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阳长榆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各部室、工区、队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潞矿安字【2010】1号文件和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好我矿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前移管理关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由事后处理变为事先惩戒,以消灭重大安全隐患,特制定下发本规定。望全矿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职或撤职处分:
(一)、生产专业
1、巷道顶板离层仪进入危险区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2、被矿相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3、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浓度及泵站压力不达规定(除检修期间),月累计达到3次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降职处分;
4、掘进工作面锚杆或锚索预紧力、拉拔力不达标,月累计达到3次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降职处分;
5、工作面空顶作业或临时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队组现场作业人员不听劝阻强行作业的给予现场跟班副队长撤职处分。
(二)、机电、运输专业
1、机电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带病运行的;
2、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
3、停送电不办理停送电手续,擅自停送电的;
4、副井运料绞车、运人猴车安全设施失效或钢丝绳磨损超限继续使用的;
5、运输皮带保护失效限期不整改的 ;
(四)、其它专业
1、在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煤仓、井下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单位、业务部室负责人);
2、无制定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责任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
3、单项工程未审批,擅自开工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4、未按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掘后探”的(责任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
5、未进行提前探放水造成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
6、安全监管人员不按《潞阳长榆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进行监管,安全监察失职的。
二、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薪或开除处分:
(一)生产专业
1、未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和逼帮装置或空顶距严重超过规程规定的;
2、违反规程空顶作业、擅自降低支护强度的;
3、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剪切锚索的;
4、锚杆角度偏差超过±3°,未及时补打的;
5、采掘工作面私自调整顶板离层仪或离层仪观测弄虚作假的;
7、放炮不设警戒或对留残炮、瞎炮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8、违章放明炮、糊炮或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在井下带电搬迁和检修设备的;
2、现场检修中,机电工打开设备防爆盖未进行验电、放电、检查瓦斯的;
3、用其它导体代替保险的;
4、打开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盖运行的;
5、擅自甩掉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的;
6、给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和设备强行送电的;
7、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带电设备喇叭咀无挡板(老鼠洞)等严重电气安全隐患的责任的;
8、一台防爆电气(器)设备若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有两处及两处以上和一个月内所包设备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失爆的给予设备责任的;
9、停送电不办理停送电手续,擅自停送电,造成局扇风机停电的;
10、运料期间不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11、扒、乘运行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的
12、钩头、保险绳、连接环、插销、车辆及其装载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擅自打开阻车器的;
(四)、其它
1、“三违”造成重大隐患的;
2、故意破坏井上、下各项安全生产设施的;
3、盗窃和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4、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指挥且谩骂、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的、
5、安全监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的;
6、违章指挥或不处理安全隐患,强行作业的;
7、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虚报、假报、隐瞒不报的;
8、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发生脱岗、睡岗的;
9、人为原因造成主、局扇双停的;
10、工作面或掘进机危险范围内有人时,擅自启动掘进机的;
11、未停掘进机擅自进入警戒线以内的;
12、未闭锁大溜、设专人监护,擅自进入煤墙作业的;
13、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
14、安全监察人员部按《潞阳长榆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进行监管,安全监察失职的。
其它未涉及内容均执行《山西寿阳潞阳长榆河煤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