监控系统完善规划 5

  3.2通讯联络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6

  3.2.1通讯联络系统现状 6

  3.2.2通讯联络系统存在的问题 6

  3.2.3通讯联络系统完善规划 6

  3.3人员定位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7

  3.3.1人员定位系统现状 7

  3.3.2人员定位系统存在的问题 7

  3.3.3人员定位系统完善规划 8

  3.4供水施救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8

  3.4.1供水施救系统现状 8

  3.4.2供水施救系统存在的问题 9

  3.4.3供水施救系统完善规划 9

  3.5压风自救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10

  3.5.1压风自救系统现状 10

  3.5.2压风自救系统存在的问题 10

  3.5.2压风自救系统完善规划 12

  3.6紧急避险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12

  3.6.1紧急避险系统现状 12

  3.6.2紧急避险系统存在的问题 13

  3.6.3紧急避险系统完善规划 17

  4.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总体预算 18

  5.管理维护制度 22

  5.1 充足的资金投入和严格的监管制度 22

  5.2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责任范围 22

  5.3划分明确的责任管理制度 23

  附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1〕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精神,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豫煤安监技装[2010]430号文,“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试点工程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明确河南煤化焦煤公司九里山矿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试点工程矿井,要求2011年6月底前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任务。

  九里山矿认真部署、严格落实,根据焦煤安字〔2010〕584号文件要求,为了加快建设步伐,结合九里山矿实际,制定下发“关于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焦九办字[2010]237号),成立了以矿长郭建周为组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总会计师及相关技术副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由安全矿长担任六大系统建设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安监科。

  在认真分析矿井“六大系统”现状的基础上,与集团公司有关处室共同外出调研山西潞安煤业集团常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委托焦作市宏图矿业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说明书》.0

  。以下对我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实施规划进行汇报。

  1.矿井概况

  1.1矿井灾害类型

  九里山矿是河南煤化焦煤集团公司下属的生产矿井,1983年4月30日投产,核定生产能力100万t/a,主采煤层为二1煤。矿井瓦斯含量高、压力大,为严重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历史上共发生过64次煤与瓦斯突出。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涌出量逐年升高,突出次数及突出强度也逐渐增加。同时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与矿井充水有直接关系的L8灰岩,突水水源充沛,含水层的水位高,隔水层薄,自1982年以来,共发生突水56次。二1煤层经鉴定无自燃和煤尘爆炸危险,矿井防灭火主要针对外因火灾。因此,矿井的主要灾害威胁是煤与瓦斯突出及次生灾害、突水灾害。

  1.2矿井通风方式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与对角混合式,主、副井、西风井进风,南风井、东风井回风,西风井位于井田上部边界的中央,东风井位于东翼13采区的上部边界。

  1.3矿井排水系统

  矿井建立有完善的排水系统,井底泵房承担所有井下涌水,能够满足排水要求。除15采区和新投产的16采区采用二级排水外,其余各采掘地点涌水均自流至一水平东、西大巷,汇入井底水仓,由井底泵房集中排至地面。

  1.4采掘地区分布

  矿井为立井双水平上下山开拓方式,一水平大巷标高-225m,二水平大巷标高-450m。经过多年开采,一水平上山采区基本采完,仅剩下西翼的14采区,14采区下部车场距井底1700m,上山斜长750m ,双翼开采,剩余煤量位于采区中下部,预计2013年回采结束。

  下山采区划分15、16采区,15采区位于矿井东部边界,上部车场距井底1200m,15采区下山斜长950m,双翼采区,东翼较长,工作面设计走向长度最大不超过1000m。剩余可采储量1168.6万t,可布工作面18个,可布储量466万t,预计2021年回采结束;16采区上部车场距井底2100m,采区下山斜长1080m,双翼开采,工作面走向长度设计最大1000m(位于采区下部)。目前尚有开拓工程1980m(采区沉淀池100m,16西翼辅助回风上山1020m,采区变电所200m),采区可采储量1444.6万t,可布工作面26个,可布储量1230万t。

  21采区目前为开拓采区。设计工程量23485m,已施工2100m,剩余工程量21385m,预计2019年开拓工程竣工。二水平大巷距井底最大距离1600m,下山斜长1200m。

  2.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设计标准及依据

  九里山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与规定进行设计,主要依据如下:

  (1)《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附件1)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附件2)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附件3)

  (6)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1〕1号)(附件4)

  3.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3.1监测监控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3.1.1监测监控系统现状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于1989年7月投入使用,2009年3月改造为KJ101N型安全监控系统,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等地点均按规定安设了高浓度甲烷传感器、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门开停传感器、风筒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等各种传感器,监控系统的安装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

  目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配备了专门的监测监控管理队伍,负责安全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系统操作人员、安装维护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并拿到了岗位合格证。

  3.1.2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

  根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分析认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风门位置传感器和矿用本质安全型报警仪数量不足,环境监测探头种类不完善;

  (2)瓦斯监测信号传输使用的矿用阻燃铜芯电缆的能力存在局限性。当井下监测分站安装数量超过80台,瓦斯传感器超过160台以上时,上传流量超过了监测监控系统的巡检周期,将有可能造成计算机不能完全记录事实监测瓦斯数据。另外使用矿用阻燃铜芯电缆传输信号时,如果一台监测分站出现故障(分站线路短路),就会造成井下所有监测数据中断。

  3.1.3监测监控系统完善规划

  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主要是按照紧急避险系统的设置要求完善相应的环境参数监测探头。并将井下的矿用阻燃铜芯电缆更换为光端机配合光纤传输,利用其抗干扰性能高、通信数据上传稳定、不会出现由于监测分站和传感器数量增多而造成的漏检数据、安装维护简单可靠等优点,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稳定。

  3.2通讯联络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3.2.1通讯联络系统现状

  通讯联络系统的建设要求是能够实现井下人员、设备之间的运输、安装、调试配合信息传输及时、准确,煤矿地面的生产调度管理部门、辅助单位能够及时沟通协调,因此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既满足井下的安全生产需要,又要满足地面生产、指挥、管理等各方面的通讯需求。目前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和避难硐室内均按照要求安设了电话,能够保证与井上调度室、各作业地点之间的及时沟通。

  3.2.2通讯联络系统存在的问题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且井下电话机应是本质安全型,并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分析认为,矿井通讯联络系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矿井尚无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讯系统;(2)井下有线调度电话系统基站、通讯电缆、程控电话机防雷装置等不能完全满足需要。

  3.2.3通讯联络系统完善规划

  (1)为确保通讯线路性能,在副井增设一根50对通讯电缆。

  (2)为保证通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计划购进程控交换机CPU、ECPU板、用户板、通讯线缆、本安型电话机等设备材料。

  (3)增加程控电话交换机电源防雷装置、电话防雷模块,提高通讯系统适应恶劣天气的能力,增强其运行安全性。

  (4)避难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分别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硐室内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5)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建设安装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和井下广播系统各一套。

  3.3人员定位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3.3.1人员定位系统现状

  目前矿井使用的人员定位系统是2007年8月安装的KJ69N型矿用人员安全监测系统,该系统能够及时、准确的将井下各个区域人员的动态情况反映到地面计算机系统,使管理人员能够随时掌握井下人员的分布状况和每个矿工的运动轨迹,便于进行更加合理的调度管理。当事故发生时,救援人员也可根据井下人员及设备定位系统所提供的数据、图形,迅速了解有关人员的位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

  3.3.2人员定位系统存在的问题

  根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综合分析矿井目前的人员定位系统现状认为,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1)中心站无防雷装置;(2)漏读率大于管理规范规定;(3)系统设备部分老化,不间断电源箱自身供电时间不能满足要求,部分通讯线路老化,无线编码发射器数量不足。

  3.3.3人员定位系统完善规划

  针对人员定位系统分站数量不足的问题,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主要是增设设备和维护升级,根据矿生产地区的变化和调整,及时调整控制分站和收发器的位置,抽调专人负责矿用人员安全监测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3.4供水施救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3.4.1供水施救系统现状

  矿井综合供水系统用水水源中,16采区水源来自西轨道大巷五横贯的放水钻孔,15采区一直采用井底泵房抽出的水仓水供水,目前矿井供水管路全长28600m。矿井供水管路与防尘、防灭火管路共用。管路系统中均安设有分区控制阀门,实现对各个采区和各条巷道的供水调控。皮带巷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通过管路供水系统保证了矿井各地点安全生产以及防尘防火用水,在井下各避难硐室内均敷设有供水管路。

  目前西总进风巷、14轨道上山,15轨道下山,16轨道下山使用φ100mm管径,东皮带巷运输巷使用φ25mm的管径,其余一律使用φ50mm管径;东风井原供水管路因别的原因,已经停止供水。

  3.4.2供水施救系统存在的问题

  根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供水施救系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2)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3)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分析矿井目前的供水系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管径细,不能满足矿井井下消防和生产供水、施救的实际需要,而且大部分管路锈蚀严重,局部管路已经出现孔蚀、裂缝,管内存在大量的水垢,供水效率低,不能满足生产需求。

  (2)井下水源和地面供水尚未形成管网;

  (3)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前供水管路缺乏必要的保护;

  (4)供水系统不能满足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的要求,东西轨道、东西皮带大巷、15采区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4.3供水施救系统完善规划

  针对供水施救系统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更换井下供水系统管路,为紧急避险时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2)将井下水源和地面供水形成管网,为紧急避险施救提供必要的管路和保障;

  (3)配合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加强供水管路的保护。

  3.5压风自救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3.5.1压风自救系统现状

  矿井地面共安设7台压风机组,有4台压风机组正常运转向井下供风。各采掘工作面均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敷设压风自救管路及安装压风自救装置,建立有压风自救系统。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在以下每个地点都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少于0.1m3/min。

  压风系统地面压风机房至副井口、副井筒至主石门φ200mm管路部分,自九里山矿自投产以来,除正常维修以外,没有进行过大的技术改造。

  3.5.2压风自救系统存在的问题

  根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煤矿井下压风自救系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害严重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2)在主送气管路中要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进入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3)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4)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2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5)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

  综合分析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的现状认为:东西大巷φ150mm压风管路经几次延伸改造后,由于巷道变形、扩修,目前存在连接方式不统一、高低不一、开口乱、局部锈蚀跑风等现象;压风管路和压风自救系统规划建设标准低、安装质量低、管路老化较严重。15、16地区和二水平支管路没有汽水分离器。以上五项要求还不能完全满足,是压风自救系统存在的重要问题。

  3.5.2压风自救系统完善规划

  根据存在的主要问题,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15、16地区和二水平支管路上安装集水放水器和汽水分离器;

  (2)改进现有的压风自救设施管路,满足降噪、减压、供风的基本要求,计划采用新型的压风管路材料,具体见图1所示;

  (3)实现压风管路与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对接;

  (4)在西进风巷和东西大巷安装压风自救装置,完善矿井压风系统管网,符合地点设置要求。

  3.6紧急避险系统现状及完善规划

  3.6.1紧急避险系统现状

  九里山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矿井各采掘工作面外均建立有避难硐室,硐室内敷设有可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同时准备有隔离式自救器和灭火器。隔离式自救器和压风自救系统能够满足15个人的需要。在长度超过500m的掘进巷道内,另外设置有临时避难硐室,也安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隔离式自救器和灭火器。目前的临时避难硐室按照风门的设置要求安设有一道向外开启的密闭门,在放炮期间提供人员躲避使用。

  目前,在14、15、16采区的各个车场和长度超过500m的掘进巷道内均设置有避难硐室。

  3.6.2紧急避险系统存在的问题

  根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3)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4)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5)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a.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b.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c.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kJ/d·人,饮用水不少于1.5l/d·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min。

  (6)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7)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9)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0)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1)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12)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3)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根据目前矿井避难硐室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现有的避难硐室都不符合要求。必须重新按照以上要求进行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

  3.6.3紧急避险系统完善规划

  由于目前紧急避险系统尚处于示范建设阶段,相应的验收办法及规定也仅是暂行规定和征求意见稿,因此,根据九里山矿的实际情况,如果全面铺开建设不仅会存在串联通风、开拓工程量过大等一系列问题,而且建设的紧急避险设施也仅是示范工程,需要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地摸索完善,综合以上问题,九里山矿“六大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分析,确定分步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2011年1月~2011年6月底

  (1)在16采区上部建设一个容量80~100人的永久避难硐室;

  (2)在14141运输巷建设一个容量15人的临时避难硐室;

  (3)在16041车场设置两个8~12人的移动救生舱;

  (4)完善其他五大系统,实现“六大系统”的可靠对接。

  第二阶段:2011年7月~2011年12月底

  (1)在15采区上部、中部各建设一个永久避难硐室;

  (2)在16采区中部、下部各建设一个永久避难硐室;

  (3)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完善各作业地点的临时避难硐室。

  紧急避险系统位置及设计见《九里山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说明书》。

  4.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总体预算

  通过对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调研和矿井现状的分析,在“六大系统”建设的第一阶段,施工进度及安排如下:

  (1)2011年1月~2011年4月底,16采区上部、14141运输巷避难硐室施工结束;

  (2)2011年4月~2011年5月底,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供水施救、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完善;

  (3)2011年5月~2011年6月底,16采区永久避难硐室、14141运输巷临时避难硐室、2个可移动救生舱安装结束,“六大系统”完善对接,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培训结束。

  (4)2011年7月~2011年12月底,全矿健全完善“六大系统”。

  第一阶段“六大系统”建设费用预算见表1所示。

  表1.九里山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明细表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元)金额 (万元)备注

  合计    2397.93

  1监测监控系统    68.15

  1.1风门位置传感器KGE8台508004.00

  1.2矿用本质安全型报警仪KXH0.1/18台50280014.00

  1.3烟雾传感器GQQ0.1台1528004.20

  1.4氢气传感器传感器GYH25台270001.40

  1.5矿用本安型以太网交换机KJJ159台101560015.60

  1.6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直流稳压电源KDW18/660B台1058005.80

  1.7网络附件(尾纤、防爆网线、网线钳)(网线测试仪)套120000.20

  1.8光纤熔接机KL-300台145000.45

  1.9矿用阻燃通信光缆MGXTS(10) m1500015022.50

  2通讯联络系统    350.00

  2.1井下无线通讯系统 套1280000280.00 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2井下广播系统 套170000070.00

  3人员定位系统    202.00

  3.1人员定位系统升级改造 套190000090.00

  3.2虹膜考勤系统 套8140000112.00

  4供水施救系统    463.25

  4.1蓄水池200m3项1150000 15.00

  4.2井房 项1100000 10.00

  4.3供水管Φ150mm*4mm3376075253.51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元)金额 (万元)备注

  4.4供水管接头Φ150mm个85714034.28

  4.5供水管阀门Φ150mm个40340016.12

  4.6供水管Φ100mm*4mm1961056109.91

  4.7供水管接头Φ100mm个51433015.43

  4.8供水管阀门Φ100mm个2412075.00

  4.9潜水泵Φ150mm台3 4.00

  5压风自救系统    258.53

  5.1平面截止阀ZJF10/B40个1602453.92

  5.2高压胶管ZC2-38-10/2200m16064010.24

  5.3高压胶管KJR3-10-44/2500m1603705.92

  5.4高压胶管KJR2-19-18m220011024.20

  5.5压风自救装置ZYJ(袋式)套4001004.00

  5.6压风自救装置ZYJ(A)箱型套201000.20

  5.7压风自救装置ZYJ(A)箱型套201000.20

  5.8调压过滤器AFR-2000(金属型)套120045054.00

  5.9PU弹簧伸缩管10×6.5(兰)m5000157.50

  5.10 PU弹簧伸缩管6×4(橘红)m5000157.50

  5.11接头M14×1内螺纹快速插头个1200212.52

  5.12接头M14×1螺纹直接PC接头个3600259.00

  5.13呼吸半面罩6mm×4mm个1200202.40

  5.14阀门双头M14×1内螺纹球阀门个120050.60

  5.15弯头螺纹PC接头(AFR-2000调压过滤器进风侧)个120050.60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元)金额 (万元)备注

  5.16弯头螺纹PC接头(AFR-2000调压过滤器出风侧)个120050.60

  5.17镀锌板3.0mmm2600110.66

  5.18镀锌水管DN20m50050.25

  5.19无缝钢管DN200/DN1500/DN100m200004.48.80

  5.20 压力表Φ120mm,1.5MPa个60280.17

  5.21 低压闸阀DN200/DN1500/DN100个200175035.00

  5.22 储气罐(带放水功能)C-2/0.8台375002.25

  5.23 斯特劳勃(STRAUB)管道连接器DN200/DN1500/DN100个500015678.00

  6紧急避险系统    956.00

  6.116采区上部永久避难硐室41.5m*4.6m*4.3m,C30混凝土浇注,锚网喷+壁厚注浆+底拱项150000050.00

  6.2永久避难硐室配套设备 套12800000280.00 北京科技大学

  6.314141临时避难硐室6.5m*5.6m*3.6m,C30混凝土浇注,锚网喷注浆项126000026.00

  6.4临时避难硐室配套设备 套12000000200.00 北京科技大学

  6.5移动救生舱 套22000000400.00 北京科技大学

  7“六大系统”对接 项11000000100.00

  5.管理维护制度

  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快矿井“六大系统”的建设步伐,需要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5.1 充足的资金投入和严格的监管制度

  根据国家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要求,通过申请资金补助和企业自筹资金,保证充足的资金投入,并且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保证专款专用,保障“六大系统”建设的顺利完成。

  在工程和设备改造等方面,要加大对“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力度,严格按照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设计和方案,加快建设步伐,把好工程质量关,制定严密的工程验收制度。

  5.2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责任范围

  矿井成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领导小组,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总以上领导为成员,负责保障资金、人力、物资的顺利投入,并监管设备的购置、安装和工程的设计方案和质量;各相关科室负责工程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制定,配合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跟踪监督;各直接区队负责工程的施工和设备的安装、维护等。矿通风区直接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监控和设备的维护,矿调度中心直接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矿企管科、技术科、开拓队、巷修队、掘进队等负责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矿井的压风和供水管路系统由相应地区工作的直接区队负责建设和维护。

  安监科负责对各个科室和直接区队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监督监管。

  5.3划分明确的责任管理制度

  建立合理的紧急避险管理责任制度,安排专人管理,确保系统始终完好、时刻能用,将安全使用避险设施作为培训和演练重要内容,达到人皆会用,充分的发挥紧急避险系统的抗灾能力,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效率。提高职工对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培训工作,使每个职工能够清楚掌握紧急避险系统设施的分布、功能,在一旦发生灾变时能够熟练利用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自救。

  (1)将正确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安全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2)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矿井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设备管理与维护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系统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紧急避险设施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最后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附件目录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1〕1号)

  附件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l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l048 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四)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五)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六)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加强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组织领导

  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要根据各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保证建设进度。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扎实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并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险示范矿井;要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经验,并对进展较好的煤矿企业给予表彰。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保证系统灵敏可靠。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对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案加快建设进度。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在投入生产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各地要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产煤市(地)、县(区)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1)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3)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9.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12.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1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15.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6.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避难硐室

  17.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18.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1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20.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21.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23.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4.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四、可移动式救生舱

  25.选用的救生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26.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

  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3,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27.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舱体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2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28.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舱内颜色应为浅色,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29.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

  30.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用软联接。

  31.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通过验收。

  32.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

  五、维护与管理

  33.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34.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35.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强制性检验。

  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36.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37.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38.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39.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六、培训与应急演练

  40.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41.煤矿应当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七、监督检查

  4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地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作为监察工作重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43.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对不能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请有关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4.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未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其安全专篇不予通过审查。

  45.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求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八、附 则

  46.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4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起草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亦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月31日前书面(或以电子文档)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陈东科;联系电话:010-64464024

  传真:010-64463954,64464154

  电子邮箱:chendk@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 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第九条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条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 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监测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章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十七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第十八条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第十九条 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 新建、改(扩)建、技改等矿井的人员定位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人员定位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 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进、出安全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第四章 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第二十三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

  第二十四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第二十五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第二十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第二十七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八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 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第三十条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第三十一条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毫米及以上;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为φ100毫米及以上;采掘进工作面为φ50毫米及以上。

  第三十二条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害严重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三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三十四条在主送气管路中要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进入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三十六条 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第三十八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安装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第三十九条 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2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第四十条 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

  第六章 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第四十二条 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在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第四十四条 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第七章 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第四十六条 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是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第四十八条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米~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采煤工作面距两端10米~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顺槽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顺槽中部应安设电话。

  第五十条 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第五十一条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第八章 管理维护

  第五十二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五十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

  第五十四条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第五十五条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第五十六条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第五十七条煤矿井下监控分站、传感器、读卡器、基站等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能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第五十八条“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第五十九条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第六十条每季度应对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进行测试。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第六十一条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线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调度中心站。

  第六十二条“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应停止其服务范围内的采掘作业。

  第九章 验收

  第六十三条验收部门应根据“六大系统”要求组织验收。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负责对下属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其他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省辖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六十四条煤矿企业或煤矿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并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上级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十五条中央企业、省属国有煤矿企业和省辖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自接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第六十六条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三)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含:

  1.“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2.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

  3.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

  4.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

  5.“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6.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7.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8.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

  (五)设备供应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备生产单位提供的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六) 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十七条中央企业、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省辖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第六十八条中央企业、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省辖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二)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五)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驻在辖区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一条 新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安全专篇》不予通过。

  第七十二条 新建、整合、技改煤矿没有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中,未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各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细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对“六大系统”的监察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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