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井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一、排放地点概况:
1、 排放地点名称:+1113水平14#上山
2、 巷道施工长度:L= 米 ;巷道断面 :S= 3.6m2
3、 巷道支护形式及完好情况:梯形木棚 支护完整 局部上帮有片帮
4、 瓦斯积聚情况
1)、积聚浓度CH4%:C= %
2)、积聚体积V=SLC= m3
5、 排放工作面瓦斯考核结果: 低瓦斯工作面
6、 瓦斯积聚原因:局部片帮至使风筒脱节造成局瓦斯集聚超限
二、排放时间: 2010年 月 日
三、排放组织领导及人员分工
四、受排放影响的14#采掘工作面情况: 综合防尘、监测监控完好
五、瓦斯排放风流流经路线: 14#上山――→ 14#运输巷 ―→
14#~12#石门 ――→12#回风上山 ――→+1280水平12#回风巷 ――→地表
1、排放前,由熊世军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排放措施规定制定并讲明行动计划。并将通往1165水平的进风调小1/3已增大+1113水平入风量。
2、排放前,由熊世军、陈应宝戴便携仪进入排放巷道探查瓦斯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支护情况。无呼吸器的情况下。当瓦斯浓度大于1.5%时严禁深入巷道内体察。
3、排放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佩戴的矿灯和瓦斯检定器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入井使用。(矿灯由机电防爆人员李俊生负责检查)。
4、排放前,以下排放风流流经路线内及被排放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113水平14#~12#石门以西 工作面及回风线路 。
5、排放前,排放瓦斯停送电电工张清国负责从变电所和配电点同时切断下列巷道中的一切电源(包括电缆线):+1113水平14#~12#石门以里 工作面及回风线路 。
6、排放前,必须指定专人在以下地点设好警戒,警戒人员由排放负责人熊世军亲自接送,严禁擅自离开岗位。警戒设好后,由排放负责人检查警戒范围内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且警戒人员应站在距排放风流不大于10m 的安全处(位置如图所示),严禁站在排放风流中。警戒点为: 1、+1113水平14#~12#石门与14#回风交汇点点;2、+1196水平12#运输巷与12#回风上山交汇点;3、+1280水平回风井;4、12#外回风上山与回风平巷交汇点。
7、排放前,必须在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1113水平14#进风运输巷)安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0.8%、断电点均为CH4%≥1%、复电点为:CH4%<0.8%,并实现瓦斯与局部通风机电源闭锁。必须在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挂设二个便携仪以监测瓦斯排放浓度。
8、排放瓦斯必须由李德奎、李汉春戴机逐节延长风筒直至掌头,严禁“一风吹”或“间断停开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必须利用风袖控制瓦斯排放量、使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9、只有当断电、撤人、警戒、设置风袖、甲烷传感器安设等工作就绪,并经排放负责人熊世军检查无误后,现场指挥熊世军方可下达排放命令,并指挥排放工作。所有参加排放的人员,必须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当排放工作未能严格执行排放措施或排放中发现有隐患时,现场指挥和监督人员必须立即停止排放工作进行整改。
10、用于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张清国看守并按现场指挥的命令停、开。局部通风机启动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当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严禁风机抽循环风。
11、排放结束后,必须由李德奎检查验收瓦斯排放巷道及排放风流流经区域内的瓦斯,特别是巷道宽帮、高顶处的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0.8%,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方可通知排放瓦斯停送电电工恢复供电。
12、因瓦斯排放受停电、停风影响的14#掘进工作面,在恢复系统供电后,该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在供风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停风巷道内的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0.8%,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人工启动风机,恢复供风,否则必须及时汇报,重新编制措施按规定制度进行排放。
13、排放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熊世军要及时向矿总工程师丁兆才汇报,得到准许后,排放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14、参加瓦斯排放的人员升井后排放负责人要认真填写瓦斯排放记录,技术矿长康聪银负责审查。
15、排放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矿调度、矿总工程师汇报参加瓦斯排放人员的升、入井人数、时间、排放情况。
16、 未学习本措施和学习未鉴字的人员,不得参加瓦排放工作。
通风系统及警戒布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