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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掘进小绞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9-08 12:171081 来源:煤矿安全网

  开拓掘进小绞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标准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两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挡车器、有地滚、有躲避洞、有声光信号。两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维修保养制度落实。

  第二条 绞车的选项型,要根据施工的巷道的坡度,运距,提升最大负荷,提升方式等数氢,通过计算机进行选择绞车的型号和钢丝绳的匹配,并经矿机电科或开拓科有关技术人员审批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三条 小绞车的使用必须写进作业规程中,现场要有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管理牌板。

  第四条 小绞车原则上应谁管理谁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外单位管理的绞车时,必须和该单位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按该绞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绞车的安装

  第五条 凡需要安装使用绞车的单位,都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巷道施工图(图中应标出绞车硐室或绞车安装位置)到机电科办理有关手续。安装完毕,经机电科组织验收到技术要求后发给小绞车使用合格证,无合格证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在平面交叉巷道中,小绞车必须安装在绞车硐室内,绞车硐室和绞车位置的设计必须出现在巷道施工图上。

  第七条 凡使用JD—25及以上绞车,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绞车;地脚螺栓长应为1.5m,直径为24mm的圆钢;基础尺寸不小于1.5m×1.5m×1.5m(长×宽×高),同时还必须在绞车尾部加上两根稳绳,稳绳必须打牢上紧。

  第八条 JD—11.4绞车的安装要求,应视其巷道顶底板的岩性而定:

  1、对于底板为坚硬砂岩的巷道采用8根树脂锚杆加两根后稳绳的方法稳固绞车(掌子头退后第一部绞车除外)。锚杆为长度1.5m、直径16~18㎜的圆钢,树脂药卷每孔不少于2卷,后稳绳要坚固可靠。

  2、对底板为中硬砂质页岩的巷道可采用第一条安装方法安装绞车,但地锚必须经过拉力试验,每根地锚锚固力达到2.5t以上的方可投入使用,对于锚固力小于2.5t应加打4根压柱的办法稳固绞车。

  3、对于长期使用的永久绞车及底板为松软岩石、煤的巷道,可采用打绞车基础的办法稳固绞车。地脚螺栓长为0.8m,直径为18㎜的圆钢,基础尺寸为1.2m×1.2m×1.2m(长×宽×高)。也可采用压柱加地锚同时固定的办法稳固绞车。压柱、地锚均不小于4根,压柱的底部必须打在小绞车的基础框架上,顶部必须打在巷道的顶板上,且牢固可靠,加木楔最多只能使用一块,拉车方向的前两根压柱应有向前倾斜60°~80°的支撑角,地锚埋藏深度不得小于1m,压柱只能使用木质材料。对于顶板破碎或空顶无法打压柱的巷道必须使用混凝土基础。

  第九条 小绞车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硐室或绞车位置的支护应符合巷道的支护标准,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司机操作地点应有不小于1㎡的有效空间,且能容纳所有电气设备。

  2、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帮的间距不得小于250㎜,与矿车车箱的间距不得小于400㎜。

  3、硐室及绞车位置不得有淋水、积水和杂物,周围清洁卫生。

  三、绞车的运行

  第十条 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四不天”,即:设备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符合规程要求和打结断丝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

  第十一条 把钩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四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连车数不符合规定不挂;轨道有行人不挂。

  第十二条 绞车钩头与矿车必须用专用插销连接,不准用木棍、圆铁代用;把钩工发信号前要对钩头、插销、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确无误后方右发信号开车。

  第十三条 绞车运输严禁蹬钩、扒车,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行人斜巷必须在所有人员出口处悬挂醒目的标志牌,设表示提升的警灯警铃;其中部应设置红灯信号,信号间距以巷道中任何位置均能看到红灯为准;施工主要轨道上下山每隔25m设一躲避硐,其宽度、深度、高度分别不得小于1.2m、0.7m和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杂物。

  第十四条 斜巷运输必须在斜巷的上方设置平台,平台长度不得小于矿车长度的3倍,严禁摘挂矿车时将车停在斜坡道上。

  第十五条 斜巷运输的上下车场必须设信号硐室,声光信号必须齐全、可靠, 信号装置必须上盘,并挂在巷帮上。绞车启动前,必须由司机事先发出开车信号。

  第十六条 提升绞车滚筒中心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做到钢丝绳排列整齐,不咬绳、不挑绳,钢丝绳尾部卡在绞车滚筒上牢固可靠。

  第十七条 行人绞车道人行道侧,矿车距离不少于0.8m,非人行道侧不小于0.4m。倾角大于20°的巷道人行道侧应设阶梯。

  第十八条 斜巷运输应在上变坡点的下方、下变坡点的上方安设挡车器;上变坡点的上方1m处设一道羊角挡,上变坡点的下方应安设连锁挡车器。下山掘进施工,在装载点后10m处必须设常闭式挡车装置,并且随掘进的推进而移动,挡车器为常闭状态,只有过车时方可打开。

  第十九条 绞车钩头必须安设与提升矿车长度相适应的保险绳,挂车时随之将保险绳联牢可靠。

  第二十条 坡度小于6°的斜巷运输时,上变坡点必须设置地滚,大于6°的巷道,除变坡点外其他地方也应安设地滚,其间距以不磨轨道及道木为准。地滚应固定牢靠,转动灵活。

  第二十一条 平巷运输双向牵引,应在巷帮开设绞车硐室,绞车出绳角度垂直道轴线,在轨道中心安设双向导向轮。

  第二十二条 绞车必须符合完好标准,阐、护绳板齐全可靠,钢丝绳连接钩头必须使用护绳环,绳卡不得少于4个。

  第二十三条 轨道应符合轨道质量标准

  四、检修与保养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小绞车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制度,并装订成册。

  1、小绞车操作规程(包括各种物件的装载数量,一次提升数量)。

  2、小绞车巡回检查、检修、维护保养制度

  3、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小绞车的单位都要认真填写并保存以下记录。

  1、 检查、检修、保养记录。

  2、 钢丝绳检查、更换记录。

  3、电气、机械故障记录。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中的绞车要符合完好标准,轨道符合轨道质量标准,要经常保持设备、电气、信号、安全装置、地滚、道床处于良好状态,不能让绞车等带病运转。

  第二十七条 小绞车要定期进行检修,每月一小修,每年进行一次大修。

  第二十八条 钢丝绳每天要设专人负责检查,并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中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达10%,绳径缩细10%,锈蚀严重,外层钢丝绳松动等,都必须立即更换。

  五、培训与发证

  第三十条 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和上岗证,并持证上岗。每年应进行审验考试,对于不合格者吊销证书,不得上岗。

  第三十一条 小绞车运输人员要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脱产或业余培训,不断提高运输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二条 司机、信号工、把钩工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矿有关单位统一组织,考试成绩按工种造册并抄报机电科备案。机电科根据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特殊工种合格证。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是根据我公司历年开拓掘进小绞车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总结修改补充完善制定的,凡是与《煤矿安全规程》有冲突的,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神华新疆公司小绞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 、“四有”、“二落实” 。

  “三好” :设备质量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 :有道档和安全门;有地滚;有躲避峒;有声光兼备信号。

  “二落实” :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二条 应固定专人使用小绞车,司机要持证上岗。执行操作规程,做到“五不开” :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信号设施不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

  第三条 挂钩工要持证上岗,执行操作规程,做到“五不挂” :安全设施不全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重车装得不标准不挂;超车数不挂;提升巷道有行人不挂。

  第四条 发出信号前挂钩工一定要对大钩头、腰钩、保险绳、矿车碰头、三环链、插销进行详细检查无误,才可发出信号。

  第五条 斜巷运送物料如果超长,必须使用多环链连接器连接,否则要有措施,并经当班科(区)长批准。

  第六条 斜巷提升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第七条 斜巷绞车硐室应安装栅栏门,小绞车不使用时,应关门上锁;无硐室的小绞车在不使用时,应将控制按钮上锁。

  第八条 管理责任制要落实到一个科室,该科要有一名科(区)长兼管小绞车,并有一名兼职技术员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和定期检查绞车、道栏、安全门、钢丝绳连接装置、信号、轨道等装置。

  第九条 检查要求:小绞车和轨道、钢丝绳、连接装置、道档、安全门、地滚、信号每天应检查一次。如发现钢丝绳断丝或磨损严重时要求班班检查,断丝不超过10℅,磨损也不能超过10℅,否则必须更换。

  第十条 每次检查必须填写记录。交主管科室,由主管技术员每天检查,主管科(区)长每周要查阅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主管科(区)长和技术员每周要上岗抽查不少于一次,要进行监督,发现空检、漏检,要严加追查。

  第十一条 井下使用达一年的小绞车,必须升井检修。

  神华新疆公司倾斜井巷轨道运输防跑车

  及跑车安全防护的规定

  为加强神华新疆公司斜坡道的管理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挡并重,管理与装备并重”的原则,杜绝跑车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各级领导要明确职责范围,建立运输安全工作指挥一条线制度。矿长负全面责任;分管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二条 各矿运输部门,必须有人分管防跑车技术工作,有1~2名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

  第三条 各矿必须建立专业检查维修小组,负责对有关防跑车设施及挡车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安全技术培训,要能操作,会修复,具有应变能力,并经过考核发证。坚持持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对违章违纪者,则应根据其情节予以处理。

  第二章 综合防范

  第五条 正确使用钢丝绳,避免断绳事故的发生。

  ⑴斜井提升用钢丝绳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悬挂前及使用中的定期试验,并坚持每天一次的验绳制度;

  ⑵必须严格控制松绳余量,使钢丝绳不致打结;

  ⑶严禁利用主提升钢丝绳作车场调车用;

  ⑷运行矿车掉道后复往正道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禁用主提升钢丝绳硬拽,以防崩绳、跳销;

  ⑸双钩提升时,必须设置防错码装置。

  第六条 斜井提升设备必须做到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凡负力提升系统,担负输送人员的系统及使用盘形闸的绞车必须配齐动力制动,否则不能提人。

  第七条 主提升停车场的长度、坡度及操车设备,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辅助提升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三倍。在距变坡点0.8~2m处应装设复式阻车器(或类似装置,如单式阻车器与下部挡栏的组合),前后阻爪应相互闭锁,其间距为:

  L=L1+ L2+△L

  式中:L1串车矿车长度总和

  L2串车矿车联接链长度总和

  △L调整余量,一般取△L=0.5m

  用电机车调场的车场,应设立“机车停车位置”标志。

  第八条 布置天、地和立滚。

  ⑴提升道必须装设地滚,装设必须平正、稳固,不得被煤矸所埋没,保证运转灵活,地滚必须由软质材料制成,直径一般不小于150mm,宽度不小于250mm。每组地滚间距:主提升道不得大于10m,辅助提升道不得大于20m,严禁钢丝绳在巷道底板上拖行;

  ⑵如巷道有起伏,有钢丝绳磨损顶棚时,要装设托绳轮(天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应以不磨绳为准;

  ⑶对中间水平及下车场甩车道,侧帮要装设立滚,甩车道道心要装设扒绳轮和地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以不磨绳为准。

  第九条 矿车及提升钢丝绳使用的联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联接件的磨损量超过尺寸15%的不得使用。严禁其它物品代用。凡提运超长设备或材料,料车的联接装置必须使用专用的多环链联接装置,或报请矿分管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批准,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提升使用的矿车,其型号应一致、完好。在斜巷中运送大型物件或使用非斜巷运行的车辆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分管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一条 把钩工在开车信号之前,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联接装置、装载情况和保险装置。严禁超车数提升,对提升超高、长、宽重车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严禁与空、重车混提,并通知绞车司机减速运行。凡有不符合要求的,把钩工不得发开车信号。

  第十二条 倾斜井巷及轨道的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巷道中不得有流水冲刷道心,对道上的浮煤、矸及杂物,必须随时处理。对装车过满或装载情况不合要求的,把钩工不得挂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在倾斜井巷上、下及中间道口,均须装设声光信号(必须为红绿两色),声光信号应安装于警戒线外侧,行人视力可及之处。

  第十四条 斜井提升时,不准在提升道内作业和休息。必须在提升道内作业时,应停止提升。

  第十五条 斜井下部停车场、各顺槽甩车场的对面人行道宽度不足0.7m的巷道一侧,均须设躲避硐,其规格不小于1.8*1.4*1.4m(高*宽*深)。巷道中的躲避硐的间距,不得大于25m,下部停车场躲避硐距起坡点不小于2m。

  第十六条 中部水平及下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甩车场必须设置声光信号。

  第三章 挡车装置的设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挡车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凡装设有挡车装置的矿井,必须坚持使用,严禁弃之不用和随意拆除。

  第十八条 运用挡车装置,必须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矿机电副矿长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制造,制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不得粗制滥造,影响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 任何一种新型的挡车装置,或是一种挡车装置在使用条件(巷道倾角、提升串车数、装设距离等)有改变者,均必须在进行试验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试验条件必须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各车场把钩工交接班时,要对所管辖的挡车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交接,对出现故障和隐患,未消除之前,把钩工不得发提升信号,并报告主管部门,立即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提升。

  第二节 挡车装置

  第二十一条 挡车装置的设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⑴必须是监视灵敏,操作准确,挡车可靠;

  ⑵在倾斜井巷上坡口,装置应是“常闭式”的,仅在矿车正常通过时,方可打开,将矿车通过后,随即关闭;

  ⑶挡车装置的设置,不得影响正常提升和加速钢丝绳的磨损,要考虑人车、大型设备及长材料通过的可能性;

  ⑷挡车装置(包括操作机构和挡车)应尽量避免设置于轨道下方(即安装高度低于轨道),更不得有厚煤、矸和水的淤积物堵塞,影响其动作的灵敏及可靠性;

  ⑸应易于复位,提高挡车的复用率和减少对矿车的破坏。装置的复位和检修,应尽量避免影响正常提升。

  第二十二条 对甩车场主提升道,在其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必须装设挡车栏。

  第二十三条 挡车装置的选型必须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下,自行设计或引进,但均应从各矿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自身的管理水平,制造、维护和修理能力。

  第三节 挡车装置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第二十四条 挡车装置的设置的位置和数量规定:

  ⑴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应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⑵斜巷中部是否装设及数量,各矿根据自己斜巷的倾角、斜长,经过计算后设置。

  ⑶斜巷下坡口,必须在起点上方设一道挡车器,在起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也应设一道挡车栏,该装置必须能由把钩工在躲避硐室内进行远程操作。

  第二十五条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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