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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围绕落实职能转变要求履行好监察执法职责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3-26 13:14 来源:煤矿安全网

谈围绕落实职能转变要求履行好监察执法职责
路志东  2013年9月5日
    通过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在思想认识上很有收获,现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就如何履行好职责问题谈一下个人体会。
    一、科学设定职责
    设定职责,应走群众路线,从实际出发,根据现实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因素的基础上,经科学论证后,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并由此而设定相应的职责。职责的语言表述应做到明晰,不应有歧义。对职责表述不明的解释应由设定职责的有权机关做出,不宜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凭其主观认知能力或根据某种需要而做出扩大性的解释或限制性的解释。上下级之间职责分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与监察之间,职现犹宜明晰,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具体来讲,“三项监察”定义的内涵和外延要进一步明确,代表国家监察的主要方式应当是抽查,包括暗访,这才能体现威摄力,才体现出与监管职能的区别。
    煤矿安全监察理论体系亟待创立。“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科学执法,同样需要一个煤矿安全监察科学理论的指导,这样才能高瞻远瞩,才能深刻把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规律性,使工作有预见性和主动性。如果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工作,或从经验出发,或从本本出发,长路漫漫,多歧亡羊。
    十多年来的监察执法实践和学者们的探索,已为煤矿安全监察学理论体系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煤矿安全监察理论对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划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按照现有的安全学理论,事故致因有三个要素,即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个理论应引入为划分职责的基础之一: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生产力的范畴,属安检员的职责;管理上的缺陷是生产关系的范畴,是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符合或违反受法律调整的安全行为规范,这才是上层建筑的范畴,才是执法机关的执法客体,当然执法机关有对前二者予以发现和纠正的权力,但不是必然性的义务,即不是本质的职责。从这个基础性的因素出发,来定职责,是群众路线之哲学方法论意义上的题中之义。
    二、依法履行职责
    职责是一个实体性的规范,要实现好履行好这个实体性规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程序外壳,这个形式是必要有,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无法实现和保证实体的正义。履职尽职不是凭着一腔热情就可以办到的,因为一个好人有时会也办坏事,单纯地抱着一个好的主观愿望去做事往往导致与主观愿望相反的结果。无论是“米兰达告知”还是“拍肩规则”,都是强调履职程序的正义。在刚刚发生的吉林八宝3.29事故中,我们看到,在煤矿井下出现正在迅急扩大的险情,国家财产受到巨大损失的威胁之际,为了挽救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集团公司、矿、井各级领导深入井下,靠前指挥,率领矿山救护队员们不顾个人安危入井排险。有的人在入井前已写好遗嘱,在国家需要他们的时候,冲锋在前,不怕牺牲;利用国际采煤学界公认的“机会窗口”冒着连续发生爆炸的危险,前仆后继,义无反顾。他们死在了冲锋的路上,他们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死,但是他们的义举并没有赢得英雄的称号,因为“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他们的行为受到了责任追究,许多精英锒铛入狱。
    三、勇于担当责任
    在政治上坚定立场,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最高利益做为自己的最高职责,就会无所畏惧、勇于担当,为了实现正义的事业,不怕风刀霜剑,不怕山高水深。我们要的是尽心尽力,勤谨克勉。促进辖区煤矿安全发展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一旦发生事故,我们得勇于承担起政治责任。“若问责,我们有责在身;若问心,我们问心无愧”。能做到这一点,也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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