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桩煤矿瓦斯治理方案
石桩煤矿瓦斯治理方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
镇雄石桩煤业有限公司石桩煤矿
瓦斯治理方案
矿井瓦斯治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是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是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煤矿的重要举措。根据上级关于瓦斯治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镇雄县煤炭局关于煤矿瓦斯专项治理的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好瓦斯专项治理活动,促进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方针作指导,以上级关于瓦斯治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为依据,以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为主旨,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矿全面开展瓦斯治理活动,强化瓦斯综合治理责任体系,硬化工作指标,优化生产系统,消除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以确保我矿生产安全。
三、瓦斯治理的机制及制度
(一)、成立瓦斯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邓亚民(法人、矿长)
副组长:孙原来(工程师)
组 员:赵河法 杨自明 艾根强 曾志才 罗尤基
付超群 张长生 王保安 杨松锋 李隆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孙原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邓亚民:负责全矿瓦斯专项治理全面工作。
2)、孙原来:负责全矿瓦斯治理技术方面的工作
3)、赵河法:负责瓦斯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4)、杨自明:负责瓦斯治理具体工作的人员安排。
5)、张道贵:负责全矿瓦斯综合治理所需设施设备的供应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6)、艾根强:负责全矿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7)、 李隆坤:负责全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善及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井瓦斯治理包括:
(1)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2)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3)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
(4)严格执行盲巷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规定;
(6)严格执行矿井瓦斯检查地点及检查次数规定等。
(二)、瓦斯管理制度
1、 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2、 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3、 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定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并定期校验合格;入井时应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温度计等,以检查高冒处的瓦斯浓度。
4、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各副矿长、各采掘机运通区(队)长、爆破工、电工、班组长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5、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检查程序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6、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超过3.0﹪)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矿长汇报。
7、瓦检工作不得发生空班(瓦检员未上班)、漏检(瓦检员不负责造成当班有一处或者多处未检查瓦斯)、少检(瓦检员不负责,没按规定次数检查瓦斯)、假检(瓦检员没有实地检查,而是填写虚假检查数据),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检查日期、地点、每次检查时间、班次、数据等必须完全一致)。
a) 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盲巷区域。
b) 通风瓦斯日报表,每天必须送交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三)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为了防止瓦检员迟到、早退或无人接班,避免分工区域出现无人检查、监视的空岗状态,从而保证能及时发现、处理通风瓦斯隐患,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1、 井下交接班地点
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入口的新鲜风流处交接班;
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交接班。
2、 井下交接班时间
早班:不超过7:30
中班:不超过15:30
夜班:不超过23:30
瓦检员不得提前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3、 交接班内容
(1) 分工区域的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突、放炮、 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或者采取措施。
(2)分工区域的通风设施,、装备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 矿领导交办的工作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4、 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班人和接班人必须在交接班手册(记录本)上相互签字,记录备查。
5、 防止“空岗”。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检员未到班,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值班矿领导,听候安排,不得擅自下班。
(四)排放瓦斯制度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内容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必须在措施中明确。
(2)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0%。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鲜风流一侧控制风流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并签字。
4、排放人员进入排放区,对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5、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要求进行。一切准备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同意后,下令排放。
6、排放人员要严格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拉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7、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并作好排放记录登记,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8、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1)巷道中瓦斯浓度超过1.0﹪,不超过1.5﹪,由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制定措施,由瓦检员按措施要求排放。
(2)巷道中瓦斯浓度在1.5﹪~3.0﹪时,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措施,经通风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指派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排放。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救护等部门派人参加排放。
参加现场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救护人员带机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等部门协助。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5)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况(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高冒区、突出孔洞等)排放,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
(6)全矿井或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顺序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7)串连通风的排放瓦斯,必须先排放串联工作面,后排放被串联通风工作面。
9、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检员要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五)盲巷管理制度
所谓盲巷,是指只有一个通道且未通风的独头巷道。盲巷内一般都积存有大量瓦斯,检查或处理不当,就容易发生人员窒息或瓦斯爆炸事故。
1、 矿井技术部门要把好巷道布置、设计及现场施工关,做到一掘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2、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3、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供电,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4、 矿井生产过程中一旦出现盲巷,掘进区队及生产部门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处理。
5、 盲巷的处理原则
(1) 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 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 采取封闭措施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m范围内都必须切断通向盲巷内的所有管线、铁轨,杜绝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
(4) 栅栏或密闭应设在离巷道口小于2m的支护完好、四壁煤岩坚固的地点。永久性栅栏的设置:巷高大于1 .8m时,设置高度不低于1.8m,栅栏孔不大于200mm×200mm,并牢固可靠。
(5) 盲巷恢复生产需通风排放瓦斯时,必须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
6、 盲巷必须设置禁止牌和检查牌,同时建立台帐。牌板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处理方法,检查时间、检查人、存在问题及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消除时间等。
7、 盲巷必须定期检查:已密闭的盲巷,每天由本区域的瓦检员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密闭和栅栏的完好情况及密闭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并记入牌板和手册中。每次检查都取其最大值作为检查结果及处理依据。当栅栏、密闭有问题或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
8、 进入盲巷检查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否则任何人不许进入盲巷检查。专业救护队进入盲巷检查时必须按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方法进行。
9、 盲巷管理要做到现场牌板、台帐、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四对号”。
(六)严格执行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规定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以上,经抽防瓦斯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1.5﹪,按管理权限报批,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5﹪,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到 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瓦斯浓度不超过0.5﹪。
9、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0、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系统中,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进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11、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1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措施,进行处理。
13、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而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七)严格执行矿井瓦斯检查地点及检查次数
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械电气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瓦斯可能超限或积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1、矿井瓦斯检查地点:
(1) 总回风巷;
(2) 采区回风巷;
(3) 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
(4) 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
(5) 采煤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槽;
(6)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侧;
(7) 井下机电硐室、钻场、密闭、盲巷口栅栏处、顶板冒落或突出孔洞。
(8) 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
(9) 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 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
(11) 其他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
2、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
(1)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工作面迎头5m内并安装瓦斯监控报警仪。
(2)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3)当班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对其他机电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也应检查1次。
(4)其他作业地点或应该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地点,其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但每班至少检查1次。
(5)每班检查瓦斯的次数,正常情况下应在当班平均分配;特殊情况下(如瓦斯涌出异常)应随时检查,不受检查次数的限制。
镇雄石桩煤业有限公司石桩煤矿
201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