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办单位将申请材料向省安科中心提出申请,省安科中心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之,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二、流转。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填写抄报单,抄报监管一处。监管一处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抄报单反馈省安科中心,省安科中心负责落实抄报单上的办理意见。
三、初审(评审)。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评审工作必须赴现场进行。由监管一处提出专家组名单,报局领导审定后,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并会同设区市、县安监局,省安科中心等有关人员对《报告》进行现场评审。其中省属矿山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监管一处组织有关专家并会同设区市安监局、省属有关经组织、省安科中心等有关人员参加。
2、省安科中心依据专家对《报告》评审意见和现场验收意见,针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以及评价机构对《报告》的修改及复查情况,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填写初步审查意见书(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等)和《报告》评审意见书(《报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准确等),初步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书报监管一处。
四、复审。监管一处对省安科中心报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办理意见,整理归纳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项目受理审查工作情况,拟定下一次会议议题,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召开联席会议研究。
五、决定。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监管一处、省安科中心、办证中心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听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项目受理审查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并作出是否批复的决定。
六、办结。经联席会议决定同意批复的项目,由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办单位前来领取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对决定不予批复的项目,监管一处出具以局名义不予批复告知书,由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办单位。
七、归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材料由监管一处进行整理,并移送局办证中心归档。原则与设施设计审查批复资料编号对应。
八、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四)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五)施工单位验收总结材料;
(六)建设单位总结材料(建设期间及试运行期间);
(七)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7份)及各类实测图纸;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