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员岗位工作标准
放炮员岗位工作标准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采煤工作面放炮员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火药管理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
第3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
第4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第5条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第6条 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
第7条 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8条 放炮员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煤块大量崩溅空巷,保证煤壁平直,符合开帮进度要求。
第9条 运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放炮员助手进行,放炮员助手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1、在井下火药库领取火药和雷管时,要根据本班生产情况领取火药、雷管当面点清数量,认真检查火药雷管质量品种,然后盖章。
2、领取的火药、雷管分别放入不同的箱中并加锁。
3、放炮员本身如拿不完所领取的全部火药雷管,应由当班班长指派专人帮助运送,但雷管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携带,中途行走时前后两个要错开一定距离,严重禁止并排行走,中途休息要选择安全地点、背送火药雷管时不准乘坐车辆和皮带。
4、火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放在支架完好,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
第10条 放炮员的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高警戒→联线→放炮→炮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第11条 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二、放炮操作
第12条 装药
1、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用手拉脚线硬拽雷管体,也不得用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整的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管体抽出。
2、装配引药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禁止做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禁止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手端扭结。
在装配引药地点只允许放炮员一个人在此操作,非装配引药人员不得靠近。装配好的炮头要整齐的放在药箱内,并且点清数目,不得丢失。
3、装药时,首先用炮棍将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清除干净,用炮棍探明角度和深度后,再用跑棍将炮头和随装药轻轻地分次推入炮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推进火药时,不得猛力冲撞。
4、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或防水套。
5、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
6、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7、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8、对有水的俯角炮眼装药,应采用串联的方法把一定数量的药卷装入防水套里系好口,一次送入炮眼内。
9、装完药后,应先将跑炮泥先装入而后装水炮泥,最后用炮泥封严。装炮泥时要一节一节装,第一二节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炮泥可依次一一用力捣。
10、捣炮泥时须有手拉住雷管角线,要拉直,但不要拉紧,脚线紧贴在炮眼下壁,或侧壁,防止捣坏。
11、封完炮泥后,要将角线联结、悬挂起来,以防与轨道、金属管子、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发生误爆现象。
第13条 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第14条 设警戒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放炮员必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处;
4、工作面若与其它采掘面贯通,在相距15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局、矿的规定。
第15条 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16条 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线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第17条 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喊“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口哨并大声喊:“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异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指示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第18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19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第20条 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光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让其它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