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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煤矿防突管理方案设计说明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09 11:11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七星煤矿防突管理方案设计说明书

  根据煤炭科学总院沈阳分院对我矿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我矿没有突出危险性。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编制我矿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方案。具体如下;

  一、防突组织机构

  矿成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采煤矿长、掘进矿长、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成 员:通风副总、采煤副总、掘进副总、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机电科、地测科、安监处、调度室等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抽放区、掘进区、采煤区、防突科、通风区、运输区区长、书记、副区长、技术主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人员

  二、各级领导和部门防突管理的责任

  1、矿长的责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2、总工程师的责任

  (1)全面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业务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规划、计划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石门揭煤等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组织对防突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矿井瓦斯地质参数的考察。

  (5)定期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认真执行防突责任制。

  3、副矿长的责任

  (1)通风副矿长负责全矿防突措施的实施,保证防突措施的顺利落实; 参与防突专项设计、防突措施的审查,负责组织突出事故的抢险救灾。

  (2)其他副矿长对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负责。

  4、抽放区和防突科的责任

  (1)编制防治突出年、季、月度计划并报批。编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措施,检查防突工作执行情况。

  (2)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负责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的数据测定,填写效果检验报告单,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发给相应的部门。

  (3)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瓦斯地质参数、掌握突出动态,对重点防治的煤与瓦斯突出采掘工作面瓦斯异常时,应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指派防突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贯彻落实情况。

  (4)每旬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一次防突工作,每月向公司书面汇报本月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

  (5)定期召开防突分析会,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找出我矿井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一步的防突工作。

  (6)负责防突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校检。

  (7)并负责建立煤与瓦斯突出档案,掌握煤与瓦斯突出规律。发生突出后,负责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原因,积累资料,逐步摸索矿井突出规律;每次清理完突出物后,在一周内填好突出卡片,并与突出分析资料一并报送总工程师和公司。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队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②每次发生突出后,分析突出原因,明确责任,并形成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③强度大于100吨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8)负责突出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9)负责对煤与瓦斯突出技术资料、台帐等的管理。负责建立突出煤层基本参数考察台帐、防突设备及仪表使用完好台帐等。

  (10)参与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11)突出煤层的掘进必须按照防突管理有关规定、防治突出措施及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协调好生产与实施防治突出措施的关系,做到安全生产。

  (12)负责联系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和防突措施施工时间,并组织人员按照防治突出措施的要求施工。

  (13)负责提供实施防治突出措施所需的时间、空间、人员及材料设备等。

  (14)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人员贯彻防突管理规定、措施等,加强防突基本知识教育,熟悉突出预兆。施工中认真观察突出预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突出工作面的值班人员、班长必须每班向调度室汇报工作面煤层厚度、软分层、地质构造、瓦斯涌出等变化情况。

  (15)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防突仪器、仪表、工具、材料等物品的现场保管工作。

  (16)负责收集突出工作面现场作业情况,煤(岩)赋存状况等资料,并应针对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防治突出的安全措施

  (17)跟班值班段长、段长或技术人员负责观察施工中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断层(煤层)倾角、煤层厚度及软分层厚度变化、矿压变化及其它突出预兆,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交班。发现异常应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8)负责对所有井下工作人员进行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避灾原则、线路,以及相关的自救知识、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培训时间、计划由矿制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新工人下井前要先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5、安监处的责任

  按规定行使全面监督权,参与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的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对防治突出工作中存在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三、防突管理办法

  (一)建立完善的防突检查制度

  1、区(队)长、瓦安员、防突专业人员跟班制度

  (1)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的所有参数测定必须由防突机构的专业人员测定和填写;各类防突措施的实施必须有防突专业人员在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并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2)矿井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观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监督检查掘进工作面的防突措施落实情况;防突专业人员在掘进工作面所测定突出危险性参数记录由瓦斯检查员签字后生效;

  (3)跟班区(队)长严格执行跟班制度,与工人同进同出,执行现场交接班;并必须按批准的防突措施组织生产。

  (4)严重突出危险工作面应由防突专业技术人员跟班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到位。

  2、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防突监查工作。主要进行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抽采、防突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生产环节、机电设备完好和防爆检查。

  3、定期(每月)召开安全现场检查办公例会,并将防突管理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凡按防突管理的掘进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对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或中途改为防突管理的工作面必须进行防突验收,合格后才许开工;突出后和突出孔洞清理后必须进行防突检查验收。

  4、检查方式及资料整理。各专业按各自的业务职责分别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文字资料报矿安检处汇总,安检处按工程名称及施工单位分类整理并建立防突检查台帐,并明确专人负责防突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5、检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防突技术措施:重点检查钻孔预测、检验、瓦斯排放孔、循环进度、装药量、防突牌板等执行情况。

  (2)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重点检查掘进工作面的回风道、采区回风道、总回风道的巷道断面、支护状况、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性;反向风门的强度、道数、位置;局部通风机的安装、风筒敷设、掘进头的有效风量等。

  (3)电气设备:除每周定期检查外,对防突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完好性和防失爆检查,独头内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三专两闭锁”要求;瓦斯监测及断电装置是否灵敏可靠,若出现故障必须及时处理。

  (4)瓦斯抽采:重点检查抽采钻孔施工质量、数量、封孔质量、新增钻孔投入抽采情况;抽采负压、流量、浓度以及掘进工作面的抽采量和预抽率;其次检查管网系统的完好、放水、排渣等管理情况。

  (5)掘进施工:重点检查掘进工作面的断面、支护、顶板管理、“三人放炮制”、警戒设岗、断电撤人、放炮距离及启爆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填报防突卡制度执行情况、正向爆破和水炮泥使用情况等。

  (6)瓦斯监测监控:重点检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转、瓦斯传感器安装、显示及“三专两闭锁”的安装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佩带、瓦斯检查员上岗及“一炮三检制”执行情况;突出预兆观察等。

  (7)压风自救系统:检查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使用、隔离式自救器的佩带、通讯电话安装位置、通畅,避灾线路及抽查工人对避灾线路的熟悉程度。

  (8)防止灾害扩大措施: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贯彻,隔抑爆装置的安装使用等。

  (二)技术管理

  1、抓好瓦斯地质工作。突出矿井必须加强瓦斯地质工作,认真收集瓦斯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为新工作面设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提供科学的依据。

  2、抓好突出煤层的开采设计。新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其内容包括开拓方式、开采顺序、采煤方法、巷道布置、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的措施、保护层选择、瓦斯抽采方式选择等。

  3、区域性预测和突出危险性划分。通过区域性预测将煤层划分为: 突出煤层、非突出煤层或突出危险区域、突出威胁区域。执行“突出分类、分区选层、区别对待”的防治方针。

  4、掘进工作面预测预报及措施效果检验。建立和筛选适合我矿的煤与瓦斯突出指标体系,确定我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临界值。收集整理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结合预测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评判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掘进工作面在实施防突措施后,必须对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各项指标都降到临界值以下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组织生产。预测预报及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生效。否则不允许送发到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

  5、突出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每次发生突出后,都必须组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科进行必要的突出原因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调查报告和防范措施。如突出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6、煤与瓦斯突出资料的归档管理。矿井必须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所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1)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防治突出的技术措施

  (2)矿井瓦斯管理所测定的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瓦斯梯度、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瓦斯抽采半径、排放半径等各类基础技术参数;

  (3)各掘进工作面的瓦斯地质资料,抽采资料、预测预报资料、钻孔资料、以及有关图纸等;

  (4)煤与瓦斯突出综合分析、年度总结分析、突出卡片;

  (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防突现场管理

  1、防突措施管理

  (1)防突人员在工作面实施措施前,必须测量工作面煤层倾角,收集工作面不同破坏类型的煤岩体结构资料等。

  (2)实施防突预测前,必须先施工探测孔,掌握前方煤层厚度及煤层赋存状况,使防突预测和技术措施更具有针对性。

  (3)测试前,必须检查仪表、封孔器材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4)措施孔必须先确定方位、倾角,然后施工,施工完毕,必须重新校核方位、倾角,将其实测数据填入记录手册。

  (5)施工过程中,注意观察喷孔、卡钻、响煤炮等异常现象。

  (6)防突措施必须按规定施工,当条件发生变化(地质构造变化、煤层赋存变化等),应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凡对措施进行了调整,必须及时向防突部门汇报,以便进行防突综合分析。

  (7)测定数据时,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保证质量和精度。

  (8)测试人员升井后,及时整理测试资料,技术人员分析研究测试资料后再填写《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

  2、生产现场管理

  (1)实施防突措施前,采区必须加强工作面支护、杜绝空顶作业;并将掘进工作面10m范围内煤矸清运干净,掘下山或下坡巷道时,必须将积水排净。

  (2)实施防突措施时,抽放区值班人员必须安排专人与防突人员一块收尺,填写记录,准确掌握工作面的实际进尺。

  (3)抽放区接到《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后,必须按报告单规定的点开始记尺,并严格按《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矿井调度室应对防突工作面每班循环个数、每个掘进循环的实际进度作专门记录,严禁超过规定组织每班循环个数和循环进度。

  (4)值班人员必须将总工程师批签的允许进度、班循环进尺、剩余进尺等及时、认真地填入防突管理牌板,实际掘进进尺不得超过《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的允许进尺。

  防突部门在每次实施预测预报或措施时,必须复核总工程师签发的允许掘进进尺,现场发现超进情况,防突人员必须立即与抽放区值班干部共同进行进一步核定,并及时向防突部门及矿井调度室汇报。

  (5)在突出威胁或突出危险区掘进施工中,对工作面地质情况、煤层情况、瓦斯涌出、矿压等,当班的段、班长,必须每班向调度室汇报。若出现响煤炮、煤壁外臌、矿压显现明显加剧等突出预兆,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布好岗哨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只有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6)每次放炮前,值班人员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防突放炮允许卡要求的内容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放炮。

  (7)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8)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严禁设置调风设施,掘进工作面进入总回风巷的入口必须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误入。

  (9)防突人员在施工防突钻孔过程中如遇严重喷孔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且不得取出钻杆;卡钻杆严重时,取钻杆人员严禁正对钻杆,防止钻杆射出伤人。

  (10)遇厚煤区或复合层时必须沿顶板掘进,严禁留设顶煤,防止因顶煤垮冒而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11)防突人员在遇地质构造(煤厚大于2.5m或小于0.5m、软分层厚度达到0.20m、断层落差超过1.0m)或其它原因造成钻孔无法施工或孔深不够时,必须立即向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确定采取的补充措施,并决定预掘距离,遇地质构造施工防突钻孔或施工措施孔时,防突人员及安检人员必须现场跟班。

  (12)防突人员必须严格按措施规定施工防突钻孔,按操作规程认真进行指标测定,指标接近或超过临界值时必须按措施施工措施孔,对所有问题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和防突办公室汇报。

  (13)防突人员经常对掘进巷道进行检查和资料收集,对该工作面的通风设施、监测设备、隔爆水袋、压风自救袋、防尘设施、通讯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和补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四)防突仪器仪表配置管理

  1、我矿井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必须配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的仪器仪表、煤层瓦斯含量测定、煤层硬度测定、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工器具。

  2、防突仪器、仪表的管理

  (1)由通风区防突办的资料员负责仪器仪表保管,由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和校核工作。

  (2)所有仪器仪表均应编号并建立台帐。其内容为:仪器编号、入井时间、仪表误差及携带仪表入井者的姓名。

  (3)仪表在井下受到剧烈震动或损坏,不得继续使用,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新表。

  (4)校核前,将要校核仪表的编号、允许误差值、校核日期、校核人姓名等逐一登记,校核误差大于允许误差即为不合格,并将不合格仪器作好记录。

  四、防突措施实施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防突措施现场落实可靠,特殊情况处理及时得当、防突程序规范合理,防突效果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突措施的掌握

  矿各级领导,技术人员、专业防突人员、安监员都必须全面掌握所采用防突措施的内容,技术参数,施工关键,容易出现的问题等,通风区防突办、抽放区、机电科及各井区区段干部和相关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本队、本工种与防突相关的内容。

  (二)防突工作的安排与开工管理验收

  各专业领导必须按防突措施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安排防突工作。开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生产、机运、安全专业的科队领导到现场对防突和“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开工前验收,凡是未得到全面落实的不准进行防突工程施工。

  (三)现场控制

  1、干部到现场检查:各级领导和专业管理人员要时常到现场对照措施的规定督促落实,指导施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组织处理隐患,帮、教违章行为。

  2、防突工施工前检查:防突人员到现场后首先对照措施的内容进行施工前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对直接采取消突措施的防突工作面,无论是否查出问题,都必须向调度室进行检查情况汇报,调度室根据汇报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3、日常检查:抽放区及通风区防突办每班都要进行相关“一通三防”特别是防突工作检查,尤其是防突允许采、掘距离,支护质量,瓦斯探头的位置,准确性和避灾线路的畅通情况的检查;机电科必须设专人每旬对“三专两闭锁”和电器设备的隔爆性能进行一次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和处理。

  4、严重突出头面的控制:具有严重突出危险的工作面,通风区防突办必须向调度室出据调度提纲,调度室列为重点;在防突施工过程中,必须有抽放区领导现场跟班指导施工,督促落实,解决问题,发现和组织处理安全隐患。总工程师要掌握了解现场情况,制定措施解决问题。

  5、异常情况的处理:防突钻孔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钻孔的深度、方向、直径、数量达不到措施的规定,预测或检验指标超限、喷孔、卡、顶钻、瓦斯浓度超限,片帮、冒顶和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防突人员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要作出具有针对性的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此决定执行,并反馈信息。

  6、安监员:安检处要设置防突安检员监督防突措施的执行。

  (四)竣工汇报与处理

  防突钻孔施工完后,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防突的情况汇报。若无异常情况,则向所在的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若出现异常情况之一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科(区)队领导或总工程师针对汇报的情况作出允许采、掘距离和其它决定。防突人员按决定填写防突允许掘进距离控制牌和设置防突允许掘进距离控制点,之后才能按措施要求进行掘进作业。防突人员与相关领导的通话,调度室要作好记录,并把允许掘进距离及其它决定告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必须按此执行。

  (五)防突报告单

  1、必须使用矿统一的防突报告单;

  2、防突人员升井后立即填写防突措施报告单,并送防突办领导审核和总工程师审批。

  3、防突报告单的审批权仅限于总工程师。

  4、防突报告单必须及时送达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科、安检处和施工单位。

  五、防治瓦斯突出措施

  (一)、区域防突措施

  1、根据《规定》第六条要求,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坚持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3、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的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4、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5、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效果检验。如仍为有突出危险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7、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8、保护层的选择

  (1)开采保护层时,选择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无突出危险煤层。

  (2)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保护层,先行开采,采前必须进行预抽并进行效果检验。

  (3)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10、开采保护层

  我矿现为煤层群分层开采,现已完成开采保护层工作。

  11、预抽煤层瓦斯

  (1)预抽钻孔(穿层、顺层)控制回采巷道外侧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米,下帮10米,两侧轮廓线外侧至少15米。

  (2)顺层孔或穿层钻孔抽采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3) 穿层钻孔预抽石门(上、下山)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距煤层最小法线距离7米以前实施(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应是:石门(上、下山)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米(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米)。钻孔未能一次穿过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米。

  (4)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区域,钻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米。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10m,其它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5)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未预抽或预抽防突措施无效范围的前边边界不得少于20m。

  (6)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在整个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根据煤层抽放有效半径确定,

  (7)预抽瓦斯钻孔,封孔必须严密,必须采用封孔泵水泥封孔,岩石钻孔的封孔长度不少于10m, 煤层钻孔的封孔长度不得少于15m。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1. 选用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采取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的指标和方法,采用此方法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最大残余瓦斯含量(瓦斯压力p(mpa)<0. 6,瓦斯含量W(m3/t)< 6)

  2.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措施,以预抽区域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进行效果检验。

  3. 顺层为预抽煤巷条带,岩层孔预抽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的抽,排瓦斯量,参数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值。

  4. 岩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析指标进行检验。

  5.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作业时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

  6. 预抽煤层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如瓦斯压力大于0. 6mpa或参与瓦斯含量大于 6m3/t则预抽效果无效,为突出危险区。

  7. 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作业时如发现喷孔,顶钻或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的属突出危险区。

  8. 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任何一个检测点的指标超过由突出危险地临近值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为预抽措施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区。

  9.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采煤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2)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3)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一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的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4)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5)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 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

  (2)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区域验证

  1. 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采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析指标法。

  2. 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2次区域验证;

  (2)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3)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4)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5)七采区下山区及八采区开拓巷,在掘进拉门前首先施工前探眼,探眼长度不小于100米,数量为6个,控制范围距巷道顶板5米,底板3米,左右巷帮各15米。然后每隔50米施工一个钻场,在钻场中施工至少6个钻孔,长度不小于100米,控制范围距巷道顶板5米,底板3米,左右巷帮各15米。巷道施工时,必须保证留有不小于30米的安全距离。

  3. 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验证时,采掘前应当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4. 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钻孔等如果发生突出预兆,该区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制定专项防突设计,设计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具有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掌握控制突出煤层位置,准确确定岩柱厚度。测压钻孔的布置实施方案。

  (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5)工作面防突措施。

  (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它措施。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

  (1)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应当参与揭煤措施。

  (2)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要求揭煤工作面与突出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预抽瓦斯、排放钻孔及水力冲孔均为5米。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为2米。如井巷断面较大,岩石破碎程度高,还应适当加大距离。

  3、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75-120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米,下部至少3米。

  4、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力穿透煤层全厚,当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米。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留有至少5米的超前距离。

  5、预抽瓦斯、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抽采状态。

  6、水力冲孔措施一般适用于打钻时具有自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

  7、石门揭煤工作面金属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门上部和两侧0.5-1.0米范围内布置骨架孔,骨架钻孔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深度不应小于15米,钻孔间距一般不大于0.3米。对于松软煤层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0.2米。

  8、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9、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

  10、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予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查明煤层赋予条件然后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排放瓦斯。

  11、若突出煤层煤层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措施实行。

  12、 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废止细则中的2~4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2)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3)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4)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5)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刹好工作面煤壁。

  13、松动爆破措施,按下列要求

  (1)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42mm,孔深不得小于8m。松动爆破应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3m的范围。孔数根据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确定。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通过实测确定;

  (2)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6m;

  (3)松动爆破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14、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工作面。

  15、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措施时,钻孔直径为75—120mm空底间距,钻孔孔数,根据有效排放,抽放半径确定。

  16、采煤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措施适用于煤质软硬,围岩稳定,较好的煤层孔间距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应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17、松动爆破时,应当按远距离爆破要求执行。

  18、采煤工作面采用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孔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1. 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检验孔的布置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2. 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工作面的实施相关情况,突出预兆(喷孔,夹钻等)。

  3. 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检验时,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析方法,检验孔数均不小于5个,应在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4. 检验的结果,各项指标都在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未有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反之,措施无效。

  5. 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检验孔与措施孔向巷道掘进方向投影长度相等,则可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

  6. 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方法和指标实施,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大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如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临界值,未发现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措施无效。

  安全防护措施

  1、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2、为降低放炮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挡栏可以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金属挡栏一般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的斜面。 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间距为6~8m。可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确定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

  3、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4、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爆破的地点。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

  5、 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岩层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层(以下简称突出岩层)。 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岩层的矿井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岩石突出矿井)。煤矿企业应当对岩石突出矿井、突出岩层分别参照本规定对于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管理的各项要求,专门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在突出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时,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作业

  对矿井巷道布置的要求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1、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4、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对矿井地质测量工作的要求

  1、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2、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3、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对突出煤层采掘作业的要求

  1)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

  2)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3)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4)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5)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6)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7)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要求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 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3) 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5)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6) 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7)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五、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矿的防突机构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矿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安员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安员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5、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连同总结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6、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防突人员,属于特殊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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