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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级及奖惩办法(修订)

在线文档 2013-06-27 0
软件名称: 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级及奖惩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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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级及奖惩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推动井工煤矿本安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夯实煤矿安全管理基础,促进构建煤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所属井工生产煤矿(含联合试运转6个月以上的矿井)。


  第三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本质安全企业建设等级规划。


  第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级。子(分)公司每季至少组织一次考核并排名,保留每次考核原始记录。


  第五条 本安企业建设等级分为四级,等级标准如下:


  (一)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


  (二)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实现安全生产500天以上。


  (三)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


  (四)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考核年度内,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第六条 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取消本安企业建设评级资格:


  (一)死亡人数累计达2人(含)以上的;


  (二)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两次(含)以上的;


  (三)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以上事故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伤(含)以上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五)发生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环境事件的。


  第七条 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本安企业建设采用集团公司考核与子(分)公司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


  (二)综合考核分实行百分制,计算公式如下:


  S=S1×X1+K×S2×X2


  S — 矿井综合得分


  S1 — 集团公司年终对矿井考核分


  S2 — 子(分)公司对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


  X1 — 集团公司年终对矿井考核分所占百分比


  X2 — 子(分)公司对矿井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分所占百分比


  K —系数,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全年综合考核分的修正值。其计算公式为:


  注:1.2010年X1为60%, X2为40%,以后视执行情况调整。


  2.系数K取值范围为0.5-1.5之间,超出范围时以集团


  考核分数为准。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对各考核矿井综合得分进行扣分(加分):


  (一)发生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20分;发生非主要责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10分。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重伤一人扣6分,每多一人扣分加倍(如:重伤累计两人扣18分,累计三人扣36分,以此类推)。


  (三)每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扣6分。


  (四)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停产一次扣5分。


  (五)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计划整改期限内整改的,每一条扣1分。


  (六)达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若瓦斯抽采总量实际完成量比计划量每增加1%,加0.2分(最多加5分),反之相应扣分(最多扣5分)。


  第九条 奖罚


  (一)根据集团公司本安企业建设考核结果,对达到本安企业建设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煤矿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


  达标等级 奖励标准


  高瓦斯矿井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低瓦斯


  矿井


  本安企业建设一级单位 奖200万元 奖120万元


  本安企业建设二级单位 奖100万元 奖60万元


  本安企业建设三级单位 奖50万元 奖30万元


  本安企业建设四级单位 不奖不罚


  (二)安全生产十周年以上矿井奖励金额比照本安企业建设同类型一级单位标准执行(本安企业建设等级不再重复奖励)。


  (三)对于未达等级的煤矿罚款20万元,并通报批评。


  (四)奖励资金从集团公司工资基金拨出,罚款资金缴纳到集团公司工资基金。奖励兑现到煤矿全体员工,罚款兑现到煤矿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对评为本安企业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单位授予金牌。金牌一般在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授予,由各子(分)公司或煤矿组织挂设。


  第十一 井工煤矿本安企业建设考核评分,依据本办法和《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神华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煤矿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神华安〔2009〕2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神华集团公司。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录一


  《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说明


  一、标准结构


  本考核评分标准为5大部分(二级指标),28个系统(三级指标),162个元素(四级指标),746个五级考核指标。


  二、评分方法:


  本标准评分时直接对照五级指标进行检查,根据五级指标检查情况,采用自下而上逐级评分的方法计算总分。具体打分步骤及方法为:


  (一)计算四级指标得分:


  1.若四级指标下有1-2个五级指标:


  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0分。


  2.若四级指标下有2个以上五级指标:


  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该四级指标得设计分的50%;


  两个以上(含两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


  0分。


  注:33项标记“☆”的五级指标(具体指标见附录三)为对三级指标直接扣分指标(以下简称“直接扣分指标”),不对四级指标进行扣分。


  (二)计算三级指标得分:


  三级指标分为两步计算:


  1.计算三级指标下所有四级指标得分之和;


  2.对照三级指标下33项直接扣分指标进行扣分,其中:


  任意一项“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的指标不满足时,从相应三级指标扣3分(扣完为止);任意一项“采掘”、“机电”等其它专业的指标不满足时,从相应三级指标扣2分(扣完为止)。


  (三)计算二级指标得分:


  二级指标下所有三级指标得分之和。


  (四)计算总分:


  标准中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涉及的考核元素不同,如低瓦斯矿井无“防突管理”元素,大多数无“瓦斯抽采管理”元素,高瓦斯矿井无“防突管理”元素。为统一考核标准,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计算公式为:


  注:各类煤矿设计分值:


  无“瓦斯抽采管理”的低瓦斯矿井: 90分


  高瓦斯矿井和有“瓦斯抽采管理” 的低瓦斯矿井:96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00分


  附录二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各系统设计分值汇总表


  五大部分 系统编号 系 统 名 称 设计分值


  第一部分保障管理(6分) 1.1 组织机构(3个元素) 1.40


  1.2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个元素) 1.20


  1.3 文件、记录管理(2个元素) 0.60


  1.4 企业本质安全文化管理(3个元素) 0.80


  1.5 监督机制(3个元素) 2.00


  第二部分风险预控管理(10分) 2.1 风险管理(5个元素) 10.00


  第三部分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6分) 3.1 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7个元素) 6.00


  第四部分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70分) 4.1 采掘管理(11个元素) 7.60


  4.2 地测管理(6个元素) 1.20


  4.3 防治水管理(11个元素) 5.50


  4.4 机电管理(17个元素) 6.80


  4.5 运输管理(7个元素) 3.80


  4.6 空压机及输送管理(4个元素) 1.80


  4.7 压力容器、登高及起重作业管理(3个元素) 1.80


  4.8 爆破管理(6个元素) 3.00


  4.9 通风管理(8个元素) 10.00


  4.10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5个元素) 4.50


  4.11 防灭火管理5个元素 5.00


  4.12 防尘管理(7个元素) 4.00


  4.13 防突管理(7个元素) 4.00


  4.14 瓦斯管理(6个元素) 5.00


  4.15 瓦斯抽采管理(9个元素) 6.00


  第五部分辅助管理(8分) 5.1 煤矿准入管理(2个元素) 0.80


  5.2 承包商管理(2个元素) 1.00


  5.3 消防管理(3个元素) 0.80


  5.4 应急与事故管理(5个元素) 1.80


  5.5 职业健康管理(4个元素) 1.00


  5.6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7个元素) 2.60


  附录三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33项直接扣分指标汇总表


  序号 编 号 考 核 项 目 备 注


  一 4.1 采掘管理(4条) 各项指标扣分标准详见附录一第二条“评分方法”(二)


  1 4.1.1.1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修改采区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2 4.1.1.2 未按采区设计形成完整的通风、供电、排水等生产系统之前,不得安排工作面采掘作业。


  3 4.1.2.1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 4.1.4.4 有冲击地压及大面积冒顶危险的矿井应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做好冲击地压及大面积冒顶预测预报、防治工作,严防发生冲击地压及大面积冒顶事故。


  二 4.3 防治水方面(4条)


  5 4.3.3.9 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严禁施工三期工程;矿井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必须完善可靠,下山开采采区必须建立正规的排水系统。


  6 4.3.4.4 井下未发生淹工作面(含)以上的透水事故。


  7 4.3.5.1 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并有月报和年报备查。


  8 4.3.6.1 凡采掘工作面遇到《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2条列举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探放水;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8条要求。


  三 4.4 机电专业(8条)


  9 4.4.1.1 矿井应有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并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10 4.4.1.2 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等供电线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规定。


  11 4.4.5.1 防爆设备选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44条规定。


  12 4.4.5.2 防爆电器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率达100%。


  13 4.4.10.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供水施救系统。


  14 4.4.12.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等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5 4.4.13.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应能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


  16 4.4.16.1 不得使用列入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四 4.6 空压机及输送管理(1条)


  17 4.6.1.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应能满足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


  序号 编 号 考 核 项 目 备 注


  五 4.9 通风管理(4条) 各项指标扣分标准详见附录一第二条“评分方法”(二)


  18 4.9.1.1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必须有调整设计和安全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9 4.9.1.2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式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不稳定的角联风路。


  20 4.9.1.3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1 4.9.2.1 矿井总风量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要求。


  六 4.10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1条)


  22 4.10.3.1 甲烷、一氧化碳及烟雾传感器的数量、位置符合规定,断电可靠;无人为修改监测报表数据现象。


  七 4.11 防灭火方面(2条)


  23 4.11.1.1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以注浆、注氮为主的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火灾监测系统。


  24 4.11.6.1 查明火区位置、范围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和检测手段,证实火区已熄灭。严禁在受火区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八 4.13 防突管理(4条)


  25 4.13.1.1 突出矿井有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意见;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按要求编制瓦斯地质图。


  26 4.13.4.1 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验证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后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7 4.13.5.1 突出矿井未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后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8 4.13.6.3 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九 4.14 瓦斯管理(1条)


  29 4.14.2.4 瓦斯检查无空班漏检、造假现象。


  十 4.15 瓦斯抽采(2条)


  30 4.15.1.1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规范》(AQ1027-2006)。


  31 4.15.2.3 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


  十一 1.2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条)


  32 1.2.2.1 突出抓好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贯彻落实。要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令和集团公司[2010]415号文件等要求,切实做到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并保证带班质量。同时要制订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带班下井举报等制度。


  十二 5.4 应急与事故管理(1条)


  33 5.4.2.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定的时限内,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附录四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生产系统相关指标参数汇总表


  编号 考 核 项 目 备注


  1.1 工作面支护参数 4.1.5


  1 综采工作面支护:(1)液压支架与顶底板接触严密,无空顶,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2)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7°;(4)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200mm);(5)综采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载,支架高度与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6)液压支架侧护板、护帮板打开及时,无架间漏矸;(7)液压支架要垂直顶底板,歪斜<±5°。工作面倾角>15°时,支架设防倒防滑装置,有链牵引采煤机和刮板运输机设防滑装置;倾角>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支架必须有护帮板;转载机安有破碎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2 普采工作面支护:(1)支柱初撑力符合作业规程;(2)支柱全部编号管理,牌号清晰,不缺梁,不少柱;(3)工作面支柱打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100mm(局部变化地区可加柱),柱距偏差不大于±100mm,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4)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鞋,钻底<100mm;(5)支柱高度与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6)在用支柱完好、不漏液、不自动卸载,无外观缺损。达不到此要求的支柱不超过3根;(7)支柱迎山有力,不出现连续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或退山角过大,采高大、倾角>15°的工作面支柱,必须有防倒措施;(8)使用铰接顶梁工作面铰接率>90%。


  3 普采回柱放顶:(1)控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回风、运输顺槽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机头处可根据作业规程放宽1排);(2)用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2×5)M2),用丛柱加强支护,超过的要进行强制放顶。特殊条件下不能强制放顶时,要有强支可靠措施和矿压观测资料及监测手段;(3)切顶线支柱数量齐全,无空载和失效支柱,挡矸有效。特殊支护(戗柱、戗棚)符合作业规程要求;(4)无空载支柱。


  1.2 掘进巷道支护 4.1.8


  1 架棚巷道:(1)撑(拉)杆、垫板的位置、数量均符合设计要求;(2)背板安设位置、数量均符合设计要求,全部背紧背牢;柱窝深度在实底上,其深度符合设计要求。(3)棚梁接口严密,无错位;支架间距与设计值误差±50mm;(4)各种支架及其构件、配件的材质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5)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编号 考 核 项 目 备注


  1.2 掘进巷道支护 4.1.8


  2 光爆锚喷巷道:(1)90%及其以上锚杆间、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锚杆孔深度偏差在0-+50mm之间,锚杆与井巷轮廓线的角度和岩层夹角≥75,锚杆外露长度外漏<50mm,水沟,位置偏差在-50-+50mm、宽度偏差在-30—+30mm、深度偏差在-30—+30mm之间,其余不影响安全使用;(2)锚杆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3)锚固剂的材质、配比、规格、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4)混凝土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配比必须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3 混凝土支护巷道:(1)壁厚与设计值误差≥-15;(2)表面无裂缝、蜂窝、孔洞、露筋;壁后充填无空帮空顶;(3)基础深度与设计值误差在0~+30mm间;(4)接茬≤15mm;(5)表面平整度≤10mm;(6)混凝土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配比必须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7)临时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 锚杆支护巷道:(1)钻孔方向与设计误差<2°;(2)铺网(安梁)质量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规定,网间压接(绑扎)牢固,连接压茬好;(3)锚杆密贴壁面楔紧;(4)抗拔力不小于设计值;(5)锚杆间、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6)锚杆孔深度偏差在0- +50mm之间;(7)角度<15°;锚杆外露长度露出≤50mm,水沟,位置偏差在-50- +150mm、宽度偏差在-30— +150mm、深度偏差在-30— +150mm之间;(8)锚杆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9)锚固剂的材质、配比、规格、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5 砌碹支护巷道:(1)砌体厚度不小于设计值;(2)饱满密度实,无空顶、空帮;(3)砌体灰缝无重缝、瞎缝、干缝;(4)砌体基础做到实底,其深度不小于设计值;(5)砌筑块体和砂浆的材料、强度、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要求;(6)临时支护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6 预应力锚索支护巷道:(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200mm;(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200mm;(3)巷道坡度与设计值误差在±0.5‰之间;(4)钻孔方向与设计误差<2°;(5)安装深度与预应力不小于设计值;(6)孔距偏差不超过100mm;(7)孔深偏差在0- +200mm之间;(8)锚锁外露长度露出≤100mm;


  编号 考 核 项 目 备注


  1.2 掘进巷道支护 4.1.8


  6 (8)锚锁外露长度露出≤100mm;(9)壁厚不小于设计10mm;(10)预应力锚索的材质、规格、结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1)锚索的注浆材料、浆液配比和注浆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 连采煤层巷道:(1)锚杆的材质、品种、规格及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2)锚固剂的材质、配比规格及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3)锚杆的锚固力符合设计值的要求;(4)锚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规定,托板、杆体均不能松动;(5)梁的安置质量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规定,搭接良好,压实;(6)铺网的质量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规定,搭接良好,压实,同时网间压接(邦扎)牢固,连接压茬好;(7)锚杆间、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8)锚杆角度75°≤0≤105°;(9)锚杆外露长度露出托盘<50mm。


  1.3 巷道规格 4.1.9


  1 架棚巷道:(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50mm;(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50mm;(3)水平巷道前倾后仰不超过±0.5°;(4)倾斜巷道迎山角误差不超过±0.5°。


  2 裸体巷道:(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100mm;(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100mm;(3)巷道坡度误差范围:±0.5‰;(4)水沟位置误差0~+50mm;(5)水沟宽度误差-30~+30mm;(6)水沟深度误差-30~+30mm;(7)周边眼眼痕率≥70%;(8)炮掘: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图表齐全,爆破参数选择合理:光面爆破施工符合工作要求;(9)机掘:操作程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 光爆锚喷巷道:(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100mm;(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100mm;(3)锚杆锚固力最低值符合设计值;(4)喷层厚度全部达到设计值;(5)表面平整密实,墙基无明裸露;(6)基础深度全部达到设计值;(7)轨道运输巷50米内巷道坡度不超过±0.5‰。


  编号 考 核 项 目 备注


  1.3 巷道规格 4.1.9


  4 混凝土支护巷道:(1)巷道净宽与设计误差0-+30;(2)巷道净高与设计误差0-+30;(3)水沟位置误差-50-+50;(4)水沟宽度误差-30-+30;(5)水沟深度误差-30-+30。


  5 锚杆支护巷道:(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200mm;(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200mm;(3)巷道坡度与设计值误差在±0.5‰之间。


  6 砌碹支护巷道:(1)巷道净宽:主要巷道误差在0- +30mm之间,一般巷道误差在0- +50mm之间,全宽误差在0- +50mm之间;(2)巷道净高误差在0- +50mm之间;(3)巷道坡度主要轨道运输巷50m以内±0.5‰;(4)水沟位置误差-50~+50mm;(5)水沟宽度误差-30~+30mm;(6)水沟深度误差-30~+30mm。


  7 预应力锚索支护巷道:(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200mm;(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200mm;(3)巷道坡度与设计值误差在±0.5‰之间;(4)水沟,位置偏差在-50- +50mm、宽度偏差在-30— +30mm、深度偏差在-30— +30mm之间、上沿标高偏差-20— +20mm。


  8 连采煤层巷道:(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200mm;(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200mm;(3)坡度符合设计、排水畅通;(4)联巷口抹角符合设计(<4m);(5)水沟位置、宽度、深度误差-30~+150mm。


  1.4 供电系统保护 4.4.7


  1 地面供电系统应有:(1)主要设备专用双回路;(2)直供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3)过电流保护;(4)开关柜“五防”功能;(5)反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6)变电所应有可靠的跳闸电源;(7)高压配出板上应装设选择性的接地保护;(8)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要求;(9)主运行方式符合规定;(10)电器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11)专用电话。


  编号 考 核 项 目 备注


  1.4 供电系统保护 4.4.7


  2 井下供电系统应有:(1)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2)高压隔爆开关应装设:①欠压释放保护;②短路保护;③过负荷保护;④选择性接地保护装置;⑤真空高压隔爆开关还应装设过电压保护;矿用一般型高压开关应装设:①欠压保护;②短路保护;(3)低压电机的控制设备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4)40KW及以上的电机应使用真空接触器,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5)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煤电钻等)使用综合保护;(6)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7)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8)四小线和动力电缆使用阻燃电缆;(9)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检漏保护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10)接地保护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1.5 电气设备保护 4.4.8


  1 采掘运设备:(1) 采煤机上有急停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综采工作面有通讯和照明。倾斜15°及以上工作面应有防滑装置。刨煤机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工作面倾角120以上时,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扒装机应有卡轨器、制动闸,保护栏杆、照明灯。 掘进机蜂鸣器、照明、急停开关完整齐全。(2)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牢固。(3) 液压系统零部件齐全,管路、阀组不串、漏液,泵站压力符合要求。


  1.6 提升设备及其辅助设施保护 4.5.2


  1 钢丝绳牵引胶带机(主提升)装设:欠压保护;过电流保护;脱槽保护;过速保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应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下人地点声光信号和自动停车装置;卸煤口防止人员坠入设施(7-9指兼乘人输送机)。


  2 钢丝绳芯胶带机(主提升)装设:欠压保护;过电流保护;堆煤保护;防滑保护;防跑偏保护;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防撕带保护;上运时装设防逆转装置,下运时装设制动装置;断带保护装置。


  3 立井(斜井)提升系统应装置:欠压保护;过电流保护;过卷保护;过速保护;限速保护;闸间隙保护;松绳保护;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单绳罐笼提升有防坠装置;通信信号完善,符合要求;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满仓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防止过卷、过速、限速、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提人绞车高低压双回路;立井井口设施联锁;立井提升系统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符合规定;主井箕斗实行定重装载;上下井口安装工业电视监视器。


  4 斜巷提升安全保护:(1)斜巷挡车装置符合<规程>规定,操作灵敏,可靠;(2)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3)1.2m及以上绞车的变坡点以下略大于1列车长度处挡车装置应与绞车实现联动;(4)双钩提升应有错码信号;(5)斜巷人车使用专用信号装置。


  1.7 运输线路、路面质量 4.5.4


  1 胶轮车运输:(1)主要运输及盘区运输道路路面平坦,无明显的凹坑或积水;(2)水泥路面质量达到优良;顺槽或正在掘进施工中的巷道,不得有最深超过10cm、长度超过5m的泥、水坑。


  2 轨道运输:(1)主要运输线路(主要斜巷绞车道,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地面运煤、运矸干线和集中装载站车场的轨道)达到优良品;(2)行驶人车的斜巷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3)其他轨道质量达到合格品,不得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4)轨道回流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在采区车场不回流轨道上装设不少于一个列车长度的二级绝缘;(5)10t及以上机车轨型不低于30kg/m(新建技改矿井),10t以下机车轨型不低于22kg/m,采区运送液压支架的线路轨型不低于22kg/m。


  神新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及指标分解表


  编号 考 核 项 目 设计分值 考核单位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162个元素) 100


  1 保障管理(14个元素) 6.0


  1.1 组织机构(3个元素) 1.4


  1.1.1 安全组织机构 0.3


  1 根据煤矿实际组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和部门的体系职责,有组织机构图和职能分配表。   安全监察局


  2 成立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按月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下月安全任务和计划。安委会主任由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担任,成员包括体系管理者代表、矿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员工代表、相关方负责人。   安全监察局


  3 书面任命体系管理者代表、员工代表、事故调查员、班组安全员等。任命要明确其职责和任务。   安全监察局


  4 党委负责构建“九位一体”的安全管理网络,即党委抓督察和宣教、行政领导(董事长、总经理)抓全面管理、分管领导与安监部门抓业务保安与监督检查、总工程师抓技术管理、工会抓群网、团委抓青岗、纪检抓效能监察、妇联抓家属协管、员工互相监督。要有“九位一体”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党委工作部工会纪检监察审计部


  1.1.2 方针、目标与计划 0.6


  1 制定符合煤矿安全战略的本安方针,方针应经矿长签发,宣传、贯彻到全体员工和承包商人员,并在矿显著位置展示。   安全监察局


  2 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煤矿安全目标,目标应具体到煤矿重大危险源与高风险控制、期望达到和保持的业绩和体系改进等方面指标,目标经矿长签署后正式发布。   安全监察局


  3 明确实现目标的任务,每项任务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支持条件(人、财或物)和执行计划。   安全监察局


  4 目标指标按照职责分解到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进度随月度生产经营计划下发到各个单位,计划部门负责进行月度验收统计、报告安委会和及时调整进度。   安全监察局


  5 各单位及时制定月计划实施的措施,进行内部分工,并将计划和措施传达到全体员工。对于关键安全指标和重大任务,单位负责人亲自部署、跟踪和验收,做到全程参与。   安全监察局


  1.1.3 安全生产证照 0.5


  1 矿井应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规划发展部人力资源部


  1.2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个元素) 1.2


  1.2.1 安全制度制订 0.5


  1 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基础管理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安全监察局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规划发展部财务资产部


  安全文化建设制度 党委工作部


  安全监测监控制度 科技中心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安全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设备中心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生产技术部


  安全管理公开制度、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安全举报制度 纪检监察审计部


  班组建设制度 工会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部


  2 识别国家法定要求,结合煤矿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其它需要的安全制度。   安全监察局


  3 安全管理制度应科学、合理,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强。每年底对现有制度进行一次评审,确定制度修改计划,要保留评审记录和修订计划;修订后的制度发布后原制度废止。   安全监察局


  1.2.2 制度贯彻和考核 0.7


  ☆1 突出抓好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贯彻落实。要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令和集团公司[2010]415号文件等要求,切实做到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并保证带班质量。要制订以下制度:   纪检监察审计部


  调度中心


  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部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纪检监察审计部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调度中心


  井下交接班制度、 安全监察局


  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人力资源部


  2 各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对适用本单位的制度进行学习和贯彻,保证每项适用制度每年至少贯彻一次,保留班组培训计划和学习记录。   安全监察局


  3 员工应熟悉适用的制度要求,并严格落实。将各单位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本安体系运行考核中,做到违者必究,并保留考核记录。   安全监察局


  1.3 文件、记录管理(2个元素) 0.6


  1.3.1 文件收发、归档和贯彻 0.4


  1 制订文件、记录管理办法,明确文件编审批、发布、分发、使用、评审和修订程序以及文件借阅、检索、销毁等规定。矿要建立“现行体系文件总清单”,各使用单位要建立“现行文件登记表”,并及时更新。   综合办公室


  2 每年底矿组织一次体系文件评审,确定需要修改的文件和内容,保留评审记录和修改计划。   安全监察局


  3 体系文件由矿综合办负责发布和分发,综合办应保留文件发放、作废文件回收和销毁的记录。   综合办公室


  4 各单位对收到的新文件要及时传达到每个员工,要保留传达学习的记录。员工熟悉文件主要内容。   综合办公室


  5 作废文件如需保留在现场时,应有“作废文件”标识,并单独存放。   综合办公室


  6 各单位应建立“记录清单”,明确各项记录的保存期限和归档日期。   综合办公室


  7 所有部门和场所的文件和记录由制定人员保管,存放整齐、分类清楚、标示清晰、便于查找和提供。   综合办公室


  1.3.2 法定要求 0.2


  1 指定部门收集和识别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以下简称“法定要求”),有法定要求的文本或电子文档,建立和及时更新“适用法定要求清单”。   安全监察局


  2 职能部门和单位具有或能方便查阅到与其工作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   安全监察局


  3 及时组织新收集的法定要求的普及宣传和学习,并保留记录。原法定要求应按照适用性纳入班组学习计划,每年至少全面普及一次,班组要保留普法计划和记录。   安全监察局


  4 矿井生产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定要求,可以直接依从或者转换成为内部制度和标准执行。   安全监察局


  5 矿每年底组织一次合规性评价,对矿适用法定要求的遵守情况情况进行回顾和评议,形成合规性评价报告合规性报告经管理者代表签发后分发或公示。   安全监察局


  1.4 安全文化(3个元素) 0.8


  1.4.1 安全建设 0.4


  1 根据《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制定安全文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党委工作部


  2 经常收集来自各层次人员的反馈信息,进行分析、总结,不断丰富安全文化内涵。   党委工作部


  1.4.2 文化宣传 0.2


  1 通过各种媒介定期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宣传工作,宣传内容要体现本质安全思想。   党委工作部


  2 安全文化宣传工作应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地贯穿于矿井的各项管理。   党委工作部


  1.4.3 文化投入 0.2


  1 制定年度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资金投入计划并严格执行。   党委工作部


  2 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资金实施记录。   党委工作部


  1.5 监督机制(3个元素) 2.0


  1.5.1 日常检查 1.0


  1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按照制度开展检查和考核。   安全监察局


  2 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到被检查单位,有检查结果整改情况复查记录。对于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逐级上报,并挂牌管理。   安全监察局


  3 职能部门按月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材料,并在安委会会议上报告和提交讨论。   安全监察局


  1.5.2 内部审核 0.6


  1 有年初编制的年度《内部审核计划》,并经批准后,下发到下属各单位/部门。   安全监察局


  2 内部审核周期和审核程序符合《内部审核程序》规定。   安全监察局


  3 审核后,形成《内部审核报告》,对不符合项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安全监察局


  4 审核后,有对不符合项整改的跟踪验证记录。   安全监察局


  5 不符合项不能按期整改时,填写《不符合延期完成申请表》报主管部门。   安全监察局


  6 审核组成员的组成,符合程序文件规定。   安全监察局


  1.5.3 管理评审 0.4


  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出现特殊情况时,适时追加评审。   安全监察局


  2 评审之前制定管理评审计划,并提前一周发放到相关部门。   安全监察局


  3 管理评审的内容符合《管理评审程序》规定。   安全监察局


  4 管理评审结束后应形成《管理评审报告》并下发到相关单位和部门。   安全监察局


  5 《管理评审报告》中提出的改进项,落实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实施,并有跟踪验证记录。   安全监察局


  2 风险预控管理(5个元素) 10.0


  2.1 风险管理(5个元素) 10.0


  2.1.1 风险评估准备 0.3


  1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正式风险评估,正式风险评估间隔期限不超过一年。   安全监察局


  2 应下发正式的文件明确风险评估目的、范围、组织机构和职责、评估方法和评估工作进度和质量等要求。   安全监察局


  3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的范围从地理区域上应覆盖到企业管辖地面和井下全部区域,以及承包商占用的场所和区域;从行政职责上应覆盖到矿内和派出单位的活动场所。   公司各部门


  4 成立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和区队风险评估小组,明确相应职责。   安全监察局


  5 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包含区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员工代表,规模不得低于单位人数的30%。   安全监察局


  6 风险评估小组成员都经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相关知识培训且考试合格,有培训、考试记录。   人力资源部


  7 风险评估小组在进行评估前,收集和保留了用于风险评估的下列资料:工作场所登记表;设备登记表;工作任务登记表;岗位工种登记表。   安全监察局


  2.1.2 风险评估 1.8


  1 对所有工作任务逐一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对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整理、归档。   安全监察局


  2 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安全监察局


  3 采用事故树分析等方法,对系统(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矿井防治水等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生产技术部设备中心地测中心


  4 辨识出的危险源必须进行分级分类。   安全监察局


  5 在以下情况时执行持续风险评估,并保留评估的记录: 新改扩建项目前; 执行高危任务前; 执行特定检查和实验前; 审核发现重大不符合项; 调查事故(包括未遂)暴露的新风险; 新设备、设施、工艺和技术应用前或有重大改变时; 为特定项目(搬家倒面、过构造、过冲刷带、过富水区、过空巷、排放瓦斯、井下电气焊、大型设备安装与检修等)制定安全措施前。   工程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设备中心地测中心安全监察局


  2.1.3 管理对象、标准和措施 1.5


  1 对危险源进行分析,提炼出相应的管理对象。管理对象的提炼要具体、明确,按照人、机、环、管四种风险类型确定。   安全监察局生产技术部设备中心地测中心


  2 针对管理对象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措施,管理措施和标准由风险管理小组组织进行审核。   安全监察局生产技术部设备中心地测中心


  3 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必须遵从上下结合的原则、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和全过程原则,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规定。   安全监察局生产技术部设备中心地测中心


  4 对于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标准和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   生产技术部设备中心地测中心


  2.1.4 危险源监测、预警 1.6


  1 危险源监测方法必须在风险管理程序中明确。   安全监察局


  2 危险源监测必须体现闭环管理的特点。   安全监察局


  3 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安全监察局


  4 根据危险源监测信息,对危险源进行动态风险评价,并修订管理标准和措施内容。   安全监察局


  5 针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危险源,制定不同的预警方法。   调度中心


  6 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有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   调度中心


  2.1.5 全员参与 4.8


  1 每年至少对全员进行一次危险源辨识、风险预控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   人力资源部


  2 组织各级人员进行危险源辨识,有记录和签字。   安全监察局


  3 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并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并有记录。   安全监察局


  4 现场抽查,员工掌握本岗位的危险源及管理标准,并严格按标准作业;管理人员熟悉本单位的风险概述及管理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管理。   安全监察局


  3 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7个元素) 6.0


  3.1 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7个元素) 6.0


  3.1.1 员工准入 0.8


  1 有年度员工需求计划。   人力资源部


  2 企业和每位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部


  3 新入矿员工要签订师带徒协议,师带徒时间不低于一年。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4 新入矿员工必须持有入矿体检合格表。   人力资源部


  5 新入矿员工要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培训资料齐全。   人力资源部


  6 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投保。   人力资源部


  3.1.2 员工培训 1.2


  1 有培训管理制度和激励员工积极参加培训的考核办法,并明确员工培训和考核职能部门及人员。   人力资源部


  2 有足够的培训资源(师资、教材、资金、场所、设施等)、培训机构和师资,有相关资质证书。   人力资源部


  3 每年末进行一次基于风险管理和事故分析统计的培训需求调查,并形成《培训需求调查报告》;每年末对上年度培训计划的可行性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年度《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人力资源部


  4 每年末根据上述两个报告,编制下年度培训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人力资源部


  5 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接受本质安全知识和国家相关标准的培训。   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局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前对员工进行培训并有记录。   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设备中心


  7 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培训。   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局


  8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部


  9 每次培训结束,形成单项《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人力资源部


  10 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考核或考试,并有完整的培训台帐。   人力资源部


  3.1.3 员工档案信息 0.2


  1 每个员工的档案齐全。   人力资源部


  2 每个员工档案的信息内容齐全(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健康状况、参加工作时间、简历、授奖情况、受处分情况、职务或工种变动情况记录)。   人力资源部


  3 有员工档案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人力资源部


  3.1.4 持证上岗 1.0


  1 矿级领导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部


  2 有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入井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入井安全资格证。   安全监察局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矿特种人员作业证。   人力资源部


  4 其它岗位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颁发的操作证。   人力资源部


  5 机动车驾驶人员持有有效的交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   车管处


  3.1.5 人员不安全行为梳理 0.8


  1 依据《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第七部分“人员不安全行为分类”,并按风险等级、发生频率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全面梳理。   安全监察局


  2 针对不同类别不安全行为制定分类管理控制措施。   安全监察局


  3.1.6 员工行为监督 1.4


  1 有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监察局


  2 有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机构及管理人员。   安全监察局


  3 有完善合理的岗位考核标准,并严格执行。   安全监察局


  4 开展员工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有记录。   安全监察局


  5 定期开展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统计、分析。   安全监察局


  3.1.7 员工绩效考核 0.6


  1 制订员工绩效考核制度,与员工不安全行为考核挂钩,有员工工作绩效考核记录。   人力资源部


  2 员工薪酬中安全结构工资所占比重不得低于30%。   人力资源部


  3 建立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并严格考核、兑现。   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局


  4 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112个元素) 70.0


  4.1 采掘管理(11个元素) 7.6


  4.1.1 生产设计及组织 0.8


  ☆1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修改采区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生产技术部


  ☆2 未按采区设计形成完整的通风、供电、排水等生产系统之前,不得安排工作面采掘作业。   生产技术部


  3 矿井全年产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月产量不得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生产技术部


  4 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劳动定员,且不得超定员组织生产。   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


  5 煤矿不得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   规划发展部生产技术部


  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安全监察局


  4.1.2 工作面布置 0.8


  ☆1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2 工作面长度、推进长度符合设计要求。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3 巷道布置符合设计要求。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 断面尺寸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要求。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1.3 采掘作业规程 1.6


  1 按照《作业规程编制指南》,结合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作业规程,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能结合实际指导现场工作。   生产技术部


  2 有审批、复审、贯彻、学习、考核记录,现场作业人员熟知《作业规程》相关内容。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3 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有补充措施。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工艺、工序的要求和安全措施作业。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1.4 矿压监测 0.4


  1 矿井有顶板矿压监测设计,内容主要包括观测方法、布点、参数、数据采集、分析应用等要求。   生产技术部


  2 对采煤工作面进行矿压监测,并备有顶板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分析材料;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测点布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有记录牌板。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3 有专人分析和处理监测数据,并保存原始监测资料及分析结果。   生产技术部


  ☆4 有冲击地压及大面积冒顶危险的矿井应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做好冲击地压及大面积冒顶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严防发生冲击地压和大面积冒顶事故。   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


  4.1.5 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1.0


  1 综采工作面、普采工作面支护和普采回柱放顶符合神新公司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不大于100mm/m,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2 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落高度,综采不大于300mm,高档普采不大于200mm。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3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空、过三岔口、过煤柱或冒顶区,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托伪顶开采时或留顶底煤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 采煤工作面回撤、安装要制定顶板管理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5 综采工作面设备、支架完好,防护齐全;采高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6 采煤工作面液压系统的压力和单体支柱、液压支架初撑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无卸压现象,单体支柱和液压支架有编号。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7 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小于7°。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8 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2/3),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间不超过规定(小于200mm)。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1.6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 0.5


  1 采煤工作面应保证2个安全出口通畅。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2 采煤工作面使用端头支架或其他有效支护形式,在作业规程中说明;改变端头支护形式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3 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距离不小于20米,使用超前支架或单体支柱,其支护方式和要求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 上、下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柱完整无缺,综采工作面高度不低于1.8m,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m,其它工作面上下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20m范围内高度不低于1.6m,有0.7m宽人行道。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1.7 煤壁机道与两巷管理 0.5


  1 煤壁平直,与顶底板垂直。伞檐:伞檐长度超过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15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2 工作面支架要及时移设,端面距≤340mm,前梁接顶严密。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3 采煤工作面煤壁机道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 支柱完整,无断梁折柱,拱形支架、卡缆、螺栓、垫板齐全;无空帮空顶,刹杆摆放整齐、牢固;架间撑木(或拉杆)齐全;锚、网支护完整有效。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1.8 掘进支护 0.6


  1 各类掘进巷道基本尺寸、允许偏差项目、保证项目参数符合神新公司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2 严禁空顶作业。掘进工作面控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临时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3 架棚巷道必须使用拉杆或撑木,炮掘工作面距迎头10m内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 掘进巷道内无空帮、空顶、倒架现象,失修巷道能及时处理。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1.9 巷道规格 0.5


  1 各类巷道规格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2 各类巷道施工质量符合神新公司质量标准化相关规定。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1.10 文明生产 0.3


  1 巷道无积水(长5m,深0.2m);无浮煤、杂物;材料、设备码放整齐并有标志牌;管线吊挂整齐,行人侧宽度不小于0.7m。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1.11 采掘综合管理 0.6


  1 有自保、互保、联保制度。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2 应配备采掘、机电技术员。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3 有地质预报相对应的预防性措施。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 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原始记录并存档。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5 作业现场有规范的、符合现场实际的“三图一书”。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6 采掘区队有反映本队及相邻采掘工作面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避灾路线图,并及时填绘,在明显位置悬挂。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局


  4.2 地测管理(6个元素) 1.2


  4.2.1 掘进给向 0.3


  1 中腰线标定及时、准确、无责任事故。   地测中心


  2 3000m以上贯通测量应有设计、审批、总结,贯通测量精度符合规程规定或工程要求。   地测中心


  3 坚持巷道开口、贯通、安全、停头、复工、停采及工程进度等通知单制度。   地测中心


  4 贯通通知单应提前(岩巷20~30m,煤巷30~40m,综合机械化掘进大于50m)发送施工单位、矿分管领导及技术、安全、通风等单位。   地测中心


  4.2.2 基本矿图 0.2


  1 煤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矿图:井田区域地形图、工业广场平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主要保安煤柱图、井筒断面图、井底车场平面图、主要巷道平面图。   地测中心


  2 内容、精度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   地测中心


  3 图上符号、线条、注记等符合现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规定的要求。   地测中心


  4 图面清洁,线条均匀,色泽准确适度,按图例要求的字体注记;图面表达和注记无矛盾。   地测中心


  5 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进行更新,其它矿图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进行更新。   地测中心


  4.2.3 地质报告 0.2


  1 在不同的生产阶段,具备精查或最终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开拓延深地质报告和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每隔8~10年评定一次)。   地测中心


  2 矿井地质报告通过验收,报告结论明确,有针对性,能指导安全生产。   地测中心


  4.2.4 地质说明书 0.2


  1 采掘工程在设计施工前,地测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分别提交“三书”(即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地测中心


  2 提交“三书”前,有设计部门提交的并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委托书”;“三书”必须做到文字、原始资料、图纸等数据相符内容达到要求。   地测中心


  4.2.5 地质预报 0.2


  1 地质预测预报做到有年度、月度报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做临时性预报,并有文字和图纸。   地测中心


  2 预报的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   地测中心


  3 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无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地测中心


  4 地质预测预报应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地测中心


  4.2.6 开采沉陷治理 0.1


  1 沉陷区必须有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的高度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   地测中心


  2 地表沉陷裂隙治理应按复垦规划,编制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有治理规划、措施并对效果进行验收。   地测中心


  3 “三下”工程,建(构)筑物、铁路(公路)、水体下保护煤柱设计合理。   地测中心


  4.3 防治水管理(11个元素) 5.5


  4.3.1 防治水机构 0.2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分管地测防治水的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矿井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名,中等及以上矿井不得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要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物探专业的教育。   地测中心


  2 根据矿井实际配齐防治水设备,建立探放水作业队伍。   地测中心


  3 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水害应急救援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地测中心


  4.3.2 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0.9


  1 做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必须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地测中心


  2 做好矿井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探工作。凡有《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9条列举的情况之一的,必须开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工作。   地测中心


  3 各矿井必须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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