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安全状况量化评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效率和监管能力,切实做到科学监管、严格监管、有效监管,促进煤矿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和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实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常态管理、动态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全市合法生产煤矿、试运转煤矿、在建煤矿。
二、评定标准
根据《xx市煤矿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定。评定内容为15个单元,每个单元标准分为100分,在计算总分时,各单元的权重系数分别为:安全管理0.8、安全技术0.8、开拓开采0.8、矿井通风1.8、瓦斯防治及防突1.8、监测监控1.0、矿尘防治0.6、防灭火0.6、防治水1.8、机电0.8、运输0.8、顶板管理1.0、安全标准化0.8、矿山救援0.6。矿井评价单元内子项可不列入打分的,该子项直接得分;各单元实际得分乘以权重系数之和再除以14后为矿井得分。矿井得分90分以上为(含本数)、80分以上(含本数)、70分以上(含本数)及70分以下分别评为A、B、C、D类矿井。必备条件达不到100分列为D类。
三、工作机制
每月10日前,由各煤矿企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矿长、工程师、驻矿安监员必须参加),根据《标准》开展自评,并将评定表由相关人员签字后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级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自评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市煤安局;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煤矿安全状况量化评级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每年1月10日前,煤矿企业根据上年每月自评情况和县级有关部门核查情况,向县级安监局申报煤矿安全类别,县级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结果,并报市安监局备案,于4月中旬在媒体上公布。
四、监管办法
1、A类矿井,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季度开展分类核查,适当减少执法监管频率和次数。
2、B类矿井,对其日常监管(县级每月检查1次以上,乡镇每周检查1次以上)。
3、C类矿井,对其加强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增加对其检查督查的次数(县级每月不少于2次、乡镇每周不少于2次)。
4、D类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挂牌监管,落实驻矿工作组,并保证至少有一名工作组成员24小时驻矿。连续两个季度是D类的,责令停产(建)整顿;连续三个季度是D类的,将引导其走托管、煤矿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一年内未实现升级的,按程序提请关闭。
五、工作要求
1、凡是发生事故的矿井,取消评级分类结果,重新评定类别。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督查、检查中,若发现煤矿管理水平下滑,所定类别与实际不相符,必须按《标准》重新评定。
3、对在自我评定、部门评定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的。对参加煤矿企业自我评定的矿长、工程师、驻矿安全员首次进行警告;一年出现两次的进行全市通报和处罚;一年3次的责令煤矿辞退矿长、工程师,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辞退驻矿安全员;根据情况,对部门进行警告、全市通报、警示约谈,凡被通报一次的,在县级安监部门年终考核总分中扣1分;被警示约谈一次的,在县级安监部门年终考核总分中扣2分;各县、区(市)政府未对D类矿井进行挂牌监管或D类矿井驻矿工作组没有保证至少一名成员24小时驻矿的,在县级政府年终安全考核总分中扣2分;凡一年被扣5分以上的县、区(市),不得参加国家、省、市的评先评优活动,并将情况通报市、县四家班子。
4、企业未按时间要求自评或上报相关资料的,一律评定为D类矿井。企业确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停产(建)的,要及时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暂停其停产(建)期间的煤矿安全状况量化评分、分类管理工作。
5、各地在试行中若有问题、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市煤安局联系或反馈。
附件:1、XX市煤矿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暂行标准;
2、季度煤矿安全状况分类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