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一、总则
1、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放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突出矿井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位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位突出煤层。
•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已述)。
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和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
保护层开采计划;
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
矿的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方突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的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4、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须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
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师批准。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
第11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 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3、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4、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址构造破坏带;
5、 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6、 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7、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8、 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2条 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由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
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已批准的防突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记录。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修改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5、矿务局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6、矿务局、矿防突专门机构每月检查一次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相应地向矿务局、矿总工程师、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7、矿务局、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13条 地质勘探单位在防突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质情况、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过程中钻孔透煤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在井田地质报告书中,应附有瓦斯地质图;
2、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所在矿务局的总工程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安监部门和授权部门的煤炭科研单位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性。会审报告中必须附有各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14条 突出矿井地测部门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底册部门和防突专门机关与通风瓦斯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2、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
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15条 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6条 矿务局、矿安全检查机构必须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行使监查权。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细则》中的各项规定;参加防突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突设计和措施的实施;监督防突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对突出隐患,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7条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突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矿务局对防突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上岗。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是:
1、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突的基本知识(突出预报、防突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井)长、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3、对在突出矿井工作的区(井)长、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矿长、矿总共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秃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
第18条 突出矿井和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必须把防突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矿长、矿总工程师由省(区)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
矿务局、矿的安全培训部门应会同防突专门机构及通风、底册、安监部门编制防突教材和组织培训师资。
第19条 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突出发生后,矿防突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2、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3、每年应对突出的记录卡片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由矿务局写出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将填写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调查表和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连同总结资料一并报省(区)煤炭局。
第20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按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突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一章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第21条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包括石门和竖、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
区域预测应预测煤层和煤层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并应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新水平和新开采区开拓或准备时进行。
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应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第22条 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生产时期应进行区域性预测,把煤层划分为突出煤层和非突出煤层。
第23条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在突出危险区域内,工作面进行采掘前,应进行工作面预测。采掘工作面经预测后,可划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24条 突出煤层在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煤层在不同区域的突出危险程度,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突措施。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
第25条 在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在采取防突措施之后,还要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措施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每执行一次防突措施作业循环(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采掘作业)后,须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只有连续2次预测无突出危险时,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突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26条 确定新建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时,地质勘探部门必须提供初步预测资料。初步预测资料的内容见本《细则》13条之1规定。
设计新矿井前,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矿井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并参照临近矿井突出情况和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确定矿井突出危险性,方可将矿井突出危险性里尔设计任务书中,宝上级批准后,作为新矿井的设计依据。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和煤层瓦斯压力(p),其判断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矿井的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5所列数据划分,只有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方可划为突出煤层。
表5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临界指标值
煤层突出 危险性 |
煤的破 坏类型 |
瓦斯放散初速度△p |
煤的坚固 性系数f |
煤层瓦斯压力p(Mpa) |
突出危险 |
Ⅲ、Ⅳ、Ⅴ |
10 |
0.5 |
0.74 |
第27条 新井建设时期,应由施工单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瓦斯放散初速度(△p)、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基本参数,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如果验证结果与设计任务书中作确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所在矿务局应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重新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28条 突出煤层中的区域预测可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或综合指标法进行,预测结果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29条 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进行区域预测时,应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和地质构造条件与突出分布规律,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与突出威胁区域。划分突出危险区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上水平发生过一次突出的区域,下水平的垂直对应区域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区;
2、根据上水平突出点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突出点距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并结合地质部门提供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地质构造分布,按照上水平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向下推测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
3、未划定的其他区域为突出威胁区。
第30条 采用综合指标法对煤层进行区域预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岩石工作面向突出煤层至少打两个测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2、在打测压孔的过程中,每米煤孔采取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
3、将两个测压空所得的坚固性系数最小值加以平均作为煤层软分层的平均坚固性系数;
4、将坚固性系数最小的两个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
煤层区域性突出危险性,可按下列两个综合指标判断:
D=(0.0075H/f-3)(p-0.74)
K=△p/f
式中 D——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K——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H——开采深度,m ;
P——煤层瓦斯压力,取两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
f——软分煤层的坚固性系数。
综合指标D、K的突出临界值应根据本矿区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资料,可参照表7所列的临界值,确定区域突出危险性。
如果测压孔所取得的煤样粒度达不到测定f值所要求的粒度时,可采取粒度为1~
表7 用综合指标D和K预测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
煤层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D |
煤的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K |
||
无烟煤 |
其他煤种 |
||
0.25 |
20 |
15 |
|
注:(1)如果D=(0.0075H/f-3)(p-0.74)式中两个括号内的计算值都为负时,则不论D值大小,都为突出威胁区域;
(2)地质勘探和新井建设时期进行煤层突出危险倾向性预测时,突出威胁视为无突出危险煤层。
第三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1条 在突出煤层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在突出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的区域;
3、采掘应力迭加的区域;
4、在工作面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5、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2条 石门揭开突出煤层前,应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
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实验证实有效的方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第33条 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可按本《细则》第30条规定进行。
第34条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为3~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突出临界值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数据时,可参照表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选用表9种的任一指标进行预测时,当指标超过临界值时,该石门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反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表9 钻屑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
钻屑解吸指标临界值 |
||
△h2(Pa) |
K1(mL/g.min½) |
|
干煤200 |
0.5 |
|
湿煤160 |
0.4 |
|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5条 在突出危险区域中掘进煤巷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预测煤巷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1、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
2、 R值指标法;
3、 钻屑指标法;
4、其他经实验证实有效的方法(钻屑稳定、煤体稳定、放炮后瓦斯涌出量等)。
第36条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掘进工作面的软分层中,靠近巷道两帮,各打一个平行于巷道掘进方向,直径为
2、用专门的封孔器封孔,封孔后测量室长度为
3、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测定必须在打完钻孔后2min内完。
判定突出危险性的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临界值qm应根据实测资料分析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12中的临界值qm。当实测的q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qm时,煤巷掘进工作面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实测q值小于临界值qm时,该工作面应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表12 判断突出危险性的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临界值(qm)
煤的挥发分Vdaf(%) |
5~15 |
15~20 |
20~30 |
﹥30 |
|
qm(L/min) |
5 |
4.5 |
4 |
4.5 |
|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
第37条 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打2个(倾斜或急倾斜煤层)或3个(缓倾斜煤层)直径为
2、钻孔每打
初速度按下列公式确定各孔的R值:
R=(Smax-1.8)(qmax-4)
式中 Smax——每个钻孔沿孔长最大钻屑量,L/m;
qmax——每个钻孔沿孔长最大瓦斯涌出初速度,L/m·min。
判断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指标Rm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取Rm=6。当任何一个钻孔中的R≥Rm时,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R<Rm时,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R为负值时,应用单项(取公式中的正值)指标预测。
3、采用R指标法时,当预测无突出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
第38条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打2个(倾斜或急倾斜煤层)或3个(缓倾斜煤层)直径为
2、钻孔每打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各项指标的突出危险临界值,应根据现场测定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13的数据确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实测得到的任一指标Smax值、K1值或△h2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性工作面;
3、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突出危险性,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
表13 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
△h2 |
最大钻屑量 |
K1 |
危险性 |
|
Pa |
kg/m |
L/m |
mL/(g·min½) |
|
≥200 |
≥6 |
≥5.4 |
≥0.5 |
突出危险工作面 |
<200 |
<6 |
<5.4 |
<0.5 |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9条 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可使用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预测方法,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
第四节 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一、 远距离和极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第40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
煤层间距大于
二、 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41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对预抽瓦斯防突效果的检验应在煤巷掘进时进行,检验方法按第3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防突专门机构必须填写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 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41条 石门防突措施执行后,应采取钻屑指标等方法检验措
施效果。检验孔孔数为4个,其中石门中间一个、并应为措施孔之间,其他3个孔位于石门上部和两侧,终孔位置应位于措施控制范围内的边缘线上。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无效。防突专门机构必须填写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43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执行防突措施后,按本《细则》第35条规定的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孔孔深应小于或等于措施孔,并应布置在两个措施孔之间(如图)。如果测得的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无效。当措施无效时,无论措施空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突的补充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工。防突专门机构必须填写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当检验孔孔深等于措施孔孔深(检验孔与措施孔孔深均采用钻孔向巷道
掘进方向投影孔深,简称投影孔深)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必须留有
五、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44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浅孔注水或松动爆破措施时,可采用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屑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检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应打在措施孔之间,检验方法按照本《细则》第3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指标都小于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保护煤层开采有效;反之认为无效。
在措施效果无效区段,必须采取防突的补充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并留有不小于
第三章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开采保护层
第45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地区按无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收到保护区,必须采取防突措施。
第46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在煤层群中有几个
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应根据安全、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综合比较分析,择优选定。
2、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但在此保护层中进行采掘工作时,须采取防突措施。
3、选择保护层时,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条件不允许时,也可选择下保护层,但在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47条 开采下保护层时,上部被保护层不被破坏的最小曾间距离应根据矿井开采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用下列公式确定:
当a<60度时,H=K M cosa
当a≥60度时,H=K M sin(a/2)
式中 H——允许采用的最小层间距,m;
M——保护层的开采厚度,m;
a ——煤层厚度,m;
K——顶板管理系数。冒落法管理顶板时,K采用10,充填法管理顶板时,K采用6。
第48条 划定保护层有效作用范围的有关系数,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对暂无实测资料的矿井,可参照下述条文执行:
1、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有效垂距,可参用表15或公式确定。
表15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有效垂距
煤层类别 |
最大有效垂距 |
|
上保护层 |
下保护层 |
|
急倾斜煤层 |
<60 |
<80 |
缓倾斜和倾斜煤层 |
<50 |
<100 |
下保护层最大有效距离:S下=S'下β1β2
上保护层最大有效距离:S上=S'上β1β2
式中 S'下、S'上——下保护层和上保护层的理论有效间距,m。它与工作面长度a和开采深度H有关,当a>0.3H时,则取a=0.3H,但a不得大于
2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两倍,并不得小于
3、对停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停采时间超过3个月、且卸压比较充分,该采煤工作面的始采线、采址线及所留煤柱对被保护层沿走向的保护范围可暂按卸压角56度~60度划定。
4、保护层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按卸压角划定。卸压角的大小应采用矿井的实测数据。如无实测数据时,参照表17中的数据确定;
表17 保护层沿倾斜的卸压角
煤层倾角a(°) |
卸 压 角 (°) |
|||
δ1 |
δ2 |
δ3 |
δ4 |
|
0 |
80 |
80 |
75 |
75 |
10 |
77 |
83 |
75 |
75 |
20 |
73 |
87 |
75 |
75 |
30 |
69 |
90 |
77 |
70 |
40 |
65 |
90 |
80 |
70 |
50 |
70 |
90 |
80 |
70 |
60 |
72 |
90 |
80 |
70 |
70 |
72 |
90 |
80 |
72 |
80 |
73 |
90 |
78 |
75 |
90 |
75 |
80 |
75 |
80 |
5、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层保护效果及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完善资料,以便尽快得出确定本矿保护层有效作用范围的参数。
第49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应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的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突措施。
第50条 保护层在特殊情况下非留煤柱不可时,必须认真填写遗留煤柱记录表。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必须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廓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其有效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第51条 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
第52条 在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第二节 预抽煤层瓦斯
第53条 单一的突出危险煤层和无保护层可采的突出煤层群,可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的措施,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钻孔应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并均匀布孔;
2、 预测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
料确定,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在未达到预抽有效性指标的区段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补充的防突措施。
第54条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可采用沿煤层或穿层布置方式。在未受保护的煤层中掘进钻场或掘进打钻所需要的煤巷时,都必须采取防突措施。
第55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时,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深度应不小于3,沿层钻孔的封孔深度应不小于
第56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的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参考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1、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残存瓦斯含量应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瓦斯含量;
2、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大于25%。煤层瓦斯预抽率应用钻孔控制范围内煤层瓦斯储量与瓦斯抽出量(包括打钻时钻孔喷出的瓦斯量、自然排放量)来计算。
达不到上述预抽指标定区域,在进行采掘工作时,都必须采取防突的补充措施。采用煤层瓦斯抽出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参照本《细则》第35条所规定的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查。
第四章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57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并编制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揭穿突出煤层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探明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2、在揭煤地点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3、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防突措施;
4、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5、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开或穿过煤层;
6、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7、穿透煤层进入顶(底)板岩石。
第58条 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尽量不布置石门。如果条件许可,石门应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石门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用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出的巷道贯通时,该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
第59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1、突出预测方法及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2、建立安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在建井初期,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时,在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都必须停止工作。放震动炮揭穿突出煤层时,与此石门通风系统有关地点的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全部断电,井口附近地面
3、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措施;
4、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5、安全防护措施;
第60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打钻控制煤层层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与此石门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后两项工作可与控制煤层层位的前探钻孔共用。
2、在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
3、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
4、为了防止误穿煤层,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垂距
当岩巷距突出煤层垂距不足
5、石门掘进工作面与煤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厚度的岩柱。岩柱的尺寸应根据防突措施要求、岩石的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距是:急倾斜煤层
第61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可不采取防突措施,但必须采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当石门揭穿厚度小于
第62条 石门防突措施可采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金属骨架或其他经实验证明有效的措施,在实施防突措施时,都必须进行实际考察,得出符合本矿井实际的有关参数。
1、预抽瓦斯措施的要求是:
(1)煤层透气性较好,并有足够的抽放时间(一般不小于3个月)时,可采用瓦斯抽放措施;
(2)抽放孔布置到石门周界外3~
(3)抽放钻孔的直径为75~
(4)在抽放钻孔控制范围内,如预测指标降到突出临界值下,认为防突措施有效。
2、水力冲孔措施的要求是:
(1)在大钻时具有自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可采用水力冲孔措施;
(2)水力冲孔的水压视煤层的软硬程度而定,一般应大于3MPa。
(3)钻孔应布置到石门周界外3~
(4)石门冲出的总煤量不得小于煤层厚度20倍的煤量,如冲出的煤量较小时,应在该孔周围补孔。
3、排放钻孔措施的要求是:
(1)在煤层透气性较好、并有足够的排放时间时,可采用钻孔排放措施;
(2)排放钻孔应布置到石门周界外3~
(3)排放钻孔的直径为75~
(4)在排放钻孔的控制范围内,如果预测指标降到突出临界值以下,措施有效;对于缓倾斜厚煤层,当钻孔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采取分段打钻,但第一次打钻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
4、金属骨架措施的要求是:
(1)在揭开具有软煤和软围岩的薄及中厚突出煤层时,可采用金属骨架;
(2)在石门上部和两侧周边外0.5~
(3)骨架钻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
(4)骨架材料可选用
(5)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6)采用金属骨架防突措施时,应与瓦斯抽放、水力冲孔或排放钻孔等措施配合使用。
第63条 立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在立井工作面距煤层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若检验无效,应采取补充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可不采取防突措施,但必须采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突出煤层厚度小于
第64条 立井工作面采用排放钻孔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井工作面距煤层
2、立井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为
3、为加快煤层瓦斯排放,可采用松动爆破等辅助措施。
第65条 立井采用金属骨架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井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为
2、向钻孔插入直径
3、骨架安设牢固后,必须配合其他的防突措施,并按本细则第32条规定进行效果检验。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采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第二节 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66条 在突出煤层中进行掘进或回采时,都应预测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并根据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和具体条件,采取防突措施。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测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67条 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阶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和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
第68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靠近或出于地质构造破坏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地带时,都应认真检验防突措施的效果。如果措施无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69条 在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平巷时,应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前探支架、水力冲孔或其他经实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在第一次执行上述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用浅孔排放或其他防突措施,在工作面前方形成
第70条 采用超前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超前钻孔可适用于煤层透气性较好、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2、超前钻孔直径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突出情况确定,一般为75~
3、钻孔应尽量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
4、超前钻孔的控制范围,应控制到巷道断面轮廓线外2~
5、超前钻孔孔数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决定,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必须经实测确定;
6、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去超前钻孔的参数;
7、必须按照本细则第35条的规定对超前钻孔进行效果检验。若措施无效,必须补打钻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超前钻孔施工前应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
第71条 深孔松动爆破措施,可使用于煤质较硬、突出强度较小的煤层。采用深孔松动爆破防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深孔松动爆破的孔径为
2、深孔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应进行实测;
3、深孔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
4、在装药和填充炮泥时,应防止折断电雷管的脚线;
5、深孔松动爆破后,必须按照本细则第35条规定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如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6、深孔松动爆破时,必须执行撤人、停电、设警戒、远距离放炮、反向风门等安全措施。
第72条 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探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取直径为42~
第73条 水力冲孔可适用于由自喷现象的严重突出危险煤层。采用水力冲孔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厚度
2、冲孔前,掘进工作面必须架设迎面支架,并用木板和立柱背紧背牢,对冲孔地点的巷道支架必须检查和加固。冲孔后和交接班前,都必须退出钻杆,并应将导管内的煤冲洗出来,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喷出伤人;
3、冲孔后,必须按照本细则第35条规定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有效后放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如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74条 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工作面,以防止工作面顶部悬煤垮落伤人而造成的突出。
前探支架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长度再加
第75条 在突出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掩护挡板或其他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带防护措施。
在有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除采取本条文上述规定的防突措施外,应采取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
第76条 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采用大直径钻孔(直径
第77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两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横贯,横贯间距不得大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前,上部平巷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间距不得小于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第78条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放炮作业时,应采用浅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二、 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80条 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
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各个台阶高度应尽量加大,台阶宽度应尽量缩小,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第81条 必须及时维修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道,保持畅通。
第82条 在突出煤层中,不得使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省煤炭局批准。
第83条 开采有突出危险的急倾斜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阶段开采后造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必须掌握上分层或上阶段的卸压范围,以确定其保护范围,使下分层或下阶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这个保护范围内。
第84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并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第85条 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治突出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好的煤层。松动爆破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2~3m打一个,孔深不小于
第86条 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沿工作面每隔2~3m打一个,孔深不小于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87条 在有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时,可采取岩芯法或突出征兆法预测岩层的突出危险性。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措施。
第88条 采用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工作面前方岩体内,打直径50~70㎜、长度不小于
2、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程度,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预测:
⑴当取出的岩芯中大部分长度在150㎜以上,且有裂缝围绕,个别为小圆柱体或圆片时,应预测为一般突出危险地带;
⑵在取出的
⑶当
⑷岩芯中没有圆片和岩芯表面上没有环状裂缝时,应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地带。
第89条 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具有下列预兆之一应预测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
1、岩石呈薄片状或松软碎屑状;
2、工作面爆破后,进尺超过炮眼深度;
3、有明显的火成岩侵入或工作面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大。
第90条 在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应采取下列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1、在一般或中等程度突出危险的地带,可采用浅孔爆破措施或远距离多段放炮法,以减少对岩体的震动强度、降低突出频率和强度。采用远距离多段放炮法时,先在工作面打6打掏槽眼、6个辅助眼,呈椭圆形布置,使爆破后形成椭圆形超前孔洞,然后爆破周边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边应大于
2、在严重突出危险地带,可采用超前钻孔和深孔松动爆破措施。超前钻孔直径不小于75㎜,孔数应不少于3个,孔深应大于
3、在严重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地带中掘进放炮时,在工作面附近应安设挡栏,以限制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
第六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91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放炮、远距离放炮、避难所、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等。
第92条 震动放炮的专门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震动放炮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矿务局备案;
2、震动放炮的炮眼数目,应按照每平方米石门断面4~5个确定;
3、震动放炮的炮眼布置,根据断面和岩性确定;
4、岩眼不得打入煤层,眼底距煤层应保持
5、震动放炮的单位炸药消耗量,应按照正常掘进的1.5~2倍确定,打穿煤层的炮眼在煤层段和岩石段应分段装药,并用长
6、所有炮眼都在炸药与封泥间装1~2个水泥炮,封泥都必须密实地封至孔口;
7、震动放炮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并不得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连接可采用串联、串并联或并串联方式,但都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电雷管的引爆电流的2倍。放炮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以减少母线的电阻,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引爆器;
8、震动放炮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9、震动放炮时,回风系统内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操作和通过。
第93条 在有突出危险的采区和工作面,电器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并每旬检查一次防暴性能,严禁使用防暴性能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第94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爆炸。
清理突出煤时,必须编制防止煤尘飞扬、杜绝火源、垮塌以及再次放生事故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95条 对突出孔洞,应填充或支护。放生大型或特大型突出后,一般不应从空洞放出松散煤体,以免造成空洞垮塌,引起再次突出,还应及时砌碹或注浆封闭空洞,以免引起煤的自燃。
第96条 突出矿井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
第七章 附 则
第97条 矿务局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第98条 本《细则》与国家安全法规有抵触或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99条 本《细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