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说明书
某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说明书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天敌。为加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瓦斯防治水平,杜绝一切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煤矿实际,对照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专人负责,充分准备,完善矿井瓦斯防治软硬件建设,申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我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矿名:
日期:
从业经历
一、企业发展概况
简要说明煤矿企业开工建设时间,投入生产时间,煤矿位置与交通,矿界拐点坐标,地质概况、可采煤层,瓦斯等级,煤尘是否具有爆炸性,现有的开拓开采系统等。(应在《矿井瓦斯防治方案》里说明)
二、近三年以来安全生产情况
主要说明近三年来煤矿企业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若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简要说明事故情况。(应在《矿井瓦斯防治方案》里说明)
三、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
1、主要说明煤矿企业投入生产时间,作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煤炭安全生产已经达到3年以上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生产年限。
2、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一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需要相关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3、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需要相关单位出具证明。
4、煤矿企业通风和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相关业务工作经历,需要相关单位出具证明。
5、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长和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需要相关单位出具证明。
机构和人员
一、煤矿企业或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设置以下职能部门: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需设置瓦斯防突部门)等部门(应在《矿井瓦斯防治方案》里说明)。
二、矿井设立瓦斯防治机构,配备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技术人员(需出具相关技术职称证书):通风1人,抽采1人,地测1人,安全监控1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需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1人),人员配备应满足矿井瓦斯防治需要。(应在《矿井瓦斯防治方案》里说明)
三、矿井配备通风瓦检、安全监控、抽采打钻等专业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组建防突专业队伍),人员数量满足矿井瓦斯防治需要,上岗前通过业务培训(出具培训记录或证书),在岗期间按有关规定定期复训(出具复训记录或证书),持证上岗。(应在《矿井瓦斯防治方案》里说明)
系统设施
以下各系统设施情况应在《矿井瓦斯防治方案》里详细说明。一、采煤系统情况
简要说明矿井目前生产系统,采掘作业点数量和采煤方法(不得使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等。采掘工作面数量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布置。出具作业点认定签字审批表。
二、矿井通风系统
说明矿井现有的通风系统情况,主要包括: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的型号、功率,数量,安装和使用,反风设施,总进回风量、主扇房配备设施设备,图纸,操作规程,运转记录,是否保证连续运转等;压入式局部通风机数量、双风机双电源、是否能自动切换、三专两闭锁、抗静电阻燃风筒,功率,安装(位置、垫高),是否专人管理等;采区进回风巷布置情况等,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
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完善瓦斯抽放系统。简要说明矿井瓦斯抽采系统情况,包括瓦斯等级、瓦斯储量预测、煤层情况、抽采设备布置、每月抽采量及抽采效果等。有相关资质部门完成的矿井瓦斯抽采设计说明书。
四、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完善监控系统。配齐监控设备设施,值班人员等。并按要求联网实时上传数据。
五、及时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规范管理
一、瓦斯等级签定
出具瓦斯等级鉴定证书。
二、编制矿井瓦斯防治规划,确定下达年度瓦斯防治目标,瓦斯防治资金计划,工程计划,保障措施等,并经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批。
三、矿井年度目标
年度采掘计划编制必须与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或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匹配,达到到抽、掘、采平衡要求。出具通风能力核定和抽采能力核定证书或材料。瓦斯抽采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指标》。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不超过2次。瓦斯防治工程按照抽采设计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抽采钻孔工程量等。
四、建立健全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工和矿井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结合矿井实际,完善矿井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并经企业负责人分级审批签字。
六、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防治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制定检查考核奖惩问责办法,并严格执行。(应在《矿井瓦斯防治方案》里说明)
七、制定瓦斯事故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包括瓦斯事故和超限原因,落实的防范措施等。(应在《矿井瓦斯防治方案》里说明)
防治方案
一、制定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瓦斯防治方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分矿井、区域(煤层),高瓦斯矿井应抽采区域或煤层必须制定瓦斯防治方案,方案编制应包括有齐全的水文地质、瓦斯赋存、瓦斯参数等基础资料,方案必须报片区煤管所备案后实施。
二、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保护层开采,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在应抽采区域,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严格按照抽采设计,选择先进的抽采工艺,合理布置钻场。
三、各矿应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重点评价瓦斯防治规划和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和瓦斯抽采效果等。(应在《矿井瓦斯防治方案》里说明)
资金保障
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高瓦斯矿井提取的安全费用30%以上用于瓦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取的安全费用50%以上用于瓦斯防治)。出具费用提取财务提取和使用凭证。(应在《矿井瓦斯防治方案》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