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水施救系统设计建设指导意见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设计建设指导意见
一、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可与防尘系统共用或单独建立。矿井必须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图(可与防尘系统图合用),并至少每月修改填图一次。供水施救系统图按比例绘制,各个闸阀、三通及阀门、管路直径等内容填图准确,两个及以上供水源的要说明各水源供水量和水源切换方法。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设计建设由矿井总工程师按要求编制、审批并组织落实,安全副矿长(副总经理)负责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
二、防尘系统供水水源符合饮用水要求的矿井
(一)供水施救系统和防尘系统共用。
(二)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在地面静压水池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时,可利用上部水平出水点作为补充水源,且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井下发生灾变,可实现直接由地面静压水池供水,地面静压水池及备用水池的容量符合上述要求,供水地点达到百分之百。
2、水量、水压满足矿井避险人员的需要。
三、防尘系统供水水源不符合饮用水要求的矿井
建立供水施救系统专用静压水池。其水池容量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井下同时作业人员数量确定;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下(不含90万吨)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专用静压水池容量不得小于50m3;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专用静压水池容量不得小于100m3。
专用静压水池与矿井防尘系统管网实现连接,利用三通和闸阀实现灾变时切断防尘供水、连通专用静压水池供水,并要有连续供水系统向专用静压水池供给符合饮用标准的水,保证矿井发生灾变时能够连续向井下供水。
四、供水管路
(一)矿井水平大巷、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供水干管管路直径不得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供水管路直径不得小于35mm。
(二)矿井有人作业的地点、避难所、避难硐室、避难仓等地点都必须铺设供水管路并安装三通及阀门。
五、水质要求
供水施救系统供水水质清洁,符合饮用水标准,并有市级以上卫生部门水质化验证明。
六、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