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珠煤业调度通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公司调度通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通讯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MT405-1995煤矿生产调度自动交换电话交换总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行业标准,结合瑞泰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区队必须加强调度通讯系统管理,明确分工,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MT405-1995煤矿生产调度自动交换电话交换总机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调度通讯系统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录音功能:系统应具备手动录音、自动录音及手动和自动兼备的任一种功能。
(二)汇接功能:系统可通过中继线可与其他各种制式的电话交换机和其他调度电话总机连接;调度与中继用户通话过程中需暂停时,具有将中继用户保留的功能;具备汇接接口,通过汇接装置,总机用户线应能与瑞泰公司通信装置连接。
(三)选择性能:自动调度交换总机可选择会议通话、显示/计时/录时、自检、有线无线转接、连选、数据修改等性能。
(四)调度功能:调度应能通过手机以及双工扩音对讲方式与任一自动用户和直通用户进行无阻塞通话,并具备任一用户呼叫调度时调度台上应有可见可闻信号,调度台呼出时用户摘机后自动截铃;调度应能与任一个、一组或全部用户实现紧急呼叫、通话,并具备任一用户紧急呼叫调度时,调度台上应有区别于正常呼叫的可见可问信号,调度紧急呼出时用户摘机后立即截铃,且录音设备自动或人工投入;局内用户相互通话及局内用户通过中继与外局用户通话时,总机台上有可见信号,并应具备监听、插入、强拆功能;调度应能向久不挂机用户催挂;能发出通播信号,同时自动或人工投入录音设备。
(五)交换功能:以自动接续方式实现自动用户之间及自动用户和调度间的通话;以人工接续方式实现直通用户之间及直通用户与调度之间的通话;通过调度转接实现直通用户与自动用户间的通话。
(六)显示功能:总机台上每门用户至少应具备用户呼叫调度、调度呼叫用户、用户通话、紧急接收、紧急发送等显示。
第五条 调度通讯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矿行政电话与调度电话分开,行政电话与市政电话联网。
(二)矿井重要部位应安有与调度直通的电话: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硐室、采掘工作面、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以及认为重要需经常联络的场所。
(三)机房电源与入井电话线路有防雷保护,井下电话为本安型。
(四)井筒电话电缆不应少于2条,同时使用宜分设于不同的井筒中或设在一个井筒的不同间隔内,相互之间应有联络电缆。
(五)矿通信有可靠的供电电源。
(六)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调度交换机的本质安全电路应符合GB3836.4及GB3836.1要求.
(七)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及产品合格证。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六条 调度通讯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二)信息中心负责井上下通讯线及大巷内的通讯线的敷设、维护工作,并给各工作面的施工单位提供足够的号码资源和对接点。
(三)各施工单位负责对节点至工作面(装机点)的通讯电缆及电话机维护和使用。
(四)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故障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井下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敷设通讯电缆,要整齐、无明接头。
第七条 调度通讯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信息中心定期对调度通讯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二)各单位或维护人员发现调度通讯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三)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调度通讯装置的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对设备线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四)信息中心要确保井下调度通讯系统安全、可靠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以保证井下调度通讯畅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信息中心应配备满足调度通讯系统使用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有现场实践经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九条 信息中心和安全监察部负责调度通讯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必须将调度通讯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条 调度室与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管理。值班员应认真监视和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要建立调度通讯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并做好设备台账的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各区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部和信息中心依据安全管理标准和矿井生产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经济处罚:
(一)入井调度通讯设备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入井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调度通讯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四)故障排查不及时,影响调度通讯或出现安全生产隐患的。
(五)未按照规范要求在规定地点安装调度通讯电话的。
第十三条 对故意破坏、盗窃调度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信息中心
201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