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劳动保护
二○一一年八月
内涵: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劳动保护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规
《劳动法》: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4章10条,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加班加点补偿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6章6条,制度、设施、防护、培训、职业资格、健康检查、职业危害统计报告) ;女职工和未成年的特殊保护(7章7条,最低从业年龄、禁忌劳动、特殊时期保护、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
规章制度权利保障: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规章制度协商公示告知制度;
合同订立权利保障:招用劳动者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如实告知义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必要记载条款;
合同履行权利保障: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利;对危及生命健康的劳动条件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
合同解除权利保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者单方合同解除权;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即时合同解除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受通知和规模裁员解约权;要求解约补偿权。
集体协商保障权利: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讨论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权利;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权利保障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负责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产使用前审查验收制度;危险场所安全警示标注义务;安全设备定期检测保养记录制度;高危的特种设备、容器、运输工具生产许可、使用检测检验许可及安全标示(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制度;危险品产储运用审批、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检测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告知义务;员工宿舍作业场所畅通、标识易疏散且适度安全隔离;吊装爆破危险作业现场专人管理;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培训、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多单位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禁止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职业病防治法:
前期预防
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职业危害因素达标、防护设施、卫生设施、有害分离作业、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的设施用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
劳动过程的防护管理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专设机构人员、防治计划方案、管理制度规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应急预案)
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公告警示说明(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要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否则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劳动者需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
特殊专项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节假日的规定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劳动者享有劳动防护的权利
1、订立合同时了解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的权利,对健康检查结果知情的权利。 2、有获得职业安全培训、教育的权利。 3、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享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5、有权拒绝在没有安全防护条件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6、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的权利。 7、享有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健的权利。 8、患职业病后享有保留劳动关系,获得赔偿的权利。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调离岗位争议案
申诉人:何某,男,41岁,井下工人
被诉人;某煤矿
案情:2006年3月,申诉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诉书称:申诉人1992年2月被招为煤矿井下采煤工人,2002起和单位签订10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仍是井下采煤作业。2003年10月起患肺气肿住院一个多月,2006年1月感觉不适,经检查患有支气管喘息和支气管扩张,不宜从事井下作业,医生建议调离岗位。经向单位多次提出,均以合同期岗位有约定,不能调离。
裁决:经调查,情况属实,申诉人不再适宜井下劳动,煤矿应在裁决书下达1月内调离井下;煤矿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裁决理由:《矿山安全条例》调离井下岗位明确规定59条--严重上呼吸道疾病或支气管疾病;
劳动合同岗位约定可以情势变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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