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班组安全举报制度
煤矿班组安全举报制度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矿调度室和安全科举报。举报电话:31777或6510026。
三、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矿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由矿安全科负责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奖励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300――5000元的奖励。
四、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三)举报矿井及地面生产违规违法组织生产的;
(四)举报井下及地面厂、区、点缺少必要的安全设施或安全措施未得到落实而组织生产活动的;
(五)举报其它事项,经矿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者。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主管单位或煤矿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五、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按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严重“三违”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接听、记录;并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当天报安全科,由安全科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安全生产。
六、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七、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暑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八、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