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磨岭煤矿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大磨岭煤矿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编制人:陈全成 孙喜玉
为了加强大磨岭煤矿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实现“质量、安全、投资、工期”控制目标,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明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大磨岭煤矿监理委托合同,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矿总工程师为矿井对监理部门的主要协调领导,矿工程部负责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向总工程师负责。计划科、安检科配合工程部监督检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其主要职责:
1.审查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
2.审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3.监督检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4.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工作;
5.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评及信誉评价;
6.负责监理费的验工。
二、对监理单位的主要要求:
1.按照投标承诺建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合同职责;必须在矿方及时沟通的情况下独立完成监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把责任向矿方推卸;
2.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监理合同、国家监理规范及矿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配足现场监理人员,且要求专业齐全、全部持证上岗、各专业至少配备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监理工程师上岗证);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监理员必须具备助理工程师或中级技师以上职称;人员配备要求具体见各时期现场监理人员数量一览表;
3.驻矿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且不得跨专业实施监理;
4.按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及投标承诺的要求,配备现场仪器和设备,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型号要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5.根据批复的《监理规划》,编写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和单位工程监理计划,并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
6.对于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监理人员必须实施旁站监理,且有施工单位、矿工程部签字的旁站记录;施工中凡因监理不到位出现质量不合格现象,每次罚相关监理人员50-500元;凡当月同一监理人员所监理工程出现三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现象,辞退当事监理人员,此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工程科实施;
7.按照国家监理规范的要求,及时完整的记录监理日志,监理合同执行完毕时,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监理资料;
8.调解矿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
9.涉及费用增加的变更、签证、索赔事件等必须矿相关部门沟通同意后签证;
10.不按上述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监理总部;第三次更换人员,造成损失的从监理费中扣除,直至解除合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大磨岭煤矿建设项目监理人员要求配备表
工程类别 前期阶段 设计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
120吨/万以下项目 二等工程 2 7 4 16
本表要求依据中煤建协字【2003】第71号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