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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煤矿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资产移交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25 11:39 来源:煤矿安全网

华泰煤矿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资产移交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列“领导干部”包括我矿副科级(含队长、支部书记)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调研员、带薪离职人员。“领导干部职务变动”是指:
   (1)领导干部交流、提拔、调离原工作岗位或部门的;
   (2)领导干部到龄退休或转调研员岗位的;
   (3)被撤销(或免去)职务的;
   (4)内部退养或带薪离岗的。
   第二条 本规定所列“资产”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配备的办公室和办公设施,如电脑、电视、VCD、打印机、传真机、电话、小灵通、办公桌、办公椅、书柜、沙发、空调以及矿出资配备的其他办公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列“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部门为我矿党政办公室、后勤管理部,责任人为责任部门正职(或主管低质易耗物品的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
   1.在职干部职务变动后,五日内办理完毕资产移交手续。
   2.离退休干部自办理离退休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资产移交手续。
   3.领导干部内部退养或带薪离岗的,自接到通知起,五日内办理完毕资产移交手续。
   4.调研员:领导干部转调研员岗位后,根据工作需要,经矿领导研究,由后勤管理部门另行安排办公场所。公务用车,按车改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领导干部由本人与党政办公室、后勤管理部办理移交登记手续,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一式两份。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职务变动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完毕资产移交手续的,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纪委监察审计科等有关部门强制收回国有资产。
   第七条 领导干部办理职务变动手续后,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按本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责任部门未按规定强制收回资产,造成资产转移或资产流失,影响我矿工作秩序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和“领导干部”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离本部门的其办公室内的一切办公设施及资产保持原貌,完好无损,如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占为己有的及国有资产损坏的,要按原价赔偿,拒不赔偿的,从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各队队长、支部书记职务变动后,其室内一切办公设施要保持完好无损,其室内的一切设施纳入离职审计内容,从现在起各队队长、支部书记室内的一切配置资产由后勤管理部登记建帐备案,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前,各有关部门按照程序积极主动按规定解决好领导干部的遗留问题,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华泰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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