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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1-05 11:39 来源:煤矿安全网

  XXXX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

  1.2. 本办法适用于华亭煤业XXXX煤矿有限公司各类建设工程。

  1.3. 华亭煤业XXXX煤矿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检查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1.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内在质量。

  1.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1.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

  1.8.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9. 各项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原则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用户评议、协会评优的程序进行。

  2. 工程质量监督准备

  2.1.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2. 计划经营部、工程管理部应按照《华亭煤业XXXX煤矿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3. 计划经营部、工程管理部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2.4. 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计划经营部、工程管理部准备有关资料,协助安全质量检查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确保安全质量检查部的工程质量监督顺利开展。

  2.5. 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安全质量检查部必须审核以下资料:

  2.5.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5.2.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5.3. 经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施工图设计(抗震)审查的全套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审图纪要);

  2.5.4. 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2.5.5. 施工组织设计及措施;

  2.5.6. 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审查批件。

  2.6. 安全质量检查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监督申报资料的审核,符合规定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3. 工程前期质量监督

  3.1. 安全质量检查部项目质量监督主管对所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要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并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作为重点,列入质量监督计划。

  3.2. 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以下监督核查:

  3.2.1. 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资格、内部组织机构是否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要求;

  3.2.2. 核查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具体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取样员、见证员、特殊工种人员等;

  3.2.3.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3.2.4. 核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岗位质量责任制是否建立,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符合规定。

  4. 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

  4.1. 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4.2.1. 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4.2.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2.1.1.1. 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4.2.1.1.2. 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

  4.2.1.1.2.1. 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4.2.1.1.2.2. 按规定委托了监理单位;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2.1.1.3. 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有无将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

  4.2.1.1.4. 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4.2.1.1.5. 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4.2.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2.1.2.1. 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2.1.2.2. 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4.2.1.2.3. 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中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印章手续齐全;

  4.2.1.2.4. 设计单位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2.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2.1.3.1. 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协议或合同,监理公司及监理人员的资质与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4.2.1.3.2. 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4.2.1.3.3. 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4.2.1.3.4. 制订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4.2.1.3.5.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4.2.1.3.6. 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组织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4.2.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2.1.4.1. 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4.2.1.4.2.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2.1.4.3.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2.1.4.4. 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具体包括:

  4.2.1.4.4.1. 组织施工技术交底;

  4.2.1.4.4.2. 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验制度;

  4.2.1.4.4.3.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工程用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混凝土等搅拌站进行管理。

  4.2.1.4.4.4. 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4.2.1.4.4.5. 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必要的技术性能检测,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2.1.4.4.6. 整理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要明确责任,保证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于工程建设同步,做到及时、真实、完整。

  4.2.1.4.5. 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

  4.2.1.4.6. 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4.2.2.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4.2.2.1. 实体质量监督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

  4.2.2.1.1. 土建工程

  4.2.2.1.1.1. 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4.2.2.1.1.2. 工程管理部在基槽(坑)、基础、主体分部验收前,将工程技术资料送安全质量检查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否则不得组织验收。

  4.2.2.1.1.3. 工程管理部在基槽(坑)、基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2个工作日,将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安全质量检查部,安全质量检查部派人监督验收。

  4.2.2.1.2. 矿建工程,主要检查整体支护结构和各分次支护形式。

  4.2.2.1.3. 安装工程,主要检查设备基础、设备主体安装、设备试运行和设备性能鉴定等。

  4.2.2.2. 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

  4.2.2.2.1. 土建工程

  4.2.2.2.1.1. 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及基础备案

  4.2.2.2.1.1.1. 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4.2.2.2.1.1.2.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2.2.1.1.3. 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2.2.2.1.1.4. 抽查基础砌体、混凝土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4.2.2.2.1.1.5. 基础备案。基础验收后,施工单位将填写好的《基础备案表》、基础原材料合格证、现场有见证取样的送检报告(包括砼、全砂浆28天试验报告)和基础分部各质量责任主体的验收意见、签字记录、地基与基础检测报告等文件,一并报安全质量检查部备案。安全质量检查部及时对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同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重新备案甚至暂停施工。

  4.2.2.2.1.2. 主体结构工程检查和抽查主要内容及主体备案

  4.2.2.2.1.2.1. 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4.2.2.2.1.2.2.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2.2.1.2.3. 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后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2.2.2.1.2.4. 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4.2.2.2.1.2.5. 工程主体备案。施工单位将填好的《主体备案表》、原材料合格证、构配件合格证、建设单位对构件厂的资 质审查意见、现场有见证取样的送检报告(包括砼、砂浆28天试验报告、构配件现场检测报告)和参加主体结构验收人员的验收意见、签字记录等资料,报安全质量检查部备案。安全质量检查部对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同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后,重新备案甚至暂停施工。

  4.2.2.2.1.3. 幕墙、网架等主要分部工程检查和抽查主要内容

  4.2.2.2.1.3.1. 有关单位对幕墙、网架等设计和施工的审查意见。

  4.2.2.2.1.3.2. 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检测资料。

  4.2.2.2.1.3.3.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验收记录。

  4.2.2.2.1.3.4. 结构安全重点部位安装质量抽查情况。

  4.2.2.2.1.3.5. 网架等钢结构部分合法单位出具的专业检测资料。

  4.2.2.2.1.4. 竣工工程检查和抽查主要内容

  4.2.2.2.1.4.1. 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4.2.2.2.1.4.2. 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2.2.1.4.3.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4.2.2.2.1.4.4. 水、电、暖、通、闭路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4.2.2.2.1.4.5. 工程观感质量和综合评定

  4.2.2.2.2. 矿建工程

  4.2.2.2.2.1. 对巷道的基岩掘进、支护分项以及其他分部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主要检查巷道的成型、规格尺寸、支护情况(隐蔽工程)、水沟等项目。

  4.2.2.2.2.2. 核查工程技术资料。对工程管理资料进行核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班组记录、自检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对工程保证资料进行核查: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抽检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等。

  4.2.2.2.2.3. 参加工程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4.2.2.2.2.4. 检查巷道围岩移近量观测资料和围岩应力监测资料。

  4.2.2.2.3. 安装工程

  4.2.2.2.3.1. 建筑安装:检查给水、采暖系统的试压、排水及满水试验、卫生洁具冲洗、隐蔽工程油漆保温、预留预埋工程、管路敷设及配线、灯具安装、避雷接地。

  4.2.2.2.3.2. 大型电气、机械设备安装:设备基础尺寸复核、设备电气主材及零配件、各种电气检测、耐压试验、机械设备安装工艺及公差配合、隐蔽部位检查、单机或联合试运转。对于大型压力设备及通风安全设备试运转,有专业检测部门进行性能鉴定。

  4.3. 工程质量监督应依据监督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检查频率每月应不少于两次。

  4.4. 技术资料监督的重点是质量保证资料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相关性、同步性;单位工程资料要按《甘肃省建设工程资料统一汇编》办法整理,同时应核查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

  4.5. 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缺陷处理过程。对检查中发现有因施工造成的结构质量隐患,应进行原位测试校准,并严肃处理。

  4.6. 监督人员必须按监督计划进行工作,做好监督日志,填写监督档案。

  5. 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5.1. 安全质量检查部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重点是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5.2.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5.2.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5.2.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2.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价,并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2.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2.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2.6.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见证取样试验报告。

  5.2.7.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2.8.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2.9. 安全质量检查部、工程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3. 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5.3.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5.3.2. 工程管理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制定验收方案。

  5.3.3. 工程管理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通知安全质量检查部。

  5.3.4. 工程管理部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3.4.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3.4.2.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5.3.4.3. 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5.3.4.4. 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

  5.3.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安全质量检查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4. 工程验收通过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按照《华亭煤业XXXX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执行。

  6.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5. 安全质量检查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5.5.1. 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登记号;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5.5.2. 有关建设工程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5.5.3.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5.5.4.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5.5.5.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5.5.6. 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5.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安全质量检查部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5.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经当地或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或核验。

  7.职 责

  5.8. 安全质量检查部及质量监督人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承担检查监督责任。

  5.9. 安全质量检查部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按照“贯彻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监督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及文明施工等,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原则,规范检查监督行为。

  5.10. 安全质量检查部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严格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安全质量检查部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5.11. 安全质量检查部凡没有试验能力或试验能力不符合要求的环节,必须委托持证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5.11.1.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5.11.2.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5.11.3. 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5.11.4.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可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并依据《华亭煤业XXXX煤矿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处罚办法》给予处罚。

  5.11.5. 被检查工程责任主体单位或个人应支持和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工作。

  5.12. 安全质量检查部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检查和社会监督。质量监督工程师在质量监督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行政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5.13. 安全质量检查部对建设工程按单位工程建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

  5.14. 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5.14.1. 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封页应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档案编号等。

  5.14.2. 档案目录。

  5.14.3.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相关资料,包括监督申报书、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5.14.4.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5.14.5. 基础、主体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及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部位的相关资料及主要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料。

  5.14.6. 历次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5.14.7. 图纸会审纪要。

  5.14.8.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报告。

  5.14.9.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5.14.10.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5.14.1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15.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书写、装订、存档。

  5.16.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保管期限同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9.附 则

  5.17.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全质量检查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5.18.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检查部解释执行。

  5.19.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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