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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1-23 10: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 苏交法(2005)65号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 20050924
施行日期 20050924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道网调整方案(经苏政办发〔2003〕5号文批准同意),并列入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方案(2005~2010年)的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具体履行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市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处具体履行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立项申请和批复,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办理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于不需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批复即作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七条  一般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处组织编制;跨市规模较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可以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直接组织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报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方案设计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应提前组织编制,并提前一年上报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第十条  市交通局应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市公路管理处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根据建设规划和年度经费情况,确定并下达全省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由建设主体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由市公路管理处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

  第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商。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并执行有关监理规定。

  第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经济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三合同制度

  第十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工程施工中和竣工后均应进行审计。年度审计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或市交通局组织。

  第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并经市交通局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

  (七)施工路段管理方案已落实。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填写施工许可申请书,并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报市公路管理处初审,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十九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如有重大设计变更须由市交通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省交通厅和市交通局应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抽检。

  第二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进度报表制度。建设单位以旬报、月报报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汇总后以月报定期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市交通局。

  第二十三条  有关干线公路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路段交通管理等按照国、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省补助资金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按照年度建设计划拨付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未履行施工许可手续和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不予拨款。

  第二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通过施工许可、并正式开工后,可以预拨部分省补助资金,以后视工程进度、质量情况拨款。工程交工后,省补助经费可拨付补助经费的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5%。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新建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第三十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三十一条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和市交通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省交通厅公路局具体组织。验收前由市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营期不少于2年,不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未编制决算报告及未经竣工审计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干线公路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养护改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苏交建〔1999〕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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