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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2012-05-12 10:12 来源:本站原创

  井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试合格,持证方准上岗,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第一条 供电

  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均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应参照执行。

  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宜超过6KV,有条件的,也可采用10KV。

  b. 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应超过1140V。

  c.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大于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

  采工作面之间,不大于36V,行灯,不大于36V。

  d. 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V。

  e. 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电源不超过380V;直流电源不超过550V。

  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且任

  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均应保证原有送电能力。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

  4、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

  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以向井下供电。架线式电

  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5、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

  装置。

  6、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

  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7、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电气工种技术人员及时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二条 电器线路

  1、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º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在于45º的

  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2、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专用型橡套电缆。

  3、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要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

  械操作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4、敷设在峒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铠装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定期在铠装

  外壳加涂防锈防水油漆。

  5、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必须和竖井深度相适应,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

  应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牢固地固定在钢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

  护管。

  7、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燃性材料覆盖。

  不准用木料覆盖电缆沟或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8、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水平巷道或45º以下的井巷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其不致被车辆碰

  撞压坏,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3m,上下净距不得小于50mm。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

  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

  距管子不得小于0.3m。

  b.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º 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

  在竖井内不得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要能承受电缆重量,且

  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

  c.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d. 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9、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峒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

  管孔应严加封闭。

  10、巷道内的电缆,应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悬挂注有号码、去向、用途和电压等的标志牌。

  第三条 电器及保护

  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保护用的断路器井下使用时允许的短路开断

  电流。矿用高压油断路器使用于井下时的开断电流不得超过原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2、从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

  的自动开关。

  3、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所一次母

  线侧,都要设避雷装置。

  4、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应

  设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或指示器。

  5、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每天应由值班人员对其运行情况进行

  一次检查。

  第四条 机电峒室

  1、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或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峒室必须砌旋,区变电所峒

  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缆均应无积水。

  2、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应比入口处巷道轨面高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

  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及其他机电峒室,地面应比入口处巷道轨面高0.2m。

  3、长度超过6m 的变配峒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有淹没、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的机电峒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4、峒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 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

  应不小于0.5m。

  5、变配电峒室装有带油的设备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集油坑,应在门口加筑一个高

  度不低于0.1m 的门栏。

  6、峒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号码的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峒

  室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高压危险”

  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7、无人值班的峒室,必须关门加锁。

  第五条 照明、电话和信号

  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

  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3、炸药库照明,应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4、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 应为专用线,不得与动力线共用。

  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

  5、井底车场、主要机电峒室、调度室和采区,均应安装电话。井下变电所、主要

  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有直通地面交换台或调度室的电话。主要运输巷道的各信号室

  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6、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

  源电压不宜超过127V,并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第六条 保护接地

  1、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

  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2、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a. 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b. 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c. 铠装电缆每隔100m 左右应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线盒时亦应接地。

  3、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a.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

  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b. 移动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c.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连接线串

  联连接;

  d. 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

  地干线。

  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4、各中段的接地干线,都应与主接地有相接。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矿

  井接地干线连接,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钻孔套管可以用作接地极。

  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且不应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适当地点。

  6、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的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²、厚度不小于5mm

  的钢板制成;

  b. 设置在排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²、厚度不小于4mm 的钢

  板或具有同样面积和厚度不小于3.5mm 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c.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 的钢

  管制成,并直埋入地下,钢管上至少应有20 个直径不小于5mm 的孔。

  7、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厚度不小于4mm 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

  的圆钢制成。

  8、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者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

  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面积不小于48mm、厚度不小于4mm 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

  的圆钢。

  9、接地装置所有的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10、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Ω。

  11、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Ω。

  12、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 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

  13、接地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第七条 检查和维修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按下表所列主要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记录簿。

  2、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一般情况下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

  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必

  须更换。

  3、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应同原来运行中的性质相同,并应事先经过有耐

  压试验。

  4、应定期检查油浸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5、 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对重要线路和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 以上电气设备的检修,须持

  有主管电气工程师或技术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b. 操作700V 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和

  绝缘台)。

  c. 禁止带电检修或手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必须先

  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d.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手把,均要加锁,并且悬挂“有人工作,严禁

  送电”的白底红字的警告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告牌并送电。

  e. 不准单人作业。

  6、供给移动机械(装岩机、电钻等)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一段,可沿地面

  敷设,但其长度不得大于15m,中间不得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使其不致被运转机

  械所损坏。

  7、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立即在最近配电站或开关处切断

  电源。

  8、橡套电缆的结合,其电缆芯线须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必须用硫化热补法

  进行补接。

  9、给移动式机械供电橡套电缆,在100m 长度内,硫化热补接头不应超过4 个。

  电、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安全规定

  1、使用电焊修理机电设备时,必须注意机电设备外壳有无良好的接地,以防操作

  者触电。

  2、焊接装有易燃易爆和有毒品的容器,必须先彻底清洗,将盖打开,否则不准焊

  接。

  3、在焊接装过有毒物品的容器及一般金属容器内作业,必须加强通风措施,必要

  时可佩带防毒面具,并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4、在焊接的场所内不准有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

  5、不准焊接密封和内有压力(液体和气体)的容器。

  6、带电的设备禁止焊接作业。

  7、不准在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场地附近和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室内进行焊接

  作业。

  8、电焊工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应经常检查有无漏电现象,一次线

  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其线路绝缘必须良好,一次线路长度不得超过5 米。

  9、夹焊条的夹子必须绝缘良好。

  10、电焊机移动时应切断电源。

  11、焊接的容器内或作业地点较潮湿时,作业应采取必要的绝缘防护措施和专人监

  护方可作业。

  12、打火前必须戴好电焊帽,并告诉辅助人员躲避弧光。在清除铁锈或溶渣时,应

  戴好防护眼镜。

  13、固定焊接场所周围必须有防护挡屏,高空作业须戴好安全带或设脚手架。

  14、下雨时禁止在露天条件下进行焊接。

  15、工作中断时,必须切断电源。下班时要清理现场,熄灭火种。

  (二)气焊工工作前对乙炔瓶、氧气瓶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气压表、减压阀、回火防止器是否完整有效。

  2、乙炔瓶、氧气瓶禁止放在高压线及吊车下,不准放在马路及人行道上。

  (三)氧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1、氧气瓶不准放在易跌落和外来物撞击的地方,禁止在日光下暴晒及受高温。

  2、氧气瓶禁止与油类接触,不准和易燃物品(包括气体)同放一处,空、重瓶要分

  开存放。

  3、氧气瓶要存放牢固,要有防震橡胶垫圈,禁止肩扛、滚动,应有专用的小车搬

  运。

  4、氧气瓶内的气体不准全部用光,要留有不小于0.5 公斤的剩余压力。

  5、气瓶口必须有完整的安全帽,保持瓶阀螺纹良好,装表前要先开启风门吹除赃

  物,再装表,表接完好后,应慢慢打开气门。开闭气瓶控制阀和气压表,人体头部要侧

  在气瓶一旁,以免漏气和滑丝把表打出伤人。

  (四)焊割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如用氧气和乙炔带时,严防氧气充入乙炔气体中,必须在点火使用前,排出氧

  气和乙炔的混合气体。

  2、使用氧气和乙炔带焊、割时,必须首先检查泄吸能力,即打开乙炔阀门低于氧

  气阀门,拔下乙炔带,用手指按在乙炔进口上,检查吸力大小,如无吸力,应停止使用,

  进行检查。

  3、在容器内焊、割临时停止工作,要将焊、割把子关好(或带出容器),以防乙炔

  在容器内爆炸。

  4、乙炔和氧气瓶不得存放在一处,其距离不得小于5 米,与火源距离不得小于10

  米。

  5、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好安全带或架设脚手架。

  6、乙炔、氧气软管接头要严密,不得漏气,不准接触油类、金属溶液、高温管道。

  横过马路或坑道时要加护盖。

  7、由于焊、割咀被熔化金属堵塞或火焰不正常,焊、割温度过高时,为了防止氧

  气逆流发生爆炸,应立即先关乙炔阀,后关氧气,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冷却。

  8、不要在水泥地上焊、割,必要时在物件下垫铁板,以防水泥飞溅伤人。

  9、如果在坑道内进行焊、割工作,氧气瓶和乙炔瓶要分别放置在工作地点附近无

  作业的巷道内,并要设有红灯警告标志,如无此条件,必须放在来往人行巷道内时,应

  在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巷道两头2 米以外,要设明显的红灯信号。

  10、在主要运输巷道、竖井、斜井内进行焊、割时,必须停止运输和提升作业。

  (五)坑内(或井下)焊接工作结束后,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运出坑内,不准在坑

  内存放,禁止在人员上下班集中地点临时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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