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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淑村矿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6-30 10:44 来源:煤矿安全网

  5 矿井安全对策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大事,在矿井的设计和生产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生产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为了加强对矿井所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控制,提高矿井生产系统的安全性,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对策措施。根据预评价的情况,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本评价对大淑村矿井项目建设提出如下的安全对策措施,供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和业主参考。

  5.1安全措施

  5.1.1采掘单元

  大淑村矿井改造后生产能力为2.1Mt/a,根据大淑村矿开采实际情况和煤层赋存状况,确定达产时共有西翼二采区,东翼一采区两个采区的3个工作面。

  考虑矿井生产地区衔接安排,共需配备15组掘进工作面(6组岩巷、6组半煤巷、3组煤巷掘进工作面)。

  采煤方法为倾斜长壁轻型放顶煤、倾斜长壁高档普采工作面,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危及井下采掘工人安全的主要是瓦斯、煤炭自燃和冒顶事故。对瓦斯的安全措施见瓦斯的安全措施见瓦斯单元相关内容,对煤炭自燃的安全措施见火灾单元相关内容。对冒顶事故的安全措施叙述如下:

  1) 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回采工艺及支护设备;

  2) 严密监视回采工作面顶板压力的变化,总结其显现规律;

  3) 安排有经验的工人维护采煤工作面端头,加强工作面顺槽超前支护;

  4) 经常维修液压支架的护帮板;

  5) 尽量减小采掘工作面空顶距,并要及时支护;

  6)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发现事故征兆;

  7) 在采高比较高的地段应注意对煤壁的维护,防止片帮。

  5.1.2通风单元

  大淑村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煤层瓦斯含量大,具有突出危险性;矿井通风方式为抽出式,通风系统为中央边界式,主、副井进风,南风井进风,地面安装2台主要通风机,型号为GAF26.6—13.3—I型,其中1台工作,1台备用,电机额定功率为1250kW。

  在安全措施上,宜采取:

  1)维护好矿井的进、回风井井筒,保证矿井通风系统持续正常运行;

  2)根据采掘工作面位置的变更,及时搞好通风系统;

  3)控制矿井的有效风量,由于本矿井筒较深,应根据季节的变化,调整矿井通风机工作状态;

  4)采掘工作面未构成通风系统时不得投产;

  5)主要回风巷道要经常清理,不得堆放杂物和积水,避免通风有效断面减少;

  6)各采掘工作面不得串联通风;

  7)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专用的回风道,井下所有机电硐室均应配风;

  8)采空区及盲巷必须及时封闭;

  9)井下通风设施如风门、风桥、密闭等必需专人检查管理,维护和保养;

  10)矿井必须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基中一套做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11)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井下需安设完整的反风设施;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2)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局扇通风,老巷未通风的独头巷必须检测瓦斯和通风后才能进人和作业;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3)局扇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须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许出现死结,避免车碰及爆破损坏;

  14)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必须在2℃以上。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15)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16)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17)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通风系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5.1.3瓦斯单元

  大淑村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煤层瓦斯含量大,具有突出危险性;根据冀煤安办[2007]35号《关于邯郸市辖区煤矿2007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2007年大淑村矿瓦斯绝对涌出量为55.34m3/min,相对涌出量31.93m3/t,采区最大相对涌出量为55.47m3/min;矿井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7.55m3/min,相对涌出量4.36 m3/t,采区最大相对涌出量为9.71m3/min。

  为了避免瓦斯事故,建议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矿井必须严格按照高瓦期矿井的要求进行管理,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布置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瓦斯断电点为1%(CH4),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检测报警仪,并且所测数字准确可靠;

  2)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回风顺槽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

  4)由于停电、局扇停止运转、工作需要等原因造成工作面停风,在恢复通风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和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5)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校正一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调校期不得超过7天,调校时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其它传感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完好率必须达到100%;

  8)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和记录;

  9)采煤机和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瓦斯检查员的配备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检查员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并满足井下瓦斯检查工作需要;

  11)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是瓦斯检查的范围。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次数至少三次,对本班停止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检查及其检查次数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1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调度汇报台帐三对照,无空班、漏检、虚报现象;

  13)瓦斯检查员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设专职瓦检员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交接班,其它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交接地点由矿指定,并设有明显的标志,若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或无计划停风等问题,无处理或未处理完的,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14)加强井下通风设施的管理,减少漏风,保证工作面的有效风量;

  15)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16)及时检测井下实际的瓦斯涌出量,决定是否施行瓦斯抽放;

  17)矿井应安装隔爆装置,隔爆装置的设置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防止瓦斯突出对策措施:

  1)对防突措施从思想上给予足够重视;

  2)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如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

  3)避免在应力集中区采掘;

  4)禁止超药量爆破作业;

  5)加强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度;

  6)加强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工作;

  7)根据生产具体情况采取相应防止瓦斯突出措施;

  8)对防止瓦斯突出措施效果进行检验;

  9)采取防治瓦斯突出的安全防护措施。

  5.1.4提升单元

  为了确保提升系统安全运行,实现矿井正常生产,安全提升煤炭、人员和设备,根据对矿井提升单元的一些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建议采取以下安全对策措施;

  1)提升设备必须装设防过卷装置、防过速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限速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瓦过磨损装置、松绳报警装置等。常用闸和保险闸必须符合规定,仪器、仪表必须齐全;

  2)提升机司机要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遵守岗位责任制,并实行监护制度;

  3)加强对防坠器的日常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保证制动距离合格;

  4)井筒内管路、电缆等员挂整齐,清除杂物;

  5)中央进风井提升系统的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地板应铺设坚固的无孔钢板,两端应装设罐门或罐帘,罐门不得向外开启,罐笼内设阻车器,最大载重和最大载人数应在井口布告牌公布;

  6)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新绳到货必须试验,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使用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后应定期试验,安全系数不符规定时或超过使用年限时必须更换,且备有试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使用中的钢丝绳要按规定涂油。禁止使用有断股、接头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的有缺陷的不合格钢丝绳。

  5.1.5排水单元

  对排水单元,建议采取以下安全对策措施:

  1)主排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水泵房并应考虑突水时预留安装水泵的位置;

  2)排水管道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并加强管道、闸阀的日常检修和维护;

  3)配电设备应同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保护装置齐备,且应经常检查维护。

  4)主排水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0m以上,另一出口通到井底车场,通向井底车场的出口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阀门。主排水泵房地面应高出出口巷道0.5m。

  5)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水仓等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排水试验,清理水仓一次,以便发现问题。同时应考虑雨季和突水可能,增加井下涌水的预案

  5.1.6压风单元

  大淑村矿地面压风站安装5台MLGF160-28/7.5型空气压缩机,可达到矿井年产210万t/a用风要求。

  为保证压气供应单元的安全运行,建议采取以下安全对策措施;

  1.压缩空气管路的选型应保证工作点的压力比风动工具的额定压力大0.1Mpa;

  2.空压机应安装在空气清洁的地方或加装空气清洁装置;

  3.安装防止超温、超压、断油、断水保护装置,并保持可靠性;

  4.加强管路维护,确保管路接头牢固;

  5.在井口、井下管道的最低部分均应设油水分离装置。

  5.1.7巷道运输单元

  大巷运输方式为电机车运输,其型号为:CTXK-8/8,矿车型号:1.2t固定箱式矿车。井下主煤流运输系统为胶带输送机运输,和刮板输送机。井下主煤流运输系统为胶带输送机运输,和刮板输送机。

  过对本单元的一些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建议采用以下安全对策措施;

  1)必须定期检查维修无轨胶轮车,每班开车前要检查胶轮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胶轮车前有照明后有红灯;通

  2)电机车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车信号。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3)下井人员乘坐立井罐笼、井下大巷人行车必须遵守有关乘人的规定。听从信号工、把钩工的指挥,禁止争先恐后,禁止蹬、扒、跳车,禁止乘坐其他非运人的车辆;

  4)巷道内应设明显的路标和警标,胶轮车行进巷道口、巷道变形地段、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告;

  5)井下如果需要人力推车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放飞车;

  6)井下斜巷上下部车场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构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并且牢固可靠。

  7)井下胶带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性胶带,装设过速保护、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以及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8)禁止人员乘坐胶带输送机,人员过胶带输送机处要设天桥;

  9)井下煤仓上口要有足够的照明,并设红灯和护栏待防止人员坠入煤仓;

  10)禁止用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运输机运送物料,否则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

  11)在大巷维修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地点两端设红灯警戒。

  5.1.8用电单元

  对于用电单元建议采取以下安全对策措施:

  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本矿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对主接线系统、主变压器容量及台数、下井回路短路容量、单相接地电容电流限制及高次谐波电流抑制等提出统筹兼顾的合理方案。高压宜深入用户,配电点宜接近负荷中心,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

  2)供、配电线路的导线和电缆截面选择,应符合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降的要求,6kV以上固定敷设且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在3000h以上的线路,其截面应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应进行短路热稳定校验;

  3)矿井地面及井下的短路容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4)确定无功功率补偿值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供电系统设计应保证用电设备处的电压偏移值符合规定;

  6)变电所应留有足够的备用位置;

  7)电网中接有非线性用电设备,应采取措施将谐波电流危害限制在容许的范围内;

  8)井下电缆类型的选择应符合有关规定,敷设电缆的连接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

  10)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规程有关规定;

  11)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胶带和齿轮等),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防止碰触危险;

  1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规程规定;

  1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等)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1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6)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17)井下高电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漏电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的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18)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适中伸展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19)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20)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21)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有关规定;

  22)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的人行道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23)主要机房及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及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且应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用大地作回路;

  24)井下照明与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25)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26)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27)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铝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接地极和接地母线均应符合规定;

  28)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使用频繁的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且更换和试验均应有记录;

  29)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30)每班应对采掘工作面各种机械的橡套电缆外皮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5.1.9爆炸材料贮存、运输、使用单元

  爆炸材料属于危险物品、亦是矿井管理的重点环节,建议采取以下安全对策措施:

  1.贮存

  1)爆炸材料库的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爆炸材料的贮存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禁止在木架上叠放雷管箱;

  3)库区内应设专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4)所有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5)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壁槽式,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影响全

  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不小于60m;

  6)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开关应设在地面,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7)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3天的炸药需要量,10天的雷管需要量;

  8)库房必须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必须制定预防火灾、预防爆炸材料防爆的安全措施。

  2.运输

  1)地面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时必须经过检查,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所有输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等运输爆炸材料;

  3)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4)运输车辆应有专人押运,挂危险标志,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5)往井下运送炸药时,必须事先通知调度室、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

  6)用罐笼运输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炸药箱,并且罐笼的升降速度不超过2m/S,除爆破人员不得同罐乘坐;

  7)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车箱内运输,否则必须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8)运输过程中,禁止摩擦、撞击、抛掷爆炸器材;

  9)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使用

  1)所有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凡是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颁发作业证书,才能上岗作业;

  3)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4)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必须交回材料库并销毁;

  5)爆破工必须把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采用毫秒爆破,一次全断面起爆;

  6)装药前道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管脚线和放炮母禁止与各种设备导体相接触;

  7)炮眼应用水炮泥封堵,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8)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安全警戒线外担任警戒工作;

  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发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专人专用;

  10)躲炮时间和躲炮地点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1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12)爆破后经过充分通风,爆破员和班组长先进入放炮地点;

  13)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如果发现应及时处理;

  14)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的指导下进行,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炮眼,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否则不能从事其他的工作。

  5.1.10地面生产系统单元

  本矿井地面生产系统相对井下简单,发生危险事故的概率较小,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建议采取如下安全措施:

  1)所有设备的传动部分均应带罩或设置防护栏,避免机械伤人;

  2)加强煤炭外运车输的交通管理,避免交通事故;

  3)电缆均应悬挂整齐,各种电器开关均应标明电压,控制电压不能超过36V;

  4)地面窄轨铁路与场区道路交叉处应设专人看管,避免机车撞人;

  5)地面高层工业建(构)筑物应设置完好的避雷装置;

  6)加强地面储煤场的管理,防止煤尘飞扬和煤炭自燃。

  5.1.11水害单元

  根据对矿井水害单元预先危险性分析,建议采取如下安全措施;

  1)在下阶段精查勘探时,将水文地质勘探作为一个重点,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等,尤其是查明奥灰水对矿井开采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2)在进入突水性危险区之前,应按要求设置防水闸门和硐室。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其施工及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每年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

  3)对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要提前做好预测和制定预防措施作业规程,对可能发生突水事故的区域要进行探放水后再掘进;

  4)巷道过断层或在断层附过开采时,要采取探放水措施,探清其范围及水力联系,并留有足够的安全煤柱;

  5)井下个别巷道中会出现积水现象,在生产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巷道适当位置设置水窝,用水泵将水排至井底车场水仓,保障井下巷道运输畅通;

  6)及时清理巷道水沟,保持期畅通与清洁;

  7)水仓要定期清理,保证规定的有效容量;

  8)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团柏河的水位及进下水文变化情况,并

  向矿调度室报告。

  5.1.12火灾单元

  通过对矿井火灾单元存在的各种危险危害因素的预先危险性分析,提出如下安全对策措施;

  1) 矿井生产前后,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 尽量提高工作面回收率,减少采空区浮煤;

  3) 加强井下通风设施的管理,减小采空区漏风,及时封闭采空区;

  4) 井下裸露煤壁要进行喷浆封闭;

  5) 采空区喷洒阻化剂;

  6) 建立煤层自然发火监测预报及防灭火系统;

  7) 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洒水系统,在胶带输送机头和主要机电硐室设置防火门、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各胶带输送机巷铺设消防管线,每隔一定距离设消防水龙头;

  8) 井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材料;

  9) 井下使用的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到使用地点,剩

  余的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10)井下严禁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严禁私自拆卸矿灯,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准进行电、气焊,必须进行时需编制拟门措施,报矿长批准,并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11)进风井口应设防火铁门,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并定期进行开闭试验和维修;

  1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13)地面建、构筑物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距离,地面防火器材必须符合规定;

  14)工业场地有标志鲜明的消防车辆进出标志;

  15)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1.13地面总体布局单元

  从安全生产角度讲,矿井工业场地总体布局应采取如下措施;

  1)矿井工业场地内的行政福利设施均应处于全年主导风向的上方;

  2)工业场地应有良好的功能分区,应以煤流系统、辅助生产系统、排矸系统及行政

  福利系统等进行分区,使煤流、物流和人流有明显的分割,以尽量减少对员工的伤害;

  3)工业场地建、构筑物较多,必须保证彼此有法定的防火间距,并有畅通的消防车进出事故通道;

  4)各种管线或采用地沟式管线网或排架式的管线网,其动力电缆、通信电缆宜悬挂于最上层;

  5)井架、原煤装车仓、主变电所等建、构筑物均应设置能保护全场的避雷措施;

  6)场区内铁路的设计尽量避免与主要车流、人流平面交叉;

  7)道路设计应与场区竖向布置协调,有利于场地及道路雨水的排除。

  5.1.14职业危害单元

  5.1.14.1防尘

  建议采取如下以防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

  1)对回采工作面进行煤体注水,配备注水泵,在顺槽内进行长孔注水,使煤体均匀湿润,减少煤尘生成。井下掘进工作面均应采用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或水封爆破;

  2)通风是稀释和排除工作地点悬浮粉尘,防止过量积累的有效措施。通风除尘要求最低排尘风速0.25~0.5m/s,最优排尘风速为1.5~2.0m/s。因此要加强井下通风各设施的管理,使风量在满足各用风地点所需量的同时,风速控制在最优排尘风速;

  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井下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煤仓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必须经过滤;

  4)采掘工作面采煤机和掘进配备内外喷雾系统,掘进工作面配备湿式除尘风机,破碎机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四声或除尘器,其它各扬尘点如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宜采用洒水除尘措施;

  5)定期冲洗井壁巷帮,对巷道采用石灰浆刷白,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以减少粉尘对井下员工的危害;

  6)地面生产系统主要尘源为原煤装卸载点、胶带输送机走廊、转载点和地面储煤场等处。对这些产生粉尘处采取适当的密闭措施,除洒水外并设置通风除尘装置,以防止煤尘的扩散。地面储煤场四周设置洒水系统,布设管道,安装喷头,定期喷水增湿,达到减少煤尘扬尘量的目的;

  7)接尘作业人员的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1级标准要求(对粒径不大天5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8)在井下各主要产生粉尘的地点设置粉尘传感器。

  5.1.14.2防有毒有害气体

  建议采取以下的防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

  1)保证通风系统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严格控制各种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将其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2)老巷及未通风的独头巷道必须先进行通风,在检测其内空气质量合格后才能进人和作业;

  3)井下爆破后,必须进行空气成分测定,发现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超标时要立即采取措施;

  4)井下配备瓦斯监测断电警报仪及安全监测系统,实现集中连续监测控制,并配备瓦斯安全检查员,定期进行检查;

  5)在生产过程中遇到断层、褶曲、老空区边界等瓦斯易积聚地段,必须加强检查、监测以及通风管理;

  6)井下废弃的巷道、盲巷要及时封闭,挂警示牌,并保持完好;

  7)如果发生煤层自燃,必须加强对火区的管理,防止其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外泄和蔓延。

  8)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个体防护,配备数量足够的自救器、氧气呼吸器等个体防护装备,下井人员必须人人佩带。

  5.1.14.3防噪声

  拟采取的措施:

  1)尽可能选择振动小、低噪场设备或采取减振措施;

  2)采用带阻尼层、吸声层的隔离罩对噪声源设备进行隔声处理,不易做隔声处理的,应设隔声间(室);

  3)对空气动力机械装置辐射的空气动力噪声,应采用消声器进行消声处理;

  4)操作人员一方面可在监视室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另外也可到机旁巡回检查,以缩

  短人与噪声接触时间,检查时必须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5)在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声所,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耳塞、耳罩等)。

  5.2安全管理

  根据《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5.2.1安全规章制度

  建议企业建立健全以下的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监察、检查制度;

  2.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责任制;

  4.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制度;

  6.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7.矿长安全例会制度;

  8.交接班制度;

  9.各工种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等。

  5.2.2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为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必须有合理而有效的安全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决策、指令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困此,提出以下的措施建议:

  1.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的采掘、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安全卫生监测及检验人员。

  2.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3.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

  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煤矿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职工,必须经过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

  全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5.2.3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安全制度,因此,一定要非常重视,建立责任制系统,明确各级人员、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措施和建议如下:

  1.矿长要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

  全技术工作负责。

  3.各级职能机构要对其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2.4安全投入

  在安全投入上,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矿井建设的安全投入,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纳入工程概算。

  2.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材料设备,

  必须列入财务、物资计划。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包括以改善企业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

  5.2.5安全培训与考核

  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事故征兆识别及躲避自救知识,典型事故分析等。建议采取以下的对策措施:

  1.矿井负责人应经过专业、安全政策和法规、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

  2.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长必须持有《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3.基层领导和安全员应了解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熟悉

  安全管理方法,掌握基本的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所管辖范围的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4.落实新工人(含临时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新工人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调换工种或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也应重新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6.根据生产形势,召开班前班后会、安全生产调度会、车间安全例会等会议。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7.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和具体的改进措施。

  8.设立安全教育室,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订购有关音像、杂志、报刊等学习资料,并认真组织学习;利用井口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势,加强安全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5.2.6现场管理

  现场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和一项重要工作,建议采取以下的对策措施:

  1.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2.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3.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4.必须建立、健全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和检查制度。

  5.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也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高度室与有关部门,并及时查明原因。

  6.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5.2.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抑制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议根据不同的危险源性质和特点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瓦斯突出事故、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矿井火灾事故、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以便在发生事故后,各部门可以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恢复生产。

  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1.参加事故救援的人员组成、分工、通知方法和顺序等。

  2.可能发生事故地点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以及预计事故的性质、原因和预兆。

  3.在出现各种事故时,制订人员安全撤离的措施。

  4.处理各种事故的具体措施,以及为实现措施所需要的工程、设备、材料等的数量,

  使用地点和使用方法。

  5.附录资料,如通风、配电、压气、供水等系统图,以及注有积水、钻孔、小井和消防材料库位置的平面图、消防材料清单等。

  6.报警

  (1)应设置报警装置以保证及时报警做出反应;

  (2)应保证所有人员熟悉报警步骤;

  (3)应考虑是否建立紧急报警系统;

  (4)在需要安装报警系统时,应达到一定的数量,以保证正常、有效工作;

  (5)在噪声较严重的地方,应安装显示性报警装置;

  (6)在工作场所报警系统里,为能尽快通知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矿井应保证建立一个可靠的通讯系统。

  7.通讯联络方法

  (1)与矿井内部和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人员的通讯联络方法,如召集其它部门的主要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联络方法等;

  (2)与场外事故应急救援实施机构进行联系的方法,包括与场外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救援服务机构的联络方法等;

  (3)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联络方法等。

  8.应急控制系统

  应急控制系统的应急指挥联络图如附图5.2-1。

  在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考虑建立应急控制中心,应急控制中心负责指挥和协调处理紧急情况,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顺利执行。其主要要求如下:

  (1)应急控制中心的地点

  1)应把应急控制中心设在较安全的地方;

  2)应考建立辅助应急控制中心,因为主控制中心也可能会因事故影响而瘫痪。

  (2)应急控制中心的组成

  一般包括总指挥和指挥部成员,总指挥由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担任。指挥部成员应包括具备完成某项任务的能力、职责、权力及资源的单位内生产、设备、消防及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指挥部成员直接领导各下属应急专业队,并向总指挥负责,由总指挥协调各队工作的进行。

  (3)应急控制中心应能够顺利接收外部信息,具有向事故现场及现场外管理人员发送指令的能力;

  (4)一般情况下,控制中心应包括如下设施和资料:

  1)数量充足的内线和外线电话;

  2)无线电和其它通讯设备;

  3)危险物资数据库。包括危险物质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及其物理化学特性;

  4)救援物资数据库。包括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大小、存放地点、负责人及调动方式;

  5)大危险源示意图,图中应注明:

  ——存放大量危险物品的地方;

  ——救援设备存放点;

  ——消防系统和附近水源;

  ——污水管道和排水系统;

  ——重大危险源的进出口和道路状况;

  ——安全区;

  ——重大危险源的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

  6)测量风速、风向的设备;

  7)个人防护和其他救护设备;

  8)企业职工名单表;

  9)关键岗位人员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10)现场其它人员名单,承包商和参观者等;

  11)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法规标准手册;

  12)地方政府和应急救援机构原地址和联系方式;

  9.委派一名现场总指挥及现场事故管理人员

  10.现场人的行动准则

  应确保现场人员准确知道自巳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应承担的任务(如负责抢救、监测、照顾伤员等),并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行动步骤、撤离程序等。

  11.非现场但可能影响范围内人员的行动原则

  12.现场措施

  (1)应制订事故现场人员应采取的紧急补救措施。特别应包括在突发事故发生初期能采取的紧急措施,如紧急停止生产等;

  (2)无关人员可沿着具有明确标志的撒离路线到达安全区;

  (3)指定专人记录所有到达安全区的人员,并告知应急控制中心;

  (4)控制中心指定专人核对并区分到达安全区的事故现场和现场和外人员的名单;

  (5)由于节日、生病和当时现场人员的变化,需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核对并更新应急控制中心所掌握的名单;

  (6)安排对现场人员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地址等,并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还要定期更新;

  (7)在事后的适当时机,授权披露有关信息,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该信息的唯一发布者;

  (8)事故处理结束后,在恢复现场的过程中应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指导。

  13.设施关闭程序

  应充分考虑复杂危险设各个部分的内部关系,并制订紧急停止运行程序,这样当事故一但发生时或必要时,可将危险设施停止运行。

  对所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进行演练,通过演习可以验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合理性,发现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改,进行完善。

  5.2.8事故处理

  1.事故抢救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参考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现场。

  2.事故的报告

  根据1991年国务院75号令规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如实地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单位一把手应对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3.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事故原因确定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事故处理。

  4.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5.防范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危险因素和隐患,从工程技术,教育、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

  6.结案材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将有关材料归档保管。

  5.2.9现代安全管理技术的应用

  1.建议矿井在条件成熟时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2.建立危险源登记,建立档制度,并定期对危险源进行监测、评估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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