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办单位将申请材料向省安科中心提出申请,省安科中心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之,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二、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填写抄报单,抄报监管一处。监管一处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抄报单反馈省安科中心,省安科中心负责落实抄报单上的办理意见。
三、初审(评审)。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的评审工作,由监管一处提出专家组名单,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监管一处负责监督指导,省安科中心具体实施。
2、省安科中心依据专家对《设计》评审意见,针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以及设计单位对《设计》的修改及复查情况,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填写初步审查意见书(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等)和《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准确等),初步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书报监管一处。
四、复审。监管一处对省安科中心报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办理意见,整理归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受理审查工作情况,拟定下一次会议议题,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召开联席会议研究。
五、决定。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监管一处、省安科中心、办证中心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听取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项目受理审查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并作出是否批复的决定。
六、办结。经联席会议决定同意批复的项目,由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办单位前来领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对决定不予批复的项目,监管一处出具以局名义不予批复告知书,由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办单位。
七、归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材料由监管一处进行整理,并移送局办证中心归档。原则与预评价报告备案资料编号对应。
八、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资料;
(五)初步设计(安全专篇)5份;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