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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12-19 09:51 来源:煤矿安全网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文号 财建(2004)119号
发布部门 财政部等
发布日期 20040521
施行日期 20040521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号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 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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