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开除留用处分或罚款的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给予开除留用处分或罚款的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1. 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黄土充填炮眼”,放炮母线直线不的小于100m、弯线不的小于70m、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者;开除留用或每发现一小项处罚500元。
2. 临时停风或有计划停风不制定措施或计划不审批的责任者;开除留用或处罚款1000元。
3. 虚报、假报探水钻孔量和探水眼数量者;开除留用或处罚款1000元。
4.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开除留用或处罚款500-1000元
5. 瓦检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开除留用或处罚款100-500元。
6. 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开除留用或处罚款1000元
7. 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开除留用或处罚款1000元
8. 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开除留用或处罚款1000元
9. 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开除留用或处罚款1000元
10.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开除留用或处罚款1000-3000元.
11. 带班(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开除留用或处罚款10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