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检修电工通用规程
设备检修电工通用规程
第一条 凡从事矿山设备维修的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规程,并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二条 新工人、徒工不得单独操作,工作时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技工在场指导和监护。
第三条 从事矿山设备维修的电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高压作业时必须使用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绝缘鞋、胶皮垫、绝缘杆、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五条 检修设备高压进线和隔离开关柜时,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经验电、放电确认无电后接好可靠的接地线方可作业。
第六条 设备上进行高压检修时,外线停电后断开高压隔离开关,在隔离开关手柄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经验电、放电确认无电后,挂好可靠的接地线,方可作业检修。
第七条 安装接地线时,必须先接好接地端,然后再将另一端接到设备上,拆接地线时,先拆接设备的一端,然后再拆接地端。
第八条 除司机同意外,任何人不能操作各种控制开关、手柄等,并在司机室操作台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操作”的警示牌。
第九条 在进行绝缘电阻测试时,应将与之联接的电子电路和集成控制电路断开,确保回路中的各种半导体元件的安全。
第十条 设备的安全保护元件不得任意跳接或取消,如确认是保护元件本身的问题而不属于系统的故障,临时跳接或取消时,必须经主管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实施,要做好有关记录并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 在设备作业时严禁拉下梯子上下设备。
第十二条 设备本身供电系统停电后,用其它电源作为照明和动力时,严禁将外电源接到设备供电系统内。如果必须接某一单元内,必须使此单元与设备的配电系统完全断开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在使用完毕后,断开外接电源恢复原来的系统功能。
第十三条 手提电动工具或临时照明,严禁直接接在开关或钩挂上,必须安装合格的分线插座。
第十四条 在设备上使用手提照明工作灯时,其工作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或潮湿处工作的手提工作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五条 外线因故障或检修停电后,任何人员不得借机作业,如要作业,必须按正常程序进行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高低压一律不准带电作业。工作前应将作业的线路和设备上的电源断开,并用仪器进行检验,确认无电时,接好接地线后方准工作。如果必须在带电的情况下进行测试、调试时,必须征得本部门安全领导小组的同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操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安全防护用品、工具、仪器等,使用前必须检查,设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
第十八条 在无护拦或防护网的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高空作业车或系好安全带。
第十九条 电工操作时应思想集中,头脑清醒,禁止酒后或身体不适时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 工作中拆下的电线,电缆要处理好,带电的线头要包好,以防发生触电。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未经主管工程师的许可,不准擅自修改电气元件的整定值。
第二十二条 电工工具必须完整有效,不得使用绝缘破损、断裂或不合格的工具。
第二十三条 经常检查设备上的电线、电缆是否漏电、破损;是否浸在油里或水里。如果发现如上现象,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任何杂物遗留在电机和电控柜内。
第二十五条 从事设备电气检修的人员必须无禁忌性病症、并具备一定的电气专业知识。
第二十六条 设备维修电工最少不得少于两人作业,其中一人监护,其余人作业。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要亲自检查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所用的材料、工具、仪表是否收好,并搬离工作场地,原有的防护装置是否安装好。
第二十八条 待一切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方可撤离工作现场,如要送电试验必须与有关人员联系好,以防发生意外。
第二十九条 在检修过程中如中途停工,必须妥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错误操作。
第三十条 在维修设备时,车辆和人员不得进入不稳定边坡区,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