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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金煤业质量标准化制度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13 15:43 来源:煤矿安全网

  

黔金煤业质量标准制度汇编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目 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3

  2、矿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5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7

  4、安全治理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18

  5、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21

  6、安全办公会议制度------------------------------22

  7、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24

  8、安全技术审批制度------------------------------25

  9、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1

  10、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34

  11、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41

  12、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6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安全理念,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了矿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各类员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它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制度。安检科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执行、落实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形成层次分明、分级管理、监管有序的管理构架。

  第三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四条 各级领导、职能科室、基层区队及员工要认真履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能力,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需承担经济与行政责任外,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统一协调管理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及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黔金煤业矿级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经营矿长(工会主席)、财务总监、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

  二、下井带班指标:

  1、带班次数:矿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中、夜班不少于2次,分管生产的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中、夜班不少于3次。

  2、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经营副矿长下井带班时,必须选配一名生产业务科室管理人员一同带班,且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中带班不少于5次,中、夜班不少于2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带班时间要求:当班带班矿领导与当班员工同上同下。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调度室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三、带班具体要求

  1、矿领导带班实行“三八制”,分早、中、夜三班,必须保证井下每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带班,

  2、矿领导必须坚持轮流现场带班,并做到与工人同上下井,带班下井的工作时间,早班9: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24:00-9:00,保证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3、如带班矿领导因有事需提前升井或需晚入井,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负责协调通知其他矿领导进行井下延时带班或是提前入井带班。

  4、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对口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矿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矿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带班期间必须至少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两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填写《入井登记表》,升井后要填写《带班档案》,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安检科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蓄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四、带班人员职责和任务

  1、盯住安全生产重要工序,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2、跟踪重大隐患的整改进度,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现场监督落实一般隐患的处理,查处并纠正干部的不履职行为和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4、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的撤离到安全地点。

  五、监督考核

  1、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动态掌握带班人员入井情况,确保井下班班有领导。同时组织开展检查落实活动,保证带班效果。

  2、带班人员当班未与员工同上下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5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100元/次。

  5、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黔金煤业。(原制度废除)

  6、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安检部: 7036

  调度室: 700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做到事故可防、隐患可控,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黔金煤业所属单位。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一节 机构组成

  第三条 矿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矿长兼任。

  第四条 成员由各生产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部,办公室主任由安检部部长兼任。

  第二节 职责范围

  第六条 矿长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全面协调管理。

  第七条 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八条 矿总工程师对全矿事故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安全副矿长对全矿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专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对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协助分管矿领导及时督促整改、复查,做好业务保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顶板管理、防治水由生产科负责;监测监控、“一通三防”和火工品管理由通风科负责;机电运输由机电科负责;夏季“三防”由调度室负责;冬季“四防”由保卫科负责),安检科配合,分专业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各业务科室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反馈至安检科。

  第十二条 安检科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收集整理、监督落实及复查工作。

  第十三条 安检科做好日常检查及定期安全大检查工作,其他科室要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调度室负责紧急事故隐患的电话信息反馈与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或与业务科室联系;事故隐患整改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与相关业务科室联系。

  第十六条 其它科室与辅助单位对事故隐患整改及时提供必要的运输、电力、风、水、材料、设备、配件等支持。

  第三章 类 别

  第十七条 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主要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主要事故隐患:是指能够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理。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

  以《黔金煤业事故隐患分类标准》为依据

  第十八条 按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害和其它类。

  第四章 排 查

  第一节 矿井排查

  第十九条 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矿井综合隐患排查治理,矿长不在时可委托安全副矿长组织。

  第二十条 矿井综合隐患排查治理,由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及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人劳科、财务科、供应科等科室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矿井综合隐患排查主要依据《黔金煤业事故隐患分类标准》规定,查矿井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以及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同时,由安检科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井综合隐患排查要有记录、会议纪要和参加人员签名,具体工作由安检科负责。

  第二节 系统排查

  第二十四条 每月由分管矿领导组织2次矿井系统隐患排查。

  第二十五条 矿井系统隐患排查由专业科室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矿井系统隐患排查,主要是着眼于大系统的安全隐患,对所分管的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七条 矿井系统隐患排查主要有“一通三防”、爆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其中“一通三防”、爆破、采煤掘进、地测防治水专业隐患排查由生产科负责,机电、运输专业隐患排查由机电科负责。

  第二十八条 矿井系统隐患排查要有记录、会议纪要和参加人员的签名,具体工作由分管业务科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同时,由业务科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条 对本系统无法治理整改的隐患,由分管矿领导牵头,业务科室整理后(报送安检科)提交矿井综合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本矿不能治理的隐患,由业务科室上报公司有关部室。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要将每次的系统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安检科。

  第三节 区队排查

  第三十二条 区队每周由队长或值班队长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队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科室及上级各类检查所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班组所排查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区队在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区队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 区队要将上级检查、科室检查、本单位排查的各类隐患建立台账。

  第三十六条 区队要制定《安全自查自纠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对班组或个人)考核。

  第四节 班组排查

  第三十七条 跟班队长和班组长进入工作地点后,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否则不得进行作业,并将排查出来的隐患记录到交接班记录本上。

  第三十八条 排查出的隐患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否则,不得进行作业,并将整改结果记录到本班交接班记录本上。

  第三十九条 对当班未能够及时整改的隐患,必须在当班记录本上记录清楚,由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向下班跟班队长或班组长交待清楚,并在下一个班进班之前向值班队长汇报,值班队长接到汇报以后,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下班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当班作业结束后,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必须会同下班跟班队长和班组长进行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来的隐患记录到交接班记录本上,同时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区队必须将班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纳入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和班组的考核。

  第五节 岗位排查

  第四十二条 岗位工进入岗位后,必须首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具体排查内容由各单位制定),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四十三条 岗位隐患排查由交接班的岗位工共同进行。

  第四十四条 岗位隐患排查出来的隐患必须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双方签字认可。

  第四十五条 岗位工必须及时将岗位隐患排查出来的隐患报告班组长,在班组长的安排下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对当班没有整改结束的隐患,岗位工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注明,并且汇报班组长,由班组长汇报区队安排治理。

  第四十七条 班组必须将岗位隐患排查治理结果纳入对岗位工的考核。

  第五章 检 查

  第四十八条 安检科在安排安检员履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必须做到每班均能够覆盖井下所有的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 “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机电、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每周1次;生产科、机电科、监测监控中心日常安全检查每3天要覆盖井下所有分管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工会组织群监员、团委组织青年岗员按岗位做好日常的岗位安全隐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矿长(或者委托分管矿领导)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覆盖井下所有区域的安全大检查。

  第五十二条 分管矿领导(或者委托业务科室)每周至少组织1次专业安全检查。

  第六章 整改流程

  第一节 信息卡的填写

  第五十三条 机关科室所有人员、矿所有中层干部以上管理人员升井后30分钟内必须填写安全信息卡。

  (一)安全信息卡只能一人填写一个,不准多人合填写一个安全信息卡(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同科室所查同一个区队的隐患可合并填写一个整改通知单一并下发)。

  (二)所有需要下隐患整改单的问题必须填写在安全信息卡上(一张不够可写两张),并在后边注明“已下单”字样。

  (三)不填写安全信息卡的当班不计入井次数。

  (四)没有查出问题的当班不计入井次数。

  (五)安全信息卡内容填写不齐全的不计入井次数。

  (六)凡所下隐患整改通知单内容没有在安全信息卡上填写的或者没有标注“已下单”字样的罚款50元/单。

  第五十四条 矿领导可在小澡堂填写安全信息卡,其余人员必须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安全信息卡必须详细填写入井时间、升井时间、行走路线、信息来源、信息内容。

  第二节 信息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矿领导及上级检查部门

  (一)矿领导及上级检查部门在填写完安全信息卡30分钟内,小澡堂管理员负责打电话通知安检科,安检科在接到通知后负责将安全信息卡取回(矿领导也可直接下隐患整改通知单)。

  (二)安检科根据安全信息内容,1小时内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录入系统;安检科无法确定如何整改的隐患(需制定整改技术措施的隐患),1小时内提交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1小时内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交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三)业务科室仍无法确定如何整改的隐患,必须在1小时内请示科室主要领导或分管矿领导做出决定后,30分钟内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交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第五十六条 业务科室(生产科、机电科、监测监控中心)

  (一)业务科室人员所查隐患是其分管范围内的,副科级以上人员升井后直接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1小时内交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二)一般人员所查隐患,由副科级以上人员决定是否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后1小时内交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三)业务科室人员无法确定如何整改的隐患,必须在1小时内请示科室主要领导或经分管矿领导做出决定后,30分钟内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交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四)所查隐患不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升井后30分钟内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安全信息卡;对确定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的隐患,在安全信息卡上注明“已下发”字样;业务科室每次向区队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A单),必须同时报送安检科,由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第五十七条 安检科日常检查及其他

  (一)安检科副科级以上人员所查隐患,升井后直接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1小时内下发到区队,并录入系统;无法确定如何整改的隐患,1小时内提交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1小时内向区队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交安检科下发区队并录入系统。

  (二)安检科安检员及其他人员升井后30分钟内在井口信息站填写安全信息卡。

  (三)矿其他人员(包括区队中层人员、群监、青年岗人员和其他科室人员)升井后30分钟内填写安全信息卡。

  (四)安检科信息员每2小时收集一次安全信息卡交安检科副科级以上人员审核处理。

  (五)隐患整改通知单(A单)为三联单,安检科、业务科室、区队各留存一份。隐患整改通知单内容必须填写齐全,每条隐患注明整改期限、由科室负责人签字。

  第三节 整改及反馈

  第五十八条 区队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立即安排人员在整改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五十九条 区队隐患整改结束后,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B单),并按要求分别反馈到安检科及业务科室,同时,将隐患整改情况录入系统。隐患整改反馈单为三联单,安检科、业务科室、区队各留存一份。

  第六十条 安检科、业务科室接到区队隐患整改反馈单后24小时内必须对区队进行复查。安检科对所有隐患都要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录入系统,没有按时整改的由安检科重新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业务科室复查后填入反馈单,但不录入系统。

  第六十一条 业务科室对区队报送的隐患整改反馈单复查结束后,24小时内将复查结果报送安检科。

  第六十二条 安检科、业务科室、区队对所有隐患按“五定”表格分类、整理建档。

  (见隐患整改流程图)

  第四节 整改时限

  第六十三条 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按规定期限整改。

  第六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或分管副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一节 使用原则及责任划分

  第六十五条 使用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按需投入原则。

  第六十六条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六十七条 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分管责任,包括费用使用计划、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

  第六十八条 经营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财务建帐、物资供应、结算管理负责。

  第六十九条 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十条 机电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十一条 其它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十二条 安检科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

  第七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负财务管理责任。

  第七十四条 企管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汇总、上报,月度结算、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生产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机电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 供应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培训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安全培训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十条 人劳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人工费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其它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节 使用范围

  第八十二条 特别规定所列十五条重大隐患的整改投入。

  第八十三条 各级隐患排查中所查隐患治理的投入。

  第三节 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统一列支进入安全费用第十项其它费用中。

  第八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按照整改项目进行计划,计划分月度、季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科,安检科监督。

  第八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项目,由矿安检科负责逐月监督落实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报送企管科。

  第八十七条 隐患治理结束后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单项费用结算,将结算数额纳入安全费用第十项中。

  第八章 奖 罚

  第一节 罚则

  第八十八条 一般隐患:按“双基”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十九条 重大隐患:按“双基”规定进行考核,并进行责任追究,由所在单位按《黔金煤业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责任人。

  第九十条 对隐患不能按时整改的,进行“双基”考核,对因重大隐患被停产的,按三级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按影响生产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因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按《黔金煤业安全生产事故及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事故追究,并对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考核。

  第二节 报告与举报奖励

  第九十一条 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和权力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报告可根据事故隐患的级别,分别报告本单位或矿有关部门。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要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处理,并登记建档。

  第九十三条 每一位员工(或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治理,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矿有关部门。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对所收到的事故隐患报告,涉及到个人或部门利益,举报人要求隐瞒其姓名的,受理举报单位要为举报人员保密,否则,对泄密人员按相应事故隐患级别给予处罚。

  第九十五条 对积极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查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重大事故隐患奖励500元;对及时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了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根据情况可给予3000元的奖励。

  第九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由安检科造表,经矿长审批后交人劳科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黔金煤业。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安 全 质 量 检查及跟踪处理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和根本途径。为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检部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通知下发、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情况通报以及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三条 前提条件:

  1.杜绝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事故。

  2.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一级。

  3.矿井采掘关系正常,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4.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第四条 考核标准:

  1.《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黔金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三章 检查验收与奖惩

  第五条 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责任分工,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职业病防害、安全管理等13个专业负责科室进行自查、评定,检查人员主要由各分管矿领导及生产部、机电科、通风科、安检部以及财务部等部(科)室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 各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旬检查一次,并将考核结果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进行汇总,检查记录应记录存档,作为公司季度以及年度评级、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每月检查结果根据黔金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奖罚。

  第八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奖,用于奖励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矿应严格兑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活动,不断夯实矿井安全生产的基础。要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从矿领导、机关科室到区队班组,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形成职责明确、层层负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网络,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矿井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提出年度达标计划和中长期达标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旬检查、月汇总、季考核、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管理制度,促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充分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必需的各种投入。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各单位职工的收入分配、政绩考核等相互挂钩,不断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力度,严格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质量意识和技术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黔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营造企业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安全生产的能力,有效预防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黔金煤业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条 安全办公及“双基”建设会议

  (一)会议时限:每月组织召开一次。

  (二)组织单位:安检部

  (三)参加人员:由矿长或受其委托的安全矿长主持,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纪委副书记、各科(部)室主管、各区队主管和安检部有关人员参加。

  (四)会议内容: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指示;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相关单位及人员;研究部署“双基”建设工作及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听取有关单位安全工作汇报和建议,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布置下月安全工作等。

  (五)、会议发言顺序及有关要求:

  1、各区队汇报当月的工作上存在的亮点(简要说明)、隐患、管理缺陷,下一步安全管理的重点及对薄弱环节的改进措施

  2、安检部负责对当月事故、重大隐患、“三违”、双基考核结果进行通报,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相关安全文件精神及指示。

  3、各分管科室分系统、分专业汇报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安排。

  4、各分管矿领导对分管系统及专业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

  5、安全矿长对当月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存在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6、矿长进行总结发言,并对各系统、各专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第二条 工程质量会议

  (一)会议时限:每月组织召开一次。

  (二)组织单位:采掘工程质量、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会议由生产科组织召开;一通三防工程质量由通风科组织召开;机电运输工程质量会议由机电科组织召开。

  (三)参加人员:由各分管矿领导或副总主持,各系统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及区队有关人员参加。

  (四)会议内容:根据当月工程质量情况,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采掘、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电运输工程质量和存在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隐患排查会议

  (一)会议时限:每月组织召开一次。

  (二)组织单位:矿井综合隐患排查由安检科负责召集组织开展;采掘、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电运输等各系统隐患排查由生产科、通风科、机电科分别负责召集组织;

  (三)参加人员:矿井综合隐患排查由矿长主持或委托副矿长主持,分管矿领导、副总、各系统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及区队有关人员参加;采掘、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运输等隐患排查由各系统分管矿领导主持,副总、各系统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及区队有关人员参加。

  (四)会议内容:对矿全方位隐患进行排查,对各系统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分析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措施,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会议管理

  (一)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手机要关机或打到震动状态。

  (三)不得无故缺席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需中途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

  (四)会议记录由召集单位负责,按照管理体系规定要求进行保存、传达和落实整改。

  (五)其他需要召开的紧急会议或临时会议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目标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和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水平,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充分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 公司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目标。由安检部征求有关部门、领导意见,提出安全目标建议,提交公司安全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四条 安全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奋斗目标。考核目标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必须完成的目标;奋斗目标是指高于考核目标、通过努力有可能达到的目标。

  安全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零:

  2、杜绝轻伤及三级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到公司要求;

  4、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达国家标准;

  第五条 安全目标的分解:公司安全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形成层层分解、逐级保证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

  第六条 保证措施:

  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和月度安全工作计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

  2.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黄金周等安全活动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保证安全投入,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与目标考核:

  矿每月通过星级考核对各区队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依据星级区队考核办法兑现奖罚并公布考核结果。同时安检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及考核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黔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煤 矿 安 全 技 术 审 批 制 度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公司煤矿安全技术事项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行业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报上级审批: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2.已留设的矿井边界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规程》第259条)。

  3.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要求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444条)。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3.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

  4.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228条)。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

  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7条)。

  2.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

  3.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

  4.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

  5.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并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112条)。

  6.矿井反风演习计划(《规程》第122条)。

  7.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规程》第154条)。

  8.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40、141条)。

  9.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规程》第251条)。

  10.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

  11.在有水、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规程》第263条)。

  12.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4条)。

  13.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规程》第267条)。

  14.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规程》第270条)。

  15.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309条)。

  16.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17.井筒治理方案设计。

  18.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规程》第435条)。

  19.矿井主要提升钢丝绳延期使用报告。

  20.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21.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15条)。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24条)。

  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41条)。

  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45条)。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49条)。

  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3条)。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54条)。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57条)。

  9.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公司备案(《规程》第67、68条)。

  10.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0条)。

  11.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2条)。

  12.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96条)。

  13.巷道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08条)。

  14.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1条)。

  15.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4条)。

  16.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规程》第127条)。

  17.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33条)。

  1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后,进行处理(《规程》第139条)。

  19.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140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需报公司审批的除外)。

  20.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141条)。

  21.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15条)。

  22.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5条)。

  23.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9条)。

  24.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确定防水煤柱尺寸,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5条)。

  25.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267条)。

  26.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8条)。

  27.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276条)。

  28.在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273条)。

  29.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285条)。

  30.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286条)。

  ① 接近淹没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

  ②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③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④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水体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⑤ 接近有出水可能原有的钻孔时;

  ⑥ 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⑦ 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31.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7条)。

  32.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94条)。

  33.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07条)。

  34.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需要分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1条)。

  35.在黔金煤矿不得采用反向起爆。

  36.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9条)。

  37.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规程》第330条)。

  38.斜井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规程》第412条)。

  39.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审批。

  第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黔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 全 教 育 与 培 训 制 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招收录用人员、转岗人员等。

  第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确保足额提取, 并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对新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责任者,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部门职责如下:

  1.培训办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考核和资格认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2. 劳资科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协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提供需要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工种和人员数量(名单)。

  3.安检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后,根据其下达的培训计划按时派送或组织培训。其他工种的安全培训按照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第十条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单位工作性质、特点和不同时期安全工作要求,可通过安全活动学习日、班前班后会、现场模拟演练、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宣传等形式进行,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应建立教师备课、教学、考勤、考试、取证、考核评估奖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教、考分离的要求,安全教育培训的考试由安检部负责监督或者派出安全监察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应严格考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给予严厉处分。

  第十四条 安检部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要求再培训或调离岗位,并追究负责培训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考核,对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黔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级设备管理网络体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在选购矿用设备、器材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中器材是指与设备配套的钢丝绳、胶带和电缆。

  第二章 设备购置

  第四条 矿用设备的选型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有利于环境保护和非淘汰型产品。

  第五条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附件的购置应选用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

  第七条 逐级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矿用设备购置计划先报送公司机电科,由公司分管设备的副矿长主持审查核定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矿井设备主管部门:

  1.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报单位机电矿长审批。

  2.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特种设备,填报“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报公司审批。

  (二)机电科负责:

  1.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设备和特种设备的论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四大运转系统、供电系统、井下主煤流系统、洗选系统、储装运系统等)装备的技术论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其他需论证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批的设备和项目。

  第九条 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采取技术洽谈的方式选购。技术洽谈会由机电科安排,公司分管设备的领导主持,公司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遵照审批后的设备选型论证报告进行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各矿要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做到设备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设备台帐每月核对一次。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章 设备使用、维修

  第十二条 设备投入使用前,各单位应根据设备随机资料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状态。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无失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完好的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机电科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经矿井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六条 推广应用“三新技术”,推行设备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认可证》。

  第十八条 各矿要按照生产的需要,组织实施设备大修理计划。凡本单位有修理能力的不得外委,确需外委的修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公司内部具有修理资质的专业厂点。

  第十九条 设备外委大修理应填写“外委机电设备大修理申请表”报公司机电科审批(外委大修理是指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修理资质的单位对设备进行大修理)。

  第二十条 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后要写出评定意见,参加人员要分别签名。

  第二十一条 单台修理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公司审负责审查技术方案并参与验收。

  公司参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大修理的验收。

  第四章 设备检查、测试

  第二十二条 合理安排矿井生产系统装备的检查和测试,保证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矿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的天数每年不得少于12天;矿井生产系统装备日检修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如有变更,必须填报由机电矿长签名的《停产检修时间变更申请表》,提前7天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矿月度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由矿领导组织审查批准后,提前6天上报公司审批,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变化的重大工程要有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每次计划安排的检修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下列规定:一次检修一天的为16小时;一次检修两天的为40小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矿井月度停产检修时间超过24小时或有重要检修项目的检修计划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已审定的检修项目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经矿分管领导批准,重点项目变更应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八条 每次检修后,机电科(机电管理部门)要进行检修总结,在检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停产检修总结》报送公司机电部。

  第二十九条 矿井电气设备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表11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矿井固定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测试和试验。

  第三十一条 新购置的矿井固定设备需进行技术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三十二条 提升机系统、通风机性能、空压机性能每年测试一次;通风机通风网络测试每三年测试一次;排水泵性能每年及大修前后均需进行测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五章 设备调剂

  第三十四条 为了优化设备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对闲置设备实行调剂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以下设备列入闲置设备:

  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本单位不能投入使用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

  2.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

  3.列入固定资产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因固定资产闲置而需进行调剂的。

  第三十六条 对需调剂的闲置设备,由各矿填写《固定资产价让报批单》,报公司审批。

  第六章 设备更新报废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报废:

  1.由于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设备。

  3.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的设备。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三十八条 设备报废程序:

  1.单台净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各单位自行审批,报废设备明细表报公司备案。

  2.净值10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或成套设备,各单位填写设备资产报废申请书及报废设备明细表,报公司机电科。

  3.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机电科、财务部组成设备资产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设备进行鉴定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钢丝绳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新购置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做拉断、弯曲和扭转试验。

  第四十条 提升钢丝绳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人员或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12个月时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第四十一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二条 申请继续使用的在用钢丝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必须小于下列数值: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为10%。

  二、提升机钢丝绳直径减小的数值小于10%;

  三、钢丝绳在运行期间未出现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所造成的损伤。

  四、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未达到Ⅱ级锈蚀;

  五、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未达到Ⅲ级锈蚀;

  六、钢丝绳经探伤监测,无异常现象。

  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在用钢丝绳,有关矿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公司呈报继续使用的书面请示,并附上由机电矿长组织检查的鉴定意见和钢丝绳运行现状检查记录以及对钢丝绳继续使用期间进行维护监测的专项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对钢丝绳进行现场检查,会审后提出是否继续使用及确定继续使用期限的具体意见,由机电科行文报公司机电矿长审核后批复。

  第四十四条 各矿对继续使用的钢丝绳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实行专人专职检查制度。检查时间间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主管每五天一次;机电科科长或主管领导每十天一次;机电矿长每月组织机电等部门对钢丝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处理意见书面报公司机电科。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

  第四十五条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7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七条和第四百零八条有关规定的钢丝绳,必须立即更换。

  第八章 胶带和电缆使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入井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必须由公司物资供应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采购,严禁使用单位以任何形式从任何渠道自行进货。没有国家级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得采购;厂家资料不全以及阻燃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接收,更不得发放入井。

  第四十八条 入井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的采购、检验与使用应分别符合下列相应的标准:

  1.MT914 — 2002 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

  2.MT450 — 1995 煤矿用钢丝绳芯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3.MT668 — 1997 煤矿用阻燃钢丝绳芯输送带技术条件。

  4.MT386 — 1995 煤矿用阻燃电缆阻燃性的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5.MT449 — 1995 煤矿用钢丝绳牵引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6.MT669 — 1997 煤矿用阻燃钢丝绳牵引输送带技术条件。

  因生产需要,从国外进口的胶带和电缆,则按技术协议、订货合同的规定执行相关标准。

  第四十九条 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到货后,由公司物资供应部门按每一合同的每一品种规格截取试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报告后方可发放。

  第五十条 公司物资供应部门发放胶带或电缆时,必须同时移交相关厂家资料和阻燃性能检验报告。

  第五十一条 没有厂家资料、或者检验不合格或没有阻燃性能检验报告的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使用单位不得领取,更不得入井使用。

  第五十二条 电缆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表1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黔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黔金煤矿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火工品及井下爆破管理,成立黔金煤矿火工品及井下爆破器材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袁天华

  副组长:张建强 王俊 刘兴武 吴安林

  成 员:王勇 刘廷选 付俊 张玉治 晋孝荣 孙海林

  毛绍金 王六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通风科,付俊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在领导小组的安排下,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井下爆破管理及火工品的储存、领取、运输、使用、回收及销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火工品管理和爆破工作中的职责

  供应科:负责选购符合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的炸药和雷管,负责电雷管导通试验以及雷管脚线的扭结工作,并按照当地公安部门对火工品管理的规定,负责做好火工品的发放、回收、销毁工作。

  保卫科: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装卸、消防、防雷设施等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井上火工品丢失或被盗事件追查;对涉爆案件进行查处,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治安处罚。

  通风部门:负责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会审、审批、监督措施的贯彻落实;负责组织井下爆破事故追查,并参与火工品丢失事件的追查。

  安检部门:负责组织井下火工品丢失或被盗事件追查。负责爆破器材运输、储存、现场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参与爆破事故、井上火工品丢失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生产部门:主要负责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爆破技术参数的确定和各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变化时火工品消耗的测算。

  劳资部门:负责采掘工作面火工品消耗定额管理、组织爆破工的培训和上岗证件的办理。

  后勤部门:配合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火工品及井下爆破管理工作中单位及个人的奖金与罚款的兑现。

  采掘(班)队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采掘作业规程》中爆破方面的相关规定,熟悉火工品的性能,在井下爆破管理工作中明确断电、洒水、警戒、运药的人员,现场跟班班(队)长协助爆破工处理爆破故障,配合爆破工搞好爆破作业的安全工作。

  爆破工: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及“五不装药、五不爆破”规定,坚持不安全不作业。

  火工品保管员:做好火工品的发放、退库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雷管必须逐个导通、测阻,并认真做好记录,不导通、脚线没有扭结的雷管不得发放。

  领导小组每季度负责召开一次爆破及火工品管理的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各职能部门负责汇报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和不足之处,共同研究、解决爆破及火工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火工品管理实施细则

  1、采购

  ⑴ 供应部门采购的炸药必须是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且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相邻两段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0ms。

  2、发放

  ⑴ 变质硬化炸药及不合格的雷管不得出库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⑵ 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炸药库保管员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及导通试验,并将电雷管脚线盘好扭结成短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

  ⑶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火工品新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3、领取

  ⑴ 采煤队每班班前会前两小时、掘进队每班班前会前半小时负责开好火工品领料单(简称领料单),并安排领药工把领料单送给通风队爆破工,并共同去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

  ⑵ 领料单必须书写规范、清晰、无涂改,盖使用单位公章,领料单必须由相关责任人本人签字,不得由其它人员代签,否则,火工品保管员可不予发放。

  ⑶ 爆破工负责从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并办理三联单手续。

  ⑷ 爆破工领取电雷管和炸药时的注意事项:

  ① 当面点清雷管数量,检查雷管号码,无号雷管严禁领取。

  ② 领取的电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箱内并加锁,由爆破工自己亲自携带。

  ③ 领取炸药的数量由爆破工当面按卷点清,交给领药工,装入药包中,并在自己的监护下运送到需要爆破地点。

  4、运送

  ⑴ 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箱内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领药工负责运送。火工品运送期间,领药工在前,爆破工在后,且两人相距最短距离为10米,最长距离以相互可以看清楚彼此行为为准。

  ⑵ 携带火工品人员必须及时入井,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严禁扒车或坐皮带。

  ⑶ 在人员升井、入井高峰期严禁运送火工品。

  5、井下临时存放

  ⑴ 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必须分箱存放。

  ⑵ 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专用火工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或将雷管藏在身上。

  ⑶ 火工品箱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及导电体的爆破作业地点附近。

  ⑷ 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雷管。当班领用的炸药和雷管当班用不完时必须当班及时退库。

  6、井下使用

  ⑴ 严禁人为刮除雷管编号,刮除雷管编号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⑵ 施工单位每班由班长领取炮头,班长在领取炮头时应在炮头领取单上签字后,爆破工方可将做好的炮头发放给他,其他人员领取时爆破工有权拒绝发放。

  ⑶ 装好药后,由瓦检员、爆破工及班长三人到工作面确认已装炮眼数量,班长领取的炮头数与已装炮眼数量相符后,爆破工、瓦检员方可在领取单上签字,进行爆破工作。若班长领取的炮头数与已装炮眼数量不相符,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找到炮头后,爆破工、瓦检员方可在领取单上签字,进行爆破工作。

  ⑷ 起爆后,瓦检员、爆破工及班长均应到工作面检查,是否有残炮。同时,爆破工、班长必须认真检查崩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当班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工、班长及瓦检员当场核对剩余火工品数量及使用火工品数量与领料单上火工品数量是否相符,并在领料单上签字,如发现数量不符必须查有原因并及时上报矿调度室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7、退库

  ⑴ 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工、领药工凭班长、爆破工及瓦检员签字后的领料单清退剩余的火工品。领药工负责将当班剩余的炸药退回炸药库,爆破工负责将剩余电雷管退回炸药库,经库管员盖章销帐,严禁他人代交。领料单有涂改现象的或数量与实物不符的,炸药库保管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报,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

  ⑵ 上一班领用的炸药未用或上一班用剩的炸药没有退库,视为严重违章,对当班班(组)长、领药工进行处罚。

  ⑶ 井下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火工品。不能使用的火工品必须交回炸药库,炸药库要做好报废火工品的登记处理工作。

  ⑷ 供应部门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安消防部门对火工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我矿实际情况的火工品领退制度。

  8、销毁

  ⑴ 经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核查封存的火工品,都列入销毁报废范围。由供应部门和火工品保管员登记造册,经安检、通风、保卫等部门鉴定确认后,准予销毁。

  ⑵ 需要销毁火工品前,供应部门应按照报废销毁申请单填写申请报告,申请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由保卫部门制订安全措施,确定销毁的方法、操作人及负责人等。

  ⑶ 供应部门提出火工品销毁申请经安检、通风、保卫等部门再次审查核实,保卫部门负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科室审查后,报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审批。

  ⑷ 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由保卫科与当地政府的公安机关联系,要求销毁报废的火工品。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火工品销毁工作。

  ⑸ 销毁火工品时,每次销毁炸药量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⑹ 销毁火工品前,由保卫科负责贯彻火工品销毁安全措施,参与火工品销毁工作的所有人员(现场监护人、警戒人、负责人、爆破工等)必须在贯彻措施记录本上签字备查。

  ⑺ 销毁火工品由爆破工负责,爆破工必须按火工品销毁安全措施相关要求实施销毁工作。

  9、其它

  ⑴ 保管员对火工品必须做到当班计划、实领、实耗、退库 “四对口”,帐、物相符,达到日清、月结,如检查发现帐、物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⑵ 井下拾到火工品的必须首先汇报调度室和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到调度室开具出井证明后方可带出井并立即交到炸药库,除爆破工及领药工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火工品带出井口,如有违反,视为偷盗;在地面风选皮带、煤场等地点,拾到火工品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上缴到炸药库,由炸药库保管员开具收条。任何人不得将火工品私自带离火工品运输线路以外的其它地点,否则,也视为偷盗,矿将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⑶ 安检部根据炸药库开具的收条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同时根据雷管编号及炸药拾到地点,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或单位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

  ⑷ 班长、爆破工及瓦检员必须如实填写火工品消耗情况,出现差错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⑸ 每旬由爆破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对全矿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收交的废管进行封存,封条上加盖保卫科公章。若发现有窝藏火工品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⑹ 矿任何职工,凡发现有偷盗、窝藏火工品行为的人要积极举报,矿方对举报人员保密并保护,矿保卫科必须立即组织核实,一经核实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⑺ 凡泄露举报人情况或打击举报人的一经核实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并视情节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井下爆破管理实施细则

  ㈠ 爆破工管理

  1、井下采掘面的爆破工作应按专人专面配备爆破工。

  2、爆破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合格,并取得爆破工操作资格证后方可由劳资部门分到通风队上岗作业。

  3、爆破工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4、爆破工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管理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爆破有关规定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5、通风队应制订严格的爆破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指定一名队干分管爆破工及采掘工作面爆破现场管理。

  ㈡ 爆破说明书的内容

  生产部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根据巷道岩性、煤厚变化等及时修改补充采掘作业规程。说明书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炮眼布置图。炮眼布置图应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书。炮眼说明书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段数),装药量封泥长度,联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㈢ 发爆器管理及使用规定

  1、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发爆器。爆破工应提前领取并检查发爆器是否完好,不完好的发爆器爆破工拒绝领取。

  2、发爆器由通风队仪修房统一管理、发放。仪修房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3、发爆器及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或任意乱扔乱放。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接线盒内。

  4、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5、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爆破。

  6、爆破工作结束升井后,爆破工必须将发爆器交回仪修房,并要向通风调度汇报当班工作情况,通风调度要做好相应记录。

  ㈣ 爆破专用线管理

  1、爆破母线采用铜芯绝缘双线,必须专用,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2、爆破母线的敷设标准

  ⑴ 爆破母线和联接线、联接线和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互相扭结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路、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⑵ 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的吊挂应沿风筒的外侧布置,严禁紧贴煤壁。

  ⑶ 爆破母线与电缆、电话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条件不具备时需挂同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⑷ 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⑸ 不进行爆破工作,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并用绝缘胶布包裹,严禁出现破口或明接头。

  3、爆破工到达工作面要首先检查爆破母线的长度,接头是否符合要求,并把检查结果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若在班中出现的明接头、炮线不够长(爆破作业时崩坏除外)由施工队负责落实到责任人员。

  ㈤ 装配引药相关规定

  1、装配引药由爆破工亲自操作,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用手抽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3、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火工品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引药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7、每个药卷内只准插入一发电雷管。

  8、装好的引药要整齐的摆放在安全地点(顶板卫生良好、避开电器设备),点清数量并由区队当班班(组)长在炮头领用单上签字后,交给区队当班班(组)长,不准随地乱放。

  ㈥ 装药工序要求

  1、装药前检查工作

  装药前,班长、爆破工、瓦检员要分别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装药:

  ⑴ 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⑵ 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⑶ 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⑷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忽高忽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⑸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⑹ 炮眼内煤(岩)粉未清理干净。

  ⑺ 炮眼深度、角度、距离和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⑻ 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

  ⑼ 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

  ⑽ 发现拒爆、残炮未处理的。

  另外,施工区队接班后应准备好足够使用的符合要求的炮泥、水炮泥。

  2、装药时相关规定

  ⑴ 采掘工作面必须正向装药,若须反向装药,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⑵ 装药工作由爆破工亲自操作,也可由施工区队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装药,但在装药期间,爆破工必须在现场。

  ⑶ 装药时,装药人员应用炮棍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理干净,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必须切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⑷ 装药人员必须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装药。各炮眼内的雷管段号要与规定的起爆顺序符合,严禁错装、乱装。

  ⑸ 装药顺序依次为座地泥、火工品、水炮泥和封泥。为防止炮眼空余部分积聚瓦斯,炮眼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全部封满。打眼后又不需装药的炮眼必须用炮泥封实。

  ⑹ 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将药卷轻轻的推入,不得冲撞,用力要均匀,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⑺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并扭结短路,严禁将雷管脚线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⑻ 装药结构必须采用正向起爆方式,严禁反向装药、装垫药装盖药。

  ⑼ 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应使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炮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⑽ 封水炮泥时,应一手拉脚线,一手用炮棍轻轻推填水炮泥并捣实,防止将水炮泥捣烂,严禁使用滴水的水炮泥。

  ⑾ 炮眼的封泥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① 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 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 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 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 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低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⑿ 装药完毕,班长安排人工断电、洒水降尘、回撤瓦斯探头、布置警戒。装好药后若不爆破而干其它工作,按严重违章论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㈦ 联线前警戒、人工断电、洒水降尘、回撤瓦斯传感器工作相关要求

  1、警戒工作规定

  ⑴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安排专人进行断电、洒水及警戒工作。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路上都必须设置警戒,警戒点应布置双岗,并悬挂警戒牌、拉好警戒绳。

  ⑵ 掘进工作面进行爆破工作时,警戒人员应在反向风门5米外进风流的压风自救装置处警戒;若需警戒的位置无反向风门时,警戒人员应在距回风巷口平距不少于20米的压风自救装置处警戒。

  ⑶ 采煤工作面进行爆破工作时,回风巷警戒人员应在采煤工作面回风联巷反向风门5米外的压风自救装置处警戒;进风巷警戒人员距工作面下安全出口应不少于100米的压风自救装置处。

  ⑷ 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电话联络布置(撤除)警戒,其中一个警戒撤除后,其他警戒也必须同时撤除。

  ⑸ 当两工作面相距20米贯通爆破时,警戒要求按贯通措施执行。

  ⑹ 警戒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警戒必须由班长亲自撤除。未接到班长亲自通知撤除警戒,不得私自撤除警戒或将人员放入警戒区域内。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2、人工断电工作规定

  ⑴ 人工断电工作由施工区队当班班(组)长安排电工负责,严禁除电工以外的其他人员执行人工断电工作。

  ⑵ 人工断电要求:将启动开关打到“零”位并机械闭锁。

  ⑶ 人工断电范围:

  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系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的所有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工作面进风巷、工作面及其回风系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的所有电气设备。

  3、洒水降尘工作规定

  ⑴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防尘洒水设施,爆破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在爆破前后施工区队必须洒水降尘。

  ⑵ 爆破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未洒水降尘或工作面无防尘水时,爆破工有权拒绝联线、爆破。爆破后不洒水降尘,煤尘飞扬,通风部门应对区队当班班长及跟队长予以处罚。

  4、回撤瓦斯传感器规定

  ⑴ 瓦斯传感器由施工区队班(组)长负责亲自回撤,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回撤。

  ⑵ 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回撤至距迎头30~50米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的巷道内,吊挂位置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

  ⑶ 采煤工作面机头上20米或机尾下20米范围内需爆破时,进风流瓦斯传感器回撤至距工作面下安全出口外30~50米的进风巷道内,上隅角及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回撤至距工作面上安全出口外30~50米的回风巷道内。回撤的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按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回撤工作面瓦斯传器吊挂位置的规定执行。

  ⑷ 回撤瓦斯传感器期间出现断线、误报警、数值传输失真等异常现象,施工单位及时组织处理并追究施工区队班(组)长责任。

  ⑸ 采掘工作面爆破不按规定回撤瓦斯传感器,按严重违章论处并追究施工区队班(组)长责任。

  ㈧ 联线方式及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之间的联接方式应按作业规程的要求联接,若作业规程未明确,可按串联方式联线。

  2、脚线与脚线、脚线与母线之间的联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其他人不得参与也不得由其他人代替联线。严禁一次联线掐段爆破或一次装药分次起爆。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3、在联线和爆破前,爆破工、班长、瓦检员必须第二次检查爆破地点,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联线爆破。

  ⑴ 第⑺款中,第1项⑴—⑵条和⑻—⑼条问题重新出现时。

  ⑵ 未按照第⑻款中第1项⑴—⑷条规定设置好警戒;未按照第⑻款中第2项⑵条规定洒水降尘;未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的。

  ⑶ 爆破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警戒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⑷ 应保护的设备、设施,未进行妥善保护的。

  ⑸ 分组响炮时,崩倒的支架未扶好的。

  ㈨ 起爆工作规定

  1、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

  2、采煤工作面可以一次装药分组起爆,但应遵循下列要求:

  ⑴ 工作面一次性打完炮眼后,间隔一定的距离进行分组一次装药,分组起爆。

  ⑵ 分组的间隔距离不小于2米,该间隔区间内的炮眼严禁装药,放炮前应在炮眼内插入炮棍,防止炮眼变形装不进药。

  ⑶ 由瓦检员、爆破员及班长根据工作面煤层厚度、煤层松软程度、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浓度、顶板完好情况、支护质量和地质变化等决定工作面装药的分组长度,但分组的长度不得超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起爆的长度。

  ⑷ 工作面分组装药结束并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换牌制度后,爆破员自上而下依次分组起爆,严禁跳组起爆。

  ⑸ 爆破第一分组后,在爆破第二分组时应将第一分组与第二分组间隔区间内的炮眼装药联线后与第二分组一同起爆,以后以此类推。但是,一次起爆总长度不得超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

  ⑹ 工作面爆破的分组未能一次完全爆破时,必须按处理残炮或拒爆措施进行二次爆破成功后,方可起爆下一分组。

  ⑺ 分组起爆后若工作面、回风流或上隅角瓦斯明显偏高或超限,必须延长两个分组起爆的间隔时间。

  3、母线与脚线联接后,爆破工吹第一次口哨大声叫喊“要爆破了”并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4、爆破工沿路线检查时,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喊“爆破了”。

  5、采掘工作面警戒齐全到位、洒水降尘、人工切断规定范围内的电源、瓦斯传感器回撤到位后,班长再次清点人数且所有人员均撤出至警戒线外,在“三人连锁”爆破记录本上签字后,可以向爆破工下达起爆指令。

  6、爆破工接到班长起爆指令并到达起爆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发爆器的接线端拧紧,在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喊“响炮了”。等待5秒后确认警戒范围内无人,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光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将电雷管引爆。

  7、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㈩ 拒爆、残爆处理工序

  1、通电后若未起爆,至少等15分钟后,方准沿线路查找拒爆原因。

  2、处理拒爆,必须在班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 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联线起爆。

  ⑵ 在距拒爆眼0.3米外另打与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⑶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火工品,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炮眼。

  ⑷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班长、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被炸落的煤、矸石,收集未爆破的电雷管和药卷。

  ⑸ 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十一)验炮管理规定

  1、采煤工作面爆破后炮烟排净、掘进工作面爆破30分钟后,爆破工、安检员、班长和瓦检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安全工作,其他人员严禁进入。班长许可、默认其他人员一起进入工作面,按重大违章论处,追究责任人及班长责任。

  2、爆破工、安检员、班长和瓦检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无安全隐患后,班长方可亲自撤除警戒,通知电工人工复电,开动电气设备。同时,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3、未得到班长指令,私自人工恢复工作面电气设备电源者,按重大违章论处,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特殊爆破的规定

  1、采掘工作面需要实施深孔预裂控制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地质变化带、冒顶区、安全出口以及顶板破碎、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地段、瓦斯异常区域、卧底、刷帮、挑顶、老空区附近、积水区附近、处理回采工作面夹矸等特殊爆破由生产部负责编制专项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 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⑶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⑷ 爆破前必须洒水。

  4、两巷贯通、采煤工作面初采期间爆破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的规定。

  (十三)其他规定

  1、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当班起爆完毕,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采掘工作面爆破,瓦检员必须将每次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手册上,工作面爆破工作结束或每循环爆破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填写牌板并将三次瓦斯检查数据与爆破情况向通风调度汇报。

  3、采煤工作面装药与回柱、装药与爆破、回柱与爆破;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装药与机械出煤等严禁平行作业。

  4、爆破过程中,因其它原因终止响炮,再次响炮前,采掘班长应对爆破区域的人员进行清点并撤离至警戒线以外安全地点,还需再次执行“三人连锁”爆破规定。

  5、采煤工作面分组爆破时,每组爆破或单发爆破,以及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瓦检员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并认真填好记录。

  6、采掘工作面严禁放糊炮、明炮或裸露爆破。

  7、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工将发爆器、母线、炮棍等爆破工具收拾整理好。

  8、爆破工作结束后,经班长在工作完成栏签字后,爆破工方可离开工作地点。若本班爆破任务确已结束,班长故意不予爆破工签字,爆破工应向矿调度举报,同时记录好耽搁时间,按严重违章论处,追究责任人责任。

  9、其他未尽事项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相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细则相后抵触的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五、火工品及井下爆破管理奖罚细则

  ㈠ 爆破工管理奖罚细则

  1、人为刮除雷管编号者,一经发现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2、不随身携带发爆器及发爆器钥匙,对爆破工罚款100元/次。

  3、当班爆破工作未完成,未向下班爆破工交待清楚的,罚当班爆破工50元。

  4、无证爆破工上岗,罚通风队长200元/名。

  5、采掘工作面爆破任务未完成,爆破工私自升井,罚爆破工200元/次。

  ㈡ 发爆器管理奖罚细则

  1、采掘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爆破者,罚通风队10000元,爆破工1000元,通风队长2000元。

  2、使用失爆的发爆器爆破,罚爆破工100元,罚仪修工200元。

  3、发爆器电压不足,导致爆破故障,罚仪修工100元/台,罚通风队500元/台。

  ㈢ 爆破专用线管理奖罚细则

  1、不使用铜芯爆破母线或爆破母线不专用,罚爆破工50元,责任单位500元。

  2、爆破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而放了炮的,罚爆破工200元。

  3、爆破母线吊挂不符合规定的,罚爆破工50元。

  4、爆破前、后爆破母线不短接或有明接头,罚爆破工100元/处。

  5、在班中发现爆破母线被人为剪断、短路、长度不足,罚责任单位班长500元/次。若班后爆破母线被剪断、短路、长度不足,罚责任单位2000元/次。

  ㈣ 火工品管理奖罚细则

  1、采购

  ⑴ 所进火工品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相符,对供应部门责任人罚款2000元。

  ⑵ 所进火工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爆破故障,对供应部门责任人罚款1000元。

  2、领取、发放

  ⑴ 火工品由爆破工持“火工品领用单”(简称领料单)领取,发现其他人员代领了,对保管员罚款200元/次。

  ⑵ 领料单书写规范、清晰、无涂改,盖使用单位公章,并由使用单位当班值班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违者对保管员罚款500元/次。

  ⑶ 领料单必须由相关责任人本人签字,不得由其它人员代签,如发现有代签现象,罚代签人及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⑷ 不按规定时间送达领料单或派送领药工,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者,对施工单位每次罚款300元。

  ⑸ 爆破工接到领料单不及时与运药人领取火工品的每次罚爆破工200元。

  ⑹ 领用火工品时,炸药和雷管没有分装、分运、分存,对爆破工、领药工各罚款100元。

  ⑺ 雷管未按规定导通、测电阻或者没有相应记录的,对保管员罚款5元/发。

  ⑻ 当班火工品没有做到计划、实领、实耗、退库 “四对口”,发现帐、物不符,并视情节罚当班保管员500~2000元,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⑼ 出现火工品登记帐、卡、物不符的,对保管员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⑽ 混号存放或发放雷管,罚保管员100元/发。

  ⑾ 火工品发放、收交不清,保管不善,对保管员罚款300元/次。

  ⑿ 发放差号、无号、错号的雷管,对保管员罚款200元/发。

  ⒀ 爆破工无单位审批盖章的领料单或无《爆破员作业证》,保管员发放了火工品,罚保管员200元/次。

  3、运送

  ⑴ 爆破工与领药工运送火工品时,前后间距在10米内、前后间距不能相互看清彼此行为、中途休息或逗留者,罚爆破工、领药工各罚款100元/次。

  ⑵ 在人员升井、入井高峰期运送火工品的,罚爆破工、领药工各100元。

  ⑶ 运用皮带、矿车提升、溜子运送火工品者,矿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4、井下临时存放

  ⑴ 工作面无炸药箱的,罚班长100元,责任区队500元。将雷管放在人身上未入雷管箱的,对爆破工罚款300元/发。

  ⑵ 炸药箱不上锁(班长负责),且里面存有炸药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雷管箱不上锁,对爆破工罚款200元。

  ⑶ 炸药箱、雷管箱放置在支护不完好、有电器设备、有淋水的地点或爆破警戒线内,罚责任人100元。

  ⑷ 乱丢、乱放炸药、雷管者,炸药按100元/节对领药工进行处罚,雷管按300元/发对爆破工进行处罚。

  5、装配引药、装药、联线、警戒、人工断电、爆破工序

  (1)装配引药、装填炮泥、脚线联接等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2)装配引药时,脚线不扭结,对爆破工罚款20元/发。

  (3)不按本管理制度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联线、起爆的对爆破工处以200元、班长处以500元的罚款。

  (4)装配好的引药在工作面造成丢失的对爆破工处以100元、班长处以500元、施工队处以1000元的罚款。

  (5)违反“十不准”装药条件装药,对爆破工罚款50元、班长罚款100元、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6)若无安全措施反向装药,罚班长100元/眼、爆破工50元/眼,协助装药人员100元/眼。

  (7)粘土炮泥和水炮泥不符合规定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8)掘进工作面无安全措施全断面分次起爆,对爆破工罚款500~1000元/次。

  (9)采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执行一次装药分组起爆,罚施工单位2000元,对爆破工及协助装药人员各罚款100/次。

  (10)施工单位班长必须在爆破前按规定布置好警戒、安排电工切断规定范围内电气设备的电源,每违反一项对班长处以300元/次的罚款。

  (11)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断线、误报警及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对施工区队当班班长罚款200元,施工区队罚款1000元。爆破前回撤瓦斯传感器时,将瓦斯传感器放在底板上、风筒内、硐室内或其它不能正常反映瓦斯涌出情况的地点致使监控数据失真,罚施工区队当班班长200元,施工单位1000元。

  (12)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罚瓦检员100元。两巷贯通爆破时,未检查被贯通巷道通风及瓦斯涌出情况,对瓦检员罚款100元/次。

  (13)不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罚班长、瓦检员、爆破工各300元/次。

  (14)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粘土炮泥或炮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个眼罚班长50元。

  (15)装好药后不及时爆破留下安全隐患,而又无专人看管的,罚施工单位2000元、罚班长200元,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500元,罚爆破工100元。

  (16)不按规定处理残爆、拒爆的,罚班长1000元,爆破工200元。

  (17)放明破、糊炮的,每次罚爆破工1000元。

  (18)装药时,雷管脚线不扭接短路或搭在金属物上的,罚爆破工50元/次,协助装药工100元/次。

  (19)爆破联线方式未执行串联联接的,罚爆破工200元。

  (20)未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爆破工500元。

  (21)炮眼不装水炮泥、每次充填水炮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充填可燃物的,每眼罚爆破工20元、协助装药人员100元。

  (22)装药不用木质或塑质炮棍的,罚责任人50元。

  (23)爆破崩倒柱子、棚子导致瓦斯事故,每次罚班长200元。

  (24)处理堵塞煤仓或溜煤眼,不使用被筒炸药,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25)支护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而进行爆破者,罚爆破工100元。

  (26)爆破警戒人员不履行职责、擅自撤除警戒或有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内的,罚责任者2000元,罚班长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矿方与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

  (27)电话联络、违反作业规程或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布置警戒,对班长罚款3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矿方与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若其中一处警戒撤除后,其它地点警戒未撤除,罚班长100元/处。

  (28)装药地点20米范围未切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罚班长200元/次。

  (39)爆破前未执行人工断电制度、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未将启动开关打到“零位”并机械闭锁,罚电工2000元/次。爆破后,工作面存在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送动力电源者,对当班班长罚款500元/次,当班电工罚款200元/次。

  (30)爆破前后,爆破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未洒水除尘,对施工区队当班跟班班长罚款200元/次。

  (31)发生拒爆故障后不足15分钟,爆破工就沿线路查找拒爆原因,对爆破工罚款500元/次。

  (32)拒爆故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未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对当班爆破工罚款200元/次。装药的炮眼当班没有未爆破完毕,当班爆破工未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的,对当班爆破工罚款200元/次。

  (33)未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工作面验炮,对当班班长罚款1000元/次,瓦检员罚款300元/次。

  (34)除爆破工、安检员、班长和瓦检员外,在验炮期间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对当班班长罚款1000元/次,责任人员罚款100元/次。

  (35)采煤工作面装药与回柱、装药与爆破、回柱与爆破;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装药与机械出煤等严禁平行作业,对当班班长、爆破工各罚款300元/次。

  6、清退

  ⑴ 当班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工、班长及瓦检员未核对剩余火工品数量及使用火工品数量与领料单上火工品数量是否相符,就在领料单上签字,对爆破工、班长及瓦检员各罚款200元/次。

  ⑵ 核对剩余火工品数量及使用火工品数量与领料单上火工品数量不相符时,未及时查有原因或没有及时上报矿调度室及矿领导,对爆破工、班长及瓦检员各罚款500元。

  ⑶ 班长、瓦检员及爆破工未按规定清查核实剩余雷管、炸药,各罚款100元;弄虚作假或代签字者一次罚200元。

  ⑷ 清退火工品时,班长、爆破工及瓦检员没有如实填写领料单、弄虚作假或代签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或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⑸ 清退火工品时,领料单有涂改现象或数量与实物不符的,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⑹ 清退火工品时,领料单有涂改现象,保管员未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每发现一张有涂改现象的领料单罚当班保管员300元。

  ⑺ 工作面爆破工作结束后,当班未将剩余炸药升井入库,对班长罚款1000元/次,领药工300元/次。

  ⑻ 上一班领用的炸药未用或上一班用剩的炸药没有退库,对当班班(组)长罚款500元/次,领药工罚款200元/次。

  ⑼ 工作面爆破任务结束后,班长故意拖延时间不予爆破工签字核对火工品,导致火工品不能及时入库,每次罚班长500元。

  ⑽ 当班剩余雷管不交回炸药库,对爆破工罚款300元/发。

  ⑾ 领料单由爆破工亲自交回炸药库,不得找人代交。若有违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

  7、丢失、拾取、被盗、销毁

  ⑴ 井下拾到火工品未向调度室或所属单位汇报就直接带出井视为偷盗,对相关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⑵ 拾到一发无号管者,奖励拾取人50元,拾到一发有号管者,奖励拾取人300元,同时对雷管流失负有责任的爆破员、班组长、瓦检员分别罚款150元、100元、50元。

  ⑶ 在采掘巷道内拾到炸药每节奖励拾取人50元,对丢失炸药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节,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其它地点拾到炸药不能确定责任单位的,每节奖励20元。

  ⑷ 每月月底由火工品及爆破检查领导小组月底统计丢失的雷管数量,按每发100元对通风队进行处罚,如丢失雷管数量不超过5发,奖励通风队3000元。

  ⑸ 窝藏火工品者罚款2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⑹ 举报偷盗、窝藏火工品者,经保卫科核实,对举报人奖励500至5000元。

  ⑺ 泄露举报人情况或打击举报人的一经核实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节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⑻ 销毁报废炸药、雷管未经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安检部、保卫科、通风科等有关单位批准同意,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处以责任者5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其它方面

  ⑴ 携带矿灯、手机、打火机等进入炸药库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⑵ 其它违反火工品管理情况,视情节或后果严重性,矿将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⑶ 对于发现爆破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而避免事故的发生,以及在火工品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矿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⑷ 月底,安检部统计好火工品奖罚情况,报劳资科。劳资科负责在工资表中实施奖罚。

  ⑸ 本细则未涉及的奖罚内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贯彻执行要求

  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若有与我矿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执行。望各单位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并签字备查。

  2、其它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由通风科不断完善、补充,若有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的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上下井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行业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入井检身制度

  第二条 矿井必须在有人上下的井口配备负责入井检身工作的人员,装备测酒器等必要的安全检查仪器,对入井人员逐个检身。

  第三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穿戴整齐的工作制服,佩带标志,正确使用完好的检查仪器。

  第四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佩带安全帽,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并服从入井检身管理,自觉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因工作需要携带特殊物品入井的,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严把入井安全关。对违反规定的入井人员,井口检身人员有权不准其入井,并可依照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条 负责井口检身工作的单位要加强检身工作管理,安监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七条 矿井灯房工作人员负责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做好上下井人员清点、人数记录,在规定时间将上下井人员清点记录汇报本单位值班室,由值班人员将上下井人数汇入“台帐”并报调度室。所有人员执行一人一牌制度,每次入井必须在灯房挂牌(与灯牌号相同),升井后到灯房交灯,同时去牌。无灯牌的管理人员、矿领导及外来人员入井,在灯房领灯后必须在信息站填写入井登记,升井后在入井登记本上销号,由信息站值班人员进行监督、统计此类人员的入井情况,并汇报安检科办公室。各区队必须向机电队提供准确的在册人员名单,如有人员变动须及时在办理调动手续前,向机电队交回灯牌,重新办理新灯牌,机电队要不断完善灯牌管理制度,确保单位、名单、照片三对照。

  第八条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服从井口把钩人员的安排,按顺序依次上下井,严禁拥挤,并严禁携带违禁物品上下井。

  第九条 各单位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上下井情况,按规定时间向调度室汇报上下井人员班次、人数。因工作需要,有不能按正常作业时间上下井职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

  第十条 矿井要制定外来人员上下井管理制度,由接待单位安排专人向调度室汇报上下井情况并在信息站做好出入井登记。

  第十一条 矿灯、自救器管理单位要分别制定领交清点制度。矿灯、自救器管理工作人员要对领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使用者超过下班时间2小时不交矿灯、自救器时,应做好记录,并向本单位值班人员和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责任单位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安检部对上下井人员的清点工作进行监督,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黔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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