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煤矿金属支架管理办法
华泰煤矿金属支架管理办法
一、职责范围
第一条 仓库对井下金属支架的回收、替棚、周转复用、检查、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专项台帐,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条 对泰丰公司负责加工、维修、供应的金属支架及附件,调度室、仓库负责验收其数量和质量(抽查合格率为9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200元。
第三条 修护队对井下所有维修巷道和井下金属支架的周转以及坏支架的升井负责,工作面上、下付巷金属支架每月按计划推进情况移交给采煤队。
第四条 采煤队对上、下付巷划段区域内的金属支架负责。
第五条 掘进队对作业区域内未移交的巷道支架负责。
第六条 运输队负责平地金属支架的装运,途中负全面责任。
二、计划、审批及建账
第七条 凡使用金属支架的单位必须每月26日前根据矿作业计划,将下月使用金属支架计划经调度室审批后报科材料,无计划原则上不能使用。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到调度室审批(用一式三份老料单),不经审批的一律不准发放。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金属支架管理员,建立金属支架使用动态台账,及时掌握所管辖区金属支架的使用、存放、流动情况。
三、现场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使用金属支架要实行编号管理,每月打号一次,料场存放要码放整齐。
第十一条 金属支架移交、交接双方必须办理一式三份的交接手续(双方各一份,交调度室一份),严禁私自更改手续。
第十二条 每月25日以前,各单位支架管理员必须会同生产技术科下井清查,核对所管辖区金属支架的使用和存放情况(具体由调度室安排),否则按调度室自查为准。
第十三条 每月26日各单位必须持台账和交接手续到调度室结账,否则按调度室结账为准。
四、奖罚及处理
第十四条 金属支架回收率为100%,附件(如卡缆、拉杆、“十”头连锁材料)为90%,否则,矿工钢罚250元/根,U型钢罚300元/根,卡缆(29#)罚54元/套、(25#)51元/套,拉杆罚12元/根,“十”头连锁30元/套。
第十五条 金属支架是井下支护的专用材料,发现在铺溜子皮带当底梁、作挡煤板、棚溜眼做过梁,打到闭子里及背帮背顶等,有以上情况之—者,均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面上、下付巷结束时,超前支护必须达到3米以上,否则3米以内的支架均以丢失论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面上、下付巷存放金属支架不得超过当天的替棚数,否则罚主管人50元/次。
第十八条 各工作面移交前,必须保持场清料净,否则罚单位5元/根,罚主管人50元/次。
第十九条 凡计划回收的报废巷道,修护队必须按时回收完毕,否则每超200元/天。
第二十条 凡井下回收的支架必须及时升井,发现有乱扔乱放,料场存放不整齐的,罚5元/根。
第二十一条 金属支架在运送的过程中,发现有丢失者,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运输队、修护队必须按各使用单位计划运送到位,发现有不到位者,罚2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管理员不下井清查,不按时结账,支架不及时打号的罚50元/次,结账时数据不对者均以丢失论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作业过程中,回收上层丢失的金属支架奖50元/根。
第二十五条 每月评出一个台账建的好,现场管理好,支架不丢失的单位,奖主管人100元。
第二十六条 罚款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作为奖励基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