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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25 11:16 来源:煤矿安全网

华泰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长是全矿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全矿的水害防治工作。总工程师是全矿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责任人。
   技术科是全矿防治水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具体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和指导。
   矿抽放队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施工,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探放、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和底板预注浆加固、探煤、探构造等工作。
   抽放队从事钻探等特殊岗位的施工人员,统一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后要求全部持证上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二条 技术科在总工程师的组织下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三条 技术科要严格按照《矿井地质测量工作管理质量标准》及时收集、整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完善的防治水信息资料库。加强地质及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对大于落差大于2米的断层不得漏编。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条 机电科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矿井主排水系统及各采区排水系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278、279、280、281条的要求。矿井主排水系统每年雨季之前必须进行联合运转试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五条 技术科负责按要求编制下列七种水文地质基础图纸
   (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比例尺 1:5000
   (2)矿井充水性图 比例尺 1:5000
   (3)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比例尺 1:2000
   (4)矿井涌水量与各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5)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比例尺 1:500
   (6)《采掘工程平面图》 比例尺 1:2000
   (7)《井上下对照图》 比例尺 1:2000
   否则,每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六条 技术科应具备以下几种台帐: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2)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帐。
   (3)气象资料台帐。
   (4)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5)矿井突水点台帐。
   (6)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7)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8)封闭不良钻空台帐。
   (9)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10)井下探放水台帐。
   否则,每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七条 技术科要坚持每月3、13、23日定期对涌水量观测、地面及并下水文长观孔水位观测。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损坏水文长观孔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八条 钻探及注浆要求
   (1)抽放队按要求稳好钻准备开钻下孔口管时,当班安检员要按措施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经检查认为达到开工条件时,由安检员下达开工指令,方可施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抽放队下好孔口管后由瓦检员对照施工措施对孔口管及施工地点的安全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开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透孔后钻探至孔口管下最多0.5米时,要对孔口管进行试压,凡承压达不到设计要求时要重新注浆封孔。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施工时,安检部门必须每班派人依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审批意见实施全过程监督,技术科要明确专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包括钻孔钻进及出水情况、出水水压、水量、注浆情况等,并做好记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九条 每次探放水结束标准是必须有两个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钻孔证实无水后,方可结束放水工程。
   第十条 每次探放水结束后,要有每次的探放水总结,并按规定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掘进(回采)通知单。其主要内容有探水地点、位置、钻孔数量、孔深、放水情况、允许向前掘进(回釆)的距离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奖励:
   (1)水害预报及评价准确,防治水措施得力,避免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的。
   (2)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费用的;
   (3)敢于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作斗争,坚持原则避免水害事故发生的。
   (4)在抢险救灾中,情况判断准确,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
   (5)凡经工作面采掘证实,该区段防治水工程达到了设计目的,未发生水害事故,每次对相关部门各奖励500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各奖励2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矿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1)凡因工作失误影响按计划正常施工的,每影响一班,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措施发放后,抽放队部不组织有关人员(包括队干部)进行学习,或记录不齐全的,对施工队队长和技术员分别罚款100元/次,学习后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否则,对技术员罚款50元/人次。
   (3)随意损坏水文长观孔设备的,除负责恢复外并对损坏部门进行罚款500元。
   (4)探放水准备工作验收后,如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存在问题没有整改完毕,每推迟一小时对业务部门罚款20元。
   (5)由于部门不负责任影响正常施工或所负责项目达不到设计、施工措施要求时,每延误一班,对责任部门罚款2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拒不配合时罚款加倍。
   (6)抽探队稳好钻机或下好孔口管后不经瓦检员对照施工措施对孔口管及施工地点的安全条件进行验收,抽放队不经验收擅自开工,每次罚款200元。
   (7)对孔口管进行试压后承压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不重新注浆封孔的,每次对钻探单位罚款200元,对当班班长(负责人)罚款50元。
   (8)发现钻探记录不实或编造记录者,每次对钻探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队长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对其进行帮教,直至开除矿籍,
   (9)探放水或底板预注浆加固、地质钻探施工时,无特殊情况没按计划施工工期完成的每延误工期一班,对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各罚款100元,延误三班以上时罚款加倍,同时对队长罚款100元。
   (10)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抽放队有无故停钻、不按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打钻情况现象,每次罚抽放队现场人员每人20元,罚施工单位200元。
   (11)对探放水验收工作一次不参加者,对有关部门责任人罚款100元。
   (12)凡因监督落实不力或施工不负责任,执行措施仍发生水害责任事故的,经分析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违反防治水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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