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炸药安全等级及使用范围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炸药安全等级及使用范围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案例〕1989年1月14日上午8时10分,安徽省某县办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9.8万元。
事故经过:1月13日该矿所在地停电,矿自备发电机组供电。14日5时30分关闭发电机,井下局部通风机随之停风。7时50分瓦检员因迟到未检查瓦斯。8时10分,井下发生爆炸响声,当场12人死亡,距爆炸地点较远的5人,因一氧化碳中毒受轻伤。
事故原因:
(1)局部停风,瓦斯超限。井下工作面停风2个多小时,风筒距工作面15m,未能使瓦斯达到安全浓度以下。
(2)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炸药放炮,放炮过程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3)违章作业,爆破工在没有检查瓦斯的情况下,自行放炮,引起瓦斯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