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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培训课件一

地测防水 2012-06-13 0
软件名称: 《煤矿防治水规定》培训课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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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 《煤矿防治水规定》 主讲

  2010年2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一、充分认识实施《防治水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是近年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全面学习、准确理解《防治水规定》的各项内容,提高实施《防治水规定》的自觉性,增强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二、认真培训学习《防治水规定》,着力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




同时,要针对辖区内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培训方案,结合事故案例,对企业从事防治水工作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培训。要注重学习和培训的效果,做到不走过场。

(三)各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和二级生产单位要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学习,按照《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同时要采取不同形式,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能够掌握必要的防治水知识,具有抵御水灾和紧急避险的能力。


三、以实施《防治水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二)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依此类型制定防治水措施。各煤矿企业应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四)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每年初,要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一旦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将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水患。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特别要督促企业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的防治矿井水害。




三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水害探测仪器与技术、防治水工程与装备、矿井防治水理念与预测评价方法和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与工艺等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和进步,需要对防治水技术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四是今年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 ,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防治水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

  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规定》在内容上做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


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

据统计,老空透水事故占煤矿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有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为此,在《防治水规定》中对探放水设计、工程施工以及探放水设备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出规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搞好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防治水规定》专门增加了诸如地面和井下物探等相应补充勘探内容,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及本规定与现行有关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关系。

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企业(矿井),以及从事煤矿防治水的地质勘探单位、设计单位、科研院校、中介机构等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

无论何种类型的煤矿,在防治水方面都要依照本规定做好水害防治工作。




  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

  “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

  “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在防治水方面责任的规定。

  做好防治水工作,必须要有人力、物力和资金等的大力支持,因此,将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规定为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因此,规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


  治水设计、措施等。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工作,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

  本规定有关防治水设计、方案除个别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审批外,大部分设计和方案在《防治水规定》中明确由企业总工程师、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实施。

  企业总工程师指集团公司负责技术的总工程师,下同。

  煤矿企业(矿井)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本条是关于煤矿(矿井)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与探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设置等方面的规定。

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


  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 ~ 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

  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防治水机构负责人,以保证防治水工作得到充分重视,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条是关于煤矿(矿井)编制防治水规划及实施要求的规定。

防治水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较强的特点,煤矿企业、矿井要组织专家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并不断修改完善规划。每年年初要有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等,并及时进行总结验收,研究水害形成和防治水规律,提升防治水整体工作水平。

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专家合作的方式。


 


本条是关于煤矿(矿井)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教育的规定。

煤矿企业、矿井有责任和义务对煤矿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有关知识,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害的能力。区队长、班组长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本条是关于煤矿(矿井)使用、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和配备救灾设备的规定。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为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攻克防治水技术难题,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和新工艺,同时,要不断总结防治水规律,遏制重特大透水事故发生。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透水事故进行救援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防治水抢险救灾的配套设备。其主要设备要包括:适合矿井救灾的排水泵、排水管路以及配套的电缆等。

我国煤矿水害类型及分布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及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三)分类应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反映近年来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特点以及在防治水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力求简单明了,便于实际应用。

(四)本类型划分所考虑的各种因素(指标)具有同等地位,并且为了煤矿生产安全,类型划分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五)同一井田内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故。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认为很难解决的某个矿井防治水问题,也许未来不再是什么难题。概况来说,这就是为什么要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修订的原因。本条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要求矿井必须根据过去3年矿井掘进、开采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水文地质问题,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先前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确定,可能与原来类型基本一致,也可能比原来简单或复杂,使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更加符合本矿的实际情况。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本条是关于矿井必备的五种防治水图件和图件数字化的规定。

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治水工作,防止误揭地质构造、误穿老空区导致事故发生,本规定要求矿井必


须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和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水文地质条件复、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受水害威胁的情况,编制专门图件,如带压开采评价图、注浆堵水平面及剖面图和水化学分析图等。

防治水图件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础,所编制的图件内容要真实可靠,并数字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及时对收集的资料和井下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反映标注在各种图件上,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水害形成的规律和防治水措施。矿井不得建立两套真假图件应付检查。绘制数字化图件主要是便于及时修改,矿井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相关图件进行修改完善1次 。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本条是关于新建矿井在移交生产时应提交水文地质资料的规定。

建井期间应收集的主要资料包括:水文地质观测台




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是关于废弃矿井应当提交闭坑报告的规定。

大量关闭的废弃矿井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废弃积水矿井,构成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威胁,曾发生过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本规定要求所有矿井在关闭前必须编写闭坑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闭坑前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已关闭的矿井未进行编制闭坑报告的,地方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收集关闭矿井资料,补充编制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本条是关于矿井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


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提高防治水工作效率,提高防治水工作决策水平,所以,本规定要求矿井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其主要内容有: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等。

矿井可分步实施,如先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数据库、计算机绘图等;下一步再建立水文地质数据自动化采集、计算评价、预测预报等。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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