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1. 总 则
1.1. 本制度规定了华亭煤业XXXX煤矿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安全奖惩方面的内容,以及检查与考核。
1.2. 本制度适用于华亭煤业XXXX煤矿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安全奖惩工作的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在华亭煤业XXXX煤矿有限公司施工的单位。
2. 奖惩原则
2.1.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失,实现矿井建设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2.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2.3. 各级管理人员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当以上关系发生矛盾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即不安全不生产。
2.4. 安全奖惩,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2.5. 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原则,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三违”,保证安全生产。
3. 奖励
3.1. 部室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季度、年度作业计划任务、质量效益目标、安全考核指标,实现安全生产的。
3.2. 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有功者。
3.3.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4. 无论在井上或井下,捡到火工产品及时交到安检部门的。
3.5. 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
3.6.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工作有明显效果的。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3.7. 部室及职工有以上所述情况,可根据贡献大小,由安全质量检查部推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单位、个人的依据。
3.8. 凡举报“三违”行为或人为损坏设备、供电、通讯、监测、通风设施等行为,以及举报损害企业安全生产权益的其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举报人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和难易程度,一次性酌情奖励举报人50至1000元。
4. 处罚
4.1. 事故管理
4.1.1. 对轻伤事故处罚
轻伤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1人次,对事故部室罚款2000元,在当月安全考核中一次处罚。对发生事故的各级责任者均按事故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大小进行处罚。
4.1.2. 对重伤事故处罚
对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罚款5000元,在当月安全考核中一次处罚。对发生事故的各级责任者均按事故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大小进行处罚,同时扣除事故部室风险抵押金。
4.1.3. 死亡事故的处罚
4.1.3.1. 当月发生死亡事故,扣除全公司员工当月安全奖及风险抵押金。
4.1.3.2.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50000元,在当月安全考核中一次处罚。对发生事故的各级责任者均按事故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大小进行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4.1.3.3. 对主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主管,视其情节及责任大小每人罚款500元至1000元。事故与当班安检人员、群监员、青年岗员失职有关时,每人罚款200元。
4.1.3.4. 在以上规定处罚的基础上,要严格结合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各类安全生产活动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1.4. 非伤亡事故的处罚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0%赔偿,在当月安全考核中一次处罚。对发生事故的各级责任者均按事故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大小进行处罚。
4.2. 人身事故、生产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部负责组织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调查部门写出书面材料,并明确事故性质,事故经济损失、事故责任和承担相应的罚款金额,报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 罚款由财务部门执行。
4.3. 对施工及其他单位的罚款,按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4. 处罚标准
4.4.1. 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管理人员,不深入生产现场了解情况、盲目蛮干,强令工人违章作业者,罚款100-500元。
4.4.2. 凡公司安公办公会议决定整改的安全隐患问题,各部门、单位都要按期指定专人进行落实整攻。每出现一条未整改问题,给部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4.4.3. 公司每月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各专业组检查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并参与质量等级评分,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须向专业组长请假,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50元。
4.4.4. 凡公司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时,查出的问题和安全信息反馈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质量检查部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单,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定人、定时间组织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及主管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防范措施,否则,对出现一条问题不能整改,罚部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100元,对能整改的安全隐患问题,而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要追究部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并罚款200至1000元。
4.4.5. 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特殊情况下,需要离岗时,必须指定专人顶班或向调度室当班调度人员请假。否则,按脱岗处罚100元,并取消当班工资。影响生产时,罚款200元,并取消当班工资。
4.4.6. 各级工作人员,严禁脱岗、串岗、顶岗、上班睡觉、干私活。一经查出,处以100元罚款,并取消当班工资。影响正常生产时,处以200元的罚款,并取消当班工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元。
4.4.7. 凡公司规定的重要岗位,实行双岗的岗位,必须执行双岗制度,即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杜绝出现单岗现象。一经查出单岗时,按一人脱岗论处,并罚脱岗人员100元,扣除当班工资。
4.4.8. 地面单岗岗位工作人员不在岗位,检查人员可等10分钟,仍不见工作人员到岗时,按脱岗论处,并罚脱岗人员100元,取消当班工资。
4.4.9. 公司组织的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各专业得分有低于82分的,扣除影响该专业得分单位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
4.4.10. 由于施工现场管理差,造成施工区域或单位所辖范围工业卫生差,每查出一次罚单位100至500元。
4.4.11. 主、副井口及压风机房20米范围内和井下严禁吸烟,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将烟火带入井下者,罚款500元。
4.4.12. 盗窃矿井公共财物, 罚款500-2000元。
4.4.13. 特殊岗位工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检查时,不带特殊岗位作业证人员,视为无证上岗,一次罚款50元。非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顶替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时,罚款100元。造成经济损失时,赔偿经济损失的50%。
4.4.14. 酒后上岗或不按要求规范着装、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入井者,罚款100元。有酒后入井者,给井口检身人员罚款50元。
4.4.15. 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及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或借故报复的,罚款100至1000元。
4.4.16. 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罚款200至1000元。
4.4.17. 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迁就,包庇或弄虚作假的,甚至嫁祸于他人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
4.4.18. 在查处“三违”时,当检查人员无法直接找到责任人时,应由有关单位领导提供情况,各单位领导有责任积极查找“三违”责任者,并上报安全质量检查部。否则,罚有关单位100元,主要领导50元。
4.4.19. 因“三违”受罚的人员,同时扣除当月安全奖。
4.4.20. 所有工伤人员,扣除当月安金奖,受伤治疗期间,扣除安全奖。
4.4.21. 以上未提到的其他“三违”行为,每查出1人次,罚款50-200元。
4.4.22. 以上罚款在当月工资中一次扣清,安全奖在发放安全奖时扣除。
4.4.23. 安全质量检查部必须建立个人、单位奖罚台帐,开具罚款和奖励通知单,并由主管领导、总会计师签字后,财务部在安全奖励基金中设立专门台帐,并对奖罚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作为财务部和各单位结算依据。
4.4.24. 领导干部、部室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若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而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及“三违”人员没有及时制止、或遇到问题需有关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以致发生事故的,应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行政降级处理。
5. 附 则
5.1.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全质量检查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5.2. 本制度的文字解答由公司安全质量检查部负责。
5.3.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