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5)67号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50621
施行日期 2005062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基本建立了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出台了相关规定;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安全生产状况趋于平稳。但是,目前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深化企业基层和基础管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奋斗目标。自2005年起,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在国家下达指标的基础上每年减少2%;到2006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工矿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到2010年,力争全区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十万人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万车死亡率控制在全国较低水平。
二、健全完善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投产企业要于2005年7月13日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铁路、公路不准运输。
(五)加强对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提高准入标准。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严格对高危险生产企业进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今后新建煤矿的生产能力原则上应核定在年产6万吨以上,对现有年产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要制定规划,逐步调整退出煤炭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运输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准入或许可手续。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和安全评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在宁企业、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或验收;地级市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和验收;县(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要建立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设施的评估、评价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经常处在完好状态。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是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合格、取得正式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七)安全生产的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任职和上岗操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教考分离制度,各级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承担安全生产培训任务,培训工作由取得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八)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承包、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或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协调和管理,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完善并层层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定期开展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九)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按规定提足安全费用。借鉴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自治区和各市、县(区)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支持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十)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游艺场所、洗浴中心、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与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研究确定。
(十一)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应当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及职业危害程度确定。同时,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具体赔偿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制定。
(十二)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质量标准化奖惩制度,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和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加强监管监察,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十三)加快安全生产法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抓紧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完善已有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各地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地方性的安全生产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保证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五落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具有资格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十五)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尽快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抢险方案。要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和煤矿救护队为主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的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普查,登记造册,对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层层建立责任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建立全区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强化监控,重点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性评价。
(十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重点对建筑行业、城市燃气、特种设备进行监控。严格执行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建筑施工等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十七)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进行查处。当年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案率必须达到100%,一般事故的查处结案率达到85%。对瞒报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八)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全的矿山企业,自治区公安机关、电力部门一律不准供应炸药和供电。对擅自供应炸药或者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和供电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务院302号令和自治区政府2002年第43号令,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内市、县(区)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宁政发〔2005〕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构筑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十九)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监、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商务、科技、邮政、通信、信息产业、煤炭、旅游、林业、质监、环保、卫生、农垦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维护职工在劳动、工作中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努力构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二十)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依据国务院下达给我区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量化,下达给各市和有关部门。各市和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量化,逐一落实到县(区)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考核采取半年督查、全年考评的办法,实行综合考评百分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二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加大科技含量。把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和已推广的科研成果,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体系,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十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