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煤矿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奖励办法(试行)
华泰煤矿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奖励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矿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合理化建议受理的范围
第二条 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改进和完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
第三条 增产节约、回收复用、降低成本和其它消耗的;
第四条 改变生产工艺,提升工程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
第五条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增强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推动企业进步的。
第六条 其他任何有利于企业改进的事项;
第七条 以下建议不予受理:1.夸夸其谈,无实际内容的;2.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3.在正常工作中被指令执行的。
合理化建议的征集和评审
第八条 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必须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时还应附图纸、数据等有关资料,并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
第九条 矿职工合理化建议评审办公室负责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评审。同时,每月通过电视、广播、板报等形式公开一次当月合理化建议的征集和评审情况,避免合理化建议的重复征集。
第十条 为加强对合理化建议活动的领导,矿成立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各位副职矿领导
成 员:各位副总及生产科室党政办工会经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立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对合理化建议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凡决定采纳的合理化建议由合理化建议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建议的性质、类别,决定落实单位。
第十二条 凡采纳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实施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评审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对采纳、实施、完成的合理化建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发现造假的取消奖励,并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奖励,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精神鼓励的同时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直接经济效益达到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按1%一次性提取奖励。
第十六条 年直接经济效益达到50万至100万元的,按1.2% -次性提取奖励。
第十七条 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按1.5%一次性提取奖励。
第十八条 虽达不到上述标准,但也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无直接经济效益,但社会效益较大的,经矿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审定,可给予50—500元不等的奖励或精神鼓励。
第十九条 对于积极提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凡一年内累计提出3项(含3项以上)合理化建议,经初审认定,虽有实际内容,但因企业条件限制及其它因素未被采纳的,发给奖金100元。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获奖者,其事迹记人本人档案,并作为评比、晋级、聘任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成果申报成为企业专利的,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数额由评审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联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分配由署名在前的第一提案人主持,其他建议人如不服,可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成果在企业表彰奖励的同时,可向上级或政府申报合理化建议奖。
第二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奖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评审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